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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对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法定继承人和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详解

确定法定继承顺序,首先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就是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概念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民法典继承编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具有法定性与强行性,只有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人才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其他人也可能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却不是基于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而取得的,在取得遗产的本质上是不同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被继承人亲属的权益。

法定继承人范围确定依据的主要因素如下。

一是血缘关系。从古至今血缘关系的远近都是法定继承的重要依据,在决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方面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血缘关系包括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全血缘关系,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基于此而发生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半血缘关系,养父母子女及养兄弟姐妹间的拟制血缘关系。

二是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配偶是最重要的法定继承人,现代各国继承法都将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

三是扶养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基于人身依赖关系形成的相互扶养、赡养、扶助的关系,也是决定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一个重要方面。《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的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是民族传统和继承习惯。各国继承法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本国的社会现实、民族传统、继承习惯等各方面因素有关。

现代各国继承立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采取“亲属继承无限制主义”。此种立法例的法定继承人不受亲等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晚辈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晚辈血亲。这实际上几乎把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着的人,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另一种是采取“亲属继承限制主义”。采此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以十二亲等为限)与意大利(以六亲等为限)。

我国虽然也以依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所产生的亲属身份关系为基础,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却是最窄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上述规定仅限于近亲属,具体包括:配偶、子女(其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父母、兄弟姐妹(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这种立法是不完善的,本次编纂民法典也没有予以纠正,仍然采用原《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基本规则,仅仅增加了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作为可以代位继承的法定继承人。

(二)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的本条和第1128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1.配偶

配偶,是指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称谓,夫以妻为配偶,妻以夫为配偶。在继承法中,配偶特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离婚且尚生存的配偶。对于配偶的继承权采取的男女平等主义只是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物。当今各国继承法对配偶的继承权有两种立法例:一是配偶为当然继承人,配偶并不是一个固定顺序继承人,在继承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与其他继承人按一定比例获得应继份;二是配偶为固定顺序继承人,我国民法典继受原《继承法》的做法,仍然采取此立法例,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共同生活期间协力同心、互相关心、相互照顾,当夫妻一方死亡时,无论从家庭经济关系方面来看,还是从被继承人的意志方面来看,配偶都应当是法定继承人。不过,将配偶直接规定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较多的弊病,采取第一种立法例,其实更为妥当。

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一方已经提起离婚,或法院一审已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仍然享有继承权,有学者认为赋予另一方继承权既违反死者遗愿,也不符合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建议参考《德国民法典》第1933条关于排除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和先取权的规定。 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即使在离婚诉讼中,或法院已经作出双方离婚的判决但是尚未产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制度。对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已经宣告无效或者予以撤销的,即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的配偶,不属于继承法所称的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对其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2.子女

子女作为被继承人的最近的直系晚辈血亲,被规定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过,关于子女范围的界定,各国做法却并不一致。有的国家仅规定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另外一些国家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有继承权,但却有种种限制,有的规定必须经过准正程序,有的规定继承份额仅为婚生子女的二分之一。本条第3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不论随母姓还是父姓,不论已婚还是未婚,也不论结婚后是到男方家落户还是到女方家入赘,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对胎儿继承利益的特殊保护,不仅于父母死亡前出生的子女有继承权,而且对于父亲死亡前已受孕在其父亲死亡后活着出生的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之间的两性关系是非法和不道德的,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只是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对此完全是无辜的,其应当与婚生子女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3)养子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由于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解除,在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恢复前,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针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很大,以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名义生活的,在继承中应当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进行继承。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既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又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对于“有扶养关系”的概念,我国民法典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衡量,造成实务中对此的认定难以统一。如何认定有扶养关系,应当由法官根据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自由裁量;规定一个固定的标准可能缺乏灵活性。

(5)非传统方式生育的子女。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代孕等非传统生育方式打破了生育的传统,且这些现象日渐增多。为保障人工生育子女和实施人工生育当事人的继承权,应赋予以这种非传统生育方式出生的子女以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

父母作为被继承人最直接的直系尊血亲,也是子女最亲近的尊亲属。由于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各国继承法均对其继承权作了规定。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也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民法典》第1070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过,大多数国家未对父母的范围加以明确界定,一般仅以生父母为限,其实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条第4款明确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生父母。生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继承权,不论该子女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但是,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在收养关系解除前,生父母不得继承该子女的遗产。即使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若被收养的子女未与生父母恢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生父母对该子女的遗产依然无继承权。

(2)养父母。养父母的继承权以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养子女死亡前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为何,也不论解除收养关系的被继承人是否与其生父母恢复权利义务关系,收养人均无权继承其遗产。

