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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2018年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解析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积极谋划,针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问题,不断出台新的政策措施,包括宏观层面上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计划及建立健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等。随着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不断深化,特别是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等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件,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高效运转的局面初步形成,政策体系构建并且逐步完善,重点行业去产能效果明显。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层面,呈现出更加聚焦重点领域的特点,重点领域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要求和举措更加明确。

一、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主要政策情况

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针对本轮产能过剩的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部署,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892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等重要文件。统筹部署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点在于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尽责,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问题上形成合力,同向发力。

针对重点行业,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国发〔2016〕7号)、《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等政策,以重点行业为突破,稳中求进不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保证实现重点行业去产能年度目标和“十三五”去产能目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

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多部门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政策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去产能,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重点在“破”“立”“降”上下功夫,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实现供需动态平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更加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更加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落后产能退出,坚决防止已经化解的过剩产能死灰复燃;将去产能与国企改革、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结合起来,加快优质产能释放,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和结构调整;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稳妥有序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妥善处置企业资产债务,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紧抓重点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

2018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认真总结2016年以来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展,结合当下工作实际,提出要科学安排2018年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钢铁方面:2018年退出粗钢产能3000万吨左右,基本完成“十三五”期间压减粗钢产能1.5亿吨的上限目标任务。

煤炭方面:力争化解过剩产能1.5亿吨左右,确保8亿吨左右煤炭去产能目标实现三年“大头落地”。

煤电方面:淘汰关停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清理整顿现有违规建设项目。各地严控新增产能规模,结合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等级,控制煤电规划建设节奏。各地加大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力度,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要完成改造工作。

具体来讲,一是要持续深入推进钢铁去产能。各地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严禁新增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各地坚持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去产能,通过常态化严格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达不到有关标准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各地严把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防止产能“边减边增”。各地着力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合理高效利用废钢铁资源,进一步推动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二是要不断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国家适当提高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坚决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环保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国家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北煤南运大通道建设,更多发挥北方优质先进产能作用,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相关工作,促进煤炭供需总体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国家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积极推进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持续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大力推动转型升级,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要积极稳妥化解煤电过剩产能。各地立足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有力有序有效关停煤电落后产能,清理整顿违规建设项目,发布实施年度风险预警,严控各地新增煤电规模,规范自备电厂建设运行,合理安排应急备用电源,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促进煤电转型升级。

三、深入推进产业有序转移和转型升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决策部署,2018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修订,形成《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全国区域工业发展总体导向”按照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分别提出了各板块的区域定位及原材料工业、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方向。第二章至第五章按照西部、东北、中部、东部四大板块各成一章。其中,每章的第一节“地区工业发展导向”提出了各板块的相关经济带(区),明确区域范围,并提出重点发展的产业门类,引导区域错位发展;第二节“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提出各地重点承接、优先发展的产业及具体的承接地,产业和承接地按照优先次序进行排序;第三节“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提出各地引导逐步调整退出的产业和引导不再承接的产业条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转移工作,要求不断推进工业现代化、提高制造业发展水平,加快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指出:“推进流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推进上下游地区协调发展”。《目录》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布的有关区域和行业发展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各地现实基础和发展需求,进一步明确了各地发展和承接的产业。《目录》坚持有扶有控,特色突出。紧抓制造业重点领域,坚持因地制宜和从实际出发,立足各地现实基础、比较优势及功能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先承接发展的产业重在突出重点和特色,引导优化调整的产业重在合理约束和控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承接发展相关产业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引导深化区域分工合作,努力构建西部、东北、中部、东部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区域产业发展新格局。

四、建立健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层面不断推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各部门协同合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顶层设计和跨部门协作机制,强有力的产能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通过加大环保、能耗、技术、安全等多方面监督执法力度,逐步提高相关行业标准和要求,进一步推动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退出市场。针对重点区域产能不合理问题,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等要求,严控区域产能总量,同时进一步研究强化环保、土地、能源、水资源等要素的约束作用,促进钢铁产能有序向外转移,降低区域钢铁总量,优化空间布局结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十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出台的工作指导意见旨在通过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通过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不断建立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利用综合标准方式适应“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去产能政策向依靠市场资源重新配置转变。 4s/eb4F2l5RXohwYdZfrEnGGosE6mw5kxWs0WoETi5M1jLWMttzw9b6DcD8cL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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