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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本章要求掌握的罪名

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章精要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公民的私有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财产。

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既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犯罪。

经典案例

【案例1】 阅读标记:( )

张某、王某、李某以捡破烂和偷窃为生,一日商定对居住在铁路立交桥东侧河边一条水泥船上以收破烂为生的陈某实施抢劫,同时以张某为主初步策划了抢劫过程中的具体分工。当晚9点左右,张某、王某、李某三人前往陈某居住的水泥船附近伺机作案,并准备了石块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晚12点左右,按照事先的分工,由李某、王某持尼龙绳在舱外守候,张某则以找席子睡觉为由进入陈某居住的船舱。张某先用手掐陈某的颈部,陈某挣脱后逃向舱门,并呼救。守在舱口的李某与王某即用尼龙绳套住陈某的头颈并紧勒,随即张某也参与,李某则脱手用砖块和小板凳砸陈某的头部,王某也随即用石块和螺纹钢击打陈某的头部。三人将陈某杀死后,在船舱中劫得现金800元,然后逃离现场。

问:张某等3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案例2】 阅读标记:( )

王某与张某吃完午饭后,来到钱某所开的麻将馆,钱某、孙某就与王某、张某打麻将。半小时后,王某二人赢了一盘,钱某与孙某以王某、张某二人打假牌为由,要求王某、张某二人退钱。王某、张某二人欲离开茶馆下楼,遭到钱某、孙某等10余人的围殴。张某趁乱离开后到该镇的县医院包扎伤口,然后乘车到其亲戚陈某家。钱某等人认为张某可能到外面喊人来打架,就给郭某打电话称有人找事,叫其带人来。郭某带着20余人在某宾馆外与钱某、孙某等10余人会合后,在宾馆外马路上正好拦住刚从县医院包扎治疗出来的王某,要王某退出3 000元钱。王某将身上的现金800元交给钱某,保证下午6时前再交2 200元。下午6时前,王某借得现金1 000元交给了孙某。随后钱某、孙某等30余人带上铁棒等工具乘车来到陈某家找张某退钱,张某说没钱,钱某等人便让陈某拿3 000元钱出来,不拿钱就不允许张某走。陈某害怕张某被打,与钱某讨价还价后,就找本组村民借了现金2 000元,交给了钱某。钱某一伙人才离开陈某家。

问:钱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说明理由。

【案例3】 阅读标记:( )

张某到王某的小卖部买方便面,并与王某闲聊。正好王某的妻子要上街买东西,问王某要钱,王某从钱包中取出一叠钱抽出三张100元钞票交给妻子。张某在旁目睹了全过程。之后,张某即与王某坐在同一条长凳上闲谈。这时,有一位顾客来买饮料,王某即起身招呼顾客,钱包滑落地上,张某趁王某不备,将钱包拣起藏入衣袋中。张某与王某闲谈几句后,借故匆匆离开,将钱包藏匿于家里的书柜内,钱包内有现金3 756元。王某发现钱包丢失后,怀疑是张某所为并找张某询问,张某矢口否认,王某即向公安局报案。同日下午,在公安人员的追查下,张某承认了拿走钱包的事实。

问:张某的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不当得利还是构成盗窃罪?说明理由。

【案例4】 阅读标记:( )

赵某在某酒店大厅内,趁英国籍客人Jackson在办理住宿手续之机,窃得该旅客密码箱一只,内有便携式手提电脑、文件夹、移动电话、飞机票等物。在此之后,赵某又到另一饭店大厅,在总服务台附近,趁埃塞俄比亚籍客人Andrew不备,在其敞开的公文皮包内窃得皮夹一只,内有3 500美元、VISA信用卡三张、身份证、驾驶证、马来西亚居住证、国际通用银行阳光卡等物。盗窃后,赵某将所窃的美元兑换得人民币3.6万元。后来,赵某持窃得的三张信用卡,仿冒失主Andrew的英文签名,与其女友一起,先后购物、娱乐、食宿40余次,花费数额计人民币2.6万余元。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案例5】 阅读标记:( )

