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纪文艺复兴”这一概念是美国学者哈斯金斯首先提出来的,他在研究中世纪西欧文化时批驳中世纪是“黑暗的时代”这一传统的史学观点。他认为:“14世纪是从13世纪走出来的,就像13世纪是从12世纪中走出来的一样,在中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5世纪的文艺复兴之间没有隔断。”毋庸置疑,正如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是连续的一样,社会文化和思想意识的发展也是具有连贯性的,而且思想文化的发展是与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同步进行的。继第一次拓荒活动之后,11世纪的西欧再次出现了大规模的拓荒活动:法国通过排水改造沼泽地;低地地区围海筑堤造良田;德意志地区则是开始了有组织、大规模地向东部地区殖民;意大利地区蓄水灌溉滋润土地;英国大量地砍伐原始森林。意大利历史学家奇波拉认为,在10—13世纪之间,开垦土地的活动已经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对荒野的征服。
根据德国历史学家的研究计算,加洛林时期德意志西北部地区的农民家庭中,一个成年人的膳食结构中粮食仅占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是肉类和鱼类,这说明当时的土地耕种面积尚很有限。在经过了11、12世纪对林区、沼泽地和荒地的拓垦之后,耕地的面积大幅增加,谷物尤其麦子成为人们主要的食物,最重要的是黑麦、小麦、燕麦和大麦。有的地区,例如在德意志的西南部、莱茵河流域普遍种植斯佩尔特小麦(Dinkel, Spelz),因为这些品种的麦子有较好的烤制和酿制的品质,有些地方还种植了稷。除了谷物以外,菜圃和果园也在很多地区出现,有了各种豆类、白菜、萝卜等蔬菜,有了苹果、梨、草莓、李子、桃、榅桲、核桃等果类。可见,此时人们的膳食结构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12世纪中叶,在一些地区逐渐形成了满足家庭生活自足之外的专门的果树种植区,莱茵河右岸从瓦尔鲁夫至洛尔希豪森的高地地区、图林根和爱尔福特等都有了这样的专业种植区。葡萄种植也大面积地扩大,不仅是在罗马帝国时期的传统种植葡萄地区,而且在德意志北部也有了大规模的葡萄种植园。
这个历史时段拓荒活动所产生的效应是多方面的:首先,拓荒活动扩大了耕地面积、改良了生产工具、改进了生产技术,原始的耕种方式转变为轮作的二圃制(Zweifelderwirschaft)、三圃制(Dreifelderwirtschaft)以及其他方式的农田作物栽培制,这就使家庭独立耕种的生产方式成为可能。独立耕种的生产方式改变了经营土地的方式,徭役庄园(Fronhof)的数量在减少,租佃土地的面积在增加。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增强了耕种土地人的自主权,为了能够充分地利用已有的土地,因地制宜,出现了农作物专业生产区,农产品的交流和交换必不可少,从而促进了社会的流动。社会的流动不仅局限在物品的交换方面,更重要的是在人员的流动方面。人员的流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在地域性地流动,即从农村向新兴城市的流动,从原有的居住地向新开垦地区的殖民;一是社会阶层的流动,不仅原有的农业劳动群体发生了分化,而且还形成了市民、商人、手工业者等新的社会阶层。更为重要的是,在西欧社会中还形成一个与社会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新的社会阶层——知识分子(Intellektueller)。
知识分子阶层的产生源于人们对自我认识的需要,人们在努力满足物质需要的同时,也在满足精神和理智的需要。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的财富,不仅瓦解了人身依附的封建关系,而且也造成了政治权力的移位。新旧贵族的交替、城市议会的建立,无不与社会财富的增加有密切的关系,人们传统的权威观念被动摇,个人的自我意志在被动摇的权威面前越来越强烈地表现出来。耕种土地的自主权、城市行会获得的自治管理权、城市的自治权都反映了一种自主精神。自主精神与宗教和政治的权威对立,它需要自己的理论和学说与权威对话,在人们的思想意识和宗教观念中也都有了自主的要求,正如曼罗所说:“12世纪文艺复兴较为显著的特点就是自主精神的革命。”人内心的精神生活更丰富了,良知和爱的观念也开始有了新的内容。法国历史学家勒·高夫评价12世纪的文艺复兴实际上是“社会集体心态的一次大变化”,社会的价值观和价值趋向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最先体现在有关世俗君权与教权关系的争论上。
