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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 简述保险费率的构成及厘定方法。 [浙江财经大学2018研]

答: (1)保险费率的构成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又称净费率,它是用来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费率,其计算依据因险种的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损失概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利率和生命表。附加费率是用于支付营业成本的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把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加总起来,就构成了保险费率。

(2)保险费率的厘定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种:分类法、增减法、观察法。

①分类法

分类法是依据某些重要的标准,对危险进行分类,并据此将被保险人分成若干类别,把不同的保险标的根据危险性质归入相应群体,分别确定费率的方法。分类法是基于被保险人将来的损失很大程度上由一系列相同的因素决定这样一种假设。分类费率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计算,即纯保险费率法和损失比率法。

a.纯保险费率法,以某一时期内保险单位具体发生的损失为基础。

b.损失比率法,根据实际损失比率调整费率。

②增减法

增减法是指在同一分类中,对投保人给以变动的费率。增减法是在凭借分类法确定的基本费率的基础上,再依据实际情况予以细分所测定的费率。与分类费率相比,在增减法下厘定出来的费率,有可能高于或低于分类法所确定的费率。增减法主要分为三种:表定法、经验法、追溯法。

a.表定法,以每一危险单位为计算依据,在基本费率的基础之上,参考标的物的显著危险因素来确定费率。

b.经验法,又称为预期经验法。它是根据被保险人过去的损失记录,对按分类法计算的费率加以增减。

c.追溯法,依据保险期间的损失为基础来调整费率。

③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对个别标的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观察其优劣,估计其损失概率,直接决定其费率。采用这种方法,往往是因为保险标的数量较少,无法获得足够的统计资料,因而主要凭借精算人员的知识与经验。观察法所制定的费率。最能反映个别风险的特性,具有灵活、精确的特点。

2 什么是保险展业及其核心问题? [广东财经大学2017研]

答: (1)保险展业的定义

保险展业亦称“保险招揽”,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简称。保险公司采用某些技巧和方法,进行的使潜在顾客知道保险,需要保险;使现实顾客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乐于参加保险,信任保险。在保险经营中,保险展业占据主导地位。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保险展业的意义在于:通过展业唤起人们对保险的潜在需求、通过展业对保险标的和风险进行选择、通过展业争夺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以及通过展业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

(2)保险展业的核心问题

保险展业的核心问题是面谈。面谈是展业工作的关键环节,除了提供优质保险商品和服务以外,展业人员的交谈方式和技巧,也是促成展业成果的重要因素。为了争取面谈成功,要求展业人员必须做到:

①把面谈寓于展业对象的具体情况之中;

②落落大方,开朗乐观,满怀信心地做宣传工作;

③突出保险“以少量保费,获得切实保障”的特点;

④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宣传;

⑤针对不同类型的展业对象,采取不同的面谈方法;

⑥正确回答人们提出的异议;

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⑧注意语言艺术。

3 风险由哪些要素构成?各要素之间有何联系? [浙江财经大学2016研]

相关真题:简述风险的构成要素。 [首都经贸大学2018研]

答: 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环境下,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都与风险有关,它们既有联系,又不尽相同。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它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间接的原因。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

①实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

③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因此这两类风险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损失的媒介,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3)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一定义包含两个重要的要素:

①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

②经济价值的减少。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损失。

损失常分为两种形态,即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前者指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后者是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任何风险造成的损失都不会脱离上述形态。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如果将这种关系连接起来,便得到对风险的直观解释。如图1所示:

图1 风险三要素关系图

风险事故是损失的必要条件,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的必要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条件都不是充分条件,即风险因素并不一定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未必导致损失。

4 简述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应当遵循的原则。 [首都经贸大学2018研]

答: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实质上就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就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争议的合同条款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理解或说明。保险合同的解释通常依据一定的原则,即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首先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即在坚持合法、公平、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整体内容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公正的解释。同时,保险合同的解释还应坚持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义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是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文义解释是对保险合同解释的最一般的原则。我国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主要有两种情形:

①保险合同一般文句的解释。对保险合同条款使用的一般文句尽可能按文句公认的表面含义和其语法意义去解释。双方有争议的,以权威性工具书或专家的解释为准。

②保险专业术语和法律专业术语的解释。对于保险专业术语或其他法律术语,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正式解释的,亦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的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是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意图解释原则,是指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意图解释只适用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的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达的实际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况。如果文字表达清楚,没有含糊不清之处,就必须按照字面解释,不得任意推测。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优势,且保险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知识更了解,这对保险人拟定保险条款显然有利。因此,根据各国的保险立法惯例,在处理保险合同争议时,以公平为准绳,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和判定,使保险合同真正起到保险保障的目的,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4)批注优于正丈、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

