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一些法律规定如下。
(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2)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予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4)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5)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8)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9)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11)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2)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