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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2018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去产能仍将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任务之一。自2010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和政策体系,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重点行业的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大部分已经被缩减,部分“僵尸企业”被处理,职工安置问题也得到相对的解决。但是继续推动化解过剩产能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已经进入攻坚克难的“深水期”。加快重点领域“僵尸企业”出清,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着力巩固去产能成果,各部门协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测分析,强化社会监督,发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作用。

一、重点行业加快处置“僵尸企业”解决相关问题

2018年从钢铁、煤炭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运行数据来看,去产能工作成效明显,企业经营效益有所好转。特别是钢铁行业,2018年全行业经济效益创历史最好水平,主营业务收入7.65万亿元,同比增长13.8%,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市场秩序明显改善。接下来要重点建立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坚决防止死灰复燃,更要督促地方以处置“僵尸企业”为抓手,坚定不移去除低效产能。在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存在部分低效率企业兼并重组主动性不强、地方保护情况较为严重、企业兼并重组影响到地方财政等多方面因素,行业转型升级面临困难较大;企业兼并重组的资金压力较大,近年来大多数产能过剩行业处于低盈利甚至亏损状态,金融机构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积极性不足,企业负债、债权债务问题限制金融资本的参与;兼并重组手续烦琐,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复杂,过程较为漫长;企业兼并重组风险较高,特别是部分地区低效率企业财务并不透明,地方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兼并重组风险大。 因此,要进一步推进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就要坚定不移处置“僵尸企业”。认真做好“僵尸企业”分类处置,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要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重组整合,加快形成市场决定要素配置的机制,释放错配资源。各地要列出名单、拿出计划,全面稽查、上报结果。尽快修订有关资产处置、债务清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机制。

二、严禁新增产能

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的同时,要严禁新增产能。各级政府严把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禁止各地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钢铁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相关地区在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73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的相关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对辖区内擅自违法违规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响应机制,落实好《关于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核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发改办产业〔2018〕1451号)相关要求。根据《2019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2019年将对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点省(区、市),由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组织开展一次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专项抽查,重点检查压减粗钢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

针对本轮产能过剩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安排部署化解过剩产能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去产能成果。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后,淘汰落后产能原有的一些工作方式方法出现难以适应当下工作的情况。具体来讲,工作中法律手段、经济办法运用不够充分,市场化、法治化退出机制不健全;钢铁、煤炭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尚未根本扭转,仍需淘汰一批落后产能;一些行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达不到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亟需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淘汰。在进一步推进去产能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总要求,贯彻落实好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4部法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等产业政策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 CGDARtu69z4vL1fR1wlOZ00bgDpv0LimgZ9vrZuOnNEijxwEEg/lU6oR2SVHV1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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