张某多次利用夜间无人之机到其工作的变压器厂设计处,将该厂的电力变压器全套图纸及产品计算书等技术成果盗出,进行复印或复制。张某共盗窃图纸资料360份,5 300页,其中涉及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205份,4 300页;涉及重大技术革新成分的155份,1 000页。与此同时,张某用书信的方式,以提供大型变压器技术咨询及软件为内容,先后与青岛、柳州、哈尔滨三个变压器厂的技术人员取得联系,同上述厂家签订6份合同。张某将所盗的部分图纸及产品计算书复印件、复制品以及该厂从国外引进的变压器技术资料的复印件转让给上述厂家,获利15万余元。经 市变压器研究所对上述技术资料进行鉴定,认定其所盗技术资料均为重要技术成果资料,涉及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技术资料认定价值45万元,涉及重大技术革新成分的技术资料认定价值6万元,合计价值为51万元。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说明理由。

【案例6】 阅读标记:( )

赵某与钱某系多年老友。赵某的丈夫孙某向钱某借款3万元,后来,赵某又向钱某借款1.5万元,两项合计4.5万元。后钱某向孙某多次催收,孙某屡次承诺近期归还,但是根本不予归还。某日,赵某及其子小赵雇请钱某为其收购当地特产金橘。当天下午,赵某将收购当地特产金橘用的4.5万元现金交给其子,并要钱某陪同去存入信用社。存款时,钱某替小赵填写了单据并记住了取款密码,存折由小赵保存。当晚,钱某与小赵同住一个房间,趁小赵洗澡之机,钱某盗取了存折,并于次日上午到信用社将存款全部取出。回家后的第二天,钱某打电话给孙某告知其取走4.5万元现金的事实,并要求赵某夫妇归还其欠款。当天下午孙某即赶到钱某家,但并没有同意立即把钱还给钱某。后来孙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什么?

【案例7】 阅读标记:( )

王某找到初中同学张某,想让张某帮他找一辆货车往石家庄运棉纱,并承诺每一趟运输都会给张某2 000元的报酬,张某当即表示同意。张某本身并没有货车,但后来发现其居所附近的一个居民小区内,一直停放着一辆解放牌货车,于是就产生了把这车搞来以便运输的念头。次日晚,张某来到该居民小区,用砖头把车窗玻璃砸开,用自制的铁片把汽车的锁打开,将车开到纺织厂附近一处废墟隐藏起来。第三天,张某把该货车的车牌用另一车牌号替代,并打电话告诉王某说找到一辆车,可以运货了。在车装好棉纱开往石家庄的途中,收费站有关人员检查车辆牌照,张某以为自己盗车的行为已经被发现,于是弃车逃跑,当即被检查人员抓回,送往当地派出所。

问:对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说明理由。

【案例8】 阅读标记:( )

王某曾经租住过某平房,临搬走时,偷偷留下了一把该平房的钥匙。2011年6月的一天,因修空调路过该平房,就拿原先的钥匙试开门,果然开了门,后进了房间。这一次,王某轻松拿走新住户放在抽屉内的43元零用钱。此后的一周内,王某又先后光顾了此房间两次,共拿走现金243元。就在最后一次得手即将离开房间时,被赶巧回来的住户胡某堵在屋内,并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9】 阅读标记:( )

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于2008年夏天谋划弄钱。2008年8月的一天早晨7点半,张某、王某给正在天津出差的北京某公司的刘某打电话,其中张某假冒刘的上小学五年级的儿子小捷的哭声“爸!是我……”。刘某惊慌地问:“小捷!你怎么了?”此刻王某以南方人的口音称,“你儿子在我们手上,想要儿子就拿30万元来”。王某让刘某立刻把30万元现金汇到指定账户,而且期间不能挂断电话,否则就撕票。刘某立刻赶回北京,在2小时内将30万元分5次汇到指定账户,而且一直不敢挂断电话。对方收到钱后告诉刘某去某地领儿子。刘某到那里并未见到儿子,打电话给儿子的班主任后才知道儿子根本没出事正在上课。而刘某的30万元早已被孙某、李某、万某在武汉的两台ATM机上取走。后5人分别在苏州、深圳、厦门被抓获。

问: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说明理由。

【案例10】 阅读标记:( )

2006年4月21日晚,许某到某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许某的银行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许某在ATM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 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 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许某意识到银行ATM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于是,许某先后在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万多元。同月24日下午,许某携款逃匿,案发时仍未归还。

问:许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为什么?

