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卸油系统范围应包括自卸油栈台或码头、集油槽或总管、零位油罐、卸油泵,直至油罐之间的设备、管道和附件。
3.3.2 卸油栈台、码头、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火车输油应设卸油栈台。卸油铁道线宜做成整体式道床,且直而平,不允许有坡度,两侧设浅沟。栈台上宜设活动钢梯。卸油栈台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单机容量在125MW以下的燃煤电厂,卸油栈台的长度可按1节~2节油槽车设计,并应符合铁路部门的调车要求。对单机容量在125MW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卸油栈台的长度宜按4节~10节油槽车设计,油槽车进厂到卸油完毕的时间可按6h~12h确定。卸油栈台可单侧布置卸油线,栈台宽度不应低于1.2m;
2)对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卸油栈台的长度可按12节~24节油槽车设计,油槽车进厂到卸油完毕的时间可按6h~12h;
3)对燃油电厂,卸油栈台的长度宜按24节油槽车或整列车的一半长度设计,可双侧布置卸油线,栈台宽度不低于1.5m。
2 对于油轮输油应设卸油码头。当卸油码头和煤码头共用时,卸油和卸煤应分区作业。
3 对于汽车运油应设汽车卸油平台。汽车进出应快捷方便,场地大小应满足倒车要求,地面应设坡度。卸油平台周围不应有妨碍倒车的管道和其他设施。
4 卸油栈台、码头、平台的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照明灯应采用防爆型的。
3.3.3 卸油方式宜采用下卸方式,也可采用上卸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运输卸油时,对重质油品宜采用下卸方式,对轻质油品宜采用鹤管上卸或下卸方式。当采用下卸时宜在栈台的端头设置一组上卸鹤管;
2 油轮运输卸油时,应根据油轮上卸油泵的出力、扬程、油品黏度和油罐的距离及高程,经计算确定是否设置码头卸油泵或卸油接力泵。对于大中型油轮卸油,码头宜装设输油臂,臂端宜设置快速接头与油轮的输油管相接;
3 汽车运输卸油时,宜采用下卸方式。卸油接口不宜少于3个,并宜用软管和快速接头与汽车连接。
3.3.4 当燃油系统采用带有抽真空辅助系统的强力抽卸方式时,应保证卸油管道系统严密,减少法兰连接。
3.3.5 卸油栈台上的设备、阀门及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油罐车的通行。卸油鹤管的起落、转动应灵活,密封应良好。上部卸油鹤管应采用铠装橡胶软管,并接导静电铜丝。
3.3.6 油车、油船来油需加热卸油时,应有控制油品温升的措施,加热后的燃油温度应满足卸油流动性的要求,并应低于油品闪点10℃以上。加热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3.3.7 对于重油或渣油,卸油栈台上的卸油管道应设蒸汽伴热管道。
3.3.8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应采用密闭方式,并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3.3.9 卸油管道上宜装设燃油计量装置和油质分析取样管。
3.3.10 卸油管道吸入口端应设关断阀和止回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