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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相关政策演进阐述

随着2015年6月底《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民营银行申请受理正式开闸,为期数年的关于民营银行设立的问题终于在政策及操作层面上得到了落实,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渠道宣告全部打开。从2012年5月《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要设立民营银行至此,诸多政策对《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产生了重大影响。

2.2.1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13号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新36条”对“民营银行”虽然没有作具体宣示,但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打开了政策的大门。

2.2.2 2012年5月2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继铁道部、卫生部、交通部、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发文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后,银监会于2012年5月25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该《实施意见》最大的意义是向外界传达了放松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积极信号,同时表达了营造公平市场环境的决心。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就直接肯定了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政策意愿。

另外,从当时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不少民间资本还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截至2011年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达92%,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93%。那么另一个重点是市场环境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表示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营造良好环境。推进公平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能。公平包括起点公平、结果公平和环境公平三个方面。无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就是在起点上保证对所有的人平等开放。

《实施意见》中对于民营银行的设立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表述,操作程序尚不明确。不过《实施意见》对于规范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持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持续引导民间资金平等进入银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2.2.3 2013年6月陆家嘴论坛

2013年6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陆家嘴论坛演讲时表示,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资本比例。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的制度安排,防范道德风险,防止风险外溢。

特别提到了允许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这次银监会主席出面表态再一次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于允许民营银行设立的政策意向。

2.2.4 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2013年7月31日在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上称,将深化改革,积极推动银行业转型发展,试办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

尚福林表示,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同时,抓紧研究明确调整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股比的具体标准和条件。

值得关注的是尚福林提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发起人要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随着决策层对设立民营银行的态度日渐明朗,民营资本进军金融业的政策障碍正逐步扫除。

2.2.5 2013年7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金十条”),指出金融运行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不合理问题仍然存在,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出十点意见。

其中第九条中明确指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金十条”特别指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这样民营银行的设立首次在国务院层面得到了认可。

2.2.6 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点提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国务院“金十条”中,对民营银行的态度是“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仅过了4个月,国务院就从“尝试”转变为“允许”,一词之差凸显出国家对金融改革的决心。

2.2.7 民营银行试点五大原则

2013年11月,在“金麒麟论坛”上,银监会前副主席阎庆民进一步透露了更多民营银行试点的条件。他称,银监会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将坚持“纯民资发起、自愿承担风险、承诺股东接受监管、实行有限牌照、订立生前遗嘱”五大原则。

(一)纯民资发起。即发起人全部为民营资本。

(二)自愿承担风险。发起人自主自愿承担银行经营的一切风险。

(三)承诺股东接受监管。意味着民营银行股东将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实行有限牌照。银行持有的是有限牌照,阎庆民并未就民营银行“实行有限牌照”作进一步解释,不过有分析认为,有限牌照银行或只能吸收机构大额存款,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五)订立生前遗嘱。即设立前就要安排好未来破产倒闭的处理办法。阎庆民也并没有详细解释“订立生前遗嘱”这一原则。据悉,2013年1月,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要求欧盟39家大银行在2013年年底以前务必立下所谓的“生前遗嘱”,要求银行做出说明,在没有纳税人救助的情况下,如果银行无力偿债面临倒闭,将如何处理。

2.2.8 2014年1月,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会议——明确将试点先行

2014年1月6日,银监会召开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总结了2013年工作情况并明确了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重点。

其中指出,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方式,一方面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另一方面试办由纯民资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好试点制度设计,强调发起人资质条件,实行有限牌照,坚持审慎监管标准,订立风险处置安排。试点先行,首批试点3~5家,成熟一家批设一家。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监管层首次明确将试点先行,首批试点3~5家,成熟一家批设一家。有限牌照是指,只能在有限区域,或者只能开展特定业务。

2.2.9 2014年3月11日,银监会公告民营银行首批试点名单确定

2014年3月11日银监会发布公告,自担风险民营银行首批试点名单确定。按照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在各地转报推荐的试点方案中择优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将由参与设计试点方案的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这次试点将遵循共同发起人原则,按每家试点银行不少于两个发起人的要求,开展相关筹备工作,这些试点银行将选址在天津、上海、浙江和广东等地区。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5家试点的选择既不是计划模式下的指标分配,也不是行政管理下的区域划分,而是在各地转报推荐的试点方案中优中选优。选择标准主要考虑5个因素。一是有自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银行是管理风险的,有风险外溢性,必须未雨绸缪,要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风险外溢,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此次试点严格要求发起人切实自担风险,自愿承担银行经营风险,承诺承担剩余风险。二是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要求发起人公司治理完善,核心主业突出,现金流充裕,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能够承担经营失败风险。三是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要求发起人承诺其股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以防自担风险的责任落空。四是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和社区民众的市场定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实行有限牌照。五是有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和恢复计划。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即“生前遗嘱”,明确经营失败后的风险化解、债务清算和机构处置等安排。