【案例11】 阅读标记:( )

某歌舞厅服务员张某捡到王某遗失在歌舞厅的钱包,钱包内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张某把钱包交到歌厅前台,并向在场的 副经理李某说明了情况。李某打开钱包,发现有牡丹灵通卡。于是,李某持该卡,通过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猜出该卡密码后,分别在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中国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冒用王某的名义共提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翌日上午,王某发现钱包丢失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李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侵占罪?说明理由。

【案例12】 阅读标记:( )

陈某,系某市郊一个乡镇聘用的城管协管员。陈谎称可以帮助当地农民办理退休、社保等手续,说办了证后可享受到每月1 000元的退休金以及医保待遇,但办理一份手续需收取8万元左右的费用。许多农民信以为真,纷纷找陈某帮忙办理。陈某先后纠集其亲属共8人参与了所谓的办理工作。他们一共为390多人制作了假的退休证、医疗保险手册、社保手册等证件,向受害人收取了3 800多万元。当受害人持陈某发的证件去领退休金、进行医保保销时,被告知是假证件,方知上当受骗。陈某从中获赃2 846万元,其余7人获700多万元。

问:对本案中陈某等8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3】 阅读标记:( )

某县医院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虚构住院人名、数字,多次办理假出院,共套取医保资金500余万元。后被知情人检举揭发。公安机关抓捕了该院的院长李某、院医保科负责人王某、财务科负责人洪某。对此事上述人员供认不讳。

问:对该起套取巨额国家医保资金的案件谁应承担刑事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4】 阅读标记:( )

张某为无业青年,一直以来都想用抢钱的方式不劳而获。经过好几个月的调查,张某发现在镇上东街住的一位无儿无女的七旬老翁王某是比较理想的犯罪对象,遂决定从王某处下手抢钱。某日,张某拿着一把花生豆,边吃边敲开王某的房门,说自己是王某的远房亲戚。在王某开门之后,张某就把手中的花生豆扔向王某的脸部,王某出于本能下意识地躲避了一下。这时候,张某发现了王某左手戴的金戒指,立即上前抓住王某的手迅速取下金戒指,往门外逃窜。由于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闻声赶来的邻居抓住,送到当地的派出所。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说明理由。

【案例15】 阅读标记:( )

张某驾驶富康牌出租车,从某市大街口送乘客王某到西区间向桥。王某下车时,将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遗忘在车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 530元及其他物品。张某发现王某遗忘的公文包后,将其带回家中,见包内装有不少现金,决定将其据为己有。公安人员接到王某的报案后,随即找到张某,但张某否认拾到公文包。当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其住所并发现王某的公文包后,张某才交代了全部事实。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说明理由。

【案例16】 阅读标记:( )

赵某在KTV包厢陪客人唱歌,当天晚上12点左右,客人钱某将公文包放在包厢的座位上,然后去上厕所。在钱某上厕所的时候,包厢内其他客人觉得时间太晚,于是结账离开。赵某把客人送出门后,看到了钱某的公文包,发现里面有现金、手机等物,于是趁着钱某还没有回来,拿走了公文包内的现金约2万余元后,迅速离开。钱某上厕所回来之后,发现其他的客人都已经离开,拿起自己的公文包也准备走的时候,发现公文包有些异样,于是打开公文包检查,发现里面的现金被盗。钱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赵某被抓获。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说明理由。

【案例17】 阅读标记:( )

杨某系某机场清洁工,2008年年底的一天,她在做清洁场地时发现一小纸箱放在行李车上无人看管,以为是乘客丢弃之物,遂将小纸箱放置一洗手间工具间内。后约同事打开查看,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她获知后未上交,下午下班时带回了家。后来查明,杨某拿走的是某珠宝公司王某出差携带的重14公斤、内装价值261万元黄金首饰的纸箱。王某因机场不予办理托运而暂时离开纸箱去其他柜台(距离约22米)找值班主任咨询,回来后未见纸箱即以被盗报案。公安人员得知是杨某拿走了纸箱后,到其家中出示警察证件并询问拿纸箱事,杨即承认并交出了纸箱。

问:对杨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案例18】 阅读标记:( )

某集团公司出资在北京设立兴旺食品有限公司,由张某任经理。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在某银行分理处开立了公司账户。后来,因其所开账户1年内没有业务往来,银行分理处通知兴旺食品有限公司清理公司账户。公司经理助理杨某在销户时发现公司多了一个账户,并且多出3万元钱,遂将此账户的有关情况向张某汇报。经张某决定,杨某到某分理处更换了预留印鉴,并将账户余额3万元转汇至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开立于某信用社的账户上。张某授意杨某开具了化名为“方伟”的集资单,编造兴旺食品有限公司向“方伟”集资3万元的事实。杨某按张某要求以备用金名义从某信用社公司账户内取出该3万元。张某和杨某以归还“方伟”集资款的方式,将该款私分。

问:本案中张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为什么?