为了满足不同的投保人的需要,有时保险人需要在统一印制的保险单上加批注,或增减条款,或修改条款。无论以什么方式更改条款,如果前后条款内容有矛盾或互相抵触,后加的批注、条款应当优于原有的条款。保险合同更改后应写明批改日期。如果由于未写明日期而使条款发生矛盾,手写的批注应当优于打印的批注,加贴的批注应当优于正文的批注。

(5)补充解释原则

补充解释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5 如何正确理解人寿保险常用条款中的“自杀条款”? [浙江财经大学2017研]

答: (1)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自杀条款

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自杀条款属于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其通常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这段时间的长短各国规定各有不同,在我国为2年。

在该条款中,对于“自杀”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要求自杀者有主观的意愿;二是自杀者的行为造成了死亡的客观事实。

(2)自杀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为保证保险的公平性,应将自杀归为除外责任。但被保险人于合同成立后一段时间自杀,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如下:

①人性角度

自杀者大多是在特定环境下,一时冲动所致;以自己生命为代价骗取保险金,而计划在较长时间后自杀的情形可能性很小。自杀这一特殊情形的出现原因有很多,不单纯包括骗取保险金,还包括有时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打击或心态失常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自杀的,对保险人的完全免责,那么对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受益人甚至是被保险人都是不公平的。保险保障的是受益人在伤亡事故之后的经济利益,对自杀完全免责,则被保险人的死亡对受益人的生活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带来很大的生活困难,这不符合保险的目的。

②保险业务角度

保险人对自杀不能全部免责。主要是因为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死亡率中包括各种死亡因素,自杀也在其中,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若保险人对自杀完全免责,则保险人承担的给付责任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不对应,是不合理的,因此,只能部分免责。把自杀这一除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既可减少逆选择与道德风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也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6 试比较保险合同撤销和保险合同解除。 [首都经贸大学2017研]

答: (1)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合同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指:双方都负有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的义务。因此,已受领的给付应退还给对方;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保险合同的解除是由投保人的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则无须返还保费。

(2)保险合同的撤销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的解除和撤销主要区别在于:

①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②从发生原因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③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7 简述风险管理的目标。 [首都经贸大学2017研]

答: (1)风险管理的含义

风险管理是指人们对各种风险的认识、控制和处理的主动行为。它要求人们研究风险的发生和变化规律,估算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可能造成损害的程度,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有计划、有目的地处理风险,以期用最小的成本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2)风险管理的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为代价,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或使风险损失降到最低水平。风险管理目标由两部分组成:

①损失发生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即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

②损失发生后的风险管理目标,即努力使损失的标的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具体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a.企业与组织及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b.保证组织的各项活动恢复正常运转;

c.尽快实现企业和组织稳定的收益;

d.减少忧虑和恐惧,提供安全保障;

e.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或组织价值最大化。

8 自我保险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武汉大学2014研]

答: 自我保险是风险自留的一种特殊形式,该形式下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基金来支付损失,因为它具备足够多的风险单位用以降低风险同时预测损失。自我保险是由母公司为保险目的而设立和拥有的保险子公司为母公司及其它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1)优点

①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一致,双方能够密切合作,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有效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的发生。

②因为自保公司投资的收益也属于母公司,所以母公司可以享受到保险投资方面的好处。

③自保公司的存在使母公司在传统保险市场上更具优势。通常拥有自保公司的商业集团被认为危险损失小,参加普通商业保险是可以获得较低的保险费率。

④承保弹性增加。自保公司经营灵活,在保费收取和赔款支付方面有很大的变通性,可以尽量适应企业的需要,能够大大改善母公司的现金流量状况,带来更大的盈余。

⑤保险成本降低。通过专业自保可以降低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本,减少或消除许多开展传统保险业务所必须的费用。

⑥租税负担减轻,如果法律将自保公司归入保险公司一类,自保公司不但可以在已决赔款和费用中享受税收优惠,还能够在赔款准备金中获得税收减免,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自保公司可以减少整个集团的纳税额。

⑦损失控制加强。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利用专业自保公司的人才和管理技术,为企业开展各种预防工作,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损失。

⑧自保与再保险结合。自保公司可以进入再保险市场,经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

(2)缺点

①业务量有限。

②风险品质较差。专业自保公司所承担的业务,多数是财产风险以及在传统保险市场上难以获得保障的责任风险,这风险有时相当集中,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大,赔偿时间可能拖得很久,因此经营起来难度较大。

