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飞行构件用于鉴定试验(原型飞行),应按照要求缩短飞行构件鉴定试验量级和持续时间。应根据相关的原型飞行或鉴定数值,对在此飞行构件上安装的元器件进行鉴定,并应进行验收试验。
如果要将飞行构件验收试验和鉴定试验结合在一起,则应放弃本手册所述的验收试验,并根据鉴定试验基线方案对每个飞行构件进行试验。
对于飞行构件的声振动鉴定试验,试验量级应为最大预测值加上(但不低于)整体141dB值(其频谱由NSTS 21000-IDD-ISS 4.1.1.5节定义)。试验时间不应超过1min。
在完成原型飞行试验计划后,应评估试验件的试验历史信息,以了解试验时间是否过长,是否存在疲劳类故障,从而确定是否用于飞行还是需要进行翻修。如果在原型飞行试验后采用了显著的修改方案,或者对大量元器件进行了翻修或者用新元器件代替,则应在发射认证之前进行3.2节所述的验收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