11世纪下半叶开始的主教授职权之争,从对教会授职权的争夺激化上升为关于政治权威的激辩,最先发起这场争辩的是教皇利奥九世进行教会改革的核心人物、红衣主教希尔瓦坎迪达的洪贝特。在其著名的《斥买卖圣职者》中,他从教职的买卖问题延伸出了有关基督教教会在世俗社会中的权力以及世俗在教会中的地位。他以古代基督教的传统思想为理论依据,强调天国的权力高于地上的权力,教会是天国在世俗的代理,就像精神统治躯体一样,教会应该统治世俗世界,因而教会的权力高于世俗君权。世俗掌握教会的授职权是对基督教教义的背叛,也违背了教会的法规。德意志皇帝海因里希四世与罗马教皇格雷戈尔七世就米兰大主教的授职权的争辩转化为激烈的冲突,引发了持续半个多世纪的主教授职权之争,尤其是在卡诺沙发生的戏剧性的历史事件,突显了世俗君权与教权之间的权利关系,即:谁有权利掌控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权力。1081年,格雷戈尔七世就处以海因里希四世绝罚的问题致信西欧各教俗诸侯,他在信中着重阐述了格拉休斯一世教皇(GelasiusⅠ.,?—496,492—496年在位)提出的“双剑论”(Zwei Schwerter Theorie)。
格拉休斯一世教皇提出“双剑论”的依据是《路加福音》中的一段话:“他们说:主啊,这里有两柄剑,他对他们说,这就足够了。”格拉休斯一世认为这段话表明了世上应该有两种权力,即:上帝授予教士的神权和同时授予国王的王权,这是因为基督教世界是由一个超自然的教会团体和一个人类社会的自然团体组成的二元社会体制。在此后的600余年,“双剑论”一直是描述世俗王国和罗马教会关系的真实写照。在查理大帝时期,这两柄剑被看作是皇帝用来保护教会的武器,法兰克宫廷教士阿尔昆就认为,皇帝应该有两柄剑,一柄用来防御教会内部的异端,一柄用来抵御教会外部的敌人。罗马教会改革期间,紧紧追随改革派教皇的枢机主教佩特鲁斯·达米亚尼(Petrus Damiani,1006—1072)在一次布道中把两柄剑比喻为国王(regnum)和教士(sacerdotium)。他宣称,耶稣对其使徒所说的剑指的是教会和世俗君主这两种权力。罗马教会改革时期著名的神学理论家枢机主教洪贝特以圣奥古斯丁的《上帝城》中的理论为依据,阐述世俗和教会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世俗君权和世俗社会的结构要完全效仿教士的统治权和教会的结构,在基督教世界中的国王要服从教士。教皇格雷戈尔七世则进一步认为,在这个社会体制中,享有人类社会自然团体中最高权威的皇帝要服从教士的神权,因为是教士为其施加冕礼,给予其权威。1075年3月的《教皇札记》中较为明确地阐述了这一观点,在这个有27条的口授记录中,第一条是“罗马教会是由主建立的”,第二条为“只有罗马教皇有权称‘普世’”,第三条是“只有他有权罢免和任命所有的主教”。这是格雷戈尔七世因主教授职权处以海因里希四世绝罚的重要神学理论依据。
德意志的皇帝们在神学政治理论方面也不乏有教会学者的支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意大利拉文纳的彼得·克拉苏(Peter Crassus,?—?),他于1084年撰写了《为海因里希四世国王辨》(Defenio Heinriciregis)。彼得·克拉苏以罗马法为依据,支持海因里希四世的君主权力是上帝赐予的,他享有统治世界、保卫和平、安定社会的权力。他谴责教皇格雷戈尔七世凌驾于上帝所选定的国王之上,对其处以的绝罚违背了法律,是造成帝国混乱和不安定的原因。克拉苏认为,在人类社会的王国中存在着世俗和教会两个群体,因此也就有了教会法和罗马法这两种类型的法律形式,教会法约束教士的行为,世俗的国度则应该由罗马法规范。1100年左右,在英国的约克郡流行着一本《诺曼匿名手册》(Norman Anonymus),其中着重论述国王具有的双重身份,这也为反驳格雷戈尔七世的言论提供了论点:“国王的权力就是上帝的权力。因为上帝的权力是自身所固有的,通过恩赐给予了国王。因此,国王通过恩赐也就是上帝和基督不是作为一个普通人所作所为,而是通过恩赐成为上帝和基督的那个人的所作所为。”国王通过加冕礼和涂油礼成为上帝在人类社会中的代理人,具有了双重的性质:自然的人性以及通过恩赐而获得的神性。君权与教权的争斗引发了在神学领域的大争论以及对罗马法的研究。
