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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组织一体化

现代国家行政组织建立在韦伯科层体制原则的基础上,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强调科层制的专业化分工体系,其优势是专业分工程度高,但往往也会带来组织间协调难度较大的问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经常会导致推诿扯皮、权责不清、文山会海等弊端,这也是老百姓对于官僚主义综合征的最直接感受。为了让行政组织在保持专业分工优势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组织协调能力,从2008年开始,我们党就提出通过大部制改革来推动不同行政机构间的融合与重组,在加强行政组织间协调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此次《决定》虽然没有明确重申大部制改革的提法,但提出的很多举措则是在推进深度的行政组织一体化。

例如,在行政组织一体化目标上提出“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相对于此前的文件,这种表述更加明确具体,特别是将行政协调不力的具体现象明确提出来,将改革利剑直指行政协调缺失所带来的政策负面效应。同时,《决定》将跟群众和企业利益最直接相关、反映最为强烈的行政执法体制作为此轮行政组织一体化改革的突破口,明确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这也是对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随意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的一次明确亮剑,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总体方向也是高度吻合的。

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最早提出于2002年,当年中编办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这是中央政府文件第一次提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基于此,从2015年开始,中编办确定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8个试点城市开展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由此可见,此次对行政综合执法体制一体化的再次强调,既继承了多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传统,也是在新形势下推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此外,习近平明确强调,“完成组织架构重建、实现机构职能调整,只是解决了‘面’上的问题,真正要发生‘化学反应’,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这表明跟以往改革更多强调组织机构一体化不同的是,本次改革更加重视执法队伍整合之后在执法文书、信息、理念以及文化的一体化,真正做到“聚是一团火,散作满天星”的有机整合。

另外,《决定》不仅仅着眼于跨部门跨领域等横向层面的一体化改革,还特别关注跨地区等纵向层面行政组织一体化建设,只不过这种跨地区的行政一体化并非像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那样的机构融合,而是更多地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人口的大规模跨区域流动,而原来建立在地方政府统筹基础上的政务服务供给体系,已经无法有效满足跨区域人口流动所带来的政务服务区域一体化办理的新需求,建设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确实势在必行。2018年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主体功能建设基本完成,通过试点示范实现了部分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但整体作用发挥仍需进一步优化。此次《决定》公布之后的第二个月,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体上线试运行,已联通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余个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接入地方部门300余万项政务服务事项和一大批高频热点公共服务,这表明跨区域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已具雏形,未来这种依靠信息技术打造一体化平台建设的举措将会成为行政组织一体化战略的重要实现路径。 qz0jdHURygehbnJt49Yz1ml0UXTMcs6C+oNVVWS6c++rwJCtOQbwiKzej0LaLOb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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