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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抢劫

警钟格言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

——(汉)刘向《说苑·说丛》

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

——(汉)荀悦《申鉴·杂言》

守法和有良心的人,即使有迫切的需要也不会偷窃,可是,即使把百万金元给了盗贼,也没法指望他从此不偷不盗。

——(俄)克雷洛夫

医治罪恶的正确方法是和它进行斗争。

——(印度)泰戈尔

明者远见于未萌,而智者避危于无形。

——(汉)司马相如《上书谏猎》

案例回放

案例一 罪犯狡诈连续作案 冒充保安抢劫

2007年11月,贵州省某高校附近山上连续发生3起抢劫案,有关部门根据受害人的描述画出了犯罪嫌疑人的模拟画像。2008年2月27日晚,该校保卫处接到群众电话,称有一个与模拟画像十分相似的人在曾经发生抢劫的山上出现,值班人员立即出动将其抓获。经过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一举破获了2007年的“11·13”抢劫案、“11·27”强奸抢劫案、“12·12”抢劫案等系列案件。该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是:白天跑“摩的”,晚上带上作案用的假证件等,到山上以单身妇女或谈情说爱的男女为目标伺机抢劫,看准作案对象后,犯罪嫌疑人就自称是某大学保卫处的工作人员,要将男女分开盘查,让男性离开后找机会向女性实施犯罪。从2007年11月13日接到第一次报案开始,该校保卫处就和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手段,对此案进行侦破。在“11·27”强奸抢劫案中,受害人帮助侦破人员画出了犯罪嫌疑人的画像,在走访调查的过程中,也发动周围的群众辨认、记住画像,提醒广大群众发现可疑情况和可疑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终于使该犯罪嫌疑人在2008年2月27日落入法网。

(案例来源:贵州省某高校保卫处)

案例二 抢手机强暴女生连捅160多刀

王某是武汉市江夏区一所高校的在读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买不起手机,听同学说,自习室可能有人落下手机。王某便在同学的建议下,去隔壁学校的自习室“捡手机”。

2013年6月12日,正好是端午节,王某再次来到隔壁学校的自习室。为了被抓住时逃跑的需要,王某拎着一个装着剪刀和雨伞的袋子。来到教学楼后,他发现一名女生戴着耳机,独自在一间自习室里学习,他假装学校工作人员去其他教室说,今天端午节提前关门,把人清走,然后来到这个女生所在的教室,把门窗反锁,抢走了手机,还强奸了该女生。害怕女生报警,王某拿出剪刀,在女生身上连续捅了160多下。警方根据监控最终将其抓获。2016年1月16日,王某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死刑。

据了解,当时王某原准备在另一间教室对另一个独处的女生下手,但那个女生看到他拉窗帘后,就立刻收拾书包离开了。此事,提醒广大学生,防人之心不可无,尽量不要独处。

(案例来源:搜狐网)

案例三 四川省一名女大学生搭“黑摩的”回校被抢劫猥亵

2014年6月2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县读大学的张璐(化名)从成都城区搭乘地铁回学校,下午3时左右,她从地铁站下车。张璐原本想搭正规出租车回学校,但在路口站了半天都没看到一辆空车,无奈之下,她坐上了冯某的“黑摩的”。然而,没走出多远,张璐就觉得有点“不对劲”,冯某走的是一条小道,而且越走越偏僻。但冯某说,他走的是一条近道,也可以到学校,张璐并没有多疑。冯某将张璐载到途中一处偏僻的荒地后,露出了狰狞的面孔,拔出匕首威胁张璐,抢走其挎包内的800多元现金,后采用捆绑、持刀威胁的方式迫使张璐用手机联系其母亲,并以张璐的人身安全为由要挟对方汇款。张璐的母亲被迫将5000元作为赎金汇入冯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冯某获款后迅速逃离现场。

事发两天后,冯某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另一名回校的女大学生。6月22日,冯某载女大学生王倩(化名),同样来到上次作案那处荒地,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王倩身上的900多元现金及一部价值千元的三星手机,并强迫王倩电话联系家人汇钱,等钱汇入王倩的银行卡后,冯某又挟持王倩从银行卡取出2800元,并对王倩实施亲吻等猥亵行为。

案发后,2014年6月24日下午,民警在作案所在镇的网吧内将冯某抓获。冯某供述了犯罪事实。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绑架罪;以胁迫方式强行对妇女实施淫秽下流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冯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办案法官提醒,女大学生切勿坐“黑车”,最好结伴出行。

(案例来源:凤凰网)

点睛提示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抢夺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行为都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且容易转化为凶杀、伤害、强奸等恶性案件,比盗窃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案例中的受害人是无辜的,但是以上悲剧发生在她们身上也并不是纯粹的偶然事件。试想:一个单身女性走在灯火辉煌的闹市中心和走在伸手不见五指的荒野山林,她在哪种情况下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对象呢?答案当然是后者!一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某些人特殊的身份、心态寻找实施犯罪的机会。大学生要谨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避免让自己成为受害人,也是预防犯罪的一种途径。我们应该总结相关的安全知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避免悲剧的发生。