③组织规模简陋。自保公司规模较小,组织机构也比较简单。

④财务基础脆弱。由于资本金较小,财务基础脆弱,业务发展也受此限制。

⑤母公司成立自保公司需要划拨出必须的资本金和投入大笔初始资金,这会大大增加母公司的资金占用和成本。

⑥如果自保公司过分追求盈利,会给整个集团带来危险。

9 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异同进行比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研]

答: 社会保险是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作为现代保险的两大支柱,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保险的一般共性:

①都是基于特定危险事故的共同分担,其中,危险事故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方面的事故;

②都是处理偶然事件的损失;

③都是进行风险转嫁的保险技术;

④都是对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⑤都需要足够的保险资金作为后盾。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必然存在着一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①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本质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政府的职能和责任,具有社会福利性和政策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注重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通过出售保险服务商品获取利润,经济效益是评判保险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指标之一。

②实施方式不同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公民参加,而且保障范围、缴纳保费标准、给付水平等都依法规定,被保险人无权选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

商业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活动,遵循的是平等、互利、自愿原则,投保人投保与否是自愿的,其投保险种、保险水平等都有选择余地,而保险人承保与否、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选择也有自主性。

③保障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特点,其保障范围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商业保险由于是自愿选择投保,因此不具有普遍性,但其保障内容比社会保险宽泛得多,既涉及人的身体和寿命,也涉及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④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大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都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

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则依投保人的购买能力和风险保障需求而定,“多买多保,少买少保,不买不保”。所以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对高于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

⑤保险费计算与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模式有现收现付制和预筹积累制。这两种方式都是事先测算出当前或以后社会保险给付需求总额,然后按一定比例强制分摊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有以收定支性质,对长期给付不必完全提存准备金,其保险基金由政府负有投资运用的责任。保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

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严格按照数理统计理论,用科学的精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并依此展业承保,保费的收入多少完全取决于展业承保的措施是否得力,对长期给付须提存准备金。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来投资运用,保险费由投保人承担。

⑥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是国家有关劳动立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其义务包括两种含义: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商业保险则主要依据的是保险法,企业法和合同法,贯彻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互利关系,被保险人享受多少权利,取决于其缴纳保费的多少和保险金额的大小。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局限在契约有效期内,一旦契约终止,保险责任自行消失。

⑦管理体制不同

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由政府指定的专门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经营管理,实行的是行政事业管理体制。

商业保险通常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的是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具有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保险项目、保障水平和实施范围上相互补充。但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前提条件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制约,即一方的发展往往会削弱另一方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只能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倘若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或者商业保险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那么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对方造成压力,甚至影响和制约对方的发展。

10 简述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 [青岛大学2016研]

答: 财产保险的特有原则有: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但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损失补偿原则的损失赔偿方式包括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主要有比例责任分摊、限额责任分摊和顺序责任分摊等方式。

①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承保比例

承保比例=该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总和

②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的总和

③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即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3)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原则。代位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①代位是一种权利代位,是保险人拥有代替被保险人向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②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11 商业保险与赌博有什么区别? [浙江工商大学2016研]

答: (1)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而赌博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

从表现形态上看,商业保险与赌博具有相似之处,主要包括:①单个的给付与反给付不均等。②给付的确定性与反给付的不确定性。

(2)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①目的不同。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获得经济生活安定的保障。而赌博则是想以小额的赌注博得大额钱财,目的在于发财。

②条件不同。参加保险不仅要交保费,而且必须对保险对象具有保险利益,所保的风险是静态风险,所以,被保险人从保险事故赔偿中无法获得额外利益。而参加赌博,只要拿得出约定的赌注均可参加,赢者可获额外的大量钱财。

③机制不同。保险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损失在被保险人之间平均分担,达到互助共济处理善后的目的。而赌博输赢的风险完全是人为的,输赢完全是赌博双方之间个人的事。

④社会后果不同。从保险与赌博两者的目的、条件和机制看,保险是受国家鼓励的事业,保险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发展的深度和密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评价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而赌博则会带来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不安定,甚至引发刑事犯罪,除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经特许设有经营性赌城外,一般国家和地区都明令取缔,赌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12 简述保险法的特点。 [广东财经大学2014研]

答: 我国《保险法》具有以下四大特点:

(1)注重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护。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增加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例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定;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对于保险标的的转让、受益权丧失的条件、团体保险中的受益人指定,以及共同灾难的保险金处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法律责任更加明确,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惩罚规定。规范了保险销售的行为,增设了保险销售人员管理制度,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

