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润滑油系统和润滑油处理系统事故放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燃煤电厂,润滑油系统和润滑油处理系统事故放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2 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润滑油系统和润滑油处理系统事故放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的有关规定;
3 核电厂常规岛的润滑油系统和润滑油处理系统事故放油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的有关规定。
4.5.2 事故放油管径应根据允许放油时间和放油距离进行计算,保证汽轮机转子在惰走时的润滑油用油。放油管道布置应短而直,且设有坡度,满足放油要求。
4.5.3 事故放油管道上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m,并应有两条以上通道可到达操作手轮,操作手轮不得上锁,应设玻璃保护罩,并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
4.5.4 事故放油管道的阀门后宜设检漏点。
4.5.5 事故放油管道应设置坡度,管道应坡向放油口,事故放油管道坡度不宜小于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