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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主体”与“集中的形式”:列斐伏尔论城市与都市

郑劲超

摘要 列斐伏尔在1968年到1974年的一系列文本中,讨论和区分了在法语意义上的“城市”(ville)与“都市”(urbain)。在他看来,城市是历史的主体,是具体的、实践的、历史的存在,而都市则是一种形式,是全部社会生活要素的相遇和集中。列斐伏尔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发现了城市以及城乡关系对于社会历史解释的重要性,而他在《都市革命》一书中,运用一种“形式逻辑与内容的辩证法”,把西方城市的历史与社会都市化过程联系在一起。将城市与都市的研究最终统一于空间的研究,成为“空间的历史”解释的一部分,但是这种理论在亚洲依然存在空缺,这就需要我们从中国城市的历史、都市社会的特殊形态出发去寻找理论的答案。

关键词 列斐伏尔 城市 都市 历史主体 集中性

Abstract In a series of texts between 1968 and 1974,Henri Lefebvre discusses and distinguishes “ville” and “urbain” in French.For Lefebvre,the city is the subject of history,it is a concrete existence in practice and history,and the urban is a form,where all elements of social life encounter and concentrate.In the works of Marx and Engels,Lefebvre finds out the importance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city and village for the explanation of social history,and in his book The Urban Revolution ,he uses a method of “ formal conception of logic and a dialectic of content”,connects the history of occidental cities with social urbanization.The research of city and the urban eventually leads to the research of space,becomes a part of the explanation of “history of space”,but on the issue of Asia,there is an empty area,we needs to seek theoretical answers from the history of Chinese cities and the special form of Chinese urban society.

Key words Henri Lefebvre;city;the urban;subject of history;centrality

21世纪初,安迪·梅里菲尔德(Andy Merrifield)在他的著作中提出一种“Metromarxism”的概念(我们暂且把它翻译为“都会马克思主义”),来对马克思、恩格斯、本雅明、列斐伏尔等人的城市思想进行概括:“‘都会马克思主义’有着进步的主张,不仅是在教学指导的意义上,而且是在政治的意义上——当人们迫切需要这两者的时候。它将解释‘都市马克思主义’(urban Marxism)的辩证本质,以及资本主义‘大都会’(metropolis)的辩证本质。” [1] metropolis一词来自希腊语中的meter(母亲)和polis(城邦),从英语的角度来看,以metro为前缀的Metromarxism,要比以形容词urban来修饰的urban Marxism更为简练,并且与“后马克思主义”(post-Marxism)和“新马克思主义”(neo-Marxism)也形成鲜明的对比。可以说,Metromarxism是对“都市马克思主义”的总结和归纳,但它本身并没有澄清“城市”(city)与作为名词出现的“都市”(urban)之间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汉语中“城市马克思主义”与“都市马克思主义”概念之间的模糊不清。

本文的目的不是在“城市马克思主义”和“都市马克思主义”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而是回到列斐伏尔1968年到1974年的一系列文本,通过他对法语意义上的“城市”(ville)与“都市”(urbain)的区分,梳理出一条较为清晰的理论进路,即列斐伏尔如何谈论作为“历史的主体”的城市与作为“集中的形式”的都市,以及如何从两者的研究走向空间的研究。列斐伏尔的空间研究已经广为人知了,而他的城市研究与都市研究却鲜为人知。尽管在不同的思想家和学者中,“城市”与“都市”的概念可以不做区分,甚至可以相互替代,但是在列斐伏尔这里,城市与都市有着截然不同的所指,这种区分只是为了帮助我们找到具体的问题和思考问题的方法,也就是说,不是简单地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城市与都市问题,而是从城市与都市问题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

一 城市:“历史的主体”

对于城市与都市,我们不妨借用“城”与“都”这两个单音词在古汉语中的意义来进行解释。清代文字训诂学家段玉裁写道:“城,以盛民也。言盛者,如黍稷之在器中也。” 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建立在土地、城市和人民的合理分配之上,而城市与人民之间体现了一种独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城市是容纳居民的“器皿”,而“盛”则反映了天子、诸侯与人民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借助“盛民”的概念,我们可以回到列斐伏尔的《城市与都市》(“La ville et l'urbain”,1971)一文中,重新理解列斐伏尔关于城市的表述:“城市,是农业时代初期以来人类的一个创造,是一个典型的作品;它的历史作用被错误地理解了,特别是在东方,而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论,在关于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方面,还保留着一些让人吃惊的地方。” [2] 在这里,列斐伏尔主要从生产、政治和艺术三个角度对城市进行了描述。