(2)完善保险经营管理规划

新《保险法》根据保险业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①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为适应现实需要,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从而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②充分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还可以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

③注重防范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新《保险法》增加了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新《保险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做出了相关规定,从而为建立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提高保险市场效率提供了制度保障。

④进一步完善了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和促进中介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3)突出保险监管的职能作用

新《保险法》把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作为立法的重要内容,强化了保险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制度建设。具有以下特点。

①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新《保险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监管谈话延伸检察权等监管手段,以及重大风险情况下限制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财产处分等其他限制措施。

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采取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股东分红、责令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

③严格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和高级人员资格条件,增加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④为有效利用监管资源,提高保险监管效率,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也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4)明确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新《保险法》针对保险市场的突出矛盾问题,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①强化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

②强化了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0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手段。

③强化了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

13 试述保险监管的原因。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研;浙江财经大学2015研]

答: (1)保险监管的定义及内容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

(2)保险监管的原因

①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和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②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于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

③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

14 简述保险费率的构成及各部分的含义。 [浙江工商大学2017研]

答: (1)保险费率的含义及构成

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但作为保险价格的保险费率是不同于其他商品的价格的。因为保险人制定费率时主要依据的是过去的损失和费用统计记录,在此基础上对即将发生的损失及费用进行预测,而不是以已保标的已经发生损失的资料为基础。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

(2)保险费率各部分的含义

①纯费率又称净费率,它是用来支付赔款或保险金的费率,其计算依据因险种的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足损失概率,人寿保险纯费率的计算依据是利率和生命表。

②附加费率是附加保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附加费率主要用于保险业务的各项营业支出,其中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管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企业盈利等的费率。附加费率常根据经营经验估计得出,常表示为纯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15 什么是寿险责任准备金?并以终身寿险为例分析其计提原因? [青岛大学2013研]

答: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

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作为将来给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已收保费的积累,是保险人为未来可能发生赔偿或给付所提存的一种专项货币形态的保险基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本质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负债。一方面,寿险经营因其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寿险会计的核心科目。对其计提的处理将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利润、所有者权益、税收等其它会计科目的评估。另一方面,寿险责任准备金是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直接基础,对其科学、充分的计提是保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最根本手段之一。因此,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及管理无论对寿险公司还是投资者抑或对投保人及保险监管机构都有重要的意义。

(2)终身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原因

①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既可一次趸交,也可分期交纳。在趸交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提存部分以应付以后的给付。在分期按年度交费的情况下,大多数是按均衡保险费进行的。一般而言,在保险全过程的初期若干年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大于其所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而在后期若干年中,其所收入的保费小于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早期缴付的均衡纯保费中多于自然保费的部分,不能作为公司的业务盈余来处理,只能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须逐年提存并妥善运用,以保证履行将来的保险金给付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把保险前期收入的部分保费积存起来,以弥补后期的不足。

②人寿保险的许多险种都带有储蓄性质,保险公司必须将到期应给付的保险金准备好。这种从保费中抽出一部分作提存的金额,称为责任准备金。

16 保险营销的基本程序。 [广东财经大学2016研]

答: 保险营销的基本程序包括分析营销机会、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制定保险市场营销策略、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

(1)分析营销机会

分析市场环境,寻找营销机会,是保险市场营销活动的立足点。营销机会,是指在营销环境中存在的对保险企业的有利因素。一个市场机会成为保险企业的营销机会,取决于该机会是否符合保险企业的目标和资源。因此,保险企业应通过环境分析发现机会,抓住机会,化解威胁。

(2)保险市场调查与预测

在分析营销机会的基础上,保险企业要对保险市场进行调查和预测。市场调查就是要弄清各种保险需求及其发展趋势,市场调查的程序包括确定调查目的、调查计划、调查方法、数据分析及撰写调查报告等。预测保险市场,特别是目标市场的容量,目的是不失时机地做出相应决策。保险市场预测一般要经过下列六个步骤:明确预测目标;制订预测计划;确定预测时间和方法;搜集预测资料;分析预测结果;整理预测报告。

(3)保险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

市场细分,是指根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将整个保险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不相同的消费群。目标市场选择,是指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4)制定保险市场营销策略

保险市场营销策略主要有险种策略、费率策略、销售渠道策略和保险促销策略。其中,险种策略是根据保险市场的保险需求制定的;费率策略是保险企业根据不同险种制定的;销售渠道策略是对如何将保险商品送到保险消费者手中的决策;保险促销策略是指促进和影响人们购买行为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如人员促销、广告公关促销等。

