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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原则

1-43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图1-36)是人们在保险业务的长期经营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东西,是保险合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图1-36 保险的六大基本原则

1-44 什么是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图1-37)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图1-37 保险的诚信原则

1-45 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图1-38)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失去对标的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将失效。比如,一行人将路边停放的汽车投保,由于他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这位行人对自己拥有的汽车投保,则保险合同有效,但当车辆转让他人后,由于他对该车辆失去了利益,所以合同也会随之失效,如果此时车辆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便不会对其进行赔偿。保险法规要求,对此种情况,需要办理合同的变更手续,以维持合同的继续有效。

图1-38 保险利益原则

1-46 保险利益要符合哪些条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益并非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即符合法律要求,为法律承认和受法律保护。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标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没有保险利益。例如,小偷对盗窃赃物的利益便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图1-39),即可以用货币估算其价值。保险实质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如果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的多少,也就无法实现对损失的补偿。比如,亲人的照片、情人的书信,虽然所有人对其拥有利益甚至是重大利益,但由于该利益无法用金钱计算,所以不能构成保险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利益,包括已经确定的利益和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为现有利益,如车主对投保汽车的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为预期利益,如农民对投保的农产品的收成利益。现有利益比较容易确定,预期利益容易引起争议。

图1-39 保险利益是经济利益

1-47 什么是保险原则中的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如图1-40所示,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业务中,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判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起事故的理赔都必须坚持近因原则,所以对事故的近因判定非常关键。

图1-40 保险原则中的近因原则

1-48 怎样通过近因原则判定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

在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原因唯一,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这一原因符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赔偿事故损失;否则,保险人不应赔偿事故损失。例如,一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若因雹灾导致车辆受损,则雹灾为近因,且雹灾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负责赔偿车辆损失;若因地震导致车辆受损(图1-41),则地震为近因,而地震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车辆损失。

图1-41 地震导致车辆受损

1-49 怎样通过近因原则判定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

在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为近因。若这些原因均符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赔偿事故损失;若这些原因均不符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应赔偿事故损失;若这些原因中既有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也有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且损失比例划分清楚,则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而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果损失比例难以划分清楚,则保险人不予赔偿或保险双方协商后按比例赔偿。例如,意外事故中对死亡人员“伤病比”的讨论,单纯的“伤”不会产生死亡结果,单纯的“病”也不会产生死亡结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人的死亡,所以,此时应确定两种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起作用比例。

1-50 怎样通过近因原则判定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

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要分析前因与后因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前因为事故损失的近因。此时,只需要判断最先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可。若无因果关系,只是时间有先后,则后因为事故近因。若后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赔偿责任。如保险车辆暴雨中行驶时熄火,强行起动后导致发动机受损的案例,用近因原则分析可知:发动机受损的过程是“暴雨——强行起动——发动机受损”,有暴雨的前因,有强行起动的后因,但后因与前因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该起事故的近因是强行起动发动机。

1-51 怎样通过近因原则判定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

有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在一连串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若它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52 保险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什么?

如图1-42所示,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给予被保险人一定的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通过保险补偿,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影响生产或生活的稳定。

图1-42 损失补偿原则的适用范围

1-53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各是怎样的?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方式有现金给付、重置和维修三种。

(1)现金给付 现金给付(图1-43 )是财产保险的最常见的损失补偿方式,它简单方便,结案迅速,深受欢迎,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人身伤害的赔偿。

(2)重置 重置是指保险人重新购置与保险标的相同或相似的物品给予被保险人作为补偿,如汽车玻璃破碎的赔偿。

(3)维修 维修是指当保险标的受损时,保险人采用维修的办法,将保险标的的性能恢复到未受损时的状况,如车辆损失的赔偿。

图1-43 保险损失赔偿的现金给付

1-54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是怎样的?

