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世纪德意志邦国制度的形成不仅是政教最后斗争的结果,而且还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原因。以拓荒垦殖为动力促进的土地经营方式、农民社会结构以及种植等多方面的变革都是邦国制度形成不容忽视的经济基础。
自955年奥托一世击退了匈牙利人的入侵之后,德意志进入一个长时期的相对平稳的历史阶段,人口增长的速度有所增加。据历史学家们估计,9世纪德意志的人口在250万—300万之间;萨克森王朝时期增长到了300万—350万之间;12世纪以后更是达到500万。在人口比较密集的莱茵河与摩泽尔河之间的地区,10—13世纪期间,人口增长了约10倍,平均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为10人。还有学者统计,在11世纪至14世纪初的220年间,德意志的人口平均每年增长率约为5%,14世纪初人口总数达到了1400万。人口快速地增长加大对土地的需求,自10世纪起在德意志地区开始的拓垦运动持续了几个世纪,拓荒垦殖成为一种常态的经济活动。伴随拓荒运动的是人口较大规模地流动,萨克森和图林根的垦殖者成群结队地进入易北河和萨勒河流域之间的广袤地区;威斯特法仑和萨克森的农民涌入勃兰登堡、梅克伦堡和劳齐茨;巴伐利亚人和莱茵兰人进入阿尔比斯山和多瑙河之间的地域。在这些新殖民的地区出现许多新的村庄和马尔克居民区,10世纪时有90多个,11世纪增加到了140多个,12世纪则达到250多个。萨克森的统治者在曾经是人烟稀少的易北河、萨勒河、奥德河流域地区设立多个马尔克伯爵领地和主教区。
大规模的殖民拓荒活动扩大了耕地面积。10世纪的德意志,除莱茵河、摩泽尔河流域地区有罗马帝国时期保留下来的农业经济文明外,有三分之二的地区是被森林、荒地、低谷地或者沼泽地覆盖。11世纪,一些拓殖者迁移到北海沿岸,他们在荷尔斯泰因和不莱梅附近的海岸筑起堤坎,用以抵御海水侵浸,排干圈围起来的沼泽地的水,他们把这些圈围起来的沼泽地以及围海排干的土地改造成肥沃的耕地。同是在这一个世纪,易北河和奥德河之间也迁移来大批的移民,大片的森林被砍伐,大片的内陆沼泽地被改造为良田。在这几个世纪的垦殖活动中,教会和修道院的作用是不容忽略的。一方面是因为修道院制度本身所决定,无论是11世纪的克吕尼派修道院还是12世纪以后的西多派修道院,都要求修道士严格遵守本尼狄克院规制度,而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是本尼狄克院规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正因为如此,11世纪以后建立的修道院通常都是地处偏远的荒地、林地或沼泽地,尤其是西多派修道院。另一方面,修道院本身具有的这项社会经济功能是世俗诸侯捐建修道院的一个动力,他们有目的地捐赠给修道院荒地、林地、沼泽地,以便通过修道院的拓垦改造成良田。在那些新开垦地区建立的每一所修道院都是一个新居民点产生的基础,富尔达、埃尔福特、马尔堡、哈默尔恩、希尔绍等这些著名的修道院都先后启用世俗兄弟耕种土地,从事各种农业的和手工业的经济活动。希尔绍施行一种“世俗兄弟”制度(Laienbrüderschaft或者Konversen),世俗兄弟与修道士有严格的区别,虽然他们也要参加祈祷等宗教活动,但不承担任何宗教义务,他们应履行的义务是在修道院的组织下开垦荒地,从而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能获得修道院给予的保护。
12世纪,在与德皇的政治斗争中处于劣势的北德地区的大诸侯,为蓄积实力而向东部地区扩张,特别是萨克森的公爵狮子海因里希对此更是不遗余力,他借助十字军的军事力量为东进殖民开辟通路。与此同时,西多派修道院在德意志东进运动中的经济作用也极为明显,德意志的西多派修道院几乎无一例外都是建立在沼泽地区。通过建立西多派修道院,图林根盆地被改造成“金色草原”,马格德堡附近的沼泽地同样也被改造成良田。13世纪,在萨克森和多瑙河中游地区已看不到荒野和大片的森林,少数保留下来的森林则被贵族圈围起来供他们狩猎娱乐和垄断木材的砍伐权。