(5)组织实施和控制营销计划

保险企业首先应设立一个能够执行市场营销计划的市场营销组织,使其能合理安排营销力量,协调全体营销人员的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促使保险公司同心同德实现营销目标。然后,用年度计划控制、利润控制和策略控制三种控制手段来保证营销计划的实现。

17 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出席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指出,互联网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工具。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请你谈一谈对在我国发展“互联网+保险”的认识。 [首都经贸大学2016研]

答: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间进行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高以及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的生产力和创新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1)“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保险网站、第三方销售平台依托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进行保险营销、理赔等业务的经济行为。互联网金融不等同于互联网保险销售,而是指一切依托互联网的保险创新,包括保险产品、保险销售方式、服务方式、运营模式等。

(2)我国“互联网+保险”现行的营销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营销模式主要包括:官方网站模式、电商平台模式、中介专业代理模式和兼业代理模式四种模式。

①官方网站模式

官方网站模式,是指保险公司自建公司的官方网站,更好的展示公司的产品、服务以及品牌价值。该方式的优点是拥有网站的自助管理权,并且方便系统对接。但是,网站人气、客流量的兴衰直接决定业务开拓能力,存在对流量要求的限制。此外,官网销售对保险产品的要求较高,存在品种限制。

②电商平台模式

电商平台模式,是指保险企业与电商平台合作,基于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如淘宝与华泰保险合作,针对淘宝经常发生的退换货开展了运费险。该模式的优点是有电商平台大量的用户作支撑,并且产品针对性强。但是,这种销售模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保险产品的销售必须有保监会发布的牌照,但是很多相关网站并没有这些牌照。

③中介专业代理模式

中介代理模式,是指通过为具有网上保险销售资格的专业保险中介结构建立网站,同时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从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该模式的优点是提供多种同类型保险产品,消费者可以进行集中性对。但是,往往产品类型较为单一,不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此外,存在消费者线上买单,线下出单签约的问题,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④兼业代理模式

兼业代理模式,是指保险公司与银行、交通运输、旅游等领域的网站合作开展保险销售的一种模式,主要是意外险。如在“去哪儿网”、“携程网”、“同程网”等机票预订、旅游网站,在销售机票、旅游产品过程中搭售各类意外险产品。此类模式的优势在于定向推送产品。但是,此类网站较多涉嫌非法兼业代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等问题。

(3)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保险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以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①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

“互联网+保险”要求客户公开数据信息,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和人权的侵害。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

②保险品种单一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以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为主,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缺少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

③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缺乏互联网保险的专业人才。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需要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这种跨学科专业人才的缺乏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④监管缺位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跟不上发展的步伐,导致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存在缺位的问题。首先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其次是我国当前的保险监管机制不成熟。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已成为阻碍其发展的绊脚石。

(4)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措施

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迅猛的情形,应该重视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解决,才能保障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持续发展。

①强化信息安全技术

强化信息安全技术首先需要加强技术研究,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可侵犯性。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最后,严惩泄露客户信息、利用不当手段篡改或获取他人信息的个人或机构。

②优化产品结构

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细分客户。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以客户体验为中心,不断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尽快出台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形成互联网销售的独特优势。

③培养跨学科的专业型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的人才需求,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

④构建互联网保险法律体系

互联网保险不同于传统的保险行业,所以并不适用与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应该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体系,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18 请分析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并提出解决逆向选择问题的方法。 [青岛大学2014研]

答: 逆向选择,是指市场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对方受损时,信息劣势的一方便难以顺利地做出买卖决策,于是价格便随之扭曲,并失去了平衡供求、促成交易的作用,进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在保险市场上,保险购买者运用优越的信息优势以获取更低价格上的保险产品的意图和行为被称为逆向选择。逆向选择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无法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标的确定相应的合适的保险费率。

(1)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对保险市场的影响

存在逆向选择现象时,最可能得到保险的是高风险个人,低风险个人则很难在理想的费率上得到保险,从而在效用上将遭受一种净损失。在市场供需关系上,逆向选择使得供求规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异:一方面,保险需求保持上升势头;另一方面,保险供给则持续下降,供需出现了不平衡。与此同时,二者在数量上的背离程度反过来又刺激保险价格的上升,进一步导致供需的背离,这种发散型的循环使保险市场最终无法达到均衡状态。

