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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论述题

1 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探讨发展商业人寿保险的重要性。 [浙江财经大学2017研]

答: (1)商业人寿保险的重要性

当前,人口老龄化以及由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热点。面对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养老问题成为重中之重的热点,而社会保险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作用有限,保障水平和保障商业人寿保险是社会保险重要补充,是有效转嫁老龄风险的重要途径。具体而言,商业人寿保险的重要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而在商业保险中,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是不同的,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人寿保险产品,这更能从多角度、多层次满足被保险人需求,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带来的养老风险提供了可靠保障。

②提高被保险人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而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保费支付能力选择保障水平较高的人寿保险产品,这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老年生活的生活品质。

③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保险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客观上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而减少政府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费用。

④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随着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为人寿保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与机遇。中国巨大的老年市场为人寿保险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市场,也促进人寿保险产品的开发。因此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商业人寿保险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

(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促进人寿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寿险公司应适应老年人对不同寿险品种的消费需要,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①发展保障储蓄型寿险产品

寿险的核心优势是保障和储蓄,这是其他任何金融工具都不能替代的,过分注重保险的投资性,必将导致保障储蓄功能缺失,严重影响保险市场发展。保险公司应该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对传统的寿险产品进行调整和创新,牢牢占据市场,由以前的规模增长向既追求效益又追求质量的内涵式发展方式转变。

②有效结合保障与投资,满足多层次的寿险需求

寿险市场的需求是多层次的,保险公司应该立足于寿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同时又要加强新型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满足老年群众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实现传统寿险产品与新型寿险产品的有效结合。

③促进寿险产品创新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情况,应该积极开发适合人口老龄化需求的潜力险种,例如长期护理保险、年金险种、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等。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情况,应当设计出适应老年人需求的年金险种,重点改善险种的灵活性,这样能够保证满足更多不同层次人们的需求,促进寿险产品创新。

2 2017年6月28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相关保险理论谈一谈该《办法》在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首都经贸大学2018研]

答: 《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来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事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从源头上治理销售误导,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办法》在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1)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在于:

①销售过程录音录像是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一种监督和警示,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销售过程中的交付条款、说明、提醒等先合同义务;

②录音录像过程是对保险消费者的再次风险提示,有利于培养消费者谨慎交易的习惯;

③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责任,将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合规管理,强化保险公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

④通过录音录像获得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来固化销售过程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事后在纠纷调解、投诉处理、法律诉讼过程中迅速查明事实,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

(2)对于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于:

①保险销售是保险服务的关键环节。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实施对保险机构销售行为进一步约束,强化了保险机构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将使保险销售更加透明,将提升保险监管部门投诉处理效能,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②《办法》刺中了保险行业多年久治不愈的销售欺骗误导顽疾,有利于倒逼保险业在保险业务销售中坚守“风险提示”义务和责任的行业操守底线。这是保险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进步,是规范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力之举。

③《办法》彰显了重典治乱,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坚强决心,符合当前保险业飞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3)要让《办法》更好地发挥威力,更有效地保护保险投资者合法权益,还须改变由保险机构单一监管格局,将建立政府、保险行业、保险投资者于一体的社会立体监管组织体系补充到《办法》中,以便更好地发挥遏制保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的社会监管威力,让销售欺诈误导行为无处遁形。

3 什么是补偿原则?谈谈在保险业中坚持此原则的意义。 [浙江工商大学2017研]

答: (1)补偿原则的含义

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其中,有两重含义:

①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强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

②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即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也包括有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因此,在保险赔付中应包含此两部分金额。这样,保险赔偿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同时,不会获得额外利益。

(2)坚持补偿原则的意义

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的重要原则,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具有以下意义:

①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是损失补偿,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和投保价值额度内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等额赔付。损失补偿原则正是该职能的体现,其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和赔偿额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对保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同时,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约定得到了保护——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的金额无须赔付。

②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因此,该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的可能。

③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由于损失补偿原则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就会防止被保险人以取得赔款为目的的故意制造损失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因此,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试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不同的风险管理方式在管理风险时的适用性。 [武汉大学2014研]

答: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不同的风险管理方式适用于不同的风险:

(1)避免

避免是指人们设法排除风险并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降到零。避免技术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①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相当高时;②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产生的效益时。

避免风险虽简单易行,但也会受到限制。有的风险无法避免;避免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避免风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2)自留

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自留风险可减少潜在损失、节省费用支出和取得基金运用收益等,但自留风险有时会因风险单位数量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其处理风险的功效,一旦发生风险损害,可能导致财务调度上的困难而失去其作用。

通常自留风险的适用情况:①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程度低;②损失短期内可预测以及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或单位财务稳定;③风险自留成本要低于其他处理风险技术的成本,且处理方便有效。

(3)预防

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是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该种风险管理方式几乎适用于任何一种风险,只要预防措施的成本低于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

(4)抑制

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损失抑制的一种特殊行态是割离,它是指将风险单位割离成许多独立的小单位而达到减轻损失程度的一种方法。这是适用于在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的施救费用低于风险造成的损失。

(5)转嫁

转嫁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转嫁风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保险转嫁是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责任给予经济补偿。非保险转嫁又具体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出让转嫁:二是合同转嫁。前者一般适用于投机风险。后者适用于企业将具有风险的生产经营活动承包给对方,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对方承担风险损失的赔偿责任。

对于出现机会很少但损失金额巨大的风险,则最适宜采用保险转嫁的方式。

5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发展迅速,并在很多领域得到运用。请谈一谈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保险业的应用前景及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首都经贸大学2018研]

答: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方式都发生着重大变化,伴随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需求层次也在逐渐提高,各类需求朝着个性化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下,保险的需求也在朝着多化、个样性化方向发展,相对应的保险行业传统的产品驱动模式必将朝着定制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这对保险行业而言即是机遇又是挑战。

(1)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保险业的应用前景

①“大数据+人工智能”全面助力保险业务各个环节

在移动互联、客户细分、消费升级的共同作用下,从一张保单的生命周期来看,投保、核保、运营、理赔等几个环节都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密不可分。

在承保和投保环节,通过引入人工智能的人脸识别、语音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互联网保险可以实现简化投保手续、缩短核保时长、提高承保效率。