【案例19】 阅读标记:( )

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和同事钱某受公司委派到某地收货款,收到货款后住进了某宾馆,钱某将所收货款6万余元放进自己的提包并置于房内电视柜内。第二天上午,赵某到宾馆楼下叫一名杂货铺店员给钱某打电话将其骗到宾馆楼下,赵某趁此机会返回房内盗走全部货款,寄存于宾馆前台小件寄存处。钱某回房后发现货款被盗,追问赵某,赵某称不知货款去向,钱某于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说明理由。

【案例20】 阅读标记:( )

某私营企业负责人张某为了帮助其妹妹在上海市购买商品房,利用其作为公司财务部主任的便利,批出3万元的款项到其妹妹的个人账户。后来,该私营企业进行半年财务盘点,发现其中有3万元的账目没有明细记载,通过银行查证,查出汇往上海市的某银行账户。于是,该企业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一个星期的调查,发现是张某所为。

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说明理由。

【案例21】 阅读标记:( )

张某以其女友王某曾经被李某强奸为由,纠集一伙当地的流氓,向李某索要赔偿费,并将李某带至租来的一辆轿车上。当车行至某桥时,张某命李某下车,并和同伙一起将李某打倒在河沟内。之后,张某等人称“要么拿2万元私了,要么去公安局把你告发,让你坐牢”。李某无奈,便打电话向其父筹款,称有麻烦,需要2万元。其间,李某一直被锁在车厢内。在与李某之父约定碰面地点后,当日下午2点左右,张某与其他两人至约定地点收取了李某之父带来的人民币2万元,才将李某放走。

问:张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说明理由。

【案例22】 阅读标记:( )

2008年7月,北京某集团副总裁刘某找到负责管理Donews、猫扑网编辑工作的徐某,安排徐某在前述两个网站大量发布并转载不利于“奇虎360安全卫士”杀毒软件的评论文章。8月初,“奇虎360安全卫士”负责人齐某找到刘某,要求删除不实的负面文章,刘某当即提出“删除文章需支付费用”。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一致,“奇虎360安全卫士”一方支付23万元删除负面新闻费。齐某于9 月24日向警方报案。

问: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23】 阅读标记:( )

2007年7月3日,王某伙同他人以“李大龙”的名义给被害人张某打电话,称有人要伤害其身体,以出钱才能平事等语言相威胁,向张某索要钱财,并要求张某向其指定的农行账户汇款。当日,张某向其账户内汇入人民币5 000元。同年7月9日,王某伙同他人以“程虎”的名义给被害人李某打电话,以语言相威胁向李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未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24】 阅读标记:( )

2006年5月10日,某著名摇滚歌手窦某因对新京报的某条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在交涉过程中,他把报社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摔毁。当日下午5点左右,窦某再次来到这家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报社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经评估,损坏财物价值5 000多元。

问: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25】 阅读标记:( )

尹某是某水利局下属单位排灌站的一名退休职工。1981年,排灌站从单位属地中划了一块土地给尹某,供其自建房屋。2003年,排灌站因故要求尹某将其房屋无偿拆除,遭其反对。站长刘某提出由排灌站支付尹某4万元补偿款,但尹某认为补偿不够,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2004年6月29日晚7时许,刘某安排下属租来一台推土机,趁尹某不在家,强行将其房屋推倒。经鉴定,受损房屋及物品价值共计2.8万余元。

问: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26】 阅读标记:( )

赵某发现邻居王某家境比较富裕,决定伺机在王某家里行窃。某日晚上10点左右,赵某见到王某家里没有人,来到王某家里盗走了价值5 000元的掌上电脑。当晚,王某回到家中,发现掌上电脑失窃,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在询问赵某后,赵某担心其行为败露,回到家中就把该掌上电脑砸毁。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说明理由。

【案例27】 阅读标记:( )