(2)逆向选择的解决方法

①应该通过多渠道或者更多较准确且全方面的信息。由于逆向选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因此,保险人面对投保人时总是力争获取有关保险标的的更多信息,以进行有效的风险分类。获取信息有多种方式,可以增加保单上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明示项目,也可以设计巧妙的保险合同使投保人进行自我风险揭示。

②提高社会的透明度。由于保险业的特点,逆向选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的信誉、道德品质无法充分了解,从而无法有区别的制定保费,因而有必要大力发展个人信誉评级制度,建立一个真正有实际价值的信用体系,提高社会透明度。

③制定市场规则。督促保险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包括代理人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

④由政府出台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各方面的利益。中国的保险业法的立法环境和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可以在《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框架下制定相关法律和与之配套的法规与规章。只有通过法律措施的制定实施和法律环境的完善,才能为进一步防范逆向选择提供法律依据,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19 保险监管的目标什么? [对外经贸大学2019研;青岛大学2016研]

答: (1)保险监管的定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 监督 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 依据法律 行政授权 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 保证保险 法规的贯彻执行。

(2)保险监管的目标

①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使政府职能的监管者,既要维持公平,但又不可能强行要求需求者必须掌握他本来就无法得到的信息,也不可能强行要求供给者必须忘却他本来就已经掌握的信息。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同时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恶意侵害。

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市场经济要突出强调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繁荣,没有竞争就没有公平。但竞争必须有规则,没有规则或不按规则进行的竞争是不公平的竞争,结果必然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也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

③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险体系的运转是安全和稳定的,那么,维护相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不能以有损被保险人利益、抑制竞争和效率为代价。②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所有保险机构提供“保险”。

④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是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目标,关键是要把握好什么是健康发展,如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当前一个时期,要特别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市场取向的发展、有秩序并充满活力的发展和有广度和深度的发展。

20 可保风险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中央财经大学2015研]

答: 可保风险,从广义上讲,是指可以利用风险管理技术来分散、减轻或转移的风险;从狭义上看,则是指可以用保险方式来处理的风险。这种风险应该是不可抗力的风险,其所致的损害应该是实质损害。即可保风险是保险人愿意并能够承保的风险,是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一般所言的风险是指狭义的可保风险。可保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危险。但也并非任何危险均可向保险公司转嫁,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危险是有条件的。

可保风险一般具有以下条件:

(1)非投机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纯粹风险。可保风险不具有投机性,保险人通常不能承保投机风险。因为保险人如果承保投机风险,既难以确定承保条件,又与保险的经济补偿的性质职能相违背。

(2)偶然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偶然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风险的偶然性是对个体标的而言的。可保风险应该是既有发生的可能,又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如果风险不可能发生,就无保险的必要。同时,某种风险的发生情况又不具有必然性,发生的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等都是不确定的。

(3)意外性

风险的意外性包含两层意思:①风险的发生或风险损害后果的扩展都不是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故意行为引发的风险事件或扩大损害后果均为道德风险,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②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因为可预知的风险往往带有必然性。

(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即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应该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保险以大数法则作为保险人建立稳固的保险基金的数理基础。因此,可保风险必须是普遍存在的风险,即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害。如果风险只是对于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而言,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风险等于是下赌注、进行投机。只有一个标的或少量标的面临潜在的或将要发生的风险,是不具备大数法则这一数理基础的。只有对大量标的遭受损害的可能性进行统计和观察,才能使保险人比较精确地测算出损失及伤害的概率,以作为制定保险费率的依据。

(5)严重性

风险的发生有导致重大或比较重大的损失的可能性,才会有对保险的需求。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局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

21 论述出口信用保险对推动企业外贸出口的作用。 [浙江财经大学2016研]

答: 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外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对推动企业外贸出口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点:

(1)降低外贸企业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避免了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企业可以安全收回外汇,避免坏账,保持良好的财物记录。出口信用保险一般可以赔偿由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大大减少了因进口方无理拒付贷款或周期性困难、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出口商承担的损失,可以保障外汇的收回,减少出口收汇的风险。

(2)外贸企业可以采取灵活的贸易方式,开拓多元化的市场

现在出口商的竞争手段呈现多样化,从质量、价格、交货期直至交付条件(D/P,D/A,O/A)成为出口竞争能力的表现。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可以缴纳少量的担保费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从而灵活采用各种非信用证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企业自身的抵抗力。

(3)有利于外贸企业进行贸易融资和出口押汇

对于一些出口价值大,期限长的资本货物或者大型工程项目而言,如何获得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条件是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同时对于银行来说,发放出口信贷的风险特别大,只有在外贸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之后,才同意对其发放出口信贷。通过银行的出口信贷,外贸企业可以拥有资本资金进行项目的建设。

