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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IC卡注册管理

1.IC卡注册管理的组织工作

按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2001年8月9日正式发布施行的《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金卡办公室负责我国IC卡注册管理,其日常注册和维护工作委托国家IC卡注册中心承担。国家IC卡注册中心设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凡在我国从事以下活动的机构,应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申请注册,以获得相应的注册标识号:

● 提供用于我国境内的IC卡芯片;

● 制造用于我国境内的IC卡;

● 在我国发行面向社会或行业使用的IC卡;

● 在我国提供面向社会或行业使用的IC卡的应用服务;

● 制造用于我国境内的IC卡读写设备。

从2012年开始,国家IC卡注册中心开始办理RFID芯片提供机构、RFID标签制造机构、RFID读写设备制造机构唯一标识号的注册工作。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的机构应在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2.标识号使用范围

(1)IC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ISO/IEC 15963和ISO/IEC 7816-6规定,IC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设置在分配类“E0”之下,并规定了标识号(用2个十六进制数字表示)及其使用范围,见表4-30。

表 4-30 中“专用”的 81~FE 范围内的代码是供由各国使用的,且仅限于国内使用,不能用于国际交换。

表4-30 IC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国家IC卡注册中心从81~FE中选取特定号码用于为符合有关规定的IC芯片提供机构申请者分配标识号。该中心规定的标识号使用范围见表4-31。

表4-31 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标识号使用范围

具体标识号分配实例见表4-32和表4-33。其中,表4-32中为ISO分配给IC芯片提供机构的可用于国际交换的标识号实例,更多信息可以从ISO/IEC JTC 1/SC 17网站的常设文件5(SD 5)获得;表4-33中为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给IC芯片提供机构的可用于国内交换的标识号实例,更多信息可从该中心获得。

(2)IC卡和RFID产品制造机构标识号

ISO/IEC 15963规定,各国专用的标识号设置在分配类“C0”之下。在此规定下,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的IC卡和RFID产品制造机构标识号范围见表4-34。

表4-32 IC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表4-33 IC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表4-34 IC卡和RFID产品制造机构标识号代码范围

(3)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国际标准ISO/IEC 7812-1规定了发行机构标识号的组成,见图4-4。

图4-4 发行机构标识号的组成

IIN(发卡者标识号)是一个6位数字(二进制编码的十进制码,即BCD码),分为2部分:MII(主要行业标识符)及其随后的5位数字。MII(0~9)分配如下:

0 由ISO/IEC TC 68和其他未来行业分配;

1 航空业分配;

2 航空业和其他未来行业分配;

3 旅游和娱乐业分配;

4 银行业/金融业分配;

5 银行业/金融业分配;

6 商业和银行业分配;

7 石油业分配;

8 电信业和未来行业分配;

9 由国家标准团体(在中国为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配。

可供国家IC卡注册中心使用的MII为9。

同时,该标准还规定,在代码为9的MII后面应跟随一个3位国家代码CCC,即9CCC。具体的国家代码(即CCC值)在ISO 3166中给出,我国是156。按此规定,我国的IIN范围是915 600~915 699,即最多100个,这显然不够用。不过该标准允许并建议各个国家标准机构采用大于6位数字的IIN,并在其附录A中做了具体说明。我国国家IC卡注册中心采用10位数字的IIN,代码范围为9156000000~9156999999,其使用范围见表4-35。

表4-35 我国IIN的使用范围

(4)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

国际标准ISO/IEC 7816-5规定,应用标识符(AID)的首位是一个十六进制数字,用于表示注册类别,具体代码分配见表4-36。

表4-36 AID的注册类别代码分配

表4-37 AID的代码范围(国家IC卡注册中心分配)

注册类别D供国家(国家标准团体)使用。该标准规定,D 后跟随国家代码(CCC)。如前所述,我国国家代码是156,且使用10 位数字的IIN,因此国家 IC 卡注册中心的 AID 代码范围是 D156000000~D156999999,见表4-37。

3.标识号相关说明

(1)IC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该标识号是向机构(例如公司)发放的。

IC芯片提供机构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给予标识号。一般IC芯片提供机构能提供多种型号的产品,为了能够区分各种产品,建议再用1字节(B)来表示本机构产品的型号,其号码的分配由芯片提供机构自行决定。

IC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由提供机构写入,芯片交付给用户以后不能再修改,但可以读出。

(2)IC卡和RFID产品制造机构标识号

“IC卡和RFID产品”包括IC卡、RFID标签以及“IC卡和RFID标签读写设备”三大类。

该标识号是向机构(例如公司)发放的。

IC卡和RFID产品制造机构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给予标识号。由于产品制造过程可以不涉及IC芯片的读写,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有可能造成产品制造机构向芯片内写入标识号的困难,此时可考虑应用方在进行产品初始化时写入IC卡和RFID产品制造机构的标识号。

进行初始化以后的IC卡和RFID产品,其制造机构标识号不能再进行修改,但可以读出。

(3)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该标识号是在IC卡初始化或个人化时写入的,初始化或个人化后不能再进行修改,但可以读出。

(4)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

IC 卡的应用分为单应用和多应用两种情况。作为单应用卡时,IC 卡发行机构和 IC 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可能是同一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当芯片内写入发行机构标识号后允许不再写入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在一卡多用时,可以有若干个应用服务提供者,此时需要写入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并具有区别各个应用服务的能力。 UxMEi0RdJkwre0CzCKLBN4DIjG1KLXOt9zE7qILSIzbLDpUFXWBdBFTtGcTVPj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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