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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皇权与皇帝

在15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拜占庭帝国是少数几个实行皇帝专制的国家之一,中央集权制是其政治生活的显著特征。当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各部落大举迁徙定居欧洲,并在欧洲各地建立“蛮族”国家时,古代世界的政治制度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而逐渐融合到日耳曼各部落立法中,日耳曼诸王国在罗马帝国废墟上建立起封建式国家,推行封建制度,形成大小不等的封建领地。一些国家有君主但不专制,国王只是大小诸侯中势力较小、容易任人摆布的小封建主,一些国家则四分五裂,地方君主各自为政。只有东罗马帝国(即拜占庭帝国)继承了罗马帝国大一统的国家制度,保持并发展了皇帝专制政治体制。拜占庭帝国的皇帝们力图在已经变化的环境中复兴旧帝国的光荣,因此在罗马帝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形成拜占庭帝国的皇帝专制统治。这一体制的核心是皇权,其代表是皇帝,中央集权则是其基本制度。

一、皇帝

拜占庭帝国存在了1100余年,皇帝始终处于帝国复杂政治结构的中心。

在拜占庭帝国,皇帝集政治、军事、经济、宗教等所有公共权力于一身,被称为“统帅”、“奥古斯都”、“君主”、“皇帝”、“国王”、“专制君主”等名字。“统帅”的拉丁语原文意为“领袖、统帅、皇帝”,该名称来源于皇帝作为军队统帅的职能。“奥古斯都”这一拉丁语名称意为“神圣、伟大、光荣”,是古代罗马帝国第一位元首屋大维(Gaius Jul-ius Caesar Octavianus,公元前27—公元14年在位)“还政于民”时被元老院授予的称号,后来演变为皇帝的荣誉称号。“君主”一名是皇帝戴克里先(Gaius Aurelius Valerius Diocletianus,Diocles,284—305年在位)推行帝制改革时开始使用的皇帝称号,拉丁语原意为“主宰、君主、统治者”,它取代了“元首”成为皇帝的专用名称。“国王”是拜占庭皇帝使用最多的称号,来源于古希腊人对国王的称呼,自4世纪君士坦丁时代,该名称开始用于对皇帝的称谓,并正式出现在官方的文件中。“皇帝”一名的希腊语原文意为“自由权力、君主”,在6世纪以前其含义相当于拉丁语领袖和统帅,但是缺少后者包含的军事意义,6世纪以后该名称就成为皇帝的主要称号,具有绝对专制的含义,以区别于共治皇帝。“专制君主”是皇帝的希腊语称号,始见于12世纪以后的拜占庭帝国文献,此前多用于东正教大教长、主教,确切含义为“主、主人”。拜占庭皇帝名称多种多样,含义也非固定不变,反映出皇帝作为拜占庭帝国最高权力的象征所具有的广泛的权力。

拜占庭帝国是皇帝专制国家,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多种权力。早在戴克里先时期,君主制即成为罗马帝国的统治制度,戴克里先公开立法,宣称皇帝不再仅仅是罗马帝国的第一公民和元首,他与其臣民的关系也不再是“公仆”和公民的关系,而是主仆和君臣之间的关系;皇帝不是凡人,而是神之子,是神的化身,是神派驻人间的“总督”,因此“君权神授”。皇帝实际上独揽国家大权,其政策和思想倾向决定着帝国的内外方针政策,决定其臣民的身家命运;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任命或解除任何官员(包括教会最高领袖)的职务,没收贵族的财产;他是帝国最高的立法人,其颁布的命令具有法律效力;他还严密地控制国家的财政权力,任意决定提高税额或增加新税种;他还是帝国军队的最高指挥官,拥有直接调遣和指挥军队的权力;根据罗马帝国的传统,皇帝还是最高祭司。应该说,在皇帝拥有的广泛的多方面的最高权力方面,拜占庭皇帝与我国古代皇帝具有共性。

