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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相关部门和组织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发布”是其职责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国家认监委是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我国实验室和认证中心的认可以及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通过认可实验室的测试、再基于测试结果,由认监委设立并授权的认可委认可的认证中心进行产品或体系认证是实施我国信息技术标准的有效手段。

我国信息技术标准化相关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见图3-3。

图3-3 我国信息技术标准化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MIIT--工业和信息化部

SAC--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NC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CESA--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CESI--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TC 28--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 260--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TC--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SC--分技术委员会

WG--工作组 JpkumOSxqBgWC/JAvh8k13qIKQDaXYW34KCBIKW0qqHIGuUytX0kVuWM8HTIVS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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