在厘定费率环节,保险费率的厘定更加精准,费率更具个性化。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人的生活习惯、年龄、投保经历等基础信息,在大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技术,挖掘投保人的保险偏好和需求,针对性地设计产品、组合方案,从而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风险可以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基于实时获取的多维度数据不断细分风险类别和风险等级、不断提升风险分类上的敏锐度,进而实现个性化定价,这意味着客户的行为、生活习惯等风险因素的变化,将更为灵敏地反映在保费定价上。

在销售环节,智能保顾可以与用户实时互动、自动筛选适合客户的保险产品,获取用户信任,从而避免了传统人工销售中受利益驱动造成的销售误导。

在理赔环节,运用图像识别替代人工输入可以实现即时身份认证、快速定损,减少处理的时间和成本。

②大数据智能风控可在多种保险业务场景应用

据了解,在整个互联网场景里,目前意外险、健康险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在这些业务中,可以通过多维度不良信息筛查,在投保阶段将其拒保,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事前核保方面,人工智能的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活体检测等手段可以帮助确认本人身份、本人财产,防止虚构保险标的;事后理赔方面,基于人工智能建立的反欺诈模型可以实时针对各理赔事件的金额、频率、人次、时间、地点等进行大数据分析,进而有效提高保险欺诈识别率,减少骗保事件。

(2)人工智能技术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保险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人工智能已经被应用到保险服务流程和保险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在定制个性化保险产品、降低理赔风险、优化和拓展业务、提升保险公司经营效率、降低人工成本及提升用户体验等方面都具有巨大的优势和前景。

①人工智能对风险保障与消费质量的影响

人工智能将带来风险保障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质量的升级:

a.保险定制带来风险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基于个性化定价的正向激励,保险定制包括保险产品个性化和保费个性化。

b.保险服务流程自动化有助于改善客户的消费体验。

②人工智能对保险经营价值链的影响

人工智能将带来经济效益的改善:

a.个性化定价有助于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b.风险控制也是人工智能在保险行业应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c.人工智能的运用将带来保费规模的扩大和人工成本的下降。

③人工智能对保险普惠性的提升

a.智能保顾加快保险知识的普及,保险服务去人工化增强群体覆盖能力。

b.人工智能增强保险产品的创新能力,为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定制保险。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扰保险行业发展的信息不对称、产品同质化问题,尤其提高了满足消费者个性化保险需求的能力,这为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定制保险提供了前提。

(3)人工智能在保险行业运用的挑战

人工智能在保险行业的运用,将遭遇到来自数据障碍、市场障碍、研发或技术障碍、信息安全问题和政策监管障碍等方面的挑战。新技术的发展与运用,将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

①人工智能一方面能在费率定制方面克服保险行业的痛点,弱化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将造成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导致低收入群体或者具有先天缺陷的人群无法享受正常的保险服务。

②人工智能在保险行业运用也将带来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与挑战。

(4)保险行业应该积极拥抱人工智能,克服传统业务痛点,加强国际交流。国家应该鼓励教学创新,加强对保险学科科技型人才的培养,规范数据信息管理和保障社会隐私安全,出台推动政策,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6 多年来,大陆赴香港买保险的人数一直处于快速增长中,而且最近明显加速,请谈一谈你对该现象的认识与思考。 [首都经贸大学2017研]

答: 众多大陆人士奔赴香港购买保险的背后反映了当前中国的许多社会经济问题。

(1)香港购买保险产品的背景

中国经济增速放缓,人民币存在贬值压力。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高速低质增长,存在了许多结构性问题,目前正在进行经济转型,经济增速逐渐放缓,再加上美国加息政策的影响,人民币存在较大贬值压力。而大陆人士出于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需求,在香港进行投资似乎是不错的选择。

(2)香港的保险服务的原因

香港保险业已经有150年的历史了,欧美的保险巨头在香港都有分支机构,整个保险市场很发达,竞争也很激烈。相比内地保险,香港保险更加“严进宽出”,也就是投保的时候审核会比较严格,但理赔的时候更方便。香港的投资市场很发达,投资范围更广,可以全球配置,而内地投资渠道比较窄,可投项目有限,所以香港保单的分红比内地多,从而保额也更高。

(3)到香港购买保险产品的弊端

但奔赴香港购买保险产品也存在一些弊端,消费者应该保持理性,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考虑,不要盲目跟风。

①时间金钱成本

购买保险需要到香港由本人亲自签署协议,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情也需要本人亲自去香港处理,这会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同时,在香港发生合同纠纷后律师费用较高。

②维权问题

在香港购买的保险受香港保险法保护,但相对来说大陆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力度更大。比如非恶意未如实告知,在大陆两年后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而在香港不存在此条款,也不存在通融赔付。

③资产配置风险

人民币虽然存在贬值的预期,但在各方因素的影响下并不一定会发生实际的贬值,将资产配置到香港会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同时国内会采取许多措施来限制资产外流,在香港购买保险产品承担的压力一定会越来越大。

7 你认为当前我国保险业应当如何为“一带一路”战略服务? [首都经贸大学2017研]

答: 积极落实“一带一路”战略,事关我国经济发展全局,是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内的重要战略任务。作为风险补偿、投资管理和社会治理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保险业,当然也不例外。

(1)保险业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加快“走出去”步伐。国际化是保险行业的必然趋势,我国保险业应抓住“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机会,扩展海外业务,提高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国内实体经济。

(2)充分发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独特作用。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代表机构,积极探索新的业务模式,配合投资和建设项目大力开展国家风险和买方风险的承保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为支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保驾护航的政策性支持作用。

(3)加快专业航运保险公司的组建步伐。虽然有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海上航运保险业务,但专业航运保险公司尤其是海洋航运保险公司尚未问世,这与我国在国际上航运大国的地位并不相称。为服务海上丝绸之路,我国急需组建专业航运保险公司。

(4)大力推动国内保险公司设立境外机构。可以先从资本实力雄厚、境外业务有一定规模且有经营管理经验的保险公司做起,在“一带一路”沿线的重点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为所在地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和相关人员提供保险保障。

(5)大力构建专属性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国外互联网保险模式有三种:一是B2C,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和互联网金融超市。二是B2B,包括互联网风险市场和风险拍卖市场。三是P2P保险模式,由德国率先开发,具有防止骗赔、节约销售和管理费用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6)完善保险公司投资管理体制,发挥项目所在地分支机构的作用。目前保险投资实行的是集中制,设有专业保险投资管理公司的,由该公司负责管理;没有专业投资公司的,由保险总公司投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相关项目遍及国内许多省市,光是靠专业投资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力量是无法做到的。为此,必须完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体制,既可以在沿线重点地区设立投资管理的分支机构,也可赋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一定的投资管理职能,既调动分支机构的积极性,也能加强保险公司与项目所在地的各方面联系。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试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投资额度与其保费贡献(或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及具体项目挂钩的管理办法。