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

1)以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损失时的市价。

2)以保险金额为限,即保险赔偿金额不得高于保险金额。

3)以保险利益为限,即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例如,某房屋价值50万元,房主投保了半年的火灾保险,保额50万元。由于市场波动,1个月后该房市价变为40万元,如果此时发生火灾,房屋全损,那房主可从保险公司获得40万元的赔偿,这是以实际损失为限。2个月后该房市价又变为60万元,如果此时发生火灾,房屋全损,那房主可从保险公司获得50万元的赔偿,这是以保险金额为限。9个月后该房市价又变为50万元,此时,房主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并以房屋做抵押,银行为安全起见,将该房屋投了为期1年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如果刚买了保险后发生火灾,房屋全损,那银行可从保险公司获得30万元的赔偿,这是以保险利益为限。可见,保险的补偿以保险金额、实际损失、保险利益中最小的一个为赔偿限度。

1-55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中的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图1-44)是指保险人依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其中,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为权利代位,又称代位追偿;依法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为物上代位,所以代位原则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部分。

图1-44 代位追偿原则

1-56 什么是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图1-45)产生代位追偿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必须在赔偿保险金后,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如保险人在支付了15000元的保险赔款后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偿,追偿款为20000元,则将多余的5000元退还给被保险人。

图1-45 权利代位

1-57 什么是物上代位?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物上代位实际上是一种物权的转移,当保险人在处理标的物时,若得到的利益超过赔偿的金额,应属保险人所有。

1-58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另一派生原则。分摊原则(图1-46)适用于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是允许的,但不允许重复赔款,几个保险人只能按一定原则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不当利益,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图1-46 损失补偿原则的分摊原则

1-59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有几种?各是什么?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款的方式有三种: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其中,比例责任分摊应用最多。

比例责任分摊是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除以各个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得出每个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即:

赔款=损失金额× 各保险人保险金额总和

限额责任分摊是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由各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即:

赔款=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分摊是根据多个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由先出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超出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如果仍有超出部分,即依次由第三个、第四个保险人负责赔偿。因这种分摊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则,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例如,某人将一批财产先后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6万元和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损失5万元,A、B两家保险公司应分别赔付多少?

按比例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 = 5×6 ÷(6 + 4)万元 = 3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 = 5×4 ÷(6 + 4)万元 = 2万元

按限额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 = 5×5 ÷(5 + 4)万元 = 25/9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 = 5×4 ÷(5 + 4)万元 = 20/9万元

按顺序责任分摊:

A保险公司的赔偿额 = 5万元

B保险公司的赔偿额 = 0元

1-60 机动车辆的三种价值是什么?

(1)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图1-47)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通俗地讲,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实际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一般按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用于不定值保险中)。

(2)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费的依据。

(3)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实际值多少钱。车辆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图1-47 保险价值

1-61 什么是绝对免赔额?

绝对免赔额(图1-48)是在保单中约定一个数额,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必须超过这个数额时,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其超过部分,而这个数额以下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车损险中有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供投保人选择。

图1-48 绝对免赔额

1-62 什么是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表1-1)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损失与全部损失的百分比,即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损失百分比。

表1-1 绝对免赔率

1-63 什么是相对免赔额?

相对免赔额指保险双方约定一个数额,保险标的的每次损失只要达到这个数额,保险人不作任何扣除而全部予以赔偿;如果损失没有达到这个数额,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64 什么是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取得因约定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权利,而缴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费的计算较为严格和复杂,因此,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可以由买卖双方就价格进行协商,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决定的,投保人接受就订立合同,如不接受则不订立合同。

1-65 什么是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的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是计算保费的依据,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其公式为:保险费率=保险费/保险金额。

2011年10月,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初稿在网站上公布,接受来自专家、媒体、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据此对《通知》进行了修订。该《通知》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原则、执行要求以及监管要求三方面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改革进行了规定。 ktWsw5zHGEi+Wk4JZHjU2szcNT40uta96WZM1Un9ScotqtaZk1mD+3szDkjLqx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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