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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的法制思想,在此还有必要向大家提供一幅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发展演进图——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发展的基本历史脉络和线索。基于本书的旨趣,笔者不可能将其中的重要事件和人物一一标示出来(那样就成了一部以时间为线索的思想史著作了),但指出基本历史分期、发展的大致方向和阶段,还是现实的。有了这个时间维度的思想地图,就能保证读者对中国古代法制思想有一个立体的了解。

关于中国思想(哲学)的分期,前辈学者提供了诸多范本。一类是以时间来划分,例如胡适将中国哲学史划分为古代哲学(老子至韩非,诸子哲学)、中世哲学(汉至北宋)和近世哲学(南宋至清)三个时期。 一类是按照思想演变的大势来分,例如萧公权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分为“创造时期”“因袭时期”和“转变时期”。 一类是按照思想的历史背景来分,例如萧公权又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分为“封建天下之思想时期”和“专制天下之思想时期”。 一类是按照某种学说是否被定为一尊来分,例如冯友兰就将中国古代哲学史分为“子学时代”(自孔子至淮南王)和“经学时代”(董仲舒以下), 杨鸿烈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分为“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和“儒家独霸时代”。 一类是按照政治制度和历史的变迁对思想的影响来分期,例如吕思勉就将中国政治思想史分为“上古至战国”“秦至唐”“宋至清中叶”和“清中叶至现代”四个时期。 一类是按照社会形态来分,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普遍将中国古代思想(哲学)史分为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两大时期,然后再对封建制度时期进行细分。例如吕振羽著的《中国政治思想史》就很具有代表性,目前各类大专院校使用的思想史、哲学史教科书基本上是如此分期的。这种划分可算得上是目前国内思想(哲学)史分期的通行方法。

关于中国思想(哲学)史的分期实际上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也不应该有标准答案,每一种划分方法都具有自身的优势和弱点,具体应该采用哪一种划分方法,要视研究的对象而定,要视研究的需要而定,要看哪一种划分方法更加有利于读者对思想(哲学)本身的理解而定。在本书中,根据中国法制思想的自身发展情况,笔者将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发展大致划分为如下四个时期:

(一)神学时期——自传说中的尧舜禹至西周末期。其间虽然人本主义有日渐取代神本主义的趋势,但神学仍然是其时居于统治地位的学说,天命和鬼神思想还具有较为崇高的地位,天讨天罚的思想占据主导,司法中各类神明裁判的方法仍然较为盛行。

(二)百家争鸣时期——春秋至战国末期(前770—前221)。其间周王朝日趋衰落,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日渐变为由诸侯出、大夫出,“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争霸和兼并战争的需要与王室垄断学术话语的打破使士阶层兴起,士人们奔走于列国,招授生徒,开坛讲学,儒、道、墨、名、法、阴阳 等各种私学兴盛起来,“道术将为天下裂”(《庄子·天下》),为了赢得各国君王和生徒们的青睐,各家互相攻击,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间产生的儒、道、法诸家的思想对后世中国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原创时期。

(三)法家独霸时期——秦王朝统治时期(前221—前206)。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不久即采取李斯禁私学、烧诗书、“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的建议,实现了韩非所谓的“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的社会治理状态,法家学说成为秦朝的官方统治学说,事事“一断于法”,《盐铁论·刑德》云:“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故虽然秦王朝只存在了短短15年,但该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唯一基本完全推行法家法治主张,法家学说被奉为官方统治学说的时期,就法制史而言具有特别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其作为中国法制思想史上的一个独立时期。

(四)“霸王道杂之”下的诸学合用时期——汉初至清末(前206—1912)。其间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独尊儒术”的建议,使两千余年来儒学作为经学一直处于官方统治学说的地位,但在儒家独尊的情况下,除了墨家(但《墨子》等书保留了下来)和名家衰绝外,法家的影响仍然是巨大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阳儒阴法”才是历史的本真面目。 同时此间道家、印度传来的佛教影响也较大。魏晋时期玄学兴起,儒道两家学说交相辉映,隋唐时三教鼎立,佛学独盛,中国原来的士农工商四民已变成了士农工商僧道六民了, 而且儒学在佛学和道教的影响下还催生了宋明理学。“霸王道杂之”下的诸学合用正是本时期的典型特征。 BCyTrnrZCKLYEzj+bADCVbbygFc+2QNDwC24hJ9X80o8IqPURC4nkdOESSHavM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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