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怎么判断我们进行的尝试是“创新”而不是“乱来”?对于我们新推出的体制机制,该怎样去评价?对制度和治理进行评价是一个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有些学者认为,制度评价的标准是看其最终结果,比如经济发展水平。但是,有些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原因可能不在于制度,而在于资源禀赋或者技术优势。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制度评价不能看结果,而是要看制度本身的属性,比如是否体现了现代治理的价值,包括民主、开放、公正、责任、有限、廉洁、有效等等。不过,用制度属性来评价也有难题,因为对于诸如民主和公正的判断是具有政治性和文化性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国际上有不少关于国家治理的指标体系和排名,比如世界银行的世界治理指数,但是这些指标体系往往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持,带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色彩,并通常采用让人诟病的数据来源,对我国进行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有限。
《决定》给出了自己的标准。当然,如前所述,制度建设最根本的标准,是历史标准、理论标准、实践标准、人民标准。从宏观上看,我们党一贯强调要在“结果”标准和“属性”标准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制度评价要看结果,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是否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否能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说道,“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党和国家的各种制度究竟好不好,完善不完善,必须用是否有利于实现这三条来检验”。这三条标准属于结果标准。另一方面,制度建设也要看制度属性,要看制度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制度属性是结果标准在过程上的保障和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三个代表”就是这样一种要求,即制度建设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更具体地看,《决定》对我国国家制度建设的目标和标准做出了回答。《决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体系的总体标准是“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要求“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同时,《决定》提出了在一些具体领域进行制度建设的标准。比如,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行政体制建设的标准是“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以推进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预算制度的标准是“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央地关系的标准是“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社会治理的标准是“共建共治共享,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当然,在某些领域,制度建设的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官僚制的一个倾向就是,当一个旧的制度出了问题,就再制定一个新的制度来进行应对,导致制度越来越多,形成繁文缛节。因此,制度建设还要讲究简单实用,也就是言简意赅、易知易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他强调:“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于法周延,就是要减少制度漏洞,力求做到周到、周密、周全。于事简便,就是要易用、好用,不烦琐、不深奥,简便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