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的理论发展对于其现实实践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民营银行发起设立进程的加速,民营银行的概念定义也成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众多金融学者、银行业实践者及监管者,从多角度、多方面论述和探讨了民营银行的理论内涵。
在传统意义上,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公司国籍的不同、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等标准进行有效划分。从性质上来讲,民营银行应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概念范畴明显远远大于民营银行。所以,仅仅从公司类型的传统划分出发,还不能比较清楚地阐述民营银行的概念。
更进一步讲,民营银行的概念并不存在于西方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概念之下并没有专门对是否为“民营”做出专门的类别划分。深究“民营”这一用语,也可以发现,该词语只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甚为普遍,在西方并没有直接对应、准确描述的用语。例如nongovernmental business意为非政府企业、private-owned business意为私有企业等。在概念范围上要么偏向于更宽泛或更狭窄,要么与“民营”相比有重合却又有超出。综上可见,民营银行的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银行概念和组织形式,需要放在我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中加以阐述和理解。
在金融领域,民营银行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民营”这一概念在我国由来已久,如“民营经济”、“民营企业”。要厘清民营银行的概念范畴,关键在于抓住“民营”的定义标准。这一点,我们需要从把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这两个概念开始。
现在,我们所使用的“民营”这个概念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如“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只有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两种经济,只有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两种企业。所谓国营,是指全部由国家投资形成的经济或企业。所谓集体经济或企业则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例如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等出资建立的经济或企业。概念提出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二为一的。
改革开放以后,许多传统的经济概念都不断变革和发展。1984年,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这是企业经营管理理论中的一个重大突破。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国营”的概念逐渐被“国有”所取代。国有企业在经营方式上既可以采取国营,也可以采取民营或承包经营(包括集体承包经营和个人承包经营)。“民营”这一概念也就应运而生了。
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非国有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企业就逐渐被统称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同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也不断改革,大量混合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断涌现,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概念也不能够一概而论地归类了,进一步产生了诸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等差别概念。
通过经济改革实践,人们的思想观念有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变化,同样与发展改革步伐相适应,经济理论、经济概念也经历了一个与时俱进的变化过程。在改革的过程中,民营经济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其本质就是要回到市场经济的本原: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方式本来就应该是民营的。至此,民众逐渐形成了对目前“民营”概念的基本理解。
“民营经济”这个提法经历了数十年的推广和应用,被社会所广泛认可、接受,从“民营经济”中对“民营”的概念进行把握,能得到普遍认可的、共识性的答案。不过,也是因为数十年来,民营经济的称谓经历了历史和社会条件变化,关于“民营经济”的概念在现阶段仍然争议较大。下面,我们从概念的不同层次及其内涵出发进行探讨。
我们大致可以将“民营”概念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将民营经济定义为非公有制,即民营经济专指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这是目前流行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范畴;第二层次,将民营经济定义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的统称,在这个概念层次,民营企业包括全社会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企业;第三层次,即相对国营而言,民营经济即除了国营经济以外的经济,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非国有控股企业、三资企业等。
关于“民营”的理解也有几点较广泛接受的内涵。第一,民营不等同于某个所有制概念,民营强调的是经营而不是所有。它的含义是以民间人士、民间组织、民间机构经营的经济。第二,民营是相对于国有、国营来说的。因此,凡不是国有、国营的都是民营。“民营”概念既涉及资产所有,又涉及经营方式。但民营不与公有相斥,民营完全可以是公有,是社会所有。第三,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经济中除了私有或私人经营的经济外,还应包括非国有、国营的公有制经济,如合作社经济、集体经济等。这就是说,“民营”包括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正如“民营”概念存在争议,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于“民营银行”的概念仍然存在一些分歧。民营银行是相对于国有银行提出的概念,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取得巨大发展,民营资本要求进入银行业才产生的概念,属于经济发展的产物。
自1993年樊纲教授提出应该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以后,民营银行才开始在学术界大量讨论。2000年,徐滇庆教授领衔大批金融学者在西安成立长城金融研究所,从此学术界正式积极开展民营银行的理论讨论。但至今,民营银行的概念还是没有完全得到统一和明确。
综合来看,国内学术界影响范围比较广的理论包括三类,分别是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第一类,产权结构论强调民营银行必须由民营资本控制,认为由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第二类,资产结构论强调民营银行为民营企业服务,认为民营银行主要是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且是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第三类,治理结构论则强调民营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认为民营银行应该建立现代化的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采用市场化的经营运作和科学的管理机制。