8 请谈一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过程,商业保险面临的机遇、挑战和对策。 [首都经贸大学2014研]

答: (1)在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过程中商业保险面临的机遇

中国特色城镇化着眼于解决进城农民如何变为现代市民、融入城市生活方式,主要是围绕人的生活质量的提升。因此,现在到了全面调整城乡关系、迈向城乡一体化的统筹阶段,而城乡统筹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就业医疗、住房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跟进,从而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①促进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障碍之一主要来自于与户籍制度相捆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差异和户籍分割。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为商业保险的发展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将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逐渐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藩篱,城乡待遇将逐步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也将伴随人口流动而畅通转移,未来对商业保险的购买力和购买意愿都将显著增强。

②推动商业保险资金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保险资金配置的优化。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推进,将会带来巨大的资金需求,政府一方面会扩大国债和城投债的发行规模,同时还会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资金渠道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而企业资金需求上升将会推动债券品种的多样化和债券规模的不断增长,这将为商业保险资金提供更多优质的债券品种选择。

(2)当然,在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过程中商业保险也面临着各种挑战:

①险种结构缺乏合理性,企业经营模式粗放。长久以来,我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企业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对经营成本与赔付风险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盲目追求保费收入的增长,往往不能够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②保险监管能力和水平不足,内控制度不完善。一方面,保险监管框架性的制度还够不完善,一部分制度针对性和操作性还比较低。另一方面,没有对内控制度建设引起足够的重视,无法落实相应的制约与处罚措施。

③经营机制与管理水平较落后。发展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机制一直得不到完善,企业无法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产生的矛盾。同时,公司管理水平有限,在公司内部未能形成有效的承保、理赔、续保的日常运营制度体系。

(3)通过对商业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①对保险业监管体系与监管制度进行完善。建立健全财产保险行业监管体系与制度即以保监会监管为主体,保险公司自我约束为基础和以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为补充,从而达到以下目标:a.营造一个比较宽松的经营氛围,保障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公平竞争;b.强化内控制度,对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与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最后,还要以效益监管作为导向,不断加强监督指导工作。

②努力转变经营方式,改善险种结构。主动开拓保险市场,扩展新的业务增长点,特别注意要优化险种结构,以利润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对保险业务结构进行优化,发展质量好、盈利性强的财产险业务。

③提高理赔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服务水平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a.建立健全理赔服务考核体系;b.采取限时反馈事故处理意见与建议,通过简易处理程序进行快捷赔付,尽量缩短理赔周期;c.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④改革财产保险业体制。为了财险公司的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一方面要建立一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经营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还要坚持商业保险原则,建立与完善承保与理赔两头同等重视、财务监督与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经营体系,广泛推行承诺服务,加强理赔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的工作力度;加强资金与费用管理力度,提升企业内部理财技能与实效,以应对保险市场的不断变化。

⑤实施人才战略。建立健全一个良好的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选人用人机制,要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能、能有所酬,重视人才的培训与培养,千方百计提升现有员工的整体素质,特别要注意的是,加强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

⑥实施创新战略。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创新主要内容就是要在经营决策、市场企划及服务和管理方面有新的突破。要用战略眼光,世界观以及战略思维来对新事物、新问题进行研究,创新和决策要有前瞻性思维。

9 2015年对于我国的保险业而言是极不平常的一年。保险业步入“偿二代”监管时代,存款保险条例开始施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全面落地实施,泰康在线正式成立,恒大集团进军保险,众安保险“四处出击”……可以说保险业在这一年远比过去要更多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请你联系2015年保险业发生的大事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件),阐述你对当前保险业发展阶段和环境条件的认识?以及你对中国保险业未来机遇与挑战的个人思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研]

答: (1)当前保险业的发展阶段和环境条件

2015年是中国保险业欣欣向荣、持续健康发展的一年,保费在全年保持了20%的高增速趋势。国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环境条件不断改善,保险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①市场竞争多样化

财险市场上,我国商业车险市场化费率改革全面实施,给财产保险企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会促使企业内部转型,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企业也将面临如何应对市场变化,在激烈竞争的车险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的问题。

寿险市场的竞争氛围更加活跃。几大保险集团不断争抢市场份额,互不相让,市场格局发生了显著变化;平台型的公司凭借强大的投资能力、项目资源优势等,继续扩大保费规模,获取投资市场上的收益;银行系的公司依旧凭借有力的销售渠道扩大保费规模,其中中航三星在正式完成银行系化后,预计保费也会出现同类的爆发式增长。但规模型的保险公司在偿二代标准下存在较大的偿付能力压力,过渡期中预计面临增资或业务转型的问题。

②“偿二代”体系出台,推进行业实现转型

2015年2月,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偿二代体系正式确立。同时,保监会发布《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置过渡期是为了防止直接切换导致部分公司偿付能力的崩溃,保监会将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在合适的时机,进行新旧体系的全面切换。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偿二代实施,中国保险市场将更开放、更有效率,对全球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建设,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③险种更加多样,功能更加丰富

在健康保险方面,2015年5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这对市场具有丰富的引导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失能收入保障和中长期护理类保险产品的开发;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有助于保险更好的服务于民生,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

④投资渠道得到扩宽

2015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投资市场由香港扩展到包括香港在内的25个发达市场,以及20个新兴市场;投资境外股票由上述发达市场、新兴市场的主板市场,扩展了香港创业板市场;投资境外债券类固定收益产品时,其计价货币不再限于国际主要流通货币,同时评级要求也有所放宽。投资的开放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更加灵活的选择投资策略,但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2)中国保险业未来机遇与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业必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将面临众多机遇与挑战。

①面临的机遇

a.市场更加公平

众多保险市场主体将通过市场机制发生联系和作用,依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在这种环境下,真正有实力、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服务的保险企业可以迅速发展壮大,市场效率将逐步提高,保险产品也会更加多样化。

b.更多的保险需求

随着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群众会开始了解并接受保险理念,由被动买保险逐步变为主动购买各类保险,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c.更多的交流机会

随着未来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国际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必然会参与到我国保险业的竞争中,但是在不断的竞争中,相互之间的学习、交流,会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更加专业化、国际化。

