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从事交通活动的交通主体,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类型。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非机动车和行人属于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弱者。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在交通参与者中的地位对等,强弱相当,应该用同一个标准度量当事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在交通参与者中的地位不对等,强弱悬殊,因此,机动车一方应该对非机动车、行人承担安全义务。如图1-8所示,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则机动车一方要承担全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图1-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
驾驶机动车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面对不堪一击的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驾驶人时刻都要把严防交通事故放在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