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移交,是指单位的会计管理机构将临时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至单位档案机构(如未设立专门档案机构,也可以是负责单位档案工作的部门,下同)或档案管理人员的过程。具体要求体现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即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会计档案的移交是为了有效地保存档案,更好地提供利用。一般情况下,应将有关类型的会计档案移交工作,纳入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范围,把工作落实到人,并保证会计档案的质量。
会计机构按期将“会计档案移交清册”随同待移交的会计档案向档案机构移交;档案机构接收时应认真核对,并检查档案质量,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会计机构和档案机构各保留一份。移交过程中,具备电子会计档案管理条件的单位,可通过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线上移交流程。移交的会计档案必须是完整的、可利用的、可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的编制可参考表5-1。
表5-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参考格式)
【填表说明】会计档案移交清册至少一式两份,移交时应在纸质移交清册上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方和接收方各留存一份。
年度:填写移交的会计档案所属会计年度。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其他:按照移交会计档案的类别分别对应填写本次移交档案的盒或卷的数量。
光盘:填写移交光盘的数量。
备注:填写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实行会计档案电子化归档的单位,需在此标示电子会计档案和纸质会计档案。
移交部门:填写交出会计档案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移交人:移交部门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接收部门:填写接受会计档案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接收人:接收部门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监交人:监督人签名或盖章。
移交时间:填写移交会计档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