(4)有利于对出口方提供信息咨询的服务

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利用其健全的资信组织、追偿、网络和信息库对进口方进行调查,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资信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出口方对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无力调查,对买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缺乏了解不足的状况。

22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请谈一谈你对“利用商业保险手段来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目标”的理解。 [首都经贸大学2015研]

答: (1)保险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其中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四个方面。从本质上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通过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来推动经济发展的。近年来,我国保险覆盖的范围逐渐扩大,对社会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更应注重通过商业保险手段来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目标。

(2)具体来讲,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以下几点:

①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保险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但是客观上能够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从而减少政府在这方面的费用。

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风险管理是金融业最核心的一项任务,更广义地讲,社会管理的职责就是要发现风险和管理风险。而保险机构,它们不耗费国家财政,却非常主动、自觉、仔细地去研究风险的所在,它们对社会管理的贡献非常大,其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③提供处理社会应急事件的能力。社会偶尔会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如地震、火灾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挑战着社会的应急事件处理能力,也要求社会必须掌握这种能力,而保险正是这种强有力的应急手段。

④作为稳定金融体系的真正的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说,作为稳定市场中流砥柱的机构投资者,必须与散户有不同的资金来源,有不同的投资目标,对资产负债有一套不同的管理理念。这样看,唯有保险公司及养老金之类的机构,才会与散户有不同的行为。保险公司必须基于很长的时间角度来考虑问题,并且可以不受市场的波动而改变自己的投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起到稳定经济、稳定市场的作用。

(3)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实现方式和路径

①做大做强保险业是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的物质基础。首先,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这其实不利于资金的最优化配置,应向国际混业经营的趋势靠拢,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利用金融资源、提高效率;其次,通过保险创新来培育成熟的保险市场,借鉴和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运用科学的技术来进行保险创新。

②优化保险市场主体结构,促进竞争是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a.为了营造更加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可以适当放开条款和费率的自由度,允许创造个性化的保险产品;b.坚持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并举的方针,引进外资先进的经营理念、产品开发技术和管理方式,对内壮大市场主体,提高竞争力,推动保险市场平衡发展。

③以市场为导向,调整保险产品结构,扩大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业务结构高度雷同,亟待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特别是要发展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比重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而我国责任保险所占比例远远低于30%。另一方面,我国应大力发展健康保险。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呈现出覆盖面窄、程度低的状态,而社会医疗保障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只有人民的医疗健康得到充分保障,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才能进一步地发挥。

23 简述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首都经贸大学2016研]

答: 现代保险对于社会的管理,通过保障其各项功能的发挥,能够促进、协调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即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社会保障管理

现代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没有参加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障,并且也是对社会基本保险的补充。现代商业保险凭借其产品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社会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长期从事有关风险的经营活动,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损失资料和识别、衡量、分析风险的能力,可以为全社会风险管理和采取差别费率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从而鼓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主动做好各项预防风险的工作,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3)社会关系管理

在保险事故勘查和灾害处理及赔付过程中涉及多方的社会经济主体,保险公司通过对这些社会经济群体的协调和管理,有利于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秩序,减少社会摩擦,从而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

(4)社会信用管理

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服务。这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产品可以对于社会公众的诚信建设可以起到推动作用,同时凭借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集和记录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从而改善和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24 保险人应从哪些方面控制保险责任? [山东大学2017研]

答: 保险人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保险责任:

(1)控制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购买保险。逆向选择意味着投保人没有按照应支付的公平费率去转移自己的风险损失。这样,某个更容易遭受损失的投保人购买了保险而无需支付超过平均费率的保险费,保险人就成了逆向选择的牺牲品。因此,保险人承保的任务就是控制逆向选择的发生。

保险人控制逆向选择的方法是对不符合承保条件者不予承保,或者有条件地承保。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并不会对所有不符合保险风险条件的投保人和投保标的一概拒保,而是有条件地接受较大风险的承保。这样一来,保险人既接受了投保,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

(2)控制保险责任

只有通过风险分析与评估,保险人才能确定承保责任范围,才能明确对所承担的风险应负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对于常规风险,保险人通常按照基本条款予以承保,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人需要与投保人充分协商保险条件、免赔数额、责任免除和附加条款等内容后特约承保。特约承保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一些特别约定,其作用主要有两个:

①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以加收保险费为条件适当扩展保险责任;

②在基本条款上附加限制条款,限制保险责任。通过保险责任的控制,将使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赔偿额与其预期损失额十分接近。