2013年11月30日骑自行车的陈某与骑自行车的中年女士宫某同停在路口等绿灯时,陈突然抢走宫某车筐里的一个布拎包向前一溜烟骑去。宫某反应过来后大喊,陈被前面的两个骑车人挡住,将其抓获后交给巡警。宫某的布包中有一捆青菜和500元现金。

问:对陈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

【案例28】 阅读标记:( )

胡某与赵某系邻居,因小孩子打架之事,胡某认为受到了赵某家欺负,一直心生怨愤,想找茬出气。2013年6月的一个深夜,胡某对赵某家承包地的玉米青苗实行踩踏,致使当年赵家的玉米减产一半。后胡某向警方自首,并主动对赵某家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赵某家请求法院从宽处罚胡某。

问:对胡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29】 阅读标记:( )

刘某系江南某市一服装厂的老板,2012年2月至8月间,拖欠40余名工人共计人民币159 100元的劳动报酬。同年8月26日刘某为逃避支付这笔劳动报酬,改变联系方式,藏匿至3 000公里外的某省。同年8月30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刘某的服装厂张贴《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责令书》,责令其于同年9月4日前支付所欠工人劳动报酬,但刘某到期仍不支付。同年10月,刘某被警方抓获,其家属代为支付了拖欠的159 100元工人劳动报酬。

问: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案例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当场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财物的,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的,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此类案件应定抢劫罪。

在本案中,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潜入作为陈某家庭生活场所的船只,采用暴力手段将陈某杀死后再劫取现金, 已触犯《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又因抢劫致人死亡,属于量刑时应该考虑的从重情节。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案例2】

本题的关键在于正确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

抢劫罪的“威胁”是由行为人当面直接对被害人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抢劫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对使用以暴力相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不同。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进行抢劫,行为人实施暴力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均为当场。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有时是当场取得财产,也有的是事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财物或财产性质的利益,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时间和要求交出财物的时间,都不是当场,或者至少其中之一不在当场。二者的犯罪对象 也是不同的,抢劫行为威胁的对象只是在场的财物所有者、管理者;敲诈勒索行为人威胁的对象则不限于在场者,也可以是不在场的其他人。

在本案件中, 钱某等人对张某、王某进行暴力威胁,几个小时以后才取得财物。从时间上看,没有当场要求和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对王某本人和张某的亲属进行威胁以求取得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另外,抢劫罪中行为人对劫取的财物没有具体数额要求,仅限于在场的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人对强索财物有具体数额要求,不仅包括在场财物,而且也可以是不在场的财物或财产利益。本案中的行为人对被害人提出了明确的现金数额,而且还有人从中调和,商定具体的现金数额,显然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对《刑法》第274条作了修改补充,对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入罪;最高法定刑提高至有期徒刑15年;增加罚金刑。

【案例3】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在本案当中, 张某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他目睹了王某从钱包内拿钱的全过程,明知钱包为王某所有且钱包内装有现金却企图占为己有。在客观上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王某的钱包虽然掉落在地,但它是掉落在王某自己的店内,钱包仍在王某的掌握控制范围内。张某趁王某不备将钱包拿走,仍然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包,内有现金3 756元,数额较大,不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案例4】

分析本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认定赵某在盗窃了现金和信用卡之后,冒用埃塞俄比亚籍客人Andrew的签名,对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英国籍客人Jackson、埃塞俄比亚籍客人Andrew的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事后还冒用埃塞俄比亚籍客人Andrew的签名,消费其信用卡。 但这种行为只是为了取用信用卡的存款所采取的必然手段,是其盗窃行为的继续,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不应另定诈骗罪。

【案例5】

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重要技术成果不同于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它属于智力成果,可以由不同主体在不同空间、时间中同时、反复使用,不同使用者也可同时、反复获得利益。盗窃重要技术成果不仅侵犯了所有人对重要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所有人对重要技术成果的独占收益权。因此,在本案中,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电力变压器全套图纸及产品计算书等技术成果,合计价值51万元,已经构成盗窃罪。

【案例6】

盗窃罪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其行为就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本案中,钱某虽然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却是在向赵某夫妇多次催收借款而赵某夫妇虽然承诺近期归还,但实际上拒不归还的情形下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索债,而不是非法占有赵某夫妇的财产。况且钱某在取走4.5万元存款后立即打电话给赵某夫妇,要求赵某夫妇归还其欠款,更说明钱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只是为了讨回借款。因此, 钱某的行为在主观上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盗窃罪。