耕地面积的扩大对原有的土地结构产生巨大的冲击,首先是公有地的性质有了改变。公有地通常是指荒地、林地、湿地以及河流和道路,公有地的用益权是属于马尔克全体成员的共同权利。大片荒野、林地、沼泽地的减少是公有地逐渐消亡的重要原因,附着在公有地上的共同权利,如在树林里砍伐木材和柴火的木材权(Holzrecht)、在草地上放牧牛羊的放牧权(Weiderecht)、用于水利灌溉的水权(Wasserrecht)以及捕鱼权(Fischerreirecht)等都被封建领主掌控,成为他们个人的权利。其次是大领地的土地耕种方式随着耕地面积的扩大而逐渐发生变化,引起这种变化的是份地形状的改变。自罗马帝国晚期以来,胡符地(份地)都是长条形状,在拓荒运动中逐渐地出现一种块形地(Blockfelder)。块形地更利于三圃制的推广和普及,三圃制比轮作的二圃制更大程度地利用土地,春天播种夏熟作物,夏天作为休耕地,秋天播种冬熟作物。在韦特劳地区,三圃制耕地中的春耕地约占13约赫(Joch),夏耕地为15……约赫,冬耕地为11约赫;在德意志的西南地区通常是20∶18∶14的比例,或者是7∶6∶7的比例。这种三圃制似乎更利于个体农民根据气候、土质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自主选择耕种的农作物。在德意志西南部地区,主要种植斯佩尔特小麦,西部种植的是小麦,其他地区更多的是黑麦,在较为寒冷的地区则种植各个种类的大麦和燕麦。此外,休耕地也得到充分利用,通常用来种植一些荚果、蔬菜、水果和经济作物,如亚麻、大麻以及用于染色的菘蓝、西洋茜草。地块形状的变化以及自主选择农作物促进了大土地经营方式逐渐改变乃至消亡,同时有助于小土地经营方式的增长。12世纪之后,在莱茵河上游和中游地区、内卡河流域地区、普法尔茨地区、威斯特法仑以及从黑森的北部至法兰克的南部,小块的耕地面积占主导,通常由小农户耕种。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下萨克森、北部的威斯特法仑、南部的巴伐利亚以及东部地区则是较大块的耕地,每个农户通常都承租2个胡符地,或者约33公顷。在森林覆盖比较密集的西里西亚、上萨克森地区的农户的耕地通常是约24公顷。承租土地的农户通常以块形地的方式进行耕种,块形地的耕地面积一般都小于一个摩尔干(Morgen)。
小土地的经营方式松动了领主和农民之间的依附关系,因为大领地土地制度中的徭役庄园几乎不复存在,徭役地租的消亡也消除了这种依附关系。1106年,不莱梅的大主教弗里德里希一世(Friedrich I.,?—1123)组织荷兰的农民迁居到他的大主教区,他给每个前来参加拓荒的人30×720杆的胡符地,拓荒者每年只需上缴给大主教1先令的土地认可金、11捆禾、教会什一税和牲畜什一税。大主教虽然是被开垦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土地的用益权和使用权给了拓荒者。在萨勒河和奥德河流域地区,参加拓荒的农民也都分到胡符地,他们每年只需交纳1—2先令的租金。
13世纪初,德意志处于从个人联合的政体形式向领土化的邦国制度过渡的历史时期,也正是在这同一历史时期,德意志的大土地制度也随之解体。这是因为邦国不再是一种领地的制度,邦君的政治权力不再仅仅取决于对土地的占有,土地也不再是唯一的资源和财富,邦君诸侯把领地中的自营地完全交与他们的管理者迈尔们经营,向他们征收固定的赋税。德意志骑士团用剑和十字架占领了尚处落后状态的普鲁士,加速了对东部地区的开发,把向东部的拓荒和殖民活动推向了高峰。为了有效地组织殖民,教俗封建主给予拓荒殖民者很大的利益。首先,给予自由和不自由的农民自由迁徙权;其次,给予他们世袭承租地产权(Erbpacht);再次,免除他们对封建领主的各种义务。1260年,美因茨大主教区创建的圣玛丽娅修道院的一份合约中规定,如果农民在荒芜的山坡上开垦和种植的话,他将享有6年免租的豁免权,在此后的10年内缴纳土地收获的1/3作为地租,在这之后缴纳其收获的1/2作为地租。13世纪末,西里西亚和迈伦的拓荒农民每年只需向他们的领主交纳1/4—1/2银马克作为租税。不仅如此,很多地区的诸侯甚至在拓荒的头几年免除农民的租税,在西里西亚地区拓免租年长达14—20年。