第一,从生产的角度,城市是一种空间性的东西,它是一种“器皿”,它与农村一样都占据一个特定的空间,城市空间与乡村空间的区别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它取决于社会内部的生产关系和劳动分工,这一点在列斐伏尔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与城市》( La pensée marxiste et la ville ,1972)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展开。第二,从政治的角度,城市通过占有剩余劳动来统治、组织和剥削周围的乡村,这构成了一种“近端秩序”,或者说是一种地方性的权力结构,它与“远端秩序”或者说总体性的政治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形成了对应,城市则是“近端秩序”和“远端秩序”之间的中介,地方城市的矛盾会对社会总体产生影响,总体性的政治决策也必须通过城市才能得以实现,这一点在中国古代的天子与诸侯的权力制衡中体显得尤为明显。第三,从艺术的角度,城市不仅是一种“器皿”,而且是一件按照不同群体的需要及伦理和美学的要求陶冶而成的意识形态“作品”(œuvre),它处于不断的塑型和调整之中。

列斐伏尔补充道,作为作品的城市,应该从两方面去进行研究:第一,“纪念碑”(monument)是这件作品的核心方面,它代表了一个制度的中心,它象征着权力的统治和扩张,但这种象征意义是过去式的,纪念碑凭借物质材料和自然科学的规律,在时间中留存,就像凯旋门所代表的革命一样。但与此同时,纪念碑包含着这个集体社会的伦理和美学的特征,它与道德和崇高联系在一起,因此它也具有一种超验性和乌托邦的维度。第二,如果说纪念碑主要探讨的是意识形态在空间中的支配方式的话,那么第二个方面则是关于时间的支配方式,也就是说,对于市民如何支配自己的时间,列斐伏尔的《日常生活批判》可以与后来的节奏分析联系在一起。在古代城市中,支配时间的特征在于使用和使用价值,而到了工业时代,传统的城市开始瓦解,支配时间的特征被交换和交换价值所取代,市民的日常生活被同质的、量化的时间所支配,即使是在劳动时间之外,在街道的行走过程中,行人也处于一种由橱窗、展览和广告所构建起来的“商品时间”之中。“街道”(rue)原本是人们相遇的场所,现在成为商店之间的橱窗和过道。随着交换的普遍化,原本以不同的群体需要塑造起来的城市,逐渐从一件作品转变为一件平庸的、普遍化的“产品”(produit)。

列斐伏尔是如何理解传统城市的这种瓦解过程的?我们在《马克思主义思想与城市》中能够找到更明确的答案。他认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第一个真正坚实可靠的观点是“关于城市的总体主张” [3] ,也就是说,从分工的角度去理解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分离。“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劳动同工业劳动的分离。” 分工的发展带来了社会活动的分离,因此,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与所有制的不同形式联系在一起。第一种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家庭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第二种形式是古典时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它以契约或征服方式将几个部落联合为一个城市,城市在其中是重要的单位。在这时候,分工已经比较发达,而代表城市利益的国家与代表乡村利益的国家之间出现了对立,这种对立出现在城市的外部;而在城市的内部,则出现了工业和海外贸易之间的分工,以及公民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种所有制的起点就不再是城市,而是乡村,因为这种封建制度的发展是在罗马的征服以及农业普及化的广阔空间中开始的。由于受狭隘的生产关系的制约,与简陋的土地耕作相适应的是乡村的等级制,与手工业式的工业相适应的是城市的等级制,即同业公会所有制。当商业城市逐渐扩大,当它们与其他城市结成联盟或进行战争的时候,这种封建的结构就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是商业和工业的分工,另一方面是在国家内部引起了乡村贵族和行会寡头之间的联盟。这也就意味着,城市的力量开始超过了乡村的力量,推翻了乡村、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结构对小城市的统治,传统的城市瓦解了,中世纪的“都市革命”(révolution urbaine)出现了。

