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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对风险的识别与估测是保险费率测算的基础。因而风险与保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即所谓的“无风险,无保险”。

(一)风险的定义

人们在进行物质资料生产,向自然界索取生活资料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极大的破坏,影响了社会的前进和发展。作为自然人,人们还要受到生、老、病、死等自然规律的支配,影响和危害身体健康乃至生命的事件总有发生,这就是“风险”最原始的存在形式。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现代社会“风险”的范畴也随之扩大,如交通工具的发明和应用产生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增加了传染病流行的风险,金融商品的产生也带来了金融和投资风险,如此等等,风险可谓无处不在。

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人们对于风险的界定尚无统一定论。归纳起来,关于风险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种:

1.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

在生活中,人们总希望掌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做出准确无误的预测。然而,风险是不确定的、难以准确预测的。认为风险是一种不确定性的观点揭示了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内在联系,为引入数理理论量化风险创造了条件。风险的不确定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空间上的不确定性、时间上的不确定性、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风险的起因,与风险相伴相生,但值得注意的是,风险与不确定性并非完全等同。在不同的环境中,风险或是不确定性会造成截然不同的后果。可以预测的不确定性,可称为“风险”,不可预测的不确定性就不能称为“风险”。

2.风险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把风险视为给定条件下可能会给主体带来最大损失的概率。相对于前一种观点,它明确了“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差别,而将风险发生的不可控的特性进一步定义为可能性。国内学者魏华林在其《保险学》一书中将“风险”定义为“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中国台湾学者方明川也用“吾人之财产或人身可能因某种危险事故的发生而遭致经济损失之可能性”来定义风险。这种定义方式在首先强调“损失的事件”存在的同时,明确了“可能性”与不确定性有区别。他认为可能性指客观的存在,在概率上既不可能等于0,也不可能等于 1,因为概率为 0 的风险是不存在的,而概率为 1 的风险是一种必然性风险。若不确定性的概率既可为 0,亦可为 1,那么就失去了可能性的含义。此外,不确定性仅是风险的特征之一,并不包括风险的全部。比如,投机风险一般为不可测定的不确定性,而纯粹风险一般为可测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不确定性作为风险的一个特征不能概括风险的全部内涵。

3.风险是随机事件与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

风险是随机事件与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即把风险视为给定条件下研究对象可能获得的最大损失和收益之间的差距。在许多情况下,风险表现为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波动,这种波动包括高于平均水平的波动和低于平均水平的波动。国外学者提出,除了“不确定性”“可能性”,风险的另一种定义是:随机事件可能结果之间的差异,即实际结果与预期的偏离。这种定义侧重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即把注意力集中在某一个特定环境下的风险程度,从而根据风险程度来衡量风险事件的后果。这种观点强调了不确定事件与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差异,差异越大,风险越大。如果只有一种可能,即没有差异,这一事件就是确定的,也就不存在风险;如果可能产生的结果越多,变动越大,则风险就越大。

本书所讨论的风险是指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失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二)风险的特征

无论是“不确定性”“损失的可能性”,还是“客观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风险的本质。我们可以从以上定义归纳出风险的基本特征: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从整体上看,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它总是存在且是会必然发生的,通常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事实。人类虽然一直希望认识这些客观规律和控制风险,但直到现在也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而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消灭风险。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风险处处可见,随时可能发生。风险已渗入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失业、工伤是工业革命特有的产物;市场经济下企业面临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和破产风险;个人也面临着失业、意外事故、疾病和死亡风险等。只能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其发生的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不能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和消灭风险。这是保险产生的前提。

3.风险发生的损失性

损失是指价值的减少或消失。风险与损失密切联系,不幸事件一旦发生,都将或多或少地给人们带来损失,如火灾带来的财产损失、意外事故带来的人身伤亡、患病就医带来的经济损失等。通常所涉及的损失大部分是经济损失,但也存在一些无法用经济方法计算或衡量的损失,如患病以后给人带来的躯体上的痛苦或精神上的损害等,均无法用货币的形式来衡量。在保险中所涉及的损失通常是指经济损失。

4.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

风险虽然客观存在,但风险是一种随机现象。就某一具体风险或对某一个体来说,它的发生是偶然的,风险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是不确定的,人们无法准确预测出某一具体风险或某一个体的风险何时会发生以及发生后所带来的后果。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意味着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在后果上具有不可预料的灾难性,从而给人们的心理和精神带来忧虑和恐惧,这是人们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

5.大量风险发生的规律性

虽然风险相对于个体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但根据大数法则,大量由个体构成的整体中,其风险发生率相对稳定,即从整体上看,风险的发生具有一定规律。如果对许多个体的风险事件进行统计学处理,则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风险发生的规律,进而对风险的发生进行预测,这也是保险费率测算的基础。

(三)风险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风险分类标准,可将风险划分为多种类型。

1.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1)财产风险。

财产风险是指导致一切有形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不确定状态。例如,房屋、桥梁、农作物、树木、机器设备以及车辆等遭受火灾、洪水、地震、爆炸等造成的损失均属财产风险。财产风险除了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外,还会引起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丧失,如信用、运费、租金等间接损失。

(2)人身风险。

人身风险与人的生老病死或者伤残有关。具体来说,由于死亡发生的时间是不确定的,伤残、疾病是否发生,其对健康、工作能力以及经济方面的影响程度等也是不确定的,由此种不确定状态所导致的风险就是人身风险。人身风险一方面可能会造成劳动能力的损失;另一方面可能会造成额外费用的损失,进而导致预期收入的减少,或者是额外费用的增加。

