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 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正式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发布文件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互联网金融也正式成为国家战略性发展行业。紧接着,保监会出台了《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央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一系列互联网金融的细化政策将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也将告别“野蛮”发展期,转而进入规则监管下的理性繁荣时代,这为规则意识强烈的传统金融机构加快转型和升级其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指导意见》强调“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暂行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小额支付地位”,鼓励“银行主导并开展互联网支付服务”。以上都说明政府希望未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导,以互联网企业为补充的发展格局,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将得到国家政策、资金和智力支持,为其把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大、做精、做强提供各种有利条件。比如: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积极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2015年,保监会印发的《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保险资金可以投资P2P,说明保险资产为支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战略行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政策转变。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金融行业的发展都是由传统金融机构主导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金融业是一种经营风险的行业,核心能力是通过对产品的风险评估、定价和控制,获得风险溢价。互联网作为一种新技术、新渠道、新生态,让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新形态。从价值创造的角度来看,互联网让金融产品的营销成本极大降低,即消灭金融产品中的传递价值,将大部分的中介成本回馈给了客户,但金融产品内在服务价值并没有因为互联网的产生而改变。因此,对于互联网时代的金融行业,金融产品的设计、评估及定价能力显得更加重要,即创造产品的服务价值比获得产品的传递价值更重要。传统金融机构相较于互联网企业在产品服务价值创造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同时还具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强大的信誉基础和雄厚的资本实力等诸多优势。监管层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来规定一些互联网金融业务环节必须由传统金融机构专办。比如:2013年,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的通知》,要求各银行根据监管要求开发第三支付客户备付金专用存管账户系统,对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 P2P业务中借贷双方的资金必须由银行托管。
十八届三中全会突破性地为中国改革“升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新主张。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深化大型商业银行和其他大型金融企业改革”。2014年是中国金融机构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2015年是中国金融机构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年。国务院出台了银行业混合所有制、混业经营改革政策;证券业迎来“一码通”时代;保险业的资金运用进一步放开投资领域和范围等。诸多重磅的金融机构改革政策的出台给予了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更广阔的创新空间、更灵活的体制、更自主的定价权。经济决定金融,有什么样的经济,必然要求有什么样的金融。目前,我国正在向“互联网+”经济时代迈进,全面深化改革为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金融转型提供了强大驱动力,以满足新经济常态所需要的新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