向东部殖民的东进运动给社会结构带来的最直接影响是促进人口的流动,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对社会结构造成很大的冲击,特别是社会的中下阶层。在新开垦地区,封建主很少保有自营地,也就不存在服徭役的非自由农民,自由农民的境况也有改善。封建主有目的、有计划地向东部殖民,解除了加在自由农民身上不许自由迁徙的束缚。“国王的自由人”被新的拓荒自由人取代,与之相比,拓荒自由人的境况更好一些,他们不需要承担对封建主的义务也能获得胡符地,而且享有世袭承租权,也可以再把土地租赁出去,甚至可以有条件地出售土地和购买土地。他们有迁徙自由权,不用交纳人头税等束缚其迁徙自由的捐税。自由迁徙和自由租佃土地,是自由农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方面有所改善的具体表现。庄园的依附农也有提高法律地位的机会,他们通过向东部的殖民脱离原来的庄园,人身的不自由被消除,也成为新的拓荒自由人。他们在封建主的司法权的保护下结成社团(Gemeind),受不许自由迁徙束缚的自由农民和庄园的依附农构成农村中新的佃农阶层。事实上,在很多情况下,依附农获得人身自由并不是因为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可以赎身,而是封建主自己改变了对土地的经营方式,即用租佃制取代了徭役制。这是因为与租佃制相比徭役制的费用更高,一是由于封建主要为依附农提供食宿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二是强制劳动既不能调动劳动积极性又无法增强被强制者的责任感,土地的收益得不到保证;三是农忙时劳力不足与农闲时劳力过剩的矛盾无法解决。收取固定地租的租佃制可以保证封建主不论在任何年景其收入都不会受损失,因为徭役地租被折合为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
德国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13世纪的德意志农民曾有过不错的境况,根据上述的地租状况来看,他们的地租负担并不很沉重,同时他们还有人身的自由。从法律的概念讲,自由农民享有很多权利,他们有权自主地处理自己的财产,可以立遗嘱,也有权以继承人的身份合法地继承遗产,有权签定契约。他们有权自己选择庇护人和保护者,无需为其服兵役和劳役,只是在死亡时要捐献出最好的衣物作为死亡税。他们有迁徙的自由,有持有土地的自由,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赋税,他们有对土地的用益权和使用权,因此可以自己选择种植适合市场需要的农产品,从中得到潜滋暗长的利益。特别是在粮食或其他农产品价格上涨时对小农户较为有利,使他们有经济实力购置土地,雇佣短工。与租佃制同时出现的还有雇佣制,在中世纪德意志的农村中有相当一批的雇佣农民。他们没有土地,靠出卖劳动力为生,摘收葡萄、运送葡萄酒、收割谷物等等。农忙时期,有的修道院每天的雇工甚至多达5000人左右。租赁制的这种经营方式把附着在土地上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剥离开,迈尔成为土地经济的真正管理者和获益者,他们甚至巧取豪夺修道院的土地。1165年前后,富尔达修道院院长就曾抱怨那些管理该修道院土地的迈尔们,他们通过继承等各种方式把修道院的胡符地据为己有,致使修道院的土地被侵占、被抢夺。迈尔把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经营的土地继续租赁给农户,一般有着几个帮工的农户可以耕种5—20公顷的田产。