②面临的挑战

a.政府监管更加严格

政府将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相对稳定的监管模式,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对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管,实现保险监管的制度化和透明化。这就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遵循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良性健康发展。

b.市场化、自由化会带来诸多矛盾

随着保险市场日趋成熟,保险费率的市场化、自由化将是题中之意,保险产品的费率大战将不可避免,如何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恶性竞争,促使保险市场进入一个更加理性、更加秩序的阶段,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

c.行业国际化的影响

未来会有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国外保险业起步较早,保险体系相对来说更为完善,而国内保险企业由于经验缺乏、专业化程度不够,可能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面临被吞并的风险,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10 论述保险经营特点。 [广东财经大学2016研]

答: 保险经营是为了实现保险经营过程的合理化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保险经营特点从保险经营的思想和经营行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保险经营思想的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经营思想的基本特点表现如下:

①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保险市场的需求来安排保险经营活动

我国现有的保险企业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经营。保险企业的经营应该按照市场需求和客户需要来优化保险资源配置、安排组织保险经营活动,发挥自身优势和经营特长。

②以竞争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竞争是保险企业在人才、技术、商品质量、商品价格、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对外适应能力等方面的较量。首先,保险经营者善于发现、选拔、合理使用人才,注重人才的培训和储备;其次,保险经营者努力开发新险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增强自身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最后,保险经营者必须认清本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对手,研究制定正确的竞争战略和方针,发挥自身优势。

③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处理好保险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保险企业应该在围绕以最大化实现自身经济效益这一中心的前提下,兼顾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这也是由我国保险经营的性质所决定的。

④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

法律与技术是现代保险的两个基本特征。因此,保险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规定,即保险企业在其经营的各个环节(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中,应当遵守我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规则。

(2)保险经营行为的特点

①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

保险经营是以特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集合尽可能多的单位和个人风险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以经济补偿和给付为基本功能的一种特殊劳务活动。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a.它依赖于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需要高素质的业务人员提供承保前、承保时和承保后的系列配套服务;b.保险企业的产品是由保险精算人员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精心设计保险条款等完成的。

②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

与一般商业企业的经营资产来源不同,保险企业的经营资产主要来自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企业所交纳的保险费和保险储金,具体表现为从保险费中所提取的各种准备金。保险企业的经营资产相当部分是来源于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保险企业对被保险人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③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

与其他商品成本计算相比较,保险经营成本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商品现时的价格(即保险费率)制定所依据的成本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的平均成本。同时,在确定保险历史成本时也需要大量的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支撑。而且,保险利润的计算也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企业的利润除了从当年保费收入中减去当年的赔款、费用和税金,还要减去各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

④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保险企业所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宽,经营险种之多,涉及的被保险人之广泛是其他企业无法相比的。例如,被保险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就法人来说,包括各种不同所有制组织和各种机构;就自然人来说,有各行各业和各个阶层的人士。保险经营的过程,既是风险的大量集合过程,又是风险的广泛分散过程。

11 论述几种保险市场的形式、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问题、建议。 [南开大学2014研]

答: (1)保险市场的含义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所面临的风险提供的各种保险保障及其他保险服务,即各类保险商品。

(2)保险市场的形式

①完全竞争模式

完全竞争型保险市场,是指一个保险市场上有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任何一个保险人都不能够单独左右市场价格,而由保险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价格。在这种市场模式中,保险资本可以自由流动,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国家保险管理机构对保险企业管理相对宽松,保险行业公会在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②完全垄断模式

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操纵,这家公司的性质既可是国营的,也可是私营的。在完全垄断的保险市场上,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上没有竞争,没有可替代产品,没有可供选择的保险人。因而,这家保险公司可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完全垄断模式还有两种变通形式:一种是专业型完全垄断模式;另一种是地区型完全垄断模式。

③垄断竞争模式

垄断竞争模式下的保险市场,大小保险公司并存,少数大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竞争的特点表现为:同业竞争在大垄断公司之间、垄断公司与非垄断公司之间、非垄断公司彼此之间激烈展开。

④寡头垄断模式

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是指在一个保险市场上,只存在少数相互竞争的保险公司。

在这种模式的市场中,保险业经营依然以市场为基础,但保险市场具有较高的垄断程度,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是国内保险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相对封闭的国内保险市场。

(3)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

保险企业已由最初的一家发展到现在既有全国性的,又有区域性的;既有国营性的,又有独资合资的。保险初级市场的发展,带动了我国整体保险业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企业逐步在竞争中求发展、求生存,与之相适应,用人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将会通过竞争上岗,导致了职工就业风险,也增加了职工的风险意识。保险市场的建设也逐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管理方法,行业协会等正从各个方面建设加强。

①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属于寡头垄断市场。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的典型特点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垄断,即使保险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

②中国保险业还处于一个低水平的发展阶段。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而我国保费收入与西方国家相比较而言有着巨大的差距。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③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来说,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的不均衡性。

④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特点是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使得保险业经营水平较低。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中,寿险产品的品种并不少,但寻求改变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的现状,则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4)保险市场的问题

①市场监管体系缺乏。保险市场缺乏独立完善的监管机构,我国部分省(市)保险企业成立了民间群众组织形式的同业公会,但这种行业协会由于法律责任不明对各成员的约束力不大,对整个保险市场的运作缺乏整体的监控调节。保险市场竞争中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比比皆是,各种保险企业费率、税率、条款、政策互不一致,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时有发生。

②保险中介人市场不完善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是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的两个基本要素,除此之外,还有保险中介人活动在其中,保险中介人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架起了信息沟通的桥梁,对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人素质参差不齐,职业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来说,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等,而保险经纪人的素质要求更高,经纪人应具备较高的保险理论水平、扎实的保险业务技能、较强的法制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

③保险业发展不平衡

a.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导致全国各地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较多,业务规模较大,市场竞争激烈,而一些中西部地区,市场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条件较差,人们的保险观念比较薄弱,保险需求不旺。

b.城乡发展不平衡。目前,保险业务的开展主要在城市,城市的保险需求相对较大,而占人口绝大比重的农村居民,养儿防老的传统家庭保障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保险意识薄弱,保险需求小。

c.人寿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在世界各国的保险市场体系中,寿险业处于主导地位,而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寿险业则明显落后非寿险业,寿险份额仅为30.4%,寿险深度也只有0.3%,是寿险深度最低的十国之一。