(3)继父母。继父母对继子女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应当依其是否对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定,只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才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相互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有权继承其继子女的遗产。若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存在名义上的关系,并未形成实际上的扶养关系,则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一般都在家庭中共同生活多年,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互相帮助,精神上相互慰藉,而且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而兄弟姐妹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界定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至于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则不属于继承法上的兄弟姐妹的范畴,相互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1)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有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包括具有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与有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具有完全的血缘关系,互为继承人。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具有半血缘关系,对其继承权有不同于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的规定。例如,有的国家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规定虽有继承权,但是,继承份额仅是同父母兄弟姐妹的一半。在我国,无论全血缘关系还是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毕竟都存在血缘关系,他们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这种血缘关系的必然结果。根据继承权平等原则的要求,应当赋予兄弟姐妹间平等的继承权,不应当存在继承份额上的差异。

(2)养兄弟姐妹。收养关系产生拟制血缘关系,亲生子女与养子女及养子女相互之间也是兄弟姐妹,互有继承权,法律没有将其排除在外的理由。只要收养关系不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法律地位如同同胞兄弟姐妹的法律地位,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如果被收养人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因收养解除而消灭,则其不能再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3)继兄弟姐妹。在现代各国法中,大多不承认继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认为继兄弟姐妹间是姻亲关系而非血缘关系。继兄弟姐妹间虽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其父母再次结婚而形成姻亲关系,并且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应当相互有继承权。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彼此间的血缘联系密切。在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彼此间形成抚养、赡养关系的十分普遍。在国外立法例中,有的直接将祖父母规定为一个独立顺序的继承人,有的将祖父母规定为与父母相同的尊亲属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编将祖父母与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6.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相互之间本无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当上述姻亲关系具备法定要件时,确认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对公婆或者岳父母有继承权。要件是:(1)必须存在丧偶情况,即儿媳或者女婿丧失配偶;(2)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给予劳务方面的主要扶助。具备这两个要件,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

7.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是被继承人的二亲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直系卑血亲;曾孙子女和曾外孙子女是被继承人的三亲等直系血亲,四代以内直系卑血亲;玄孙子女和玄外孙子女是四亲等直系血亲,是五代以内直系卑血亲。按照我国的服制,这些亲属均是未出五服的直系晚辈血亲,都应当是主要的继承人,甚至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不过,我国继承法律制度一直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排除在法定第一继承顺序之外,只是列为代位继承人,当然更不用说曾孙子女和曾外孙子女以及玄孙子女和玄外孙子女了。

8.兄弟姐妹的子女

在民法典立法中,多数专家学者建议在民法典中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但是,立法机关没有采纳这些建议,只是将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作了有限度的扩展。

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就是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在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定继承人皆有一定的继承顺序,顺序在先者有优先继承权,对于顺序在后者,得绝对排除之。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关系着各继承人以何地位参加继承,谁有权继承,谁无权继承,谁是合法继承人,谁是不当继承人等问题,可以避免继承中许多不应发生的争议与纠纷,作用非常重要。各国继承立法都在法律条文中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加以明确规定,以防滋生纷争。

法定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即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继承人法定顺序的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具体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关系的亲疏程度、密切程度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这同遗嘱继承不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参加继承无先后次序之分,是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直接参加继承的。

2.强行性

法律确定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的目的,是保护不同情况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利益。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改变,即使是被继承人本人也无权改变,除非其设立遗嘱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即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也不得变更自己的顺序,作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换言之,继承人只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是不能放弃自己的继承顺序。此外,“随意改变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势必破坏法定继承方式,并给处于优先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并导致继承纠纷的发生,给社会秩序造成消极影响”

3.排他性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总是排斥后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取得和实现继承既得权,无权主张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前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前一顺序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且其余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继承人才有权参加继承。

4.限定性

作为遗产继承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只限定在法定继承中适用,各法定继承人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依次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的限制,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不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确定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不纯粹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还涉及具体国情、历史、文化、宗教、民族特点、风俗习惯的差异,这些也决定了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差异。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规定,虽立法颇有差异,但是,确定法定继承顺序的依据,不外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被继承人与继承人间相互扶养关系的亲疏和民族传统与习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从两个方面规定的:一个是配偶的继承顺序;另一个是血亲的继承顺序。

1.配偶的继承顺序

各国继承立法在对待配偶的继承顺序上,有两种作法:一是将配偶列入一定的继承顺序,如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是将配偶作为继承人单列,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将血亲继承人依据亲疏划分为若干顺序,配偶得与任何一个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同继承遗产,只不过其应继份因血亲继承人的顺序不同而不同。

2.血亲的继承顺序

在确定血亲的继承顺序及地位方面,各国的继承立法有不同的规定。有的依照亲系继承制确定,有的依照亲等继承制确定,还有的兼采这两种方法。

(三)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编沿袭原《继承法》的做法,只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即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