应该强调的是,这个时期的租佃制有很大的局限性,依然是封建的。在封建社会中,政权的统治是通过特许权和司法权实施的。特许权和司法权既是强权,同时也具有保护的功能,保护是扩大统治权的一种有效方式。在封建社会中“自由”是在强权保护下给某个人的一种权利,自由农民只有服从封建主的庄园法,在其司法权的保护之下,才享有自由承租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根本无法防御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又由于必需借用磨房、水车、牲畜等生产工具,自由农民也不能完全脱离封建主的庄园,结成了庄园合作社(Hofgenossenschaft)。庄园合作社不仅是一个经济联合体,而且也是一个在封建主司法权管辖之下的法律联合体。封建主利用司法权尽可能地使庄园合作社成为一个封闭的社团,这就为租佃制造成极为严格的限制。在这个封闭的社团中,不仅土地的承租人必须是合作社的成员,而且禁止其与外人结婚,否则他将失去承租权,或称为“农民权”(Baumannrecht),封建主有权随时收回租佃给他的土地。实际上农民的自由又受到“农民权”和封建主的司法权的制约。这种封闭的经济性的社团是地方分权统治的重要社会基础,也是13世纪德意志最终确立分权的邦国制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
小的块形地易于土壤的改良,垂直刀具和水平犁头的铁犁使用可以深翻土地,石灰、炭灰、草根泥等作为肥料改良了土质,土地的轮作和强制轮作的现象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常年的耕种。这种小的块形地以及耕种技术的改进增强了耕种者的自由度,他们可以根据土质以及气候条件选择种植农作物的种类,开始实行一种集约型的耕种模式。根据史料的记载,从11世纪起人们就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在莱茵河、摩泽尔河沿岸种植葡萄,进入12世纪以后,这两个地区已经出现多个专门的葡萄种植区。13世纪,葡萄种植技术在德意志北部地区已经很普遍,在施滕达尔和奥得河的法兰克福也有葡萄种植园。与欧洲其他地区比较而言,德意志的农业较早出现葡萄种植区、粮食种植区、经济作物种植区:粮食产区主要是在中部、东部地区;莱茵河、易比河和威悉河沿岸是葡萄产地;萨克森、图林根和北部沿海一带盛产啤酒花;奥格斯堡、科隆是亚麻的产区;图林根、埃尔福特的大部分地区种植大青。从12世纪起,尤其是在13世纪,阿尔萨斯、施瓦本以及巴伐利亚的丘陵地区,逐渐把那些粮食产量较低的农田改为牧场。1150年,瑞士穆里修道院(Kloster Muri)的一个庄园法中规定,把高山牧场(Almen)租赁给牧民(Senn),承租的牧民需缴纳奶酪、肉类、羊毛、皮革等作为租金。畜牧业的发展以及奶制品的增加为商业的扩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商品品种。在图林根,被改造的草原上发展起了畜牧业,通过养牛业提供了大量的牛肉、奶制品、奶酪、奶油以及皮毛,也通过养羊业提供纺织手工业需要的羊毛,猪和家禽的饲养也提供了肉类和蛋类。