这里我们要特别探讨的是东、西方古代社会皇帝制度表现的不同特点。拜占庭皇帝的权力带有明显的罗马帝国政治传统的痕迹,它受到几种因素的制约。首先,皇帝的独裁统治一直受到法律的约束。皇帝虽然被神化,但是,他必须承担其尊重“罗马法律”的基本义务,因为,“皇帝本人是根据法律而享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已把他们的全部权力通过王权法转移给他”。 在查士丁尼时代及其以后的拜占庭立法多次阐明了君主权来自于上帝的思想,拜占庭帝国的皇帝们似乎并不羞于公开宣布皇权是受到罗马人民的委托。很明显,这种皇权来自人民的思想观念是罗马帝国时代公民政治传统的残余,它在拜占庭帝国立法中一直保存下来。直到811年在对保加利亚战争中身负重伤的皇帝斯达乌拉焦斯临终前威胁说要把帝国还给人民,把皇权还给人民,他并非善心大发而是对皇亲国戚争权夺利的行为深感失望。尊重法律是拜占庭帝国皇帝的特点之一,在涉及对人及其权力、财产等问题的处理上,皇帝必须依据法律行事,他有权罢免官员,但在没收其财产时必须经过法律程序。这也是为什么拜占庭历史上历代王朝注重编纂法典的重要原因。

其次,拜占庭帝国皇帝人选的确定虽然有血亲世袭原则为指导,但是仍然受到来自元老院、军队和人民诸种力量的约束,这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和表达自己意愿的主要形式。拜占庭皇帝在理论上拥有指定继承人的权力,而且他们大都在生前确定皇权继承人,但是,在拜占庭历史上,特别是在13世纪以前,皇帝在登基前必须得到元老院、军队和首都民众这几种势力的认可和拥戴,而后才能举行皇帝加冕仪式。当然,对皇帝权力的认可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权贵集团任意决定的,而是严格依据成文法和习惯法。如果登基的皇帝为上述几种势力所接受,他即可以成为最高权力的代表,可以实行专制统治。但是,如果他是无能之辈或昏君恶主,那么这几种势力中的任何一个将有可能重新确定新的皇帝,他们或者策划宫廷政变,或者通过军事反叛,或者发动(首都)民众暴乱,另立新主。拜占庭历史上12个王朝的建立大多是这类政变、反叛、暴乱的结果。

总的看来,军队在各种力量中占有更主要的发言权,是皇权转移的决定性因素。拜占庭历史上十几个王朝的建立都与军队有直接关系。靠军队叛乱篡权的皇帝,如果能够得到元老院和君士坦丁堡民众的承认,他就获得了合法的地位,而不必考虑血亲世袭继承的原则。元老院的权力虽然不断缩小,但是在确定皇帝的人选问题上仍有一定作用。有时皇帝由于宫廷政变而被废黜,篡位者就要千方百计地争取元老院的支持,以元老院推荐的皇帝候选人的身份出现,如伊苏利亚王朝统治时期的尼基弗鲁斯一世和米哈伊尔一世即是在军队的支持下篡位,而后争取到元老院的支持,以皇帝候选人身份获得合法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元老院常常成为军队干预政治的工具,为某个将军和党派服务。如457年,元老院就成为哥特人军事领袖阿斯巴尔控制的工具,他任命其亲信利奥一世(Leo I)为皇帝。君士坦丁堡人民对皇帝继承问题的作用不是独立发挥的,经常是通过人民起义,与军队叛乱相结合,左右政局。例如,因为其父利奥六世的婚姻问题而一直得不到元老院贵族正式承认的君士坦丁七世是在君士坦丁堡人民的支持下于945年再度登基成为皇帝;又如,1042年君士坦丁堡人民不满意米哈伊尔五世对马其顿王朝皇位继承人邹伊公主的戏弄,起义拥戴塞奥多拉公主与邹伊为帝国共治皇帝。11世纪以后,军事贵族在拜占庭政治生活中成为决定性因素。