这里“都市革命”不是指城市对乡村发起的战争,而是指在城市内部、在城市共同体和乡村共同体之间发生的、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对抗。列斐伏尔写道:“都市和城市并不相同,确切地说,它是在城市的分化过程中出现和表现出来的,但是,它允许对城市重新进行思考,同时,也允许吸纳城市中某些长期以来被人忽视的方面:集中性(centralité)、作为相遇场所的空间、纪念碑性(monumentalité)等。” [4] 本文之所以把urbain翻译为“都市”,也是借助了《说文解字注》里的含义:“都,有先君之旧宗庙曰都。……虽小而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尊其所居而大之也。” 也就是说,“都”是存有已故君王的旧宗庙的地方,它不是以空间的大小为最终判断依据的,而是看它是否处于社会关系的中心,是否具有纪念碑式的意义,而宗庙本身就具有这种中心的、象征性的意义。

我们先回到城市的历史本身。列斐伏尔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表述的历史唯物主义十分依赖于城市的历史。从《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后来的文本可以看出,古代社会(奴隶制的生产方式)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衰退之中,而且并没有孕育出另一种生产方式和另一种社会形式,这是因为古代“城邦”(cité)构建了一个封闭的系统,它对周围乡村的统治从一开始就是固定的,这种关系包含在古代的城乡关系之中,农业劳动依赖于奴隶,也依赖于城邦,因此,城乡关系的矛盾实际上是城市内部的矛盾,古代城邦在各个方面承受着这种战争的、自我的破坏性。而在欧洲的中世纪(列斐伏尔在这里暂且把亚细亚生产方式放在一边),由于蛮族的大规模介入及其实施的一系列反对城市的法令,试图重新用一种部落社会来取代城市社会,因此,城市和中世纪的资产阶级不得不谋求最高的政治权力,谋求在经济上能够剥削乡村。封建系统的断裂之处,产生了一种新的都市系统。城乡关系不再是城市内部的关系,而是构成了欧洲第一次大规模的阶级斗争和社会形式的斗争:城市对抗乡村、资产阶级对抗封建制度、动产和私有财产对抗地产和集体财产。

什么是“历史的主体”(Subjet de l'histoire)?列斐伏尔的答案是:“这里,历史的主体毫无疑问是城市。” [5] 它表现三个明确的特征。

第一,城市集中了人口、生产资料、资本、需要和享受等因素,即集中了一个社会所必要的事物;与之相对的是乡村,它是分散的。在西方的语言中,“城市”与“政治”(polis,politics)、“城市”与“公民”(city,citizen)联系在一起,城市需要形成相对合理的组织和制度。因此,城市不仅是狭义上的商品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场所,而且也是广义上的意识形态、社会形式生产的场所。

第二,城市与乡村的分离破坏了古代社会的总体性,它使得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开来,这种分离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文明的全部历史直至现在”。 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它使个人屈从于分工,使一部分人成为“城市动物”,另一部分人成为“乡村动物”,两者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如果不能产生另一种社会形式的话,那么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第三,我们应当消灭和超越城乡之间的对立,这是回归共同体生活的首要条件,这取决于许多物质前提,尤其是取决于生产力的增长以及新的生产关系,这是一种社会实践的方向和历史的趋势。因此可以说,城市是社会的载体,是一个主体,它使特定的社会形式具体化,并且使之产生社会本身的历史。

列斐伏尔试图证明封建的生产方式的解体及其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归因于并且依附于城市这一个主体。作为“历史主体”的城市也是一个抽象,但只要它真正地把共同点提出来,确定下来,那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城市本身有着不同的成分和规定,有些属于古代,有些属于现代,然而构成城市的历史发展的恰恰不是城市之间的共同点,而是城市之间的“差异”(différences),比如,上面所讲的民族内部的分工。因此,列斐伏尔认为,之所以强调“作为历史主体”的城市,抽取出城市的种种特征,就是为了不致有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异,或者把差异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这是过去哲学家们从人类的主体出发所导致的错误。列斐伏尔认为:“一旦我们抓住一个具体的、实践的和历史的存在,来作为我们的载体和中介,我们就可以避免这一错误:这个存在就是城市。” [6]