大多数学者赞成第一类观点,认为民营银行必须由民营资本控股,绝大多数股份必须由民营企业控制,国有资本可以拥有少数股份,且国有股份占比在5%以下为宜。但仅仅强调产权结构主要由民营资本构成是远远不够的,银行的运行还需要科学合理的经营机制及监管机制等条件,特别是在风险较高的银行业。但是,资产所有的角度并不能保证“民营”,因为在现代的公司治理模式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已经实现了分离。对于第二类观点,只有较少的学者赞成,如果单从市场定位角度来界定民营银行,这个观点概括得过于片面,因为为民营企业服务只是众多民营银行的特征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家银行选择怎样的市场定位,应该由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在市场规则下自己选择。目前提倡民营银行针对特定企业、群体开展特色金融业务,这并不是从定义的角度强制决定的。民营银行通过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疏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等,将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第三类观点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少学者也予以赞同。在产权与经营权可分离的情况下,民营银行的实质应该放在实现民营经营上,在民营银行中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经营机制,对民营银行公司内部治理提出要求。但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不能将实行市场化运营机制的国有控股银行也归类为民营银行,这显然不合理。
民营银行应该进行综合定义,并抓住民营银行的本质,而不是强调单一的特征。本书提出一个定义: 民营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建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民营 资本参与投资、控股,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独立自主进行市场化运营,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民营银行由民营资金控股,在公司经营上更加市场化,在公司治理中更加科学并更容易产生民营企业风格的灵活激励机制,这共同构成了民营银行在制度上不同于其他商业银行的特征。
民营银行具有清晰的产权结构,清晰的产权制度是民营银行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民营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财政部、社保基金、中央汇金公司或央企、国企)直接控股并为第一股东的产权形式,国家作为抽象的、非人化的所有者,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银行产权关系模糊、产权主体缺位、权责利关系不对称。而民营银行是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金融机构,它的资本主要来自个人和民营企业,产权清晰,目标单一。清晰的产权制度能使企业管理做到“权责”统一,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优势,同时以盈利为单一的经营目标,这为民营银行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责任与盈亏的关系出发,国有银行的国家背景大股东,在事实上很可能无法积极行使所有权,进而不能积极地监督、约束经理层的经营运作。在现实中,政府往往担任了所有者的角色,就不可避免地将国有银行看作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严重影响到国有银行的自主经营。国有银行的绝大部分所有权属于全民,产生的盈利和亏损也属于全民,从而造成了产权的管理主体没有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此外,国有银行由国家投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国家政策工具的作用,履行了一定的政府的经济和政治职能。国有银行长期为国有企业输血,支持国有企业发展,造成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严重依赖。另外,国有银行的营业网点遍布城乡,也不都是从市场角度考量的,也带有一定的政治服务色彩。
民营银行则是产权清晰,银行产生的收益和亏损都由产权所有者取得和承担,直接影响到其实际利益,所以能做到积极监督经理层的管理运营。同时,民营银行非国有控股的产权结构避免了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使银行的盈利性目标不受政府的政策性目标的干扰,能够高效地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其运营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目标的单一化有利于经理层集中精力发展企业。
基于目前已经成熟的现代化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加之清晰的产权制度,将使得民营银行公司治理更加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科学的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股东出资并享有分享利润的权利,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负责选举、更换和监督董事及独立董事;由董事组成董事会,享有重大决策权,制定发展战略,负责任命经理层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监事会来防止董事会和经理层滥用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层负责银行的日常经营决策及日常管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国有银行高管由政府组织部门挑选,并需要政府任命,而不是由董事会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要来决定任命的。在工作中,这就使国有银行的行长很难不考虑政府的态度,国有银行的高层领导带有的政府背景将使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趋于弱化,政企很难分开。民营银行管理层和员工的人事任命则由其自身的需要,独立自主地进行任命和招聘,所以,民营银行能够发挥股份制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通过规范的治理,自主经营,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
民营银行带有风险自担、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特点,与之配套会形成更加科学、灵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在产权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信任关系,使双方形成约束信用。严格的效益观念和风险观念是这种基于信用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属性,将有效提升民营银行企业内部各类资源配置,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国有银行的盈亏则更多地由政府承担,制度僵化,在名义上采取多种激励手段,如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实际上真正对银行高管起作用的激励和约束手段是行政职务的升降,易于形成保持稳定、不求变革的整体发展风格,这严重削弱了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的作用。民营银行在这方面则很灵活,既可以是工资、奖金、福利等传统激励手段,还可以是股份、期权和越级提拔等方法,从而可以因人而异地促使管理者、员工积极努力工作,也可以适当减少工资和福利,甚至可以给予降职、开除等灵活多样的手段约束管理层,使民营银行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处在动态的互动中。
