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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学直考

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一、自学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自学人员应当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条件,按规定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后,方可学习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

温馨提示

目前自学直考仅限于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而且在科目一考试合格之后,在进行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训练之前,要办理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二、随车指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没有吸食毒品记录,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没有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

温馨提示

能够在自己的亲戚朋友中选一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陪自己练车是最好不过的。如果不具备这种条件,选一位品行好、技术过硬的师傅是非常重要的。

三、自学用车应具备的条件

自学用车应为非营运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在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并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完成加装后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自学用车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

温馨提示

有些地区除了要求自学用车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之外,还要求自学用车要加装辅助喇叭。

四、自学直考流程

自学直考关系到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等多个方面,涉及的环节比较多,程序相对复杂,自学直考的流程如图1-17所示。

图1-17 自学直考流程

自学人员持有关材料到车管所窗口报名,接受车管所的资格审核。自学人员资格审核合格的,可在网上注册。注册成功之后,进行科目一的学习,在网上预约科目一考试。自学人员科目一考试合格之后,应当与随车指导人员一同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级车辆管理所领取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领取时,应当提交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驾驶证、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凭证、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自学用车。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免费发放学习驾驶证明和学车专用标识。

温馨提示

自学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行打印或者下载学习驾驶证明。

五、学车专用标识相关规定

1. 学车专用标识的签注

如图1-18所示,学车专用标识签注有自学人员、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有关信息。学车专用标识只允许签注一名自学人员、一名随车指导人员、一辆自学用车。每名随车指导人员、每辆自学用车不得同时签注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学车专用标识。已经签注过的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需要培训另一名自学人员的,自上次签注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重新领取学车专用标识。

图1-18 学车专用标识

2. 学车专用标识的变更

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需要变更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重新领取。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的,新的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同时到场,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变更自学用车的,应当交验自学用车,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符合条件的,车辆管理所重新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自学人员学习驾驶中,学车专用标识遗失、损毁的,应当向原学车专用标识发放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

3. 学车专用标识的注销

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所有人提出停止自学申请,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或者自学用车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应当公告作废。

六、自学用车的道路驾驶训练

1. 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训练

自学人员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应当携带学习驾驶证明,在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正在学习驾驶的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自学用车暂不用于学习驾驶而上道路行驶时,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温馨提示

学车专用标识是自学人员训练用车的标志,当车身前后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时候,表示自学人员在进行驾驶训练,此时自学用车不得搭载与训练无关的人员。自学用车在非训练时间由有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时候,应当去除学车专用标识。

2. 自学用车的禁行路线和禁行时间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学校和医院周边道路不得作为学习驾驶路线。0时至5时、道路交通高峰时段不得作为学习驾驶时间。

温馨提示

自学用车的具体禁行时间,各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可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

3. 随车指导人员的职责

随车指导人员应当参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内容和学时要求,指导自学人员学习,真实记录学习过程,监督自学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通行规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

温馨提示

自学用车应该是专车专用,随车指导人员不得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一些不正规的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存在重复收费的情况,正常训练的时间内每辆教练车安排的学员过多,一天下来每个学员在车上训练的时间非常短,学员只好到按照钟点收费的包车上出高价练车,自学用车是不允许从事类似这种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

七、法律责任

1. 随车指导人员未尽到责任的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时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随车指导人员予以处罚。

温馨提示

随车指导人员要为自学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2. 违反自学用车驾驶资格规定的

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等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属于将机动车交由自学人员驾驶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 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

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学车专用标识。

4. 自学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

自学人员在具备资格的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符合规定的自学用车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自学人员在无具备资格人员随车指导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5. 自学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

自学人员在不通行社会车辆、不属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学习驾驶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y902/Le1xjEhjZ6wQL8QknMFg2V8Cn2rXwsERk3iP60pClTG15RW7Viug1ZR7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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