君权与教权关于权力的大争论开启了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领域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政与教的争论是世俗政治思想与神学政治思想分离的开端。在这场大论证中,政教双方各自的支持者都引经据典,从修辞学、逻辑学以及教义学的方面论述君权与上帝的关系、教权与君权的关系,有关哲学和神学的拉丁古典文献由此受到极大的关注。11世纪下半叶,意大利卡西诺修道院的修道士康斯坦丁(Konstantin,?—?)在萨莱诺建立了一所修道院学校,组织教会学者把在西欧几乎已经失传的古典著作,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全部著作,从希腊语或者阿拉伯语翻译为拉丁语。这个时期对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古典哲学家著作的翻译,不止是一个文字对文字的转换工作,这项工作的意义在于许多学者在翻译的同时写了大量评论性的文章,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评说和研究中产生了新的神学思想。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研究的意义还不仅于此,亚里士多德主义不是一个陈旧的思想,它在几百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地被提炼,其中凝聚了古代希腊和罗马思想的精华,犹太学者和阿拉伯学者也对其注入了自己的精髓。学习和研究亚里士多德主义,就必然要接触所有附着在其中的思想和理论,这就打破了宗教信仰之间和民族之间无形的界限,这是中世纪西欧认识论史上向前跨出的一大步。在翻译希腊古典哲学的同时,基督教的学者们也把阿拉伯语的哲学著作以及阿拉伯学者对古典著作的相关评述介绍到了西欧。
阿拉伯哲学具有独特的性质,与这个时期西欧哲学家比较而言,绝大多数阿拉伯哲学家都不是宗教人士,而是医生或者自然科学家,令哲学与自然科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阿拉伯哲学家深受希腊古典哲学思想和辩证方法的影响,他们尤其崇尚亚里士多德主义,在阿拉伯哲学中理性主义更为强烈,主张以理性主义的观点判断信仰。在这个时期,出身于意大利贵族家庭的安瑟姆(Anselm von Canterbury,1033—1109)远赴诺曼底的贝克修道院(Abtei Le Bec)求学,此后他担任了该修道院学校的校长、修道院的院长,并被任命为英国教会的核心坎特伯雷的大主教。安瑟姆在贝克修道院潜心研究希腊古典哲学的方法论,以此阐释基督教的教义,与此同时他还在贝克修道院创立了一种新的神学教育体系,18世纪晚期,西欧学者们把这种哲学和神学的结合称之为“经院哲学”(Scholastik),安瑟姆也被冠以“经院哲学之父”的美誉。
早期的经院哲学家们(Scholastiker)并没有完全止步于翻译古典文献,而是给予这些古典文献很多的注释和评论,因为不同视角的注释以及就某些观点的争论,在经院哲学中形成各种不同的学派。经院哲学家们对神学和古典哲学的讨论唤醒了沉闷的西欧社会,历史学家们把这种文化现象称为文艺复兴。在这次文艺复兴中,“罗马法的复兴是所有罗马文化复兴的核心部分”。在论证教皇和皇帝谁有权利掌握基督教世界最高权力的过程中,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著作以及东罗马帝国的法典,作为古典文献的一个重要部分自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最先把经院哲学中的修辞学与法学联系在一起的是意大利巴吉奥的安瑟姆(Anselmo da Baggio,1010或1015—1073),1061年他被枢机主教团推选为教皇,即亚历山大二世。11世纪末期,在意大利阿玛尔非城一所修道院的图书馆里发现了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Ⅰ.,482—565,527—565年在位)于529—534年组织编纂的法律文献和文件的手抄本。1046—1048年期间,安瑟姆在撰文谴责教士的不道德行为时,以古典“自由七艺”(artesliberales)的修辞学方法阐述有关涉及法律的问题,从而推动了对所发现的罗马法律文献的注释。经院哲学的法学家把注释法学家的简单方法发展成一种高度复杂的以形式逻辑和经院哲学为基础的方法。在这同一历史时期,意大利其他地区,例如拉文纳、帕维亚等地的经院哲学家们也十分注重有关教会和修道院的法律文献中的修辞。西方法律史学家们一般认为,这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科学最初的形态,称之为“注释法学派”(Glossatoren)。注释法学派最著名的代表是博洛尼亚的伊尔内留斯(Irnerius,1050—1130)。