(3)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的疏忽或过失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契约或道义应负法律责任或契约责任的风险。比如,因企业产品质量本身存在缺陷,不符合标准,引起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也就带来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所形成的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其所导致的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如火灾、洪水、车祸、疾病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都属于纯粹风险。纯粹风险通常是一种静态风险,其期望损失相对稳定,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承保对象,或者说可保风险往往是纯粹风险。

(2)投机风险。

相对纯粹风险而言,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损失、无损失和盈利。如赌博、股票买卖等所面对的收益的不确定性,就是投机风险。投机风险的发生常常与个人投资(或者说投机)决策的选择密切相关,同时与社会的、经济的变动紧密相连。尽管保险市场也有涉足投机风险领域,但由于投机风险往往是一种动态风险,其期望损失不稳定,相对于纯粹风险来说,并没有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承保对象。

3.按风险损失的范围分类

(1)基本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包括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例如,与社会或政治有关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

(2)特定风险。

特定风险是指风险的产生及造成的后果只与特定的人或部门相关的风险。特定风险通常是纯粹风险,只影响个人或个别企业和部门,且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例如,盗窃、火灾、爆炸等都属于特定风险。

二、保险

(一)风险管理

风险的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决定了人们必须积极主动应对风险、管理风险,“风险管理”这一概念由此产生。风险管理是对风险的管理过程,它包括对风险的定义、测量、评估和制定应对风险的策略,其目的是将可避免的风险、成本及损失最小化。常见的风险管理方式有以下五种:

1.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即设法规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它是风险处理的一种消极技术。这种风险管理技术一般在风险所致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且处理风险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效益时使用。

2.风险预防

风险预防即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在风险损失频率高但损失程度低时可以采用这种风险管理方式。

3.风险分散和控制

风险分散是指增加承受风险的单位以减轻总体风险的压力,从而使特定主体减少因风险发生而产生的损失。“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体现的就是这种风险管理思想。风险控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

4.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也就是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这种方式适用于损失频率和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的情况。

5.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风险转移的方式分为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两种。非保险转嫁包括出让转嫁、合同转嫁等,保险转嫁即通过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

(二)可保风险

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转嫁的风险称为可保风险。判断某种风险是否为可保风险的条件有以下五种:

1.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保险的目的是分担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对风险的管理而非投机行为。因此,可保风险必须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这要求风险导致的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谓“意外”是指风险的发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范围,且与投保人的任何行为无关。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随机性,这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2.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概率分布相对确定

风险的发生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多数同一类风险的发生概率是相对稳定的。对相应风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程度等的估计和预测是保险公司保费厘定的基础。只有满足损失可以预测的条件,保险公司才会有运行某种保险的依据。

3.损失的程度适当

能用保险的方式进行转移的风险损失程度必须适当。不能是灾难性的风险(如地震、海啸等),因为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本无能力承保这类风险;也不能是损失程度过小的风险,否则没有保险的必要。

4.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显然,这样保险就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5.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的职能在于转移风险、分摊损失和提供经济补偿。所以,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险标的。这样,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范围内有一个较小的波动。换句话说,大量的同质保险标的会保证风险发生的次数及损失值以较高的概率集中在一个较小的波动幅度内。

(三)保险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对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患病等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上说,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许多人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组织,由于保险组织集中了大量同质的风险,所以能借助大数法则来正确预见损失发生的金额,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通过向所有成员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成员遭受的意外事故损失。因此,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合同安排,同意赔偿损失的一方是保险人,被赔偿损失的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单,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单把损失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保险具有互助性质,这是对分担损失而言的;二是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这是指保险双方订立合同;三是保险是对灾害事故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这是保险的目的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2.保险的功能

现代保险一般具有四项功能,即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融通资金和风险防范。其中,分散风险、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融通资金和风险防范是保险的派生功能,是由基本功能派生出来的。

(1)分散风险。

保险是建立在灾害事故偶然性与必然性对立统一基础上的分摊损失的方法。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损失的补偿,保险组织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费来分摊其中少数成员不幸遭受的大额损失。

(2)补偿损失。

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保险补偿职能在现代社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和重要,因为对于参加保险的人来讲这种补偿更为充分和有效。

(3)融通资金。

一方面,保险是对保险人而言,因为保险费的收取与保险金的给付或赔偿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保险人此时可以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经营,使得保险基金能够保值增值;另一方面,保险是对投保人而言,投保人可以选择某保险产品以获取预期的保险金的给付,从而将保险作为一种投资。

(4)风险防范。

一般说来,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损失管理服务来实现防灾防损功能,即帮助被保险人对潜在的损失风险进行预测、分析与评估,提出合理的事前预防方案和损失管理措施。

3.保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保险分类标准,可以将保险划分为多种类型。

(1)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分类。

①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②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及年老或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2)按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分类。

①原保险是指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即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再保险是指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再保险也被称为分保,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转移,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

③共同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

④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3)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体现的政策性的不同分类。

①商业保险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公司经营,是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发生的风险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合同行为。

②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以及国家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③政策保险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的,如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等,通常运用国家财政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常见的政策性保险有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

(4)按实施方式的不同分类。

①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目前,我国实行的强制保险有社会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②自愿保险又称为任意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自愿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

(5)按保障主体的不同分类。

①个人保险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保障的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②团体保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并对团体成员有一定的数量要求,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 5J5wO4GEmxDCqOJNOG+mV5W4NbVmex1Gwklc6uOUUMjtpy+4eL2/HsSQOLvfC3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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