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现场情况并不能进行责任认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存在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采用责任推定法,也就是说,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都推定他应负某种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若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