安全知识

(一)高校校园内的抢夺、抢劫案件的特点

(1)发案时间:一是学生午休或夜深人静之时;二是新生刚入学报到的一段时间内。

(2)发案地点:校园内绝大多数抢夺、抢劫案件多发生在校内比较偏僻、阴暗、人少的地带。例如学校后花园的树林中、小山上,偏僻、人少、黑暗的小道上,正在兴建的建筑物内等。

(3)抢劫对象:一是携带贵重财物、单身行走的;二是晚归时无伴或少伴的;三是谈恋爱滞留于偏僻、无人地带的。

(二)大学生遭遇抢劫应该如何处理

大学生若遭遇抢劫,则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

(1)沉着冷静不恐慌。无论何时遭遇抢劫,首先要保持镇定,克服畏惧、恐慌情绪。其次要有正义必然战胜邪恶的信念。只有这样,才能从精神和心理上震慑对方,继而以灵活的方式战胜对手。

(2)力量悬殊不蛮干。犯罪分子实施抢劫作案时,一般都做了相应的准备,要么人多势众,要么以凶器相逼,有的同学由于性情刚烈,往往冲动行事,所以容易被犯罪分子所伤害。在遭遇持械抢劫时,尽量不要抵抗,避免人身受到伤害。

(3)快速撤离不犹豫。古话说:“三十六计走为上”,当遇到抢劫时,对比双方力量,感到无法抗衡时,可以看准时机向有灯光或人员集中的地方快速奔跑。犯罪分子由于心虚,所以一般不会穷追不舍,从而可以有效地避免抢劫案的发生。

(4)巧妙周旋不畏缩。当自己已经处于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无法反抗时,可以先交出部分财物缓和气氛,再理直气壮地向作案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或晓以利害,造成犯罪分子心理上的恐慌而终止作案,或者在犯罪分子开始动摇放松警惕时,看准时机反抗或逃脱。也可以利用有利地形和身边的砖头、木棒等足以自卫的武器与作案人形成僵持局面,使作案人短时间内无法近身,以便引来援助者并对作案人造成心理上的压力。

(5)留下印记不放过。要注意观察作案人,尽量准确地记下其特征,例如身高、年龄、发型、体态、衣着、胡须、纹身、特殊瘢痕、语言及行为等。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趁其不注意在作案人身上留下暗记,例如在其衣服上擦墨水、抹痕迹等,便于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留心记住作案人逃跑的方向。

(6)大声呼救不胆怯。犯罪分子有其胆大妄为和凶悍的一面,更有其心虚的一面,只要把握机会,及时呼救,一些抢劫案便可以避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有可能,就要大声呼救或故意与作案人高声说话。

(7)伺机逃跑不犹豫。在单人作案且在没有持械的情况下,如果比犯罪分子的身体条件或人数处于明显优势,可以借故拖延,环视其周围没有同伙时,用语言分散其注意力,之后乘其不备将其制服或逃跑,就近迅速报案。当自己无法与作案人抗衡时,可以看准时机向有人、有灯光的地方或宿舍区奔跑。

(三)在旅途中遇到坏人抢劫怎么办

(1)当有人在你背后跟踪时,要注意这可能是坏人要对你下手的征兆,要立即改变方向,并不断地向背后察看,使跟踪你的人知道你已经发现了他的企图。要朝有人、有灯光的地方走,到商店、住户、机关等人多的地方寻求帮助。要记住跟踪你的那个人的体貌特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2)当遇到抢劫时,要胆大心细,勇敢机智,想办法调动和团结身边的群众,与犯罪分子做斗争。如果只有你一个人,力量不如犯罪分子大,就更要冷静,损失不大时就“丢卒保车”,以保护生命安全为原则。要尽量记住犯罪分子的身体特征(例如身高、年龄、衣服、文身等),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重要的是智斗罪犯,利用犯罪分子的虚弱本质和心理,可以智取。

(四)大学生如何才能避免被抢劫

校园内发生的抢劫案件在时间上多发生在夜晚,地点大多是僻静处。尤其是正在恋爱的同学,不要在光线不好的僻静处行走和逗留,即使是光线好的地方,如果路面已经无人,也不要逗留。如果必经偏僻路段,就要三人以上结伴同行。

(1)尽量不要携带贵重财物单身在行人稀少的晚上、深夜和凌晨时外出,确需外出时,要选择比较繁华和灯光明亮的地段和路线行走,最好是结伴而行,并且准备一些防卫的工具。

(2)不要到校内比较偏僻、阴暗、人少的地带,例如树林中、小山上、远离宿舍区的教学、实验楼附近或无灯的人行道、正在兴建的建筑物内。

(3)不要随便交友,不要被对方的“热情”所迷惑。如果发现有形迹可疑的人长时间跟踪尾随自己,就立即往人多、繁华的地方走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公安局或行人求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坏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SN+CQsUI5JiVV1FPhVeugalPk0ULELIIEbF5FpNUolOzz1Xzm35YJBMPe2srR6z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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