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发电厂油罐的数量和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燃煤电厂,锅炉点火和助燃油罐数量和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2 对于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其油罐的数量和容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的有关规定;
3 对于燃油电厂,其油罐的数量和容量应根据燃油耗量、燃油品质、燃油来源及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1.9条的规定。重油储罐数量不宜小于3个。
3.5.2 油罐应采用钢质罐,油罐类型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3.5.3 油罐的设计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的有关规定。
3.5.4 油罐的设计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的有关规定。
3.5.5 油罐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油罐的设计温度、油品腐蚀特性、材料的使用部位、材料的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等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所有钢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油罐宜采用镇静钢制作。对所选用钢材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技术文件或图纸中注明;
3 当选用国外钢材时,国外钢材的化学成分指标及力学性能应优于国内同类产品,并应符合国外相应钢制焊接油罐规范的规定。
3.5.6 油罐设计厚度应考虑罐内介质的腐蚀作用以及周围环境腐蚀的影响。油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的有关规定。
3.5.7 油罐的顶部应装设呼吸阀或透气孔。储存轻柴油、原油的油罐应装呼吸阀;储存重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的油罐应装透气孔和阻火器。呼吸阀应保持灵活好用,阻火器的铜丝网应保持清洁畅通。当有多座油罐时,宜设置燃油倒罐措施。
3.5.8 油罐附件的设计应满足燃油系统运行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加热器宜考虑热态膨胀;
2 油位测量装置,油位计的浮标与绳子接触的部位宜采用铜材制作;
3 低位布置的回油管宜引至罐体中心并上扬。
3.5.9 燃油的加热方式应根据油品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可采用罐内置表面加热器或罐外置表面加热器。对重油加热,应选用罐外置表面加热器,并同时在罐内设全面加热器或在油罐内出油管处设局部加热器。对柴油,当需要加热时,宜设置罐内置表面加热器。
3.5.10 罐外置加热器宜露天布置。重油加热器宜设两台100%容量的加热器,其中一台备用。
3.5.11 燃油加热器的面积应通过计算确定。加热后油罐内燃油应有控制油品温度上升的措施,加热后的油罐内燃油温度应低于油品闪点10℃以上,且不应超过90℃。加热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3.5.12 油罐的出油接口法兰应高于罐底300mm~400mm。油罐底部应设排水、排污油管接口。油罐的进口管道宜从油罐的下部进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3.5.13 地面和半地下油罐(组)周围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油罐;
2 油罐组所设防火堤应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应闭合;
3 防火堤内的排水沟穿越防火堤时应采用管道连接,并且该管道在堤外应设置隔离阀和阻火措施。
3.5.14 油罐基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GB 50341的有关规定。
3.5.15 在南方或高温地区,金属油罐应设置油罐降温和冷却燃油的措施。对重油油罐应设置冷却燃油的措施。回油管道上宜设置燃油冷却器控制回油温度。
3.5.16 油罐、油罐区和油泵房的消防设施应满足《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等国家现行消防、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
3.5.17 核电厂常规部分油罐区应单独布置,油罐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常规岛设计防火规范》GB 5074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