【案例7】

本案的焦点在于偷开机动车辆行为的定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变卖或者留用,应该定盗窃罪;如果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把偷开的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死、撞伤其他人员或者撞坏车辆,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与构成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其他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其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在本案件中,张某在晚上秘密开走货车,使货车的主人失去对车的控制。张某将偷开的货车留用,意图帮助王某多次进行货运,说明张某也没有要将汽车归还的意图。因此, 张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案例8】

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修订后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三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虽数额不大,但已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法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

【案例9】

张某、王某、孙某、李某、万某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诈骗罪。本案反映了近一两年诈骗罪的新特点,电话诈骗是犯罪分子猖狂作案的重要手段。本案中张某等5人事先通谋,精心策划了谎称绑票,使受害人刘某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儿子真被绑架了,基于交赎金赎回儿子的急切心情,在短时间内将30万元打到骗子们指定的账户内。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虽不断翻新,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使受害人信以为真后自己处分财产,而犯罪分子从而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诈骗罪本质未变。故张某等5人应以诈骗罪,按在共同诈骗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判处刑罚。

【案例10】

许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应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许某的取款行为性质可以分为两种:许某第一次在柜员机取款并多占有银行999元的利益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但此后的取款行为则属于盗窃行为。在客观上,第一,许某的行为具有“秘密性”特征。虽然许某持有的是其本人的银行卡,柜员机旁亦有监控设备,这些都只是使银行事后能够查明许某的身份,但不足以使银行能够当场发觉并制止许某的恶意取款行为。第二,许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某盗窃自动柜员机中资金的行为依法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主观上,第一次取款后的后续取款行为,许某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故意。

在量刑上,许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许某的情况具有特殊性:第一,许某取款的柜员机出了故障,而非正常的“金融机构”;第二,与采取破坏柜员机或进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内部盗窃等手段相比,许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第三,许某的犯罪极具偶然性,是在柜员机出现故障这样极为罕见和特殊的情形下诱发的犯罪。因此,对于许某可依照《刑法》总则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适用酌情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注意,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对《刑法》第264条的修改,取消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规定。

【案例1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其实质就是将对财物的合法占有转变为非法占有。本案中,李某取得他人的卡,只是占有了该卡本身,并未实际取得该卡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财产。只要不去查询和使用,该卡的价值就不会实现,原持卡人也不会丧失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单独就该牡丹卡而言,其本身是不具有多少价值的。只有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以及代表一定财产权益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才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在本案中,李某拾得牡丹卡后,通过王某的身份证号码猜出密码,到银行柜台、自动提款机上进行提款的行为,实质上是通过冒用银行卡所有人的名义,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信任从而支付数额较大的款项, 完全符合诈骗犯罪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特征。 因此,本案应以诈骗犯罪定性。在具体罪名上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12】

陈某等8人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且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适用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档次判处刑罚。

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 实,编造不可能实现的谎言。骗取390多名受害农民的信任,使之仿佛“自愿地”交出钱款办理所谓的“退休证”、“医保手册”等以图享受退休待遇和医保待遇,实则是陈某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办理“退休”、“社保”为名,骗取了农民的财物。根据“两高”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人诈骗390多名农民的钱款达3 800多万元,自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对陈某等人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档次中裁定刑罚。且陈某为这起共同诈骗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其他7名参与者,以从犯处罚。

【案例13】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单位骗取医保的案件,单位中的行为人李某、王某、洪某的行为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对《刑法》第266条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又根据对《刑法》第30条的立法解释,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县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实施了刑法规定的骗取医疗保险金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刑法分则未规定单位可以做诈骗罪的主体,故对组织、策划、实施骗取医保的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李某、王某、洪某依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14】

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首先,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次,在客观方面,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受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两罪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再次,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并未对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因此,抢劫的时候,行为人的强力是使用在受害人的身上;而抢夺罪中,行为人的强力则是用在被抢夺的财物上。

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张某用一把花生豆袭击王某,其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但是,张某把花生砸向王某依然是用袭击身体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身体,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 张某知道王某只是一位七旬的老翁,仅一把花生豆就能把他制住,使其无法反抗。 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另外,本案属于入户抢劫的情形,应当按照有关加重处罚条款处罚。