民营银行具有民营的特征,但归根结底属于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从商业银行的“三性”出发——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民营银行作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特征不可忽视。民营银行日常经营不受政府直接干涉,在管理方面显得更加独立,同时其具有更强的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力。此外,从目前来看,民营银行相比其他银行规模较小,在应对、面对金融风险时,民营银行相较于国有银行的生存威胁更大。所以,我们更加需要关注民营银行的风险特征,其中具体展开介绍以下三点特征。
民营银行存在的系统风险一般是指,在民营银行的组织体制下,在危机发生后,由于内部有机的联系,从而引发整个企业集团面临各种风险。对于国家经济而言,银行系统所存在的风险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它可以导致国家出现违约及经济萎靡不振乃至政局动荡。
系统风险的扩张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接触型扩张,一般是指风险依附于金融集团内部成员财务上的紧密关系和利益上的相互关系的扩张;另一种则是非接触型扩张,一般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银行客户对于金融集团里的各家银行等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并不明确,当其中一家机构出现经营不善致使亏损和挤兑等情况时,大部分客户对整体金融集团失去信心,进而引发更大挤兑等盲从经济现象出现,使整体金融市场呈现疲软和过于敏感状态。民营银行自身建立规模较小,成员之间关系较为紧密,且将风险分化的能力较弱,当出现经营不善等亏损情况时,极易引发大部分客户的挤兑,继而引发对我国经济整体的挤兑和威胁。
民营银行的信用风险一般是指交易一方由于不能履行相应的融资义务从而导致经济上的损失,造成另一方预期利益与实际利益发生较大偏离的风险。民营银行在我国初步得到设立和发展,财力和资信都未完全形成规模化效应,而我国还没有完全建立成熟的存款保险制度和信用担保制度等相应保障措施,较低的信用评级必然引发相应的信用风险。在信用方面所存在的风险和相关的缺失,将会对民营银行的信用积累并进行相应的经营和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而民营银行的特征之一是自负盈亏,在当今国有银行和外资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金融市场,刚刚起步靠自身实力具有足够的信用较难,需要国家一定程度上的政策倾斜,之后随着民营银行渐渐占据主导地位,再逐渐减少对民营银行的扶持。其扶持政策和步骤类似于对外资银行的战略性政策倾斜。
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一般是指为了达到民营银行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经济活动中做出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当行为。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是不可避免的,各方将会出现利益冲突或竞合等矛盾而复杂的情况。市场主体的行为引导理念是利润最大化,而这一点在民营银行上更加具有突出和明显的特色。民营银行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等有利于自身的因素,极易产生相应的道德风险。这些存在的风险是由于民营银行的自身特征所导致的,迫切需要我国建立防范道德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政策监管方面,民营银行自成立之后,便纳入商业银行的整体监管框架进行有效监管,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主管部门也将依照各银行的资本、规模、业务开展等情况分别进行政策引导、支持及监督管理,不因民营特征而区别对待。值得说明的是,除此以外,民营银行依然具有明显的政策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准入标准;二是政策引导民营银行差异化经营。当市场准入不规范时,民营银行追逐利润最大化更具有驱动力,极易出现投机倒把等市场存在的现象,产生道德风险的影响会较大,所以需要关注民营银行准入的政策特征。另外,引入民营银行将加快银行业竞争,加之民营银行初始运营规模较小,不论是从银行业整体健康发展角度,还是从扶持民营银行角度,都需要政策对民营银行的经营战略进行引导。
我国政府对于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政策方向是逐渐鼓励和加强支持的。在政策上调节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产业方面,最早颁布的较为正式的文件是《关于引进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指出,除了国家具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在允许并鼓励外资进入的相关市场领域,对于民营银行的进入,也同样持有允许和鼓励的态度。2002年,国务院发布《“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国家将逐步放宽非国有经济进入原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对外贸易领域和公用领域等。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我国对于民营资本的态度已经发生逐步的转变。一直到2005年,首份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得以明确促进发展的中央政府文件由国务院发布,即《关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市场准入方面,国家允许非公有制进入垄断行业甚至自然垄断行业,该文件体现出政府高度重视关于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等问题。此外,《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于2009年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进而上报到国务院,此次文件表示,我国民营资本可以明确进入金融业和保险业等5个垄断领域,对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标准予以一定程度的降低,在予以政策扶持的同时应给予经济手段的支持,对于核准的范围和审批的程序予以相应简化等,从而最终达到在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复苏状态。2010年,《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国务院颁布,对于民营资本进入市场的规定予以细化。
