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条文对照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

条文详解

《民法典》第4条规定,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继承编中的具体化。

一、法定继承的基本内容

本条规定的是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这一条文是“法定继承”一章中的第一个条文,实际上是作为法定继承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规定的。因此,理解本条规定,首先应当研究法定继承的基本内容。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含义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对法定继承概念的界定,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继承方式说,认为“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是法律制度说,认为“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的分配原则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制度” 。这两种看法都认可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对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等予以规定,只不过在认定法定继承是一种继承方式还是一项法律制度上存在不同看法。

将法定继承认定为继承方式或者继承法律制度,并不矛盾,因为法定继承是继承人进行遗产继承时的一种方式,但是,法定继承也是由若干有关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规则组成的法律制度,只不过在界定时所选取的角度不同。由此可见,法定继承是同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也是同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含义如下。

1.法定继承是一种基本继承方式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必须作为遗产转移给他人,而转移遗产的两种基本方式就包括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份额等将死者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哪些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何种先后次序参加继承,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由被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决定。

3.法定继承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应如何分配遗产,各个继承人应继承多少份额的遗产,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是由被继承人决定的,继承人对此也不得改变。

4.法定继承是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意志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继承遗产的,不是直接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愿进行的。所以,法定继承制度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意志,而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当然,法定继承也并非完全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不过,继承人不是直接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继承,而是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进行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沿革

法定继承的语源来自罗马法,原意为“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是原始社会后期最先在习惯法上确立的制度。法定继承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就已初步成形,内容大体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于家庭成员之内,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在一定条件下被剥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罗马法时期,法定继承制度渐趋完备,《优士丁尼法典》详尽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应继份、代位继承等。日耳曼法最初完全没有遗嘱的痕迹。在古代社会,法定继承是最主要的基本继承方式。梅因在评价遗嘱继承时指出:“在所有自然生长的社会中,在早期的法律学中是不准许或是根本没有考虑到过‘遗嘱权’的,只有在法律发展的后来阶段,才准许在多少限制之下使财产所有者的意志能胜过他血亲的请求。” 这一看法正确地说明了法定继承在历史上的地位和存在的原因。近现代资本主义各国都存在法定继承制度,只是两大法系的规定略有差异,英美法系以遗嘱继承为主,以法定继承为辅,例如原本实行遗嘱绝对自由的英国,现在也已对遗嘱自由加以一定限制 ;而大陆法系各国主要继受罗马法,大多以法定继承为主。当然,这种区别也与不同国家的亲属制度有关。

我国古代的继承主要是法定继承,着重于祭祀和身份,以嫡长子继承为主,女子一般无继承权,根据宗法关系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宗法制度的继承。尽管也存在遗嘱继承的现象,但是,遗嘱继承仅限于财产继承,继承标的少于法定继承的。直至近代,我国的继承制度才在本质上有了变化,实行现代意义的财产继承,遗嘱继承也成为继承的重要方式,并且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法定继承仍为继承的主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原《婚姻法》规定了近亲属间的法定继承权,其后法律实务特别重视法定继承。原《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对法定继承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法定继承制度。

(三)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具有强烈的身份性

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各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份额,一般依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身份关系的人。有英国学者认为,无遗嘱继承规则源于十分流行的家庭观念,并且它可以说是家庭法的附录。 由此可见,法定继承人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之上。

2.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

法定继承的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决定的。当然,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是从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出发的,而不是随意规定的。

3.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规范为强行性规范,不得任意排除其适用,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继份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遗产。在法定继承中也有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例如关于遗产的分配,就可以由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协商确定,不过,这也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基础上的协商。

(四)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各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上,无不确认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应当首先适用遗嘱继承,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这就是遗嘱在先原则。 我国原《继承法》第5条和《民法典》第1123条都确立了这一原则,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对此,应当继续坚持这样的规则。

在遵循遗嘱在先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有关实践情形,有下列情形的,适用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

遗嘱继承虽然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必须以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为前提。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则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立遗嘱的习惯,即使在现代,立遗嘱的人也为数不多,而且劳动人民拥有的财产数额较少,法定继承仍然是普遍适用的继承方式。

2.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未处分的财产

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但是,该遗嘱只是对其所拥有的部分财产进行遗嘱处分,并未对全部财产予以处分。对于未经遗嘱处分的部分遗产,不能推定按照被继承人遗嘱处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取得该部分遗产。

3.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是遗嘱全部无效,则被继承人遗嘱处分的所有遗产,都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部分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4.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受遗赠人也可以放弃遗赠。如果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和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其放弃继承和受遗赠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部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部分受遗赠人放弃遗赠,而其他遗嘱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或其他受遗赠人未放弃受遗赠,则对其他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未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部分,不适用法定继承,只对放弃接受继承或者受遗赠部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5.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会丧失。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在发生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时,其继承权丧失,不得为继承人;遗嘱指定的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也不得为受遗赠人。因此,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遗嘱指定由其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部分,适用法定继承。

