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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为什么不同交通主体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要区别对待呢?

道路上从事交通活动的交通主体,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类型。机动车属于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强者,非机动车和行人属于道路交通参与者中的弱者。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在交通参与者中的地位对等,强弱相当,应该用同一个标准度量当事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在交通参与者中的地位不对等,强弱悬殊,因此,机动车一方应该对非机动车、行人承担安全义务。如图1-8所示,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则机动车一方要承担全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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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

驾驶机动车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面对不堪一击的非机动车、行人,机动车驾驶人时刻都要把严防交通事故放在首位。 s4mmRag1cfaqE3phgvvKRdBDHXI+So0m/uZ1/Vs3vPme7R2Lp7nJL1CQNAZhbH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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