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根据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和关系人两类。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表现为因保险标的完好无损而使其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坏而使其蒙受经济损失(图1-26)。
图1-26 交通事故蒙受经济损失
保险合同内容(图1-27)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用条款的方式写在保险合同中,它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当保险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分为基本内容和约定内容。
基本内容是《保险法》规定必须列明的、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当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不能完全表达当事人双方的意愿时,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这些称为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
图1-27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图1-28):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图1-28 保险合同的事项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图1-29)。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要约阶段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承诺阶段是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实务中,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所以投保人的要约为书面要约形式,即填写投保单,而保险人接到投保单,经审核没有异议后签字盖章,并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图1-29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如图1-30所示,一般的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往往约定在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生效。同时,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实行“次日零点起保”。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往往不一致。保险合同即使已经订立,但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图1-30 保险的生效时间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有随时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可在合同生效前解除,也可在合同生效后解除。合同生效前解除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合同生效后解除的,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但有特殊规定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不得解除的,比如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图1-31)等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允许解除,强制险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解除等。
图1-31 运输工具航程合同不能解除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但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时,保险人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消灭保险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常见的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当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图1-32)。
2)保险合同因保险期限到期而终止,又称自然终止,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合同规定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后使合同终止,即保险合同因义务履行而终止。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人赔偿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行使终止权使合同效力终止。
5)因非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图1-32 保险合同的终止
1)直接原因不同。解除的直接原因是一方意思的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而终止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合同到期、合同履行完毕或保险标的灭失等(图1-33)。
图1-33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2)履行程度不同。解除通常是合同未到期,也未履行完毕,而是将正在生效的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而终止通常是合同到期、合同履行完毕。
3)法律后果不同。解除是提前解除合同,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而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在保险实践中,保险双方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对保险合同往往有不同的理解,经常引发保险纠纷,此时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作为准绳,正确解释合同的含义,并使双方均认同。解释保险合同的常用原则有:文义解释(图1-34)、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尊重保险惯例的解释。
图1-34 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当保险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产生异议,又无法达成妥协时,即产生了保险合同的争议。其处理方法通常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
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合法的基础上自行解决争议(图1-35)。该处理方式双方气氛友好、处理事情的灵活性大并能节省仲裁或诉讼的费用。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把保险合同的纠纷诉诸有关仲裁机关做出判断或裁决。该处理方式费用较诉讼低,且不公开进行,不至于损害双方的利益。
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并做出判决。该处理方式是司法活动,司法判决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图1-35 保险合同争议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