6.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因不具有继承能力或受遗赠能力而不能继承、受遗赠,遗嘱指定由其继承、受遗赠的财产适用法定继承。

(五)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关系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两种基本的继承方式,两者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联系

首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可以并存。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但是,两者并非对立,可以并存适用。这也是现代各国继承法普遍采取的原则。比如,在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对其部分财产进行处分时,则继承开始后,对于遗嘱所处分的部分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而对于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这时,就存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适用的情形。

其次,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基础。虽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但是,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当遵守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在我国,虽然立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人必须限定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法定继承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遗嘱继承的基础。如果立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承受遗产,则不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

再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与遗嘱继承并行,而且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但是,在效力上低于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在继承开始后,如果存在合法有效遗嘱,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或遗赠;只有在不存在遗嘱或者遗嘱无效以及未对有关遗产进行处分等情形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最后,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例如立遗嘱人处分必留份的遗嘱无效。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法定继承适用在后,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第一,继承事项的产生基础不同。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用遗嘱的方式,按照自己的意志指定自己的遗产由哪些人继承、继承多少,关于继承人以及应继份的确定,主要决定于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经济情况的关注以及彼此的感情好坏等。在法定继承中,法律根据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以及扶养关系,直接确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分配原则以及继承份额等。

第二,体现被继承人意愿的程度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都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但是,两者在程度上不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是被继承人意愿的直接表示与体现,根据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则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法定继承虽然也是对被继承人意愿的一种法律推定——被继承人愿意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与自己关系最密切的近亲属,但是,在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确定上,都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对被继承人的意愿体现得并不充分。

第三,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不同。在遗嘱继承中,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就按照遗嘱的内容参加继承,获得遗产,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即使被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继承人,也依遗嘱参加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参加继承。

二、继承权平等是法定继承必须遵守的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核心和基本表现。在中国古代和近代均有女子不得继承的规定,直至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法律解释,承认无论是已嫁或未嫁的女子,均得享受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既是对私有制古代以及近代社会中男女不平等的继承制度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我国宪法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国家在遗产继承问题上一贯的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继承权男女平等包含多方面的含义。

第一,男性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不因性别差异而有所不同。这一点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在实际的民间操作上是不一样的,民间操作通常是剥夺或者削弱女子的继承权。例如,有一家兄妹三人,其中有一个妹妹。遗留的祖产被征收后,补偿其全家共七套房,协商后兄弟二人各三套,妹妹一套,妹妹很高兴地接受了这一套房。这实际上是削弱了女性的继承权,但是,却仍然是实现了部分继承权。在有的家庭里,妹妹因为是别人家的媳妇,就可能一套房子也得不到。

第二,夫妻在继承上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57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这一点,在城市大概不难实现,但是在农村,就会有较大的实现难度。

第三,在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上,男女亲等相同,父系亲与母系亲平等,不得歧视和侵害女系亲和母系亲的继承权。

第四,在代位继承中,男女有平等的代位继承权。适用于父系的代位继承同样适用于母系。

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只规定了男女继承权平等,没有对继承权平等原则作出规定。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中,应当全面掌握继承权平等原则的完整内容。

第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在国外的继承法立法例中,有的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限制。我国民法典反对这样的做法,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社会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受国家法律的同等保护。同样,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为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本法第1127条第3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立法上明确了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作区分,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并不因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而有所区别。

第二,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我国法律一贯确认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亲属身份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继承权上也是平等的,养子女与亲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三,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本法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媳或女婿只要符合丧偶的条件,且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享有继承权,并不区分儿媳与儿子、女儿与女婿的不同。所以,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的权利平等,也是继承权平等的表现之一。

第四,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凡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男女、长幼,也不论职业、政治状况,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律平等。

案例链接

张某一与李某、张某二、张某四、张某三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五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长女张某一、次女张某三、长子张某四、次子张某二。某街某号房屋原系张某五和李某所有,该处房屋共有北正房五间,另有西厢房、厕所和门道等。2017年1月18日,张某五因病死亡。

张某一向法院起诉,请求继承其父张某五遗留的遗产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放弃对于争议房屋享有的份额,只要求保留一间房。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及四被告均不要求对西厢房、厕所和门道等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五死亡后,原告及四被告作为张某五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张某五的遗产,并有权要求分割遗产。因张某五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李某放弃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张某一不同意李某保留房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张某四认为按照农村习俗,女儿不应当继承房产,该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本案讼争的五间房屋,原、被告各分得一间,房屋的界墙和界梁归相邻双方共有,院内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和树木,由原告和被告共同使用。 ddwBOAe0W6wJ87EFrCym776FO7/qNBULdgnKYU6bsuzZc4YxEqm76aZqwvarJ0Y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