马克思在他的写作计划中,已经把城市和乡村作为“一般的抽象规定”之后的“形成资产阶级社会内部结构并且成为基本阶级的依据的范畴”来看待,这些范畴是“资本、雇佣劳动、土地所有制”以及“城市和乡村”。 从结构上来看,城市作为社会形式的载体,它与乡村一同构成了“一般的抽象规定”与后面的“国家形式”之间的过渡环节。在《资本论》中,作为一种历史范畴的城市,是从属于政治经济学及其对资产阶级社会的分析的,但是,产品之所以能够成为商品,是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的。因此从“历史主体”的角度看来,《资本论》探讨的是城市如何为产品与商品之间的转换提供社会历史的条件,如何与剩余价值的形成、实现和分配联系在一起,从而探讨城市如何与资本和资本主义权力本身联系在一起,进而我们才能探讨城市如何成为再生产循环的场所,这里的再生产不仅是商品的再生产,而且是知识、意识形态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

二 都市:“集中的形式”

早在《进入城市的权利》( Le Droit à la ville ,1968)中,列斐伏尔就已经对城市和都市进行了区分:“城市,一种当下的、直接的现实,一种实践——物质、建筑的事实,而都市则是一种由各种关系组成的社会现实,这些关系是通过思想而被构思、构造和重构出来的。”但与此同时,列斐伏尔也注意到这种说法的危险性,因为如果我们把都市理解为一种纯粹的、思想的产物的话,那么都市就脱离了土地和物质形态,成为一种思辨的存在和超验的想象物。“都市生活、都市社会,简言之,都市,不能离开一种实践——物质的基础,离开一种形态学(morphology)。” [7] 这里的“形态”指的是城市的物质形态,包括地点、位置、建筑、街道和纪念碑等,也就是说,我们不能离开城市这一基础而谈论都市。如果都市具有某种现实的城市形态,那么我们就可以把这种城市称为“都市现实”;如果都市不具有现实的城市形态,都市被设想为某种可能性和潜在性,那么它就是一种反思中的知识和规划,它不是一种灵魂或精神,而是一种哲学的实体。

都市,“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形式,是全部社会生活的要素相遇和集中的形式,从土地的成果(一般而言,农业产品)到所谓的文化符号与作品。根据相遇、集中和信息的需要,都市在这一分散、隔离的消极过程中表现了出来” [8] 。也就是说,都市是在传统城市的瓦解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除了上面讲到的形态学的表现之外,还有社会学上的表现(人口分布、年龄和性别、家庭、积极的人口或消极的人口、社会职业的分离、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市作为一种形式,与这些复杂的内容集中在一起,这种特征就是都市的本质特征:“集中性”(centralité)。在《都市革命》( La révolution urbaine ,1970)的描述中,集中性包含了两个方面:几何的中心与戏剧的中心。

第一,从几何的角度,任何一个点都可以成为中心,但列斐伏尔所说的集中性并非对它聚集在一起的内容漠不关心,尽管这些内容不是固定的:没有城市的形态学因素(街道、建筑等)和社会学因素(人口、家庭等)的集中,就不会形成都市的中心。比如,在农业时代,农民按照自然的规律而生产,因地制宜,他们的社会生活与自然整合为一体。而到了工业时代,工业统治了农业和自然,以交换为导向的生产方式破坏了自然的规律,生产出许多自然界中不存在的东西,这使得工业城市不再拘泥于特定的地点,使原来的社会生活的中心发生转移,因此,都市的中心是有其特殊的、自我构成和瓦解的辩证运动。

第二,由于都市生活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统一的内容,它们的集中具有许多的偶然性和不稳定性的因素,因此,列斐伏尔的“都市”概念试图把我们引向一种差异化的中心、一种差异化的集中:一种戏剧的中心。戏剧发生在舞台的中心,而都市就是一个让戏剧的象征和符号得以表现的舞台,并且,都市为人们提供了走向这一舞台的通道以及观看戏剧的灯光和座位,像一幅动态的《清明上河图》那样把社会生活呈现在我们面前。因此,都市中心不仅集中了自然界的事物和工业的产品,而且集中了技术和财富、文化作品、生活方式等。这些在同一时间和空间中发生的内容,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包含,列斐伏尔称之为“同时发生”(simultanéité)。