进入2013年以来,我国政府关于民营银行准入的政策力度明显加强,推进民营银行设立进入落实阶段。2013年9月,银监会发布《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2013年11月,银监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民营银行的设立办法基本框架落实。2014年3月,银监会确认5家民营银行作为试点。2014年12月,存款保险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为民营银行开立提供了保障。2014年12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工商注册工作并领取营业执照,微众银行官网正式上线。2015年1月,银监会架构12年来首次调整,设立城市银行监管部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增设普惠金融部监管互联网金融。2015年6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表示,目前已有40多家民营企业就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表示出较大的热情和兴趣,相关各方主要以表达意向为主。同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四项民营银行准入标准,包括资本标准、股东标准等。
从以上由国家积极实施的政策和相关支持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关于在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方面,政府的政策及配套支持经历了由不明确禁止到予以承认并加以高度重视再到鼓励和引导的态度转变的历程。截至目前,民营银行的几项主要的准入标准已经明确,同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商业银行监管配套制度的建立也对民营银行的设立提供了安全性上的有力支持。
差异化经营对民营银行未来发展和我国金融体系均具有重要意义。现有银行资产规模大、客户资源稳固、经营模式成熟,民营银行在传统领域竞争并不一定具备资金、客户等方面的优势,因此需要“另辟蹊径”。从宏观视角看,民营银行差异化战略也有望补足金融市场中的“盲点”。在政策方面,银监会等主管部门已经对民营银行的经营战略实施了差异化引导,从目前批准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来看,均满足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这一准入标准。
在银监会获准筹建的5家民营银行中,最受关注的是浙江网商银行,在总股本中,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前身是阿里巴巴电商)占股30%,股权最大。浙江网商银行的未来发展定位在互联网商业银行方面,致力于将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结合大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了解客户的意愿,设计金融产品,服务于小微客户、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据悉,浙江网商银行会坚持小存小贷的业务模式,主要提供20万元以下的存款产品和500万元以下的贷款产品。对于浙江网商银行而言,它最大的优势是互联网数据与积累的电商客户资源,网商银行的筹建会利用阿里小贷多年来在数据、风控、体验等环节所积累的经验和模式。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主发起人是腾讯、百业源和立业集团,腾讯是最大持股方。前海微众银行的定位也是服务于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也主张“小存小贷”模式。前海微众银行的最大优势是在腾讯积累的社交人脉方面,潜在的网络客户也比较多。
上海华瑞银行的主发起人是均瑶集团和美特斯邦威,它们都具有“民资+实业”背景。华瑞银行具有掌握客户资源、了解实体经济运作需求的独特优势。据悉,华瑞银行将充分发挥上海自贸区特色,形成面向自贸区的,涵盖“结算、投资、融资、交易”的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探索解决模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温州民商银行的定位依然是服务于当地的小微企业,将地下钱庄等民间借贷模式合法合规化,在相关政策指引下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的发展。
天津金城银行的定位也基本如此,服务于当地小微企业。
5家民营银行的定位基本都是服务于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更好地体现了“消费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理念,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从1952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金融业和银行业一直都是国有主导的。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我国的民营经济实力逐渐发展壮大起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民营银行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划分为4个阶段。
这一阶段是为了适应我国整体经济体制改革对我国银行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时期,主要表现为对中国人民银行垄断金融业的“大一统”银行体系的初步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单独行使信贷管理和发行货币的中央银行职能。1979年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中国银行也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专司外汇业务,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年,批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成立中国建设银行;1983年决定彻底剥离中国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于1984年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管中国人民银行最后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至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恢复和设立标志着我国以中央银行和国有专业银行为基础格局的双层银行体系的建成。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民营经济开始复苏进入再生时期,但是在民营经济的复苏阶段,民营经济的力量是非常薄弱的,对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的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
1984年以后,我国银行体系启动了实质性的改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银行体系改革的深入,民营经济实力逐渐壮大起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需要也逐渐增强。国家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态度发生了转变,政府促进银行业竞争和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意图显现,银行业的进入壁垒被初步打破。
1985年,农村信用社开始成立。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立的目的是为所在农村的农民服务。因此,当时的农村信用社有相当比例的民营资本和个人资本介入。
然而,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准入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成立农村信用社都是按照行政命令组建的,一开始就不是“自愿互助”的,经营上更不是“民主管理”的。农民参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意识低下,再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的极端不平衡,农村信用社亏损严重。到2002年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达到5 197亿元,不良贷款率为37.2%。