④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

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是再保险业务的一大特点,这也就需要再保险经纪人的积极参与,特别是在承保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时,由于缺乏技术支撑,往往需要由再保险经纪人提供技术帮助。近几年来,尽管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再保险经纪人发展却相对缓慢,这制约了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⑤公众风险意识较弱,投保意愿不高

传统观念是公众保险意识淡薄,部分居民没有通过保险来规避风险的意识,认为保险是非必须购买的,一谈及保险就似乎预示着不好的事要发生,所以大家都不愿意将保险纳入自己的考虑范围,投保意愿自然而然也就非常低。

(5)针对我国保险市场问题的对策

①强化监管力度,促进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绝对排斥国家和政府行政介入,保险行业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条件需要一个良好而高效的监管。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保险监管机关不应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只要其经营行为不违反社会公众利益、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就不应破坏了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权利。确保保险企业在监督制度下能够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公平合理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

②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市场

在保险市场竞争下,保险中介人应运而生,成为保险市场要素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保险市场越发达,保险中介人市场就越完善,并且保险中介人市场的发展会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今后,中国人民银行需加大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力度,同时行业内也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逐步摆脱潜在的恶性竞争,保持市场稳定。此外,在优先大力发展保险代理人的同时,根据国情可适当发展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实行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资格考试制度,从而健全和完善保险中介人市场。

③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打破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我国经济整体发展不平衡造成保险业地区间、城乡间发展的不平衡,对此,政府不能漠视,但也不能因此而不再支持保险业发展较快的东南沿海地区和城市,而是要实行协调,一方面要继续支持东南沿海地区和城市,发挥其优势,另一方面又要大力扶持中西部地区,并采取优惠政策,切实推进中西部地区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城乡经济差距,为保险业的均衡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④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再保险市场

基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应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保险市场,其中,国家再保险公司是政策性再保险公司,主营法定再保险,其业务量占再保险市场的垄断份额,以实现国家对再保险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为宜。目前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不成熟,再保险的供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际市场,并且缺乏再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再保险承保能力,如果采用直接监管方法,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并且会限制我国保险业的承保能力。因此,现阶段宜采用间接监管方法。

⑤提高公民保险意识

保险行业经营观念上的差距,造成公众对保险的困惑认知,优化保险意识环境,保险行业责无旁贷,理应成为中坚力量。目前保险公司都是以产品为中心进行的独立宣传,对保险意识的提高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也就说明需要创新保险宣传方式。从过往习惯性的、纯粹性的商业、产品宣传中走出来,增加理赔、服务、公益的宣传,普及群众保险知识,提升公众保险意识,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保险文化、保险氛围,共同把保险市场做大做强。

12 交强险对外资开放的背景及其对我国车险市场的影响。 [河北大学2013研]

答: 交强险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1)交强险对外资开放的背景

交强险对外资开放主要基于我国车险市场化改革以及目前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两大背景。

①车险市场竞争历程

进入21世纪,车险逐渐成为我国财险市场的主导性产品。从条款费率制定的主导权角度,可以将车险市场划分为4个发展阶段:监管统领阶段、首次市场化改革尝试阶段、行业统领阶段和二次市场化改革阶段。

a.2003年之前,车险条款、费率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由于车险市场已有十多家保险公司展开竞争,再加上必要的监管制度都没有建立,因此该阶段市场竞争呈现高手续费、高返还、产品同质、服务水平低等特点。

b.2003年1月至2006年6月,进行了首次市场化改革尝试。改革的核心要点是不再施行统一的条款和费率表,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报保监会审批后使用。然而改革启动时,配套的监管措施并没有同时跟进,再加上保险企业历史数据积累不充分、定价技术粗糙、精算人才匮乏等原因,导致市场的恶性竞争更加严重。

c.2006年7月至2012年3月,保监会对车险重新进行管制。交强险在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发了三套行业条款,其内容以及费率水平几乎完全一致,降低了产品、费率竞争的空间,同时随着精算、偿付能力等监管制度逐渐到位,监管查处和执行力度的加大,车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有所缓解。

d.2012年3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正式启动了第二轮市场化改革。2012年4月30日,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此举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

②我国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a.在我国,车险业务包括交强险和商业车险。车主可以分开购买,但一旦出险,在两个公司之间理赔,程序繁杂。出于便利考虑,车主基本认准一家,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捆绑销售的局面。

b.在中资险企独霸车险市场的情况下,“理赔难”一直备受广大车主诟病。车险理赔难集中表现为“理赔手续多、周期长”。尤其是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保障利润,设置障碍导致理赔过程极其繁琐,而且赔偿额常常达不到4S店提出的修理标准,导致一些车主怕麻烦,放弃了保险赔偿。

(2)交强险对外资开放对我国车险市场的影响

交强险对外资开放对我国车险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中资公司的影响

交强险对外资开放,短期内不会对中资公司构成实质性的威胁,因为产险的销售主要看渠道和网络,而目前市场上的龙头保险公司由于具备强大的营销和服务网络,基本上不会受到影响,但中小公司或受到较大冲击。而且外资财险进入交强险市场仍存在以下不利因素:首先,从成本上来说,前期的网点、人员的配置及后台系统的建设需耗费很多时间和精力,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因此在价格上不具优势,难以在市场上立足;其次,要在国内经营车险业务,仍需一定的经验与数据支持。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只有不到一半经营商业车险业务,其他外资财险公司缺乏相应经验,难以上手。因此,短期内,外资财险即使进入交强险市场,也不会对保费规模、市场格局产生太大影响。

②对车险市场的影响

外资进入的积极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充分竞争推动这一市场的服务升级,有利于中国引入国外财险领域的先进技术、理念,挖掘市场潜力,优化客户服务。

③对于消费者的影响

外资险企的进入使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大,增加了市场竞争,形成“鲶鱼效应”,迫使保险公司提高服务质量,加快产品创新。因此,对消费者是长期利好。

13 近期,互联网保险愈演愈烈,论述互联网保险的内涵及其对保险业的影响。 [河北大学2016研]

答: (1)互联网保险的内涵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网站、第三方销售平台依托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保险营销、理赔等业务的经济行为。互联网金融不等同于互联网保险销售,而是指一切依托互联网的保险创新,包括保险产品、保险销售方式、服务方式、运营模式等。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①时效性。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网上的投保申请,意外伤害险等险种可自动核保,确认收费、生成和传送电子保单,客户可24小时自助交易,且投保人可不必前往保险公司柜台办理业务,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益。②经济性。通过互联网销售保单,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成本和支付代理人或者经纪人的佣金,还可以降低退保成本,促进保费率降低,使消费者获益。③交互性。网络给客户提供充分、真实、综合、个性化的信息,为客户提供多样选择,给客户带来自主的消费体验,有利于强化客户关系维护。④灵活性。网络保险允许客户在标准化合同的基础上提出缝纫的差异化需求,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更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利于行业创新和市场改革。