【案例15】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王某的遗忘物隐匿在家中,且数额较大,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拒绝交出, 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侵占罪。

【案例16】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或者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从犯罪对象上来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财物。从客观行为来看,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则是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主观上来看,二者的犯罪故意产生于不同的时间,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 于占有他人的财物之后;盗窃的犯罪故意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

在本案中, 钱某的公文包只是在上厕所的时候临时放在包厢的座位上,他并没有将自己的公文包遗忘。 赵某注意到该公文包并直接取出里面的现金,从客观行为上来看,赵某并没有拒不归还或者拒不交出,因为钱某根本不知道是赵某取走现金而要求赵某归还,所以赵某的行为是秘密窃取。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案例17】

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杨某在机场拿走置放行李架上的纸箱行为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误认为他人的遗弃而拣拾,即“误拿”了他人财物,此时,杨某不构成盗窃罪,因不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但是,当杨某在发觉是“误拿”了他人财物时,自然应承担起返还财物的责任。此时,杨某将纸箱拿回家,这是将自己合法占有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性质上属于侵占,但是否构成侵占罪呢?因我国刑法把“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作为侵占罪成立的条件,本案中杨某在警方到其家中询问时,即承认并交出了纸箱,则不具备“拒不交出”的情节,从而也就不构成侵占罪。

因此,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18】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职务侵占罪中,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在本案件中,张某和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现金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案例19】

本案中, 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关键是看赵某有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从赵某的行为来看,赵某“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并不明显。首先,赵某虽然是在和钱某一起收货款的过程中才熟悉货款所放的位置,但这并没有体现出赵某作为公司业务员主体身份的特殊性,与其职务或者工作上产生的便利并没有关系。假设赵某不是该公司的业务员,而是与钱某同行的朋友或只是同居一室的房客,赵某仍然有可能知道上述情况。其次,赵某用欺骗的手段使钱某离开房内,秘密窃取了全部货款并转移。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案例20】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在本案件中,张某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财务部门,挪用该单位3万元的资金, 数额较大, 而且3月份汇出, 9月份仍未归还,已经超过3个月, 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21】

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他人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客观上看,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本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则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法,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交出财物。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的行为,但是张某等人并没有要绑架他的意图,只是以其曾经犯过的罪行作为要挟,逼迫其交出2万元现金。 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22】

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刘某利用负面新闻对“奇虎360安全卫士”造成的负面影响为要挟,要求对方支付23万元删除负面新闻费,数额较大;主观上,刘某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需要注意,本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其起点为1 000元至3 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

【案例23】

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客观上,王某以身体伤害相威胁,要求被害人将一定数目的款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且数额较大;主观上,王某以 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需要注意,如果在讨回合法债务过程中,使用了带有某种威胁性的言辞、举动的行为,一般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注意,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0条已对《刑法》第274条作出修改补充,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入罪,并将敲诈勒索罪的最高法定刑提升为15年有期徒刑,还增设了罚金刑。

【案例24】

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窦某毁损了新京报某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品及报社职工的小轿车,且损害价值5 000多元,属于数额较大;在主观上,窦某是故意,目的是通过毁损对方财物以发泄不满。需要注意,本罪的目的是毁坏公私财物,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根据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陈某抢夺的财物虽未达“数额较大”即1 000元至3 000元以上的标准,但符合“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的情形,故对陈某的行为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第20条修订了抢夺罪的客观要件,即增加了“或者多次抢夺的”内容。

【案例28】

胡某的行为符合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胡某因泄愤报复的目的,毁坏赵某家正在生长中的玉米青苗,符合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鉴于胡某的主动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受害方请求对其宽恕,法院对其作了拘役2个月的判罚。

【案例25】

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刘某安排推土机,强行推倒尹某房屋,且价值2.8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主观上,刘某基于毁损的目的,故意推倒尹某房屋。

【案例26】

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王某家中秘密窃取财物,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事后,为了掩盖自己的盗窃罪罪行,砸毁王某的掌上电脑,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而且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应该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并罚。

【案例27】

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案例29】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属故意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4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符合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累计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情形),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以限期改正责令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刘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为支付工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按《刑法》第276条之一的第3款规定,符合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处罚。 doHQWxus+43ZnFTE8NHAyrfxEvfd3iFeQPmHV0n/X0Xyeq9JMMx0xrN+KGGFDL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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