1.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配偶。配偶是因婚姻关系的成立和存续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亲属身份关系,他们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但是,相互之间感情最为密切,在经济上一般不分彼此,财产共有,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相互扶持,互为终身的伴侣和依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无论从亲属身份关系的亲疏程度上,还是从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度上,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乃理所当然,也体现了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他们之间的密切关系。

(2)子女。古今中外,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自罗马法以降,许多国家的法律还明确规定,父母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剥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实际上,子女和父母是最近的血亲,关系最为密切,在经济关系上,父母子女之间互负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从所有人处分身后财产的意志来看,父母总是愿意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以达财产传承的目的;现代各国继承立法都把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妥当,只不过在具体语词表述上与国外继承立法有些差异。各国继承法一般规定“直系晚辈血亲”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不是本法所用的“子女”这一语词。用“直系晚辈血亲”表述虽然具有概括性,包括了不同辈分的直系晚辈血亲,但是,由于本法实行“亲等近者优先”的继承原则,在直系晚辈血亲中的子女不能继承时,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卑亲属都能够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通说认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优先于被继承人的父母继承,与以亲属身份关系的亲疏划分继承顺序的依据有悖。民法典继承编已经以“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表述还是比较明确的。对其他直系晚辈血亲的继承权保护,可以通过代位继承制度来解决。这种意见仍然值得斟酌,将第一顺序直接规定为“直系晚辈血亲”其实是更为稳妥的办法,因为遗产向下流转是遗产继承的基本规律。

(3)父母。我国历史上受宗祧继承观念的影响,认为继承是男性后裔对父祖的继承,包括父母在内的直系尊亲属不能作为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的继承人,如果子女无后,由父母承受遗产,但是,遗产承受人与遗产继承人是不同的。 父母作为子女的最近的直系血亲尊亲属,他们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情感上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而且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基本关系,父母子女在亲属身份关系上有相互抚养和赡养的义务,所以将父母列为继承人是合适的。但是,父母是否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各国法上规定不一,大多数国家将父母列于子女之后,是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有学者主张,在我国,父母列于子女之后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更为合适。 有的学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财产逐步增加,规定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更有利于对老人的赡养,若将父母规定为子女与配偶之后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他们将很难得到子女的遗产。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父母先于子女死亡,因而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常态,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为非常态;同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将面临遗产向横向流转的可能,也不符合遗产流转的规律。当然,立法没有采纳这些意见,这些意见只能作为不同看法,不能改变立法的规定,更不能用于司法实践。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之间为旁系血亲,虽然共同生活于或曾经共同生活于一个家庭,但是,在法律上一般没有相互扶养、扶助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过,毕竟兄弟姐妹在生活上互相帮助,感情上也很密切,而且在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负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苦无依的兄、姐也负有扶养的义务,将兄弟姐妹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比较合理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为二亲等直系血亲,在通常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发生直接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过,他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密切程度虽次于父母子女关系的,但也是非常高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者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或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实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基于此,将祖父母、外祖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是比较合理的。

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看到的是,本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规定,是不尽完善的,存在较大的缺陷。不过,法律既然已经规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具体适用。应当注意如下内容。

第一,对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当注意民法典继承编有了有限度的扩展,这是适当扩展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一个举措,尽管不能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毕竟是有了一定程度的扩展。因而,应当将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对其按照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对待。

第二,法定继承顺序具有强制性,不可以任意更改。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不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第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的继承问题,应当通过代位继承来解决。在适用代位继承规则进行继承时,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因故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孙子女、外孙子女是否仍然可以继承,通常认为是否定的。对此,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放宽,使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更多的继承机会。

案例链接

刘某三、刘某二等与刘某四、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刘某五与许某系原配夫妻,共生育四个子女:刘某六、刘某二、刘某一、刘某四。刘某五于2004年9月29日去世,许某于2017年1月10日去世。刘某六于2011年6月19日去世,其与原配妻子陈某生育一子刘某三。

登记在刘某五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号房屋系刘某五与许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认可诉争房屋价值为每平方米9.2万元,房屋建筑面积为73.44平方米。

原告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向法院起诉主张,原、被告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由三原告继承房屋,并对被告按照市场价值给予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故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号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照《继承法》第13条第1款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五去世后,其享有的诉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刘某五的上述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许某、刘某六、刘某二、刘某一、刘某四均等继承。法院判决,将讼争遗产房屋判归刘某四所有,刘某四对陈某、刘某一、刘某二、刘某三分别予以经济补偿款若干。 eJGEhV9xZT8mFMcqRtyqze6ihR0PgfsyPb0Ly4x+ESlo2Mplcca6A2yNSmEtn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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