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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服务提供方

一、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概念

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医疗服务提供方是指医疗保险组织机构需要支付其提供的各类与治疗疾病有关的医疗、护理、药剂等服务费用;广义的医疗服务提供方是按照健康保险概念来解释的。除了上述人员和部门外,还包括提供各种卫生保健等服务的卫生部门人员和机构,如防疫、妇幼、健康教育等。这里主要涉及狭义的医疗服务提供方。

二、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性质

医疗卫生业在各国都被认为是非常特殊的行业和产业,其特殊性表现在其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商品性。

医疗服务业具有公益性,按照公认的道德准则,人人有权获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以确保生存权的实现,即使无力支付必要的费用。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以社会效益为主,所以,国家有必要设立国有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制定法律和政策鼓励设立其他形式的公有制医疗卫生机构。这类医疗机构的行为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等于不存在盈利的可能性。在我国,由于政府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严格的管制,医疗机构的可盈利性被抑制了,但可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也就是以商业化方式达到盈利和满足社会需要的目的。因此,医疗服务提供者又具有经营性。如患者必须按市场要求去购买自己需要的医疗消费品,在获得服务后必须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完全有可能从市场获得自我发展的资源,即主要通过向医疗消费者或者第三方收费而获得主要收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其实质是一种经营行为。

三、医疗服务提供方的构成与分类

医疗服务提供方可以按照狭义和广义的概念区别,其构成和分类也可以从两种角度来看。广义而言,是指整个医疗卫生服务系统的构成和分类;狭义而言,主要指的是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部门、人员的构成和分类。这里主要讨论后一种情况。

(一)按经济性质分类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 号)中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政府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划分现有医疗机构性质,核定新办医疗机构性质,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环节,对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体制改革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1.营利性医疗机构

利润最大化是营利性医疗机构生存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只是达到这一目标的手段,现阶段主要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股份制医院、民营医院和私营医院。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生存与发展而言,营利不应成为其最终目标,它们的目标必须和社会服务联系在一起,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完成社会福利是其存在的主要使命,其主要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慈善团体、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资和社会筹资兴建的医疗机构。

“新医改方案”中提出要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按举办主体分类

按照医疗机构的举办主体,可将其分为两类:

1.公立医疗机构

这类机构主要由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直接举办,一般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而不追求利润。

2.私立或民办医疗机构

这类医疗机构主要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举办,一般是营利性的。当然也有非营利性的,如民营资本进入后不求回报,其投资所得仍将用于医疗事业再发展的,即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慈善基金会、教会所办的医疗机构等),享受政府给予的免税政策、价格指导政策及其他国有医疗机构所享有的相应政策。

(三)按主要功能分类

按照医疗机构的主要功能,可将其分为三类:

1.以诊疗疾病为中心的机构

如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

2.以预防疾病为主体的机构

如妇幼保健院、结核病防治所等。

3.以康复疗养为重点的机构

如疗养院等。

医疗保险所指的医疗机构一般是医院、诊所、医务室等。

(四)按功能、任务分类

医院按照功能、任务分类,可以划分为三级:一级医院是指直接为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二级医院是指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三级医院是指向几个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高等医学教育与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层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具有相同的目标,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医保,既可使卫生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又可增强医保资金利用率,使之良性循环。这不但可以解决城镇职工与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而且对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即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现定点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定点医疗机构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成功与否,并成为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关键。同时,医疗保险制度也极大地推动了定点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的创新和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特点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的增长,减少卫生资源浪费。医院在医疗保险中担负着提供基本医疗和控制费用的双重任务。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后,医院将成为独立核算、费用补偿的经济运行主体,各级医院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服务提供方不同于其他医疗机构,具有以下特点:

(一)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之间的费用结算方式对医院有较大影响

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后,医疗保险机构与医院之间所采用的费用结算方式与标准是建立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平衡和参保人的基本医疗,这是医疗保险管理与费用控制的关键。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起步晚,但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起点较高。我国多数地区逐步探索出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总额控制下的复合式支付方式。各地的医疗保险部门需要科学制订总额的测算与分配方案,在保障基金收支平衡的同时提高医院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医院的发展。因此,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对医院进行合理补偿,可以使医院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成为既做到控制医疗费用,又能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联合体。

(二)医院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双重监管

医院除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外,还受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督。医疗保险制度要求医院的医疗行为更加规范,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病种、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都做了明确规定。更为重要的是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所以在监管中可以做到严格、公正,对有不规范医疗行为的医院可以拒付医疗费或对其罚款,甚至取消其定点医院的资格,这对定点医院的不良行为具有震慑力。医院的医疗行为既不能超范围,也不能超标准;既要符合医疗保险的要求,又要满足患者的需要,这使得医院的经营难度加大。

(三)医院需要及时把握医疗服务的需求

医疗保险实施后,医院应该了解保险对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的影响,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人、财、物投资的重点,使医疗服务的提供和需求保持在均衡状态。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技术进步而调整。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对象较宽

由于取得了定点资格,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参保人及非参保人提供所有的医疗服务。与此相反,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能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它们只能为非参保人或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合同范围外的医疗服务。 Fv4TCZe6HbwjcnNTJrMZfx8Kj4fBdeJ6/TojXUhxd/MZrlt6KLxQ7EBrYU98ZA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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