列斐伏尔对集中性的两方面进行了总结:“都市是一种纯粹的形式:是相遇的点,是集中、同时发生的场合。该形式并无特定内容,但所有事物都会在这里聚集和存活。……它一方面与形式的逻辑相关,另一方面与内容的辩证法(内容的差异和矛盾)相关。……它与几何的形式(格状、环状)相关,因此与对称和循环(虽然时间是不可逆的,但道路是可逆的,因此具有可读性,都市同时发生类似于一种写作风格,类似于共存要素之间的一种合理秩序)相关。” [9] 都市不能定义为一个客体(实体)或主体(意识),都市以集中性为特征,包含着两种趋势。第一种是集中性的趋势,由于都市的中心把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集中在一起,形成以不同的内容为主导的中心(商业中心、符号中心、信息中心、决策中心等),而这些中心正在逐渐向“决策中心”的方向发展,逐渐连接到高度组织化和严格体系化的国家的土壤上,成为国家的化身,正如巴黎之于法国,伦敦之于英国那样。第二种是“多元集中性”(polycentralité)的趋势,从多个都市中心的角度来看,它们的瓦解会带来两种情况:要么联合起来,形成相似但又互补的都市集合体;要么走向都市之间的分散和隔离。这一点对于理解当代欧洲政治的趋势依然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都市的另一个特征是抽象,但这种抽象是一种“具体的抽象”,列斐伏尔在这里使用的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但又有所不同。列斐伏尔的方法是把某些过时的内容悬隔起来,根据知识和历史有选择性地发挥作用。也吸收其他内容,能动地把它们归纳为一种总体性或综合体,为我们的行动提供战略和渠道。列斐伏尔所理解的辩证法,是把“某种形式化的逻辑概念和内容的辩证法” 结合在一起的,在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中,也就是在形式与“具体的抽象”的关系中去研究形式。在《都市革命》中,列斐伏尔从“都市”这一个接近于形式逻辑的概念出发,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抽象物——商品、欲望、财富等内容去把握都市,关注都市在实践中的变化,不断地解构原有的“都市”概念的稳定形态,形成自身的特定的“都市总问题式”(problématique urbaine)。

通过都市这一集中的形式,我们可以反过来更好地把握城市的历史以及城乡关系变迁的历史,都市化的历史与城市的历史是并行发生的。在《都市革命》中,列斐伏尔描述了城市所经历的四个阶段的变化。第一,政治城市是时空轴线的起点,它是伴随着或紧随着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农业和农村的建立而建立来的,它负责开发、保护和管理一大片区域,指导农业的生产和统治一定数量的农村。古希腊广场、古罗马广场代表了政治城市的中心。第二,商业城市在政治城市之后开始出现,随着交换和贸易的扩大,市场成为了新的中心,人们在市场的周围建起了教堂、市政厅和钟楼。第三,工业城市是商业城市嫁接到政治城市之上的结果,工业走进城市是为了寻找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工业的中心随处可见,它们要么进入已有的城市,要么建立新的城市,一旦有新的利益出现,工业也准备好随时离开。第四,“核心区域”(zone critique)是工业城市所预示的未来,工业与商业合并在一起,“这种增长从物物交换一直发展到世界市场,从两个人之间的简单交换发展到产品、作品、思想以及人类本身的交换。买与卖、商品与市场、货币与资本似乎扫清了这些障碍” [10]