关于伊尔内留斯的生平没有很多的文字记载,他是博洛尼亚主教学堂中教授自由七艺的教师。11世纪末期,查士丁尼组织编撰的法律文献《学说汇纂》的手抄本在博洛尼亚地区出现后,激起了他对这个手抄本的极大兴趣,力图把其中的文字解释得准确,为此他不仅考查拉丁文的字面意思,而且还参照其他法律文献分析手抄本中拉丁词汇的含义,同时他还在教学中结合对法律文献的分析讲授自由七艺。伊尔内留斯对罗马法的注释和讲授为他赢得极大的声誉,尽管他不是注释法学派的第一人,而且也不是出于纯粹的科学兴趣开始讲授法律的人,但是他在罗马法研究方面的贡献却是无人能比拟的。从1100年起,伊尔内留斯开始在博洛尼亚讲授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的精髓《学说汇纂》,通过对汇纂中词语的解释、注解、参阅等方法,处理文中前后存在的矛盾,这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理论构建的开始。西欧各地对罗马法有极大兴趣的人们,其中包括教士、律师等都慕名而来,汇集在博洛尼亚,聆听伊尔内留斯以及其他的注释法学家们讲解罗马法的文献,逐渐形成较为系统的法律课程,培养了一大批注释法学家。伊尔内留斯对罗马法知识的了解使他受到托斯卡纳的女伯爵玛蒂尔德的青睐,聘任他为处理外交和法律事务的顾问。当玛蒂尔德成为教皇的忠诚支持者之后,伊尔内留斯于1116年改换门庭,成为海因里希五世皇帝的宫廷顾问,直到他1130年辞世。
12世纪初,不仅仅是君王和教会进行斗争的时代,同时也是社会中新的政治势力形成和发展的时代,是各种各样的政治势力相互支持,相互结盟,相互争斗的历史时期。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君权与教权之间的争斗不是使博洛尼亚成为罗马法研究中心的唯一原因。城市的复兴、商业的发展使得地方性的习惯法不再适应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各种社会关系,城市的复兴培育了市民阶层,商业和手工业的活跃提升了市民的社会地位,货币价值的增长增强了市民的政治影响力,使之成为一股越来越不容忽视的政治势力,打破了原有的贵族、教会和君权三足鼎立的政治局面,君权、教会、贵族以及市民之间的政治关系发生了多层面的演变:贵族与王权、贵族与教会、市民与王权、市民与贵族、农奴与封建主等等,都发生很大的变化。政治关系的演变导致在采邑制基础上结成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松动,取而代之的是越来越多的因利益需要而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的契约关系。契约关系需要一种强有力的集权给予保护,而这个时期在“君权神授”的神学政治理论上确立的王权已经不再适合社会各个方面的演变,因为“神授”的君王必定要受到教会的制约,卡诺沙事件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寻找新的政治理论无疑是德意志皇帝在政教之争中迫切需要的。1158年,德意志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在意大利境内隆卡利亚召开帝国会议,邀请伊尔内留斯的四位高徒布尔加鲁斯(Bulgarus,?—?)、马尔提努斯(Martinus,?—?)、雨果(Hugo,?—?)和雅克布斯(Jacobus,?—?)参加,承认他们在注释罗马法方面所作的成就和贡献,令他们继续对罗马法进行注释和教学,弗里德里希一世还重申了1155年为保护那些在博洛尼亚追求学问的学习者和教学者颁布的敕令《完全居住法》(Au the ntica habita)。在这个敕令中,德意志皇帝授予求学者和教学者在该城市居住和自由活动的权利,免除他们受城市法官司法审判的豁免权。法令中规定,求学者“可以平安地到学习的地方并安全地居住在那里”,皇帝的司法权“保护他们免受任何伤害”。法令中要求城市为其提供合适的房屋,不得随意提高提供房屋的租金。法令中命令:“如果有人由于商业方面的问题要对学生起诉,学生可以享有选择的权利;可以传唤起诉者到教授面前,也可以传唤到本市的主教面前,我们已经给了教授和主教对于这类事件的审判权。”