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参与试点的上述民营资本进行严格的股东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正式申请。成熟一家批复一家,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工作。待取得试点经验后,再进一步扩大试点。

截至2014年5月中旬,在工商总局注册“银行”名称的就有137家,各地政府金融办、工商联、行业协会、民间商会、研究机构等均通过多种方式提出试办民营银行的方案。

2.2.10 2014年9月首批5家民营银行全部批复筹建

2014年7月25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尚福林在银监会2014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披露,银监会近日已正式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这三家民营银行分别是:以腾讯、百业源、立业为主发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以正泰、华峰为主发起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温州民商银行;以华北、麦购为主发起人,在天津市设立天津金城银行。

尚福林介绍,三家试点银行在发展战略与市场定位方面各有特色,目标是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将办成以重点服务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为特色的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定位于主要为温州区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区居民、县域三农提供普惠金融服务,天津金城银行将重点发展天津地区的对公业务。

据了解,这三家试点银行的筹建方案均是在现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的,持续经营也要符合监管法律法规的统一要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同时,民营银行发起人在出资之外还自愿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支持试点银行的更好发展。试点银行均坚持纯民资发起原则,确定了自担风险的有关安排,股东承诺自愿接受延伸监管,并将在开业前制订银行恢复与处置计划。

尚福林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指导三家试点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做好各项筹建工作,搭建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起草银行章程,选聘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定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银行主要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框架。同时,将继续指导另外两家首批试点银行的筹建小组加快完善和确定筹建方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调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积极性。

2014年9月29日,在银监会网站上公布了上海华瑞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的批复告示,至此国务院批准的5家民营银行试点已全部开始筹建。

2.2.11 2015年5月首批5家民营银行全部批复开业

据悉,银监会在2014年三季度已批复同意首批5家民营银行筹建后,银监会遵循发起主体自主意愿、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推动5家试点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做好各项筹建工作,包括搭建合理的公司治理架构、建立主要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框架等。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各项开业准备工作已就绪,于2014年12月12日由深圳银监局批复开业。

深圳银监局批复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金、高管任职资格、经营范围等。其中,机构名称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主要是个人及小微企业存款;主要针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及票据、债券、外汇、银行卡等业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是一家定位于服务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客户的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应充分发挥股东优势,打造“个存小贷”特色业务品牌,为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至2015年5月27日,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批准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首批5家民营银行全部批复开业(见表2-1)。

表2-1 5家试点民营银行筹建开业时间表

2.2.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

在之前多项政策的铺垫和试点实施之后,2015年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从即日起,银监会将正式依法对合格的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申请进行受理,标志着我国民营银行步入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机遇期。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5年6月26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营银行作为银行业新的进入者,唯有坚持差异化的经营模式,推出特色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才能站稳脚跟,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指导意见》的一大意义是标志着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渠道大开闸。

由于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最后一个渠道——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业也已经打开,这意味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开放”。尚福林强调,广大民间资本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意愿、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也就是说,今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品类齐全、渠道多样,可供民间资本自由选择、自主投资。

此外,为提高申请效率,银监会将推行限时审批制度,建立民营银行限时审批管理台账,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比现有法定时限缩短了2个月。

“目前,已有40多家民营银行向银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但迄今为止基本还处于意向表达,并未进入实质性环节。”尚福林介绍说,此前,在《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民营银行设立尚未明确需要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在《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审批工作。

民营银行审批权下放也是《指导意见》的亮点。尚福林表示,民营银行将实施属地监管,其筹建申请受理权和获准开业审批权将下放至地方银监局,但其他环节仍然由银监会把关。

《指导意见》中确定的三条基本原则与之前的政策风向一脉相承。

(一)积极发展,公平对待。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激发金融市场活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加强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金融服务的重要突破口。要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等各类资本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通过鼓励民营银行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为银行业持续发展、创新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依法合规,防范风险。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间资本自愿申请,监管部门依法审核,民营银行合规经营,经营失败平稳退出。在促进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同时,坚守风险底线,引导民营银行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着力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和风险外溢,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三)循序渐进,创新模式。通过存量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入股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受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等;通过增量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新设民营银行,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提高与细分市场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另外,《指导意见》不仅在政策层面为民营银行发展扫清了障碍,还在具体操作层面做出了准入条件、许可程序方面的规定。

在准入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意见》对民营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坚持依法合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

(二)防范风险传递,做好民营银行股东遴选。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三)夯实发展基础,严格民营银行设立标准。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科技架构等。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制订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民营银行注册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借鉴试点经验,确定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五项原则。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在许可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民营银行发起设立进入银行业市场的审批越来越透明和公开。

(一)筹建程序。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1次,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二)开业程序。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1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J2NPCCzWAGTWAWHRkc23Ehbp24eIQDo770abuyACyzgxBsYEsZL/37RGuT70dB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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