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火工品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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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是一类小型、较敏感、装有火炸药的爆炸元件。它能在外界不大的某种形式能量(机械、热或电能)的激发下,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并用其所释放的能量以获得某种化学物理效应或机械效应,如点燃火药、起爆炸药或作为某种特定的动力能源等。换言之,火工品为装有火药或炸药,受外界刺激后产生燃烧或爆炸,以引燃火药、引爆炸药或做机械功的一次性使用的元器件和装置的总称,它包括火帽、底火、点火管、延期件、雷管、传爆管、导火索、导爆索,以及爆炸开关、爆炸螺栓、启动器、切割索等。它常用于引燃火药、引爆炸药,还可作为小型驱动装置,用以快速打开活门、解除保险及火箭级间分离等。总体来说,火工品是点火—传火、起爆—传爆系统及完成特殊功能的元器件或装置的总称,是武器弹药中不可分割的子系统,同时又是能够独立做功的动力源产品。它是各系统作用的始发元件,又是最敏感产品,因此,它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将直接影响各系统的性能和发展。火工品装有火工药剂,是火炸药的制成品,它是一个独立的元件或装置。
目前,世界各国对火工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定义。虽然各国在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其含义是大致相同的,一般从结构、性能、用途等方面来加以定义。
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词典编辑委员会在“火工品与烟火技术火工品”章节中关于火工品是这样描述的:“火工品是一类小型、较敏感、装有火炸药的爆炸元件。它能在外界不大的某种形式能量(机械、热或电能)的激发下,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应,并用其所释放的能量以获得某种化学物理效应或机械效应,如点燃火药、起爆炸药或作为某种特定的动力能源等。”
《火工品术语》(WJ 1624—1994)则将火工品定义为:“装有炸药的小型元件或装置,受一定的初始冲能作用即可燃烧或爆炸,以产生预期的功能。”这一定义中的“炸药”即火工品药剂,主要包括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等,可根据不同火工品的具体要求加以选用。例如,为了加强输出功能,起爆类火工品(如雷管)加入了猛炸药;而有些火工品(如导爆索、导爆管)则只装猛炸药这一单一药剂。定义中的“初始冲能”是指施加于火工品药剂的最初外界冲能,通常有热冲能、机械冲能(撞击、摩擦、针刺等)、电冲能、光冲能等几种形式。产生的预期功能有诸如爆炸、燃烧或做功等功能。
有些火工品结构相对简单,如普通的火帽、底火等引燃火工品;而有些火工品则比较复杂,如先进的飞片式雷管、半导体桥火工品及基于MEMS(微机械电子系统)的火工品成件等。
总之,火工品都是一些小的炸药元件,具有较高的感度,能由各种类型的很小外界能量激发,释放出大功率能量,起引燃、引爆作用或产生特种效应。火工品种类繁多,用途广泛,体积虽小,地位却很重要,在导弹武器系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