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档案到了其原定保管期后,须对其进行再次鉴定,以决定其去留。单位应定期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相应处置。会计档案的鉴定周期、频率可视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每年到期档案数量不大且库房空间充足,可几年鉴定一次,如果每年到期的会计档案数量比较大,且库房空间有限,可每年开展一次鉴定工作。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应由单位档案机构牵头组织,参加人员至少应包括会计机构、审计机构等单位内设机构的人员,内部设置纪检监察部门的,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应邀请单位法务部门的人员参加。具体鉴定时,可先由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通过逐卷、逐份档案阅读的方法,提出初步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可以是销毁或继续保存。初步鉴定结论提出后,形成初步鉴定意见。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讨论审定,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单位档案鉴定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也可参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42)的7.7.1或《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对于具有继续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其保管期限。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需保存较长时间的,建议以鉴定时点为起点,仍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列示的保管期限进行划定;另一种是因债权债务未了,需要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继续保存至债权债务事项结束即可。
对已满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做出继续保存或剔除销毁决定,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置已满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务债权的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并保存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档案,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审批程序,再予以销毁,其审批程序如下: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对经过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需销毁的会计档案,应逐份编入销毁清册。
(1)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2)监销人要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