第一家城市信用社成立于1979年,经过1986—1988年和1992—1994年的快速发展,截至1995年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信用社5 279家,其中有相当比例的资本来自民营企业,存贷款余额分别占全国金融机构存贷款总额的7.0%和4.0%。当时城市信用社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
然而,由于当时准入机制不健全,准入壁垒设置较低,一哄而起地催生了一批先天状况不良的城市信用社,致使机构膨胀,出现“银行过度”现象。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5 000多家。缺乏现代化的经营机制和专业化的管理经验导致城市信用社亏损严重。1998—2002年,经过对城市信用社的整顿工作,其数量急剧下降。目前,通过清理、改组城市商业银行等手段,城市信用社已经全部退出历史舞台。
1995年开始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成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稳定地方经济。全盘接收原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也使其在产生之初就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历史最高不良贷款率达到34.32%。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状况逐渐好转,而且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都有民营企业参股,参股比例占到城市商业银行总股份的30%以上。在资本结构上发展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不仅保留了原本的民营资本,并且通过股份制改革进一步加大了民营资本比例,已有个别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例如,温州商业银行在完成第二次增资后,第一大股东为民营企业浙江东日,但持股比例不超过10%。目前,城市商业银行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的建立工作从1985年开始展开,1987年4月,招商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成立伊始,民营资本就在基本结构中占有一定比例。伴随着大部分股份制银行的上市,民营资本对银行业结构的渗透作用逐渐增强。1986年,国务院决定恢复和组建交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招商银行;1987年,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发起成立中信银行,是年成立深圳发展银行(现更名为平安银行);1988年,成立广东发展银行和福建兴业银行;1992年,国家批准成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光大集团发起成立中国光大银行,首钢总公司发起成立华夏银行;1995年,成立海南发展银行;1996年,成立我国第一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民营资本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出现,在我国的银行业发展中具有极大的意义。民间资本开始进入银行业及民营银行的诞生和发展,使得人们对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道路抱以更加乐观的期望。
在这一阶段,民营资本进入银行的现有途径包含以下4种:第一,参与农村信用社的建立和改制过程;第二,参与城市信用社的建立和改制过程;第三,参与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和上市股票交易;第四,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上市股票交易。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已经完全实现“国民待遇”,我国银行业全面竞争时代到来,不仅仅中资银行之间竞争加大,而且中外银行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鉴于入世后我国银行业不可避免地受到外资银行的巨大冲击,使得政府认识到对外开放的不可逆转与增强民族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必要性。2001年明确规定,我国凡是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应该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通过放松准入壁垒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以增强民营银行的竞争力。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也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需求不断增长。2003年,完全由民间资本出资新建的渤海银行经国务院批注筹建,标志着民间资本以新设立民营银行的方式进入银行业的可能性出现;2004年,浙商银行获得重组批准,标志着民间资本以产权结构改革方式进入银行业的大门被打开。2001年开始至今,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在资本规模和融资渠道上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上市进入资本市场,扩大了外源融资渠道,充实了经济实力,提高了同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竞争的能力。2002年,招商银行在A股上市,2006年在H股上市;2003年,华夏银行在A股上市;2007年,兴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在A股上市,同年,中信银行在H股上市;2010年,中国光大银行在A股上市。
至此,我国银行业已经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并存、多种类型银行竞争的格局,其中股份制银行中不乏民营资本的身影。但是,“民营”的概念还仅仅限于产权结构。虽然民间资本在银行总股本中占有一定比例,但银行的经营管理者都是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机构推荐产生的,大批经营管理者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其他国有银行调任的。从实际的经营管理上来说,银行的人事任免政府色彩较浓。
值得一提的是,自2003年开始,曾有5家拟新建的民营银行——沈阳瑞丰银行、广东南华银行、深圳民华银行、江苏苏南银行、西安长城银行,作为首批试点的银行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力图将我国银行业带入双轨制的时代,但没有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2013年年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决定“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和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党和国家充分认识到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民间资本和民营银行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限制,现阶段成为民营银行发展的黄金机遇期和民间资本大有作为的全新时期。2014年3月,银监会确认5家民营银行作为试点;截至2015年6月末,5家民营银行全部开始营业。在此期间,政策部门不断发布关于支持民营银行设立、明确民营银行准入标准、引导民营银行进行差异化经营的政策。未来,我国民营银行的力量可能进一步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