显而易见,农村专业种植区的出现促使农产品进入商品交换的轨道,加速了农业从自给自足型经济(Hauswirtschaft)向交换型经济(Tauschwirtschaft)的转变。这个转型的过程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市场的扩大。美国历史学家汤普逊认为:“在13世纪,德意志的商业和工业历史,大部是受封建统治的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冲突史。”汤普逊进一步说明这种冲突源于12世纪的经济变革,变革所导致的结果是,诸侯封建主们通过地产收益获得的财富明显减少,商业和手工业逐渐成为聚集财富的一个重要源泉,他们通过控制市场获得财富,这就导致封建诸侯与从事商业和手工业活动的市民之间在政治上的冲突。另一方面,农村和城市之间在经济上呈现出来的区别衍生出城乡之间密不可分的供需关系,连接这种供需关系的是市场,市场是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一座桥梁。
德意志的城市兴起于11世纪,至13世纪,大大小小的城市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德意志各地尤其是在东部新开发的地区出现。仅在奥德河两岸就建立了38座城市,在波希米亚、匈牙利也出现一些按照德意志的城市法建立的城市,如1237年建立的普罗茨卡市、1253年建立的波森市、1257年建立的克拉科市、1270年建立的伦贝格市等等。1231年,德意志骑士团在其辖区内建立托伦市,1232年建立库尔姆市,在整个13世纪骑士团共建立93座城市。12世纪,易北河到萨勒河流域区间仅有250座城市,13世纪则增加到2000座。12世纪中叶之后新建的城市,无论其规模大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没有一座城市不是通过获得诸侯授予的城市法建立的,也没有一座城市不是对其周边地区有着非常重要的经济作用。对于其周边乡村来说,这些城市承载的是非农业的经济活动,其周边区域范围的大小通常是以农民可以在一天之内把农产品运到并返回的距离。这些城市对所在区域而言有利于权力的确立和巩固,因此又是周边地区的统治中心。12世纪城市数量迅速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市场的生长,而市场生长的一个首要条件是交通运输(Verkehr und Transport)条件的改善。
德意志中世纪最重要的交通要道是水路,德意志境内有着较为丰富的水系,莱茵河、多瑙河、奥得河、易北河、威悉河、埃姆斯河以及莱茵河的支流美因河、内卡河、摩泽河、鲁尔河都是可航行的水路,可通往北海、波罗的海和黑海。自12世纪起在这些可航行的河流两岸都有拉纤的路。12世纪下半叶,莱茵河上已经有双向航道,在河面较宽的地区甚至还能同时并行四艘船只。这个时期船只的大小不同,其长度一般在15—30米之间,宽度为1.8—3米之间,载货能力为25—100吨之间。此外,还有近距离运输的摇桨的小船、木筏等。农业专门种植区的形成,无疑更加促进内陆航路的活跃,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关卡的猛增。仅以莱茵河为例,12世纪末期仅有19处关卡,13世纪增加到44处,14世纪更达64处之多。便利的水路航道两岸、河流的入海口处以及易于航行的海岸通常都是建立城市的最佳地点。1210年不莱梅的主教阿尔贝特(Albert von Buxthoeven,1165—1129)在道加瓦河流入波罗的海的入海口处建立里加市,这里很快就成为德意志商人与立窝尼亚地区进行贸易的中心和扩张的据点。1218年和1226年在波罗的海沿岸还先后建立罗斯托克市和维斯马市,1227年魏克瑟尔河入海口处建立但泽市、1217年在奥德河畔建立布雷斯劳市。
