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赎买了大量私有资产变为国有资产,以国营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并存成为当时的主要经济形势。为了搞好建设,中国政府在经济建设方面全面学习苏联建设经验,努力争取苏联在资金、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援助,这一时期是中苏关系友好时期,中国照抄照搬苏联企业管理理论的公司治理模式,推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企业。毛泽东提出要创造“一个纯粹公有制成分、实行产品经济、分配上大体平均、限制‘资产阶级权利’的自我封闭的‘社会主义’乐园”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政府不直接对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干预,在企业内部推行民主改革,政府开始逐步介入公司治理,旧的管理制度被废止,新的符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民主管理制度得以建立
,企业管理体制经历了工厂管理委员会、厂长负责制、一长制为特征的公司治理变迁,中国初步形成了以马克思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公私合营制度。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
,工厂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一般由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和由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相当于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组成
,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目的是协助行政领导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决策,以厂长命令的形式发布决议,主要任务是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修改。
中国共产党在1953年正式提出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总路线核心是“一化三改造”
,又称为“一体两翼”,即: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这种形式,我国工业体系初步建立,国家迅速掌握了国民经济命脉,那时成立的许多以重工业和资源为主营业务的国营企业构成了中国重要的国有经济成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工矿企业内部出现了较频繁的多头领导、无人负责现象,1954年5月《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发布,提出必须“改变过去的国营工矿企业中所实行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厂长负责制”,即由厂长全面负责企业内部管理。
在这种制度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全面领导,厂长对企业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生产经营计划以及做出各项经营管理中的决策具有决定权。此时,厂长负责制成为中国企业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于厂矿企业领导问题座谈会的报告》于1955年10月正式发布并提出:“企业党组织必须认真帮助确立和巩固企业管理方面的一长制。”
一长制是苏联企业中实行的一种重要的企业领导制度,企业及其所辖单位只有一个领导人,这个领导人由上级委派,在国家计划和苏联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一切工作全权负责,企业经理成为对企业状况和生产制度负责的全权领导者。此后,一长制作为一种管理制度,正式在中国企业推广并实行下去。
这一时期治理形态改革更多关注于行政性的而非经济体制的收权和放权,以及与行政性放权与授权紧密相连的不断反复的行政机构增减,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不进行直接干预,没有触及传统经济中的深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