(3)控制人为风险

避免和防止逆向选择和控制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控制承保风险的常用手段。但是有些风险,如道德风险、心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往往是保险人在承保时难以防范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风险的控制作出具体的分析。

①道德风险,是指人们以不诚实或故意欺诈的行为促使保险事故发生,以便从保险中获得额外利益的风险因素。从承保的观点来看,保险人控制道德风险发生的有效方法就是将保险金额控制在适当额度内,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额外获利。

②心理风险,是指由于人们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并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因素。保险人在承保时常采用的控制手段有:

a.实行限额承保。对于某些风险,采用低额或不足额的保险方式,规定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

b.规定免赔额(率)。

这两种方法都是为了激励被保险人克服心理风险因素,主动防止损失的发生。

③法律风险,主要表现有:主管当局强制保险人使用一种过低的保险费标准;要求保险人提供责任范围广的保险;限制保险人使用可撤销保险单和不予续保的权利;法院往往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等等。这种风险会导致保险人通常迫于法律的要求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接受承保。

25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 [浙江工商大学2017研]

答: (1)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②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③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争议双方依照仲裁协议,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与一般合同相比较,保险合同又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因此,它有着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它的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和个人性等方面。

①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即双方并非同时对等给付。

②射幸性

射幸性特点是指,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在合同有效期内,假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付出了保费而没有得到任何货币补偿。保险人的情况则正好与此相反。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它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它所收缴的保费;而如果保险事故没有发生,则它只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③补偿性

这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的。所谓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保险的一个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时的经济状况,而不是改善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补偿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利,引发道德风险。

④条件性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作为投保人,他可以不去履行合同所要求他做的事情,但如果投保人没有满足合同的要求,他就不能强迫保险人履行其义务。

⑤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够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来做出改变。

⑥个人性

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它的含义是,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到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有条件地接受其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26 简述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河北大学2017研]

答: (1)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即经过要约人的要约和被要约人的承诺,即告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2)一般来说,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以后并不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责任是不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但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常有一个对价的过程。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对价是一种承诺,即保险人同意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给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而当保险事故没有发生时,保险人则无须支付任何赔偿。作为对保险人承诺的回报,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的对价通常是缴纳保费等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已订立的保险合同即开始生效。在我国,保险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采用“零时起保”方式确定。

(4)在实务中也存在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情况,但需投保人与保险人也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27 简述保险合同的常见形式。 [浙江工商大学2015研]

答: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常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它是指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填具的书面要约。为准确迅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项目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规范的形式提出。投保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保险人名称、地址、保险标的名称、投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起讫日期等。这些详细具体的情况是保险人了解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和费率的重要依据。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称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如果有保险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必须在暂保单上注明,以作为将来的证据。暂保单与正式保单具有同样的效力,有效期一般最长为30天。正式保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3)保险单。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约的依据。

(4)保险凭证。这是保险单以外的一些保险合同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如果正式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者保险凭证另有特定条款,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保险凭证通常在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等业务中采用。

(5)保费收据。这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前出具的一个文件。保费收据只是投保人交付一定的保险费(通常是首期保险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6)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指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保险合同还可以采用的书面协议形式,如附加保险条款和批单,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因保险标的、风险程度有变动,就需要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常常出具批单或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两者的法律效力均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28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及其产生的原因。 [首都经贸大学2018研]

答: (1)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重要事实,并且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重要事实一般是指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条件承保的事实。保险人对保险内容做详细、必要的解释。

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有助于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原则适用于保险双方当事人。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最大诚信原则的产生原因

①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经营的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保险经营的前提是风险的存在,风险的性质和大小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最为了解,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介绍和叙述来确定是否承保并确定保险费率。

②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或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一般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意,或以附加条款的方式接受。而保险合同条款又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对于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理解和掌握,所以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来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③保险的不确定性

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确定的。投保人如果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保险活动,保险人可能将无法长久地进行保险经营,最终也给其他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造成困难,造成损失无法弥补、合同无法履行的局面。

29 试比较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9研]

答: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产品保证保险是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致使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对于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履行的是投保人对使用其产品的消费者(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产品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产品本身是否符合要求,负责产品本身的价值,而非第三方的损失。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产品的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2)处理原则不同

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一般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保证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或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3)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

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其提出请求。

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保证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

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5)诉讼的管辖权不同

保险人所承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保证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由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6)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

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产品保证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jrFNCJrUOKTvdIXDUVgO6rVS85X/48ewm//wZWAX2vu9uKevDfPuoW91qtv9uE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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