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时代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金融服务创新三者共振产生的新兴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恰逢我国金融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时代,得到政府的包容和支持,以“野蛮的方式”绕过诸多监管限制,打破了旧的金融秩序和格局,也带来一些不确定因素,为现有的金融秩序及金融规范带来极大挑战。所以,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因势利导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目前,我国的金融改革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宏观目标,即金融业市场化;二是微观目标,即金融业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三是结构目标,即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有力地促进了金融业的市场化,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有效破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困局寄予了殷切的希望。但是,在近几年的发展中,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脱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或积极服务于我国政策限制的“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以下称“二高一剩”)行业。比如,在2015年上半年极其火爆的P2P股票和期货配资;一些P2P平台和互联网信托为“二高一剩”行业提供融资服务。因此,出台监管规则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正本清源,是我国金融改革顺利开展的必然选择。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带动了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迅猛发展,但是由于行业无门槛、无标准和无监管,导致整个行业鱼目混珠,良莠不齐。比如:有些 P2P网贷平台纯粹就是在进行资金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有些第三方支付公司明目张胆挪用客户的备付金套利,但银行对此却不作为;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根本没有落地服务等等。这样的行业乱象,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如果任由这种乱象蔓延,则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所以,只有出台明确的监管规则,将不合规的从业主体及时逐出市场,给行业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有利于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脱颖而出。毋庸置疑,尽早出台监管规则是互联网金融自身健康发展的内在必然选择。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是你追我赶、不断博弈的过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为用户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新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层主要从安全、效率和公平的角度来对金融创新进行评估,如果认可金融创新,则建立新的监管规则对其加以规范和约束;如果不认可,则会明令禁止。比如:公募性的股权众筹与我国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存在冲突,但符合金融改革的目标且风险可控,政府正在紧锣密鼓出台管理办法;以投资者、配资客、互联网配资平台、金融科技公司、信托、券商和银行等众多角色组成的互联网股票场外配资产业(以下简称“配资”),在我国经过近一年的发展,形成了庞大的行业规模,但是脱离实体经济,又存在巨大风险,监管层则出台规定禁止。虽然铁腕的监管引起了证券市场极其剧烈的波动,但防止了未来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及时出台监管规则避免市场失灵,防止互联网金融产生区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是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