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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步: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4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1.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申请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标图样。

(6)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7)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无须附送授权书。

(8)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9)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的材料,包括: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交签约人身份证、承包合同;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文件。

(10)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3.办理流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大厅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需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并领取规费收据→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完成。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mnTDOAfCTABQ38fp2gmLneYnJ40RMt3CdmwzEdYimEjktP5KgXe4fyQyzuF9ai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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