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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筑

4.2.1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丁类,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2 生产厂房防火分区划分应根据工艺生产特点确定,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2.3 生产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储量不应超过24h的需要量;

2 设置甲、乙、丙类中间仓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性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分隔;

3 生产厂房内设置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1h的楼板与生产作业部位分隔;

4 中间仓库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4 生产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所在防火分区内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 2 ,且所在防火分区内同一时间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I+Ddj8ibSpmrKCdpm4UUTgcPdnNWzxzsup51OStC+tfJ3OrLrU7MgUKLJf18e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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