罗马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一种统治技艺,其中包涵着政治思想的理论,而且是世俗的政治思想理论。罗马法中传递了法律与皇帝权威的关系,即查士丁尼强调的:皇帝的权威需要通过法律来增强,这为德意志皇帝消除“君权神授”理论附加在其身上的制约提供了最有利的武器,这是其保护并且支持博洛尼亚的注释法学家研究罗马法的根本原因。在罗马法的统治技艺中还包涵着“平等”的观念,所谓的“平等”是指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的统治者如何利用法律这个技艺平衡社会;与此同时,被统治的社会阶层也在充分地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就是平衡。如同美国学者乌尔曼所强调的,在罗马法中表明了这样的观点:“皇帝是法律的制定者(law-giver),臣民是法律的接受者。法律被设想为是皇帝的让步(principleof concession)。”他强调:“如同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向上帝要求什么一样,臣民们也同样没有权利要求制定特别的法律,法典说明了这点:统治者的意愿承认法律向臣民让步。”正是这些新发生和新发展的政治关系把德意志皇权与博洛尼亚的注释法学家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前者给予后者极大的保护,后者为前者提供所需要的理论。
逐渐聚集的学者和学生们使博洛尼亚人口剧增,12世纪中期约有万余求学者在博洛尼亚学习,给这个城市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市民与外来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为求自保,外来者按照出生地(natio)结成了社团(universita)。自1155年以后,德意志的几任皇帝先后给予博洛尼亚的学者们一系列特许权。弗里德里希二世在罗马接受皇帝加冕礼的当天(1220年11月22日)就给予博洛尼亚的法学家们特许权和司法豁免权,保证他们在那里继续进行罗马法的研究,使这里成为中世纪学习和研究法学的中心。可以这样说,正是在德意志皇帝们的支持下,聚集在博洛尼亚研究罗马法的学者们组建了西欧中世纪最初的大学(Universitt)——博洛尼亚大学。1224年,弗里德里希二世还在西西里王国的那不勒斯建立了一所大学,使之成为培育支持皇室政治力量的教育中心。
12世纪经院哲学的大本营在法国的巴黎大学。巴黎大学的彼得·阿贝拉尔(Petrus Abaelardus,1079—1142)在辩证法方面卓越的声望吸引了西欧各地的求学者前往,其中当然不乏德意志的教会学者和青年求学者。在巴黎大学与阿贝拉尔就神学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辩的是巴黎圣维克多修道院的雨果(Hugo von Sankt Victor,1097—1141)。雨果出生于今天比利时的伊珀尔,在萨克森地区的哈默斯莱本接受过神学教育并在那里接受了教职。约1115年,他进入巴黎圣维克多修道院的学校,学业有成后留在那里教学,1133年担任校长。雨果是被誉为“无冕教皇”克莱尔沃的贝纳尔的追随者,贝纳尔是西多派修道院(Zisterzienser)的创建者之一,他摒弃克吕尼派修道院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富丽堂皇的教堂建筑风格,强调修道士的纯洁和隐修,通过个人虔诚的宗教体验感悟上帝的存在。贝纳尔被看做是中世纪基督教神秘主义的创始人之一。雨果把经院哲学的方法论与神秘主义的体验协调在一起,在他的努力下圣维克多修道院的学校成为基督教神秘主义神学的中心。
12世纪文艺复兴期间,虽然在德意志尚没有形成类似博洛尼亚、巴黎这样的学术研究的中心,也还没有建立中世纪的大学,但是班贝格的大教堂学校、希尔德斯海姆的大教堂学校以及康斯坦茨大教堂学校都在那个时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受到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的影响,社会文化的多元性也逐步地呈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