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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案例
招标投标程序须重视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 1 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点评
表面上看,此次招标很公平,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就可发现在招标的程序上存在诸多不妥之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有以下几点:
(1)此项目为重点工程项目,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开标时间是10月21日,不是同一时间进行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