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的鉴定是指会计人员在对会计档案进行整理时,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划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过程。
会计资料整理成册后,在分类前需划定其保管期限,因为保管期限是会计资料成册后分类和排序、编号的依据。会计档案的鉴定就是鉴别会计资料的保存或利用价值,其工作就是剔除无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和对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判定其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是剔除无保存价值会计资料和划定会计资料保管期限的主要依据。该表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前者适应用于企业及非事业单位、非行政单位组织,后者适用于行政和事业单位,其中行政单位的保管期表包括财政总预算单位适用部分、一般行政单位适用部分和税收部门适用部分。一般行政单位适用部分也是事业单位适用部分,共用一个保管期限表。做如此设计的原因是,企业和事业及行政单位的会计资料内容有所不同,而事业及行政单位的会计资料也因其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具体内容参见附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判断会计资料是否有归档保存价值,主要依据是《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保管期限表中列明了需要归档保存的会计资料的门类。凡没在表中列明的会计资料均属不需归档或不需归入会计档等范围的资料。
根据各单位的实践,单位与财会工作有关的政策、制度、预算、计划、工作总结和报告、统计资料及往来文书等材料一般归档为文书档案,不归入会计档案,在整理会计资料时应将其剔除。还有一些资料不应归档,如购买来的会计业务材料、打印或复印会计核算材料的废料。
确定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是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在完成上述两项工作后,就可以对照保管期限表划定会计资料的保管期限。如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划定为30年,会计账本的保管期限划定为30年,年报的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
在鉴定时,有些单位因会计资料名称不标准、不符合要求,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找不到对应项。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办理”。
在档案的鉴定工作中,档案管理人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文书档案,有时一份文件究竟是划分为永久或定期,档案人员可根据单位常规做法来确定。但对会计档案的鉴定,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就更该有自由裁量的空间,所有的会计资料基本上可以根据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来判定保管期限,只可选定高于保管期限表规定的保管期限。这一点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对以下会计材料,为了便于日后查阅,可选择高于30年的保管期限。
(1)土地征用及重大固定资产的买卖单据;
(2)工资名册;
(3)债权债务凭证;
(4)交通肇事、工伤事故的处理单据;
(5)涉外(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计材料;
(6)各种经济合同、保证金收据、契约;
(7)有必要延长保管期限的其他会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