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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值调整法的基础

在现值调整法中,估值的起点是不考虑债务前提下的公司价值。对于公司的债务,我们考虑的是借款收益和成本对公司价值的净效应。一般来说,在使用债务为公司经营活动融资时,有利的一面是可以带来税收优惠效应(因为税前支付的利息费用具有抵税效应),但也会增加企业的破产风险(以及预期的破产成本)。公司价值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公司价值=100%以股权提供融资的公司价值+债务预期税收优惠的现值-预期破产成本

最早提出借款税收优惠效应的是米勒和莫迪利亚尼(1963)。他们以债务成本作为折现率,并将债务带来的节税视为永续性收益,在此基础上,估算出节税的现值。目前使用的现值调整法源于斯图尔特·迈尔斯(Stewart Myers,1974),是针对检验投融资决策之间关联性的背景下提出的。

现值调整法的隐含前提在于,确定债务对估值的绝对影响要比确定相对影响更容易,也更精确。因此,有人提出,任何公司在提出目标债务时,都不会将其表述为占市场价值的比例(采取像资本成本法那样的方法),而是直接表达为一个绝对金额。 mVT2oI306fxHvDtEdk00UNd5+YNMKonL/+CJ7IQqKKo+UWng9Q2ivdYIseD1rX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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