(2)互联网保险对保险业的影响

①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互联网保险降低了空间的限制,通过网络为客户提供服务,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省去了经纪人和代理人等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对投保人而言,也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交通成本。并且,在投保、承保和理赔等环节上更加便捷,减少了保险公司的运营费用,以及销售人员和内勤人员的支出,大幅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人力成本。

②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依托互联网,保险公司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同时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咨询、投保和自动化服务。其次,在传递保险产品信息方面,互联网保险能够更加准确、客观和完整的披露保险产品信息,减少了对消费者的误导和由此而引发的售后纠纷,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此外,互联网保险通过自助式的网络服务系统增强了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互式信息交流,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对保险客户关系的管理。

③有利于产品创新。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保险公司可以细分客户。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以客户体验为中心,不断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尽快出台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形成互联网销售的独特优势。此外,互联网的信息化特征所带来的消费者网络数据反馈可以实现险种的多样化,满足社会不同层次需要、加强保险产品市场竞争力,形成险种优势提升产品档次。

④降低保险行业的进入壁垒。传统的保险行业是一个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整个保险市场被几家大的保险公司掌控,小的保险公司生存压力较大。互联网保险,可以依托互联网来销售保险产品,成本低,提供全天候服务,使得各个保险公司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提供具有自己特色的服务来吸引客户,通过创新研发新险种,完善保险服务,提髙客户满意度。

14 请说明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有哪些,并具体分析这些风险的形成原因及主要解决方案。 [青岛大学2017研]

答: 保险经营风险从直观上看,似乎单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风险,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风险与融资业务风险具有相互渗透的联动关系,而且保险公司在费率开价时往往渗有对投资收益预期的因素,即保险与金融的相互渗透,因此,保险经营风险也就包括了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1)承保风险

①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指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或流动性不足所导致的支付危机。

财务风险的成因:承保金额超过公司的承保能力;市场价格竞争导致赔付率上升;通货膨胀对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的腐蚀;投资亏损或坏账;投资结构不合理,资产变现能力差。

财务风险的解决方案:通过改变保险公司的资产结构,适当增加保险公司的流动性。

②逆选择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掌握着承保标的风险信息的不对称,投保人可能做出对保险人不利的逆选择。保险标的自始至终都是控制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手中,只有他们对标的的风险状况最为清楚,这样就使得保险人在承保标的的选择或费率开价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逆选择会破坏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稳定性,从而加大保险经营的风险。

逆选择的成因为信息不对称。

逆选择解决对策: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公司应当通过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与保险标的相关的情况。

③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制造、捏造和恶用保险事故。

道德风险的成因:道德风险由于保险的缘故而诱发,甚至不顾刑事犯罪而达到诈取保险金的目的。道德风险也会因保险从业人员或保险代理人或有关的第三者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勾结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道德风险的解决对策:道德风险是无形的,既无法量度,也难以用经济的办法加以惩罚令其改进或遏制。

④竞争风险

价格竞争的主要内容有:在同等承保责任条件下降低费率或提高返还率;在同等费率条件下扩大承保责任范围或提高保险金额;放宽承保条件,疏于对保险标的的选择;提高代理回扣或中介佣金以揽保。价格竞争的结果必然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费用和赔付率,甚至造成承保业务的亏损,从而强化了保险经营风险。

价格竞争的成因:保险机制,保险公司经营实质是通过收取保费实现风险损失的平均分摊,分散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经营必须具有足够大量的标的;射幸心理,补偿性保险合同的履约终止取决于偶然性;吸收现金,吸收保费,聚积资金转为投资,几乎成为当代保险市场价格竞争的驱动器。尤其是寿险业务,其盈余的大部分是靠利差益得来。

价格竞争的解决对策:不进行无底线的价格竞争,特别是不能过度放宽承保条件。

⑤利率风险

利率预期对于非寿险费率开价有一定影响,但不是主要因素。而在寿险纯费率确定过程中,利率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利率风险对于寿险公司来说,主要表现为对利差益和费差益的影响。

利率风险的成因:市场利率的变动主要受商业周期的影响,是不可控风险。

利率风险的解决方案:对寿险的预定利率要谨慎预期。

⑥汇率风险

由于各国货币间汇价的变动而引致财务损失。

汇率风险的成因:经营涉外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接受国际运输保险、国际分保等业务时,都是以外币为收费币种,因而持有多种外币,同时国际上各国之间的汇率不断变化,就存在着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的解决方案:可以根据对汇率的预期情况,购买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对冲。

(2)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运用保险基金于各种投资,一是为了增加公司盈利,二是为了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两者均以投资收益为条件。但是,收益与风险是正相关关系,为了取得高收益,就要冒相应的高风险。投资风险主要由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引起。

①非系统性风险(可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成因:投资项目或对象选择上判断错误;对融资对象的资信凋查不够,义务人违约造成呆账、坏账等的信用风险;投资的流动性结构不合理;投资过于集中,没有贯彻分散原则以控制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对系统性风险预测判断的错误。

非系统性风险的解决方案:通过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来分散非系统性风险。

②系统性风险(不可控风险)

此类风险主要有:商业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不可预料的政治风险、政策风险等。

系统性风险成因为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造成不利因素。

系统性风险的解决方案:系统性风险不能通过投资于多种风险资产来分散,不能减小。

15 简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 [河北大学2016研]

答: (1)偿付能力的含义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资金用来支付所有到期债务和承担未来责任的能力,尤其是指在发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赔偿或给付时的经济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保险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保险偿付能力可以分为:①最低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险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达到的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②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监管法规、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金额,否则保险公司即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

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有:资本金、各项准备金与保障基金、投资收益与资金运用状况。

(2)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

①保险人的技术准备金必须充分、可信、客观,并且在不同保险人之间具有可比性;

②对那些没有被技术准备金涵盖的其他负债,也必须提取充分的准备金;

③对资产的评估应当恰当、充分可信和客观;

④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设定资本和负债的匹配要求;

⑤确定资本要求是出于弥补因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所造成损失的需要;

⑥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能够对风险做出敏感反应;

