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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就业制度与政策概述

一、我国就业指导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职业指导可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初期。1916年,清华大学校长周寄梅先生首次将心理测试的手段应用在学生选择职业中,标志着职业指导在我国开始建立。1919年,黄炎培等老一辈革命家在中华职业教育社的社刊《教育与职业》杂志上发行了《职业指导号》,从介绍西方国家职业指导的理论与经验入手,结合当时的经济与社会状况,提出了在我国开展职业指导的必要性。1920年,中华职业教育社成立了职业指导部,组织力量对社会职业状况进行调查,对职业选择方法进行演讲,开展了一系列职业指导活动。1927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创办了我国第一个为社会服务的组织“上海职业指导所”,1929年,成立了海外职业指导部。此后,各地又建立了一批职业指导所,为发展我国职业指导事业奠定了基础。

学校层面开展的就业指导活动也以清华大学1923年成立职业指导委员会为开端,许多学校如东南大学、泸江大学、中央大学、南京中学等陆续设立职业指导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当时国民政府也开始公布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的职业指导办法,出版职业指导参考资料。1929年,全国教育会议通过《设立职业指导所及厉行职业指导案》。1931年9月,全国职业指导机关联合会成立。虽然当时的就业指导仅停留在单纯的指导就业、寻求具体职业的层面上,但这标志着我国的就业指导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计划经济和就业的统包统分等多种原因,就业指导主要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出现了劳动服务公司、人才交流中心,指导社会再就业人员谋求职业。1986年,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编写了就业训练统编教材《就业指导》,供各地对求职人员开展职业培训时使用,并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了以就业指导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指导工作。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职业指导办法》,明确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同年,国家教委正式颁布了《普通中学职业指导纲要》,以就业指导为重点的职业指导成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90年代,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了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地各高校也相继建立了就业指导机构。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发行《毕业生就业指导》报。该中心于1995年编写了《大学生就业指导》试用教材,各地高校也纷纷编写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各类教材和学习参考资料。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教育体制及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也加快了步伐。从1985年开始在少数高校毕业生分配时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试点开始,到1993年明确提出改革劳动制度,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机制,引起国家和各地高校的高度重视。1995年原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出《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就业指导选修课的通知》,建议在三年级或四年级学生中开设就业指导选修课。2007年,教育部办公厅发出《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指出从2008年起提倡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现阶段作为高校必修课或选修课开设,经过3—5年的完善后全部过渡到必修课。2012年8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规定本科院校应将创业教育纳入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列为公共必修课,规定为2学分。这些都预示着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沿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统包统分”、“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三个阶段的沿革。这三个阶段的转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统分”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从招生到就业,无不打上了“计划经济”的历史烙印。国家承担高校毕业生的全部培养费用,学生毕业后,全部由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按指令性计划招生,毕业生按照计划统一分配,用人单位按计划接收。通常把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称为“统包统分”模式。

这种就业制度是伴随着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而产生的,与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这种就业制度下,国家是人才配置的唯一主体。“统包统分”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保证了国家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而产生的人才需求不平衡的状况,对国家宏观调控人才流向和社会安定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二)改革深化时期的“双向选择”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统包统分”的大学生就业分配制度滞后于形势的发展需求,与新的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突出。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是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决定》指出:“对于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其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制度。”这样就形成了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主要形式的就业制度。

1989年3月,国务院转批了教育部提出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在过渡阶段实行以学校为主导向社会推荐就业,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双向选择”的就业形式。但这一制度仍然遗留了原分配制度的某些问题。例如,高校毕业生的“干部”身份予以保留;对未能实现“双向选择”就业的毕业生,仍以国家分配方式安排就业等。在企业自主权尚未完全确立、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全面展开的情况下,毕业生就业仍然受着人员编制和劳动指标等计划体制的限制。

这一阶段虽已开始了以“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为主要形式的就业制度改革,但仍处于国家分配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过渡时期。

(三)市场经济时期的“自主择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以“自主择业”为主要特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势在必行。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目标是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并确定1997年大多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

在这种就业制度下,大部分毕业生将按照个人的能力、条件和愿望到市场参与竞争,而不再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就业,用人单位也只能用工作条件及优惠待遇吸引毕业生,不能等待国家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给予保证,而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2002年,国务院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因此,“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是目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进一步明确了“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劳动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等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相关的就业指导服务还不够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仍将是一个需要长期实践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三、我国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

(一)劳动合同制度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在劳动用工中已经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管理体制,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劳动关系双方真正成为平等主体,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创造了条件。

(二)人才聘用制度

人才聘用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选拔任用、聘任聘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其核心内容是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导向,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

1.国有企业的人才聘用制度

我国国有企业已建立了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向选择的人才聘用制度。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外,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招聘各类人才。凡聘用人员,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企业配置人才提供政策指导、信息咨询等服务。企业在人才流动过程、用工过程中与员工发生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劳动合同予以协商解决。

2.事业单位的人员聘用制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开始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所有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通过推行此项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关系转变,从而实现用人上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自主用人,保障职工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对其人事业务等实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一种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了为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接转、托管人事档案、考核档案,办理就业、转正定级;为委托代理人员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接转手续及因私出境的政审;代办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手续;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及管理;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等。目前,全国各地人事代理发展迅速,代理内容不断丰富,代理形式趋于多样化。此项制度的实施保证了人才资源的社会化和选择职业的自由性,对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素质和人才竞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就业准入制度

我国在特定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的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的职业劳动者,要求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就业。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社会对大学毕业生的要求不仅仅限于具备一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具备一定水平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因此,大学生应该在学好基础知识、获得学历文凭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就业需要,努力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只有这样,才能增强自己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的就业竞争能力,拓宽就业和创业渠道。

四、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本内容

为确保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作为,通过制定并狠抓落实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有效缓解了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确保了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稳定。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主要着力于拓展就业渠道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两个方面。

(一)到西部、基层就业的政策

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自愿投身到西部、基层建设,向西部、基层地区建设输送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就业政策。目前西部、基层就业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四个大类。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促进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就业的政策力度,开展了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等工作。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布了《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二)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国家政策规定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推动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参军入伍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不仅缓解了就业压力,而且对提高部队兵员素质、改善部队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自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颁布了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任用、考学升学、就业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与规定。

(五)自主创业政策

开展创业教育,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解决就业问题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从2002年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若干政策举措,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了政策制度保障。这些政策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完善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地方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各地区要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六)公务员招考政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为了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实施和推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机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录用公务员,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报考国家公务员。

(七)事业单位招聘政策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报名、笔试、资格复查、面试、体检、录用等程序到事业单位就业。

(八)有关出国留学的政策

出国留学有公费和自费之分。公费出国留学条件较高,名额相对较少。自费留学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凡具备条件者,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读研究生或进修。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国务院等部门对公费和自费出国留学都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

(九)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政策

根据政策要求,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国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十)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指出: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各地区、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区、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帮扶与指导,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地区要组织本地用人单位积极面向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并将到本地求职的受援地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Xan8fjkkDDxN/xHFbyqlyBR/Aq3tmooYhld/ozkbWcyaSVc03/zq/WiEqZab2U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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