与城市的四个阶段相应的,是社会被“完全都市化”的过程。第一个重要的时刻是从乡土到都市的颠倒。在西欧商业城市形成后的某个时候,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发生了颠倒:城市不再是乡村之中的一座孤岛,农民开始不再为领主而劳动,而是为城市而生产。农村的优先权被城市的优先权所取代,欧洲出现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地图。另一个重要的时刻,列斐伏尔借用了核物理学的比喻,即“内爆-外爆”,它发生在工业城市向核心区域转型的当代,工业首先是在远离城市的地方,即在“非城市”(non-ville)中的地方寻找能源、资源和劳动力。一旦工业走进了城市,或者建立了新的城市,它就会受到政治城市和商业城市的抵抗,因此,工业也是“反城市”(anti-ville)的。一旦工业征服了城市,原有的都市组织就会发生爆裂,对城市内部而言,是城市的无限展开,它把所有前工业城市的剩余物重新组合,形成囊括一切的新的都市组织,将人、事物、财富、思想以高度集中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在城市外部,是城市的郊区、住宅和卫星城的形成,乡土完全从属于都市。

列斐伏尔认为,在研究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意义上,“都市”比“城市”更为准确,“‘城市’似乎指明了一个被定义的、明确的对象,因此在理论方法上一开始就需要对这一‘对象’进行批判,需要一个更复杂的观念来表示潜在的或可能的对象”,这个观念就是“都市”。都市或者说都市社会,不能被定义为一种完成了的现实,而只能被定义为一种潜在性,一种最终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是对城市的历史和城乡关系变迁这一整体过程不断成熟的认识。对于“核心区域”到底是什么,是全球社会还是世界城市,列斐伏尔在这里并没有进行过度的推测,而是强调我们需要回到都市化的过程中去解释都市的形态、功能和结构,去理解都市从潜在到现实的辩证运动。

三 从城市、都市回到空间

城市、都市和空间,这三者构成了列斐伏尔1968年到1974年的一系列著作的主题和“总问题式”,这些著作分别是《进入城市的权利》(1968)、《从乡村到都市》(1970)、《都市革命》(1970)、《马克思主义思想与城市》(1972)、《空间与政治》(1973)、《空间的生产》(1974)。正如他在《空间与政治》的序言中所承认的那样,与城市和都市相关的研究,回到了关于空间的研究中。这一主题与日常生活批判、马克思主义的主题一样,构成了列斐伏尔思想的重要部分,而且可能是列斐伏尔影响最广、最深的一部分。他对城市、都市和空间这三者的区分,为后来的大卫·哈维、爱德华·索亚等人的空间地理学研究提供了一种经典的范式意义。哈维在《城市或都市化》中写道:“都市化不应该根据某种被称为‘城市’(许多地理学家、人口统计学家和社会学家错误地假设了这一理论对象)的社会—组织化的实体来理解,而应当被理解为特定的、异质的空间—时间形式的生产,这些形式嵌入各种各样的社会活动之中。” [11] 应当说,这是列斐伏尔这一时期的一系列研究的重要思想。

列斐伏尔在多处地方提到,理论研究必须避免孤立的“领域”、“单一的理论”或“碎片化的科学”,它们使研究的内容局限于分析,把多样化的内容分隔成碎片。这就促使列斐伏尔必须在理论上打破领域之间的限制。“我们首先要关注的领域是物质领域,即自然、宇宙;其次是精神领域,包括逻辑与形式的抽象;第三是社会领域。” [12] 按照通常的理解,我们往往从物质的领域去理解城市的地理和构造,从精神的领域去理解都市的文化和符号,从哲学和科学的角度去理解空间,却没有人反过来,从空间的角度去理解社会历史,列斐伏尔的贡献恰恰在于打破了这些领域之间的界限。

从“(社会的)空间是(社会的)产物”这一命题出发,我们有理由去探究一段鲜为人知的“空间的历史”,因为每个社会都会生产出自身的空间,而且生产出的空间与上面所讲的城市与都市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第一,绝对空间以宗教和政治为特征,是血缘、土壤和语言关系的产物,自然的特征被政治力量所占有。第二,历史空间是从绝对空间的瓦解中派生出来的,自然的状态被历史的力量完全摧毁,在历史空间之上是所有资源和财富的积累,西方的历史城市作为主体统治了乡村,也统治了这一时期。第三,抽象空间消解和吸收了城市和乡村这两个主体,取而代之以财富和权力为中心的空间,它不再强调物的生产,而是强调空间本身的生产和扩张。第四,矛盾空间体现了财富和权力的集中化所带来的矛盾,即质与量的矛盾、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矛盾、整体性与碎片化的矛盾。第五,差异空间是一种新型的空间类型,抽象空间的内在矛盾促使它必然走向它的对立面,否则新的空间将无法形成,也就是说,从抽象的同质性走向差异性,从空间的支配关系走向空间的取用关系。