直至中世纪的中期,无论是在德意志境内还是在整个西欧,几乎还都谈不上陆路交通,人们沿用的还是罗马帝国时期修筑的道路,但这些道路年久失修很少受到维护。封闭式的农业生产活动致使人们很少出行,即使是远程贸易的商人也更多的是选择水路,一是因为水运成本较低,二是水路上拦路抢劫的风险相对要小很多。向东部的拓垦殖民在很大程度上促进道路的改善,此外,桥梁的架设也使得陆路更加畅通。12世纪上半叶,从莱茵河、美因河流域地区经多瑙河向东方的交通要道上先后修筑多座桥梁,例如1133年在位于美因河谷中部地区的维尔茨堡修建横跨美因河的大桥;位于多瑙河与其两条支流汇合之处的累根斯堡于1135—1146年间修建一座长达300米的拱形石桥,这座石桥至今依然坚固通行;1143年在位于多瑙河、因河和伊茨河三河交汇处的帕骚修筑石桥。这些桥梁把在此前因为河流而阻断的陆路交通网络连接在一起,建立起一个连接整个欧洲的道路交通系统。从马格德堡和埃尔福特经德意志的中部地区的通路,从纽伦堡经波希米亚和波兰南部的通路,以及从累根斯堡经多瑙河流域地区的交通要道,构成途经波罗的海的东西交通动脉。在德意志中部和东部地区有了奥格斯堡、纽伦堡、埃尔福、莱比锡一线以及维也纳、布雷斯劳、托伦一线的南北交通动脉。不仅如此,1225年还有了规范道路交通的规定。在《萨克森箴言》中就曾这样规定:“国王道路的宽度应该是一辆车行驶时留出另一辆车的空间,空车要给载货的车让路,载重少的应该给载重多的让路,行人要给骑马者让路。但是,在一条狭窄的道路上,或者是一座桥上,遇到了骑马者或者步行者时,车辆应该停驶等候他们通过。先上桥的车应该先通过,无论是空载。还是载货的。”
交通运输工具的改进无疑也是联系城市和农村的一个重要因素,牲畜挽具的改进使马逐渐取代牛作为农业生产的役畜。两轮的牛车被前轴可以旋转的四轮马车取代。四轮马车的运输能力是牛车的两倍,而且速度也有很大提升,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的运输时间和成本,他们可以把日常所需之外的剩余农产品运往距离较近的市场出售。与此前不同的是,12世纪形成的市场都不是在已经建立的城市里开办的,抑或可以这样说,是先有市场后有城市。通常是诸侯或者国王有目的地给予位于交通便利的居民点或者村落开办市场的市场权(Marktrecht),在市场的基础上发展为城市。例如12世纪末期在易北河流经的萨克森安哈尔特地区建立的施滕达尔市,就是在位于陆路相交处的集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地处易北河岸边的勃兰登堡原来也是殖民区的一个市场(Marktsiedlung),13世纪发展为城市。同样,位于易北河岸边的阿肯市、位于易北河支流耶策河岸边的萨尔茨维德尔市最初也都是当地的市场,13世纪初被授予城市法成为城市。1182年在韦拉河、威悉河以及富尔达河三河交汇之处开办的市场,1200年成为汉诺威斯明登市。类似这样的例证还有很多,例如布里克森市、埃姆登市、菲尔特市、巴道勒夫采尔市以及斯塔弗伦市都是在12—13世纪期间从市场发展为城市。莱比锡市位于迈森马尔克伯爵领地内,从莱茵兰地区向东欧以及从意大利向波罗的海岸两条通路纵横相交穿过该领地。1165年,马尔克伯爵奥托(Otto von Meien,1125—1190)给予这两条通路交叉处之地修建城堡权和开办市场权,并沿用斯拉夫人在此地时使用的名称,以便于商人们在此处从事贸易,尤其是远程贸易。1190年,奥托确定莱比锡为春季和秋季年市场(Oster - und Michaelismrkte),并且规定在距莱比锡方圆一萨克森里(schsische Meile)的范围内不得开办其他市场。1268年,马尔克伯爵迪特里希(Dietrich von Landesberg,1242—1285)为了保护莱比锡的市场再次给予其护路的特许权(Geleitschutzprivilege),这就为这个地区的远程贸易奠定基石,莱比锡成为德意志乃至欧洲非常重要的传统交易集市(Messe)。地处德意志东部边界的勃兰登堡是德意志向东部拓垦殖民的桥头堡,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同时这里还是从马格德堡前往柏林交通要道上的商人殖民区(Marktsiedlung),在马尔克伯爵奥托1170年颁布的特许权文件中将其称为城市,历史学家们通常认为这一年是勃兰登堡城市建立的起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