军队在选举和保障皇帝人身及权力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是拜占庭帝国特殊国情决定的。拜占庭帝国地处战略要点,在享受经济贸易交流便利的同时,常年遭受外敌入侵的威胁。因此,武装力量在国家事务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对皇权的稳定交接和皇帝的去留也有重要的发言权。通常情况下,有能力的军事将领往往能够建立新王朝,也能够保证帝国长治久安;反之,国家就陷入动荡。故而,源自于古代晚期罗马帝国的这一政治传统得以在拜占庭帝国千年政治生活中长期保留。

二、皇帝继承制

拜占庭皇帝的至高权力是拜占庭帝国复杂政治生活的核心,而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则构成拜占庭帝国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要了解拜占庭政治制度的演化,有必要研究其皇帝继承问题。

拜占庭帝国1120余年历史中在位皇帝共有93人,其中在位时间最长的50年,最短的几个月。他们作为拜占庭帝国的主宰和所有公共权力的集中代表,对拜占庭历史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西方学者注重考察拜占庭皇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或者深入探讨皇帝制度的细节,或者将注意力集中在个别皇帝的继承问题上。美籍拜占庭学家德沃尔尼克的《早期基督教和拜占庭政治哲学》和希腊籍拜占庭学家卡拉扬诺布鲁斯的《拜占庭政治理论》可视为典型之作。 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拜占庭帝国近百个皇帝中有65个属于王朝亲族继承,即由皇室宗亲继承皇权的。其中长子继承的有24例,诸子继承的11例,兄弟继承和情人继承各5例,遗孀、远亲继承各4例,侄甥、姐妹、女儿继承的分别为3例,父母和孙子继承分别为2例和1例。有将近半数皇帝是由皇室男女宗亲,即兄弟姐妹、女儿、女婿、孙子、父母、遗孀、侄子和外甥等亲戚,甚至皇帝继承人的情人构成。如此混杂的皇帝继承人和复杂的继承制度,在古今中外均属极为罕见。相比之下,我国商代的“父子继承制”,和周代以后“祖孙父子直线继承制” 要单纯得多,古代苏格兰、日本和英格兰实行的兄终弟及制,以及古代蒙古、鞑靼、突厥等民族实行的幼子继承制 也比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单一。

虽然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多种多样,但是,长子继承仍是拜占庭皇帝继承的主要方式,是维系王朝世系的基础。而其他几种继承方式则作为皇帝权力继承制度的辅助组成部分,它们是长子继承形式的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诸子继承,既包括了次子、幼子继承,也包括诸子共同继承的方式。一般而言,儿子继承制度的出现,反映父系氏族社会解体后,财产和社会权力私有化程度的加深,这在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历史中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普遍现象。拜占庭皇权继承中长子继承24例,诸子继承11例,两项合计刚刚超过皇帝血亲继承总数的53.85%。

按照查士丁尼一世的立法,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即死者的子女、养子女等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的亲父母,和全血缘的兄弟姐妹等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三顺序继承人,其他旁系血亲属于第四顺序继承人 。在同一顺序中,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等的远近来确定先后顺序,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亲等。这个继承法强调子女继承的优先地位,在拜占庭皇帝继承实践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但是,皇权继承又有其特殊性,虽然继承法承认女性与男性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但在实践中,第二顺序男性继承人仍然优先于第一顺序女性继承人。