⑦必须确定一个控制水准;

⑧必须确定具体化的最低资本水平;

⑨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界定资本的适当形式;

⑩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有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做补充;

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中应考虑再保险安排的风险转移有效性和再保险人的安全性;

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应当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做支撑;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

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必须解决双重搭配问题和保险人作为集团成员而产生的其他问题。

16 2015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请结合保险合同理论和保险监管理论,谈一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首都经贸大学2016研]

答: 保险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和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应该享有权益。权益即权利和利益,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和监督权等。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

(1)完善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有法可依是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大前提,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的立法。

①引入合理保险期待原则

由于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为附属合同,合同冗长、复杂且模糊不清,保单语言由律师起草,保险消费者理解这些条款,或存在误解的情形。因此,应该引入合理保险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指投保人和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上合理的期望应当被满足,及时通过深入研究保险条款发现保单条款其实并不能保障他们的期望。即法官在考虑保险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后,可以做出与保险条款相悖的判决。

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核保是保险公司必不可少的环节。核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掌握了保险消费者的大量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评估。但对保险消费者而言,被掌握的个人信息越多,个人信息安全就越容易收到威胁。因此,应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个人信息泄露、恶意使用情况的保护措施。

③完善纠纷调处制度

由于保单合同条款晦涩难懂,保险销售人员经常夸大其词,再加上普通投保人对专业保险知识的缺乏,保险活动中时常出现各种利益冲突。因此,完善保险纠纷调处制度,建立多元化、快捷便利的纠纷调处机制十分必要。

④细化犹豫期规则

犹豫期规则,是指消费者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解除交易合同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细化犹豫期规则,是为了应对现代销售活动中经营者的不当劝诱行为,避免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冷静期,通过给予保险消费者一定时间内的反悔权利,避免冲动交易带来的不合理损失。此外,也弥补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2)完善保险监管机制

由于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该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首要职责”完善保险监管机制。

①强化信息披露和告知说明义务

保险代理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保险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会出现有不实宣传和销售误导。因此,我国须严格监管保险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应当将保险产品和合同免责条款等内容,向保险消费者明示清楚,以便使保险消费者准确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从而做出正确选择。

②规范劝诱方式

在保险产品的推广过程中,经常是只以追求最大数量地销售保险商品为目标,一般很少会顾及某类消费者是否适合于某种保险商品的消费。因此,应该规范推销劝诱方式,广告推销时应强调内容真实性,禁止其做夸大宣传。此外,在劝诱销售过程中,应该在确认保险消费者的财产情况及投保适宜性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的保险消费者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③奖惩分明

在监管策略上,监管部门应注意整合规矩、奖惩分明。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制定科学、合理、简明的规矩,加大对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培育保险行业的合规文化;第二,制定监管对策时抓住主要矛盾,间明政策,从而保证政策更好地贯彻和执行。第三,正确把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反欺诈的关系,不保护少数保险欺诈者的利益。

17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其中第二条是“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请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对该条进行简要解读。 [河北大学2015研]

答: (1)国十条第二条的具体内容

①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

②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推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③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业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2)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①保险收入增长迅速。保险收入是衡量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根据近年来保险收入的数据可以明显看出保险收入增长速度较快,体现出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②市场发展趋势。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如此庞大的群体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来提供保障服务,所以保险业的发展前景不容小觑。同时,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国民收入的增长,也给居民购买保险提供了有力的条件。由此可见保险业的发展动力十足,任务艰巨,富有挑战。

(3)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①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化的程度还不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集中度过高,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四家商业保险公司,不利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

②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和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

③险种的设计过于单一,产品的开发能力弱。

④社会对保险的认可度不高。

⑤缺乏专业的人才。

⑥监管力度不够。

(4)解读

“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现实保险业发展现状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是以我国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保障民生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落脚点。构建保险民生保障网是实现民生发展的重要手段,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不同群体提供了个性化、差异化的保障体系,解决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层次过于单一的问题,实现了多元化的发展。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客观必要性,要切实落实新国十条的要求,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18 试述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山东大学2017研]

答: (1)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含义

①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一般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也可以以具有保险利益的家人或其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

②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③受益人也被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a.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但他不负交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b.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三者之间的联系

a.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都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

b.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见于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他人无权分享保险金。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区别——权利和义务不同

a.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权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赔偿,同时,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及保险人都必须各自承担自己的义务。一方履行其义务,他方则得以享受其权利或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根据险种的不同,投保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缴纳保费。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

通知义务:投保人的通知义务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无论是由于哪种原因导致的危险增加,投保人都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

b.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受益人的受益权以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尚生存为条件,若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应回归给被保险人,或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而不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受益权。

19 试述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主要可保利益。 [广东财经大学2015研]

答: (1)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应当具备两个要件:

①可保利益应当是一种经济利益。可保利益作为经济利益必须可用货币衡量;可保利益必须具有可期待性或可确定性。

②可保利益应当是法律上的利益。可保利益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存有利害关系,例如,对走私货物或没有进口权而进口的货物享有占有利益,但仍无可保利益。

(2)财产保险的主要可保利益。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害,其将蒙受经济损失。

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虽然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的经营者或使用者对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该财产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即承运人如果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就可以向托运人收取运费;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则承运人必须对托运人赔偿损失。同样,仓储公司要对受托仓储的货物和商品的安全负责,如果货物在仓储期间受损,仓储公司要对货主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可取得保管费收入。

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虽然并不转移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但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留置也是一种债的担保,它与抵押的区别是债权人在债权受偿之前拥有对债务人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财产的占有权,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同样有权处理留置的财产,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

(3)人寿保险的主要可保利益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指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②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因而也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③雇用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

④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与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可保利益的不同

可保利益方面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但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有别于财产保险:

①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有没有可保利益,还要考虑可保利益的金额是多少。而人身保险,一般只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不考虑可保利益的金额,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没有量的规定性。

②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贯穿整个保险期限内。而人寿保险,可保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以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此后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丧失可保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

③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中可保利益的意义不同。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人与物更复杂,人身的价值比物更难确定,更因为二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财产保险中可保利益的价值,当然包括标的的安全,更重是为了限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程度,这样可保利益的重要价值往往是保险人对抗被保险人的重要抗辩理由;而人寿保险中,可保利益的价值更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是公共利益、是防止犯罪,从这个意义上,寿险承保时保险人核实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是一种法定责任、公共利益要求,一旦忽视,保险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0 为什么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的主体应该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中央财经大学2018研]

