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的内容如何分类,自古迄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试举几例如下:亚里士多德按照人类的活动把所有的学科(当时的哲学包括所有的学科)分为三类:第一,针对理论或认识活动的理论学科,其中包括数学、物理学(包括现在所说的自然科学和自然哲学)和形而上学〔即亚里士多德著作的编纂者、吕克昂(Lykeion)学院第十一代继承人安德罗尼柯(Andronikos Rhodios,前1世纪)所称的“后物理学”〕。安德罗尼柯把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现象的研究著作编在一起,取名《物理学》,又把一些讨论超感觉、超经验的抽象对象问题的文章编在《物理学》之后,取名《物理学以后诸篇》,拉丁文转写成Metaphysica,中文译者曾把它译作《玄学》,后来严复把这个词译作形而上学。形而上学一词在西方不仅指亚里士多德的一本书名,而且从13世纪起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即关于超感觉的、经验以外的对象的学问。从黑格尔开始,形而上学一词又兼有与辩证法对立的一种思维方法的意思。第二,针对实践活动(包括政治方面的和伦理方面的活动)的实践学科,其中包括政治学和伦理学。第三,针对创造活动的创造性学科,其中包括诗学和修辞学。至于逻辑学,亚里士多德则把它放在这三类之外,称之为工具学科。
古希腊晚期的斯多葛派把哲学分为逻辑学、物理学和伦理学三部分,其内容的范围都比现在的这几个词之所指为广。这个三分法实源于亚里士多德以前的哲学派别,特别是柏拉图的哲学:古希腊最早的伊奥尼亚派已经创立了自然哲学(相当于斯多葛派所说的物理学的内容),苏格拉底创立了道德哲学(伦理学),柏拉图吸收前人的思想,又加上了思辨的或逻辑的哲学(即古代哲学家所称的辩证法,相当于斯多葛派所说的逻辑学的内容),柏拉图虽然没有明白把哲学分为以上三类,但他的思想和著作,却明显地可以按这种三分法来划分。
中世纪的神学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74)只按照亚里士多德的三类学科之一理论学科把哲学分为物理学、数学和神学(形而上学)三部分。
西方近代哲学的创始人笛卡尔(René Descartes,1596—1650)将哲学分为:(1)形而上学,他喻之为大树的树根,(2)物理学,这是树干,(3)树枝是包括伦理学在内的各门具体学科。他的分类法较多地继承了斯多葛派的观点。
17世纪到18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沃尔夫(Chritian Wolff,1679—1754)将哲学分为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两类:前者包括本体论、宇宙论、心理学和神学,它们又统称为形而上学;后者包括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逻辑学乃是一切学科的导论。沃尔夫的哲学分类法在后世有很大影响。
黑格尔将他的哲学体系分为三大类:第一部逻辑学(他的逻辑学不是形式逻辑,而是与形而上学合流的逻辑学),第二部自然哲学,第三部精神哲学。他的分类基本上继承了斯多葛的三分法。
意大利新黑格尔主义哲学家克罗齐(Benedetto Croce,1866—1952)把他的哲学体系分为两大部分,每部分又包含两个分支。第一部分理论哲学,包含美学和逻辑学两个分支;第二部分实践哲学,包含经济学和伦理学两个分支。
举这些哲学家对哲学分类的例子,目的是为了让初学哲学的人知道哲学内容的一个大概。每个哲学家都各有其分类的理由,这些理由同他们各自的哲学思想观点有紧密的联系,而这是哲学史的任务,这本《哲学导论》就略去不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