虽然空间的历史不是一段精确划分的、阶段化的历史,但它依然能够与上面所讲的城市与都市的历史并行不悖,而且使之不断深入和细化。城市、都市和空间构成了一个相互区别、相互补充的整体,城市与都市的研究融入《空间的生产》的内在结构之中。相反,如果不理解列斐伏尔的城市研究与都市生活批判,不理解都市的形式逻辑与内容的辩证法,也就难以理解列斐伏尔所讲的空间理论与空间的历史。从1970年代法国左翼的口号“改变城市,改变生活”(changer la ville,changer la vie)到《空间的生产》中的口号“改变生活,必须先改变空间” [13] 的变化,反映了列斐伏尔对都市生活的持续关怀和对理论研究的孜孜探索。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列斐伏尔不断强调他的研究局限在西方的历史和概念方法之中,强调自己对亚细亚生产方式、亚洲的城市与城乡关系、亚洲的空间知之甚少,这也为中国的城市、都市和空间研究留下了空缺。对城市与都市的区分仅仅是提供一种解释,无论简单地把“城市马克思主义”解释为一种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开创的以城市为主体的历史唯物主义,还是简单地把“都市马克思主义”解释为一种列斐伏尔所归纳的以集中为形式的多元话语辩证法,都无法覆盖这一“总问题式”的本身,关键在于如何从中国城市的历史、城乡关系的变迁以及都市社会和都市生活的特殊形态出发,探索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空间理论模式,思考资本主义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城市建设与发展道路的问题。


[1] Andy Merrifield, Metromarxism:A Marxist Tale of the City ,New York:Routledge,2002,pp.6-7.

[2] 参看〔法〕列斐伏尔《空间与政治》,李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第52页。在此译本中,ville被翻译为“城邑”,该词极好地表现了古代东方城市的特征,但是在列斐伏尔的文本中,ville不仅用来指代古代城市,也用来指认工业城市。应该说,城市与都市的区别不是历史时代意义上的区别,即使在列斐伏尔那里存在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都市时代这样的分期,但列斐伏尔也强调这种分期不是绝对的。原文参看Henri Lefebvre, Espace et politique:Le droit à la ville Ⅱ ,Paris:Editions Economica,2000,p.73。

[3] Henri Lefebvre, La pensée marxiste et la ville ,Paris:Casterman,1972,p.37.

[4] Henri Lefebvre, Espace et politique:Le droit à la ville Ⅱ ,Paris:Editions Economica,2000,p.76.

[5] Henri Lefebvre, La pensée marxiste et la ville ,Paris:Casterman,1972,p.45.

[6] Henri Lefebvre, La pensée marxiste et la ville ,Paris:Casterman,1972,p.73.

[7] Henri Lefebvre, Writings on Cities ,selected and translated by Eleonore Kofman and Elizabeth Lebas,Oxford:Blackwell,1996,p.103.

[8] Henri Lefebvre, Espace et politique:Le droit à la ville Ⅱ ,Paris:Editions Economica,2000,p.77.

[9] Henri Lefebvre, La révolution urbaine ,Paris:Gallimard,1970,pp.159-160.

[10] Henri Lefebvre, La révolution urbaine ,Gallimard,1970,pp.22-26.

[11] David Harvey,“Cities or Urbanization,” Implosion/Explosions:Toward a Study of Planetary Urbanization ,Edited by Neil Brenner,Berlin:Jovis,2014,p.62.

[12] Henri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trans.Donald Nicholson-Smith,Oxford:Blackwell,1991,p.11.

[13] Henri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trans.Donald Nicholson-Smith,Oxford:Blackwell,1991,p.190. LyRoJW94ssvEKsmZ5tHMrBRTxaofc6tWgtYqil0P3JlMThaaLOBM/SMZDAS6+E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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