答: (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具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

(2)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解决保险经营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最为了解,其之所以要求投保,就是意识到危险的存在,欲把标的的危险转嫁给保险人。而对保险人来说,由于保险标的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对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除了调查所得以外,了解甚少,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适用的费率。如果投保人陈述不实或有意欺骗,将会误导保险人做出错误的决策,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②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保险合同都采用附和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条款、内容都是由保险人单方制定,投保方只能采取同意或不同意,或者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而且,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对于合同的条款,一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因此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以最大的诚意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21 试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并分析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浙江工商大学2016研]

答: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在财产保险中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

①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如果财产遭受损害,其所有人将蒙受经济损失。

②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虽然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财产的经营者或使用者对其负责经营或使用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③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的承运人或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或保管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虽然他们不是该财产的所有人,但他们与该财产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

④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权人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所以,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保险利益。留置也是一种债务担保,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同样有权处理留置的财产,因而也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来源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①人身关系,指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都具有最大的利害关系,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②亲属关系,指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婚姻、血缘、抚养和赡养关系,因而也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投保人对其家庭成员具有保险利益。

③雇佣关系。由于企业或雇主与其雇员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因而,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企业或雇主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④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债务人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债权人的生死安危与债务人并无利害关系,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无保险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来源,特别是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险利益的确定具体要依据本国的法律,因为各国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立法有所不同。

22 请结合生活中的案例谈谈财产损失保险的作用。 [浙江财经大学2015研]

答: (1)财产损失保险的定义、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是保险的基本类别之一,其保险对象是灾害事故中可能遭受损失的财产或与其相关的利益。凡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为财产损失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当被保险财产遭遇保险单上规定的危险,发生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按财产损失保险标的是否有形,财产的种类可分为动产、不动产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标的。

常见的财产损失保险有: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和农业保险。

(2)财产损失保险的作用

①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危险管理

财产损失保险的防灾防损包括预防和抑制保险损失。首先,保险人需要采取有关措施,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转移保险财产,以防范保险损失的发生。如在防汛期间,注意天气预报,当洪灾到来之前,动员被保险人将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再如平时通过对被保险人的防灾防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整改建议,督促被保险人将灾害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等。其次,当采取预防措施仍然发生了保险事故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抑制保险损失的扩大,即保险人需要对被损害财产进行施救、整理和保护。如在洪水灾害来临时,帮助被保险人抢救财产物资,为被保险人的施救提供经济补偿;当损失发生后,及时处理受损财产,以最大可能防止保险损失的扩大。再次,保险人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的防灾防损工作来达到减轻保险损失的目的,如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百日活动,举行风险管理培训,开展防灾防损宣传,甚至像有的保险公司为消防部门购置消防设备等,均可以起到减损的作用。

②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条自然规律。但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波及面有多广、受损程度有多大,都是不确定的。保险赔偿具有合理、及时、有效的特点,投保企业一旦遭遇灾害事故损失,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得到保险赔偿,获得资金,重新购置资产,恢复生产经营。同时,由于企业恢复生产及时,还可减少受灾企业的利润和费用等间接经营损失。

③有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保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之一,能够把企业不确定的巨额灾害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并摊入企业的生产成本或流通费用,这是完全符合企业经营核算制度的。因为企业通过缴付保险费,把风险损失(甚至可包括由营业中断造成的利润损失和费用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不仅不会因灾损而影响企业经营成本的均衡,而且还保证了企业财务成果的稳定。如果企业不参加保险,为了不因灾损而使生产经营中断、萎缩或破产,就需要另外准备一套风险准备金,这种完全自保型的风险财务手段,一般来说,对单个企业既不经济也不可能。

④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家庭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安定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学习、休息和社会活动的基本保证。但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家庭来说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参加保险也是家庭危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使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物质生活条件。

(3)财产损失保险的案例

张明是本市某服装厂的老板,因为衣服属于易燃烧的物品,所以张明于2010年5月8日在保险公司投保了1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为2年。2011年的10月5日本市发生雷暴,张明的服装厂不幸被雷击中发生火灾,场内的设备及衣物制成品大面积的损毁,损失金额高达120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明积极找保险公司索赔,最终获得了100万元的赔偿金,并且利用赔款恢复了生产。

本案适用于财产保险中的火灾保险。火灾保险是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因火灾、爆炸、雷击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因此张明最后获得了赔偿。

虽然张明自身也负担了一部分的损失,但如果没有购买财产保险,损失就会更惨重。因此,财产保险有助于弥补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的损失,也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23 结合国情谈谈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机遇。 [浙江财经大学2016研]

答: (1)商业健康保险的定义

商业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疾病、生育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医疗、疾病造成的残疾、生育、收入损失等等。通常,将不属于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人身保险都归为健康保险。

(2)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机遇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以及人们的健康意识不断增强,我国的商业保险迎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①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在构建完善的医疗改革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2009~2015年以来,国家对医疗保障体系不断进行深化改革,使得商业健康保险的外部发展环境逐渐改善。2009年国家开启第一轮医疗改革,提出加快建设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作为补充,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起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2012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三份商业健康险的医疗改革文件,表明国家对商业健康险的高度重视。随着国家对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②医疗改革明确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重要补充,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对健康的多样化需求。因此,在医疗改革的制度设计上,商业健康保险被定位于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健康保险的功能进一步得到明确指示。在实现方式上,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机构通过对健康保险保障功能的深入开发,能够满足大众对健康的多样化需求;在发展路径上,商业健康保险将有更多样化、更高层次的产品开发空间,作为对基本医疗保障的一种补充。这些都为商业健康的长远发展奠定了根基。

③随着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己身体健康与否越来越重视。而且随着保险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商业健康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随着大众对自身健康的逐渐重视和保险意识的逐渐增强,而且国家政策对医疗制度和医疗体系的改革,使之越来越符合人们的需求,这些因素都有助于商业健康保险的快速发展。

④在医疗改革方案中还有重要的一项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强化信息标准化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具体包括建立居民的健康档案、医疗管理和电子病历、加快费用结算和费用控制、医疗管理和监督等。在医疗信息系统的构建上,商业健康保险公司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能够在自身业务发展过程中增强与基础医疗卫生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监测和健康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健康保险公司内部信息系统的完善。在信息系统的构建上,商业健康保险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PZ8sw+HvfMzOkBT4956gb3kFe2zlQzMsQob7tQzjvG0iMVSGLJSit++/cwk88f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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