拜占庭历史上有男性继承人的合法皇帝共有41人,其中35个皇帝的男性继承人继承了皇位,其继位成功率达到85.37%。换言之,诸子继承方式排斥其他继承方式,当在位皇帝有第一顺序一亲等男性继承人时,其他皇室亲属的继承权力自动消失。只是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儿子的继承权力被剥夺。拜占庭历史上有6个男性继承人被取消了继承权,其一是君士坦丁一世的长子,因被怀疑与其年龄相仿的后母有染而被其父赐死,殒命于其父之前,当然谈不上继承皇权问题。还有3人,即查士丁尼二世之子、君士坦丁六世之子和米哈伊尔七世之子均因其父皇统治被推翻而丧失皇位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父皇的权力尚且难保,儿子就无权力可继承了。这里要提出的是两个特例,一是利奥一世,一是塞奥多利一世,他们都在生前将皇位传给外姓人。前者之取消其子继承皇权的原因是当时政治局势险恶,他在位期间为剪除把持朝政的日耳曼人军事领袖阿斯巴尔,联合伊苏利亚人军事将领泽诺,并将亲生女嫁给泽诺,临去世时指定泽诺之子利奥二世继承皇位,泽诺为摄政王。显然,他预见到,如果传位于自己的儿子,则不仅江山不保,而且其子也将厄运难逃。在这里,同属一个继承顺序的两位继承人,二亲等的利奥二世优先于一亲等的利奥一世之子。塞奥多利一世传位于女婿约翰而不传位于儿子则是出于对才华出众的女婿的重用。当时,拜占庭政府流亡尼西亚,图强自救的任务十分紧迫,约翰在军政各方面均是塞奥多利的得力助手,是重新恢复拜占庭帝国的实干政治家,深得皇帝赏识。塞奥多利一世不仅将其招为东床快婿,而且将皇权传给他。历史证明,塞奥多利的这一选择是意义深远的明智之举。从法律角度看,约翰三世的即位是代表了第一顺序一亲等女性继承人,即塞奥多利一世女儿的继承权,排除了皇权继承的特殊性而恢复了拜占庭继承法的原则。显然,这两个特例并不影响父死子继在拜占庭皇位继承制度中的首要地位。

父死子继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在位皇帝必须有男性继承人,如果缺乏这一条件,父死子继制度就要落空。为了保证政治形势的稳定和不使皇权旁落,其他继承形式即成为必不可少的辅助继承方式。其中首推兄终弟及,以下顺次为女儿继承、姐妹继承、遗孀继承等。有的学者认为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是原始社会母权制残余的反映,甚至认为,兄终弟及制度是父死子继制度形成的必经阶段。但在拜占庭帝国,这一继承方式则成为父死子继的补充,它不仅体现了男性继承的原则,而且维护这一原则,因为它是在父死子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例如,马其顿王朝的皇帝瓦西里二世终身未娶,去世时没有男性继承人,其弟君士坦丁的即位就使王朝得以延续。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帕列奥列格王朝的末代皇帝君士坦丁十一世身上。其兄约翰八世在位23年,3次结婚无出,死时只好将皇位传给其弟,以续皇室血统。可惜,当时拜占庭帝国气数已尽,皇室宗亲继承皇位也未能挽救帝国命运,5年后拜占庭帝国灭亡。641年,伊拉克略一世去世,由时年28岁的长子君士坦丁即位,皇后玛尔提娜为使亲生儿子伊拉克罗纳斯即位而毒死君士坦丁三世,由于后者留下11岁皇子,因此伊拉克罗纳斯的即位使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发生冲突。在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冲突中,伊拉克罗纳斯代表了兄终弟及,而皇子代表了父死子继。最终,伊拉克罗纳斯不仅被迫加冕皇子君士坦斯二世为共治皇帝,而且于同年被贵族会议废黜,兄终弟及对父死子继的挑战以失败告终。可见,兄终弟及只能是父死子继的辅助方式,而不能取代后者,否则,将引发政治危机。在拜占庭历史上,一般来说,当某个王朝因无男性后嗣而面临断绝时,女性后嗣就自然成为合法继承人;如果皇帝既无儿女,又无兄弟姐妹时,继承权就可能转移给皇帝的任何亲属,如侄子、外甥、孙子、父母等,甚至皇帝的义子和皇后的情人也可能登上皇位。例如,马其顿王朝皇帝君士坦丁八世死后,其次女邹伊先后将4个情人扶持上皇位,只是由于她不能生育,王朝难以为继。

拜占庭皇帝继承方式表现出的多样性是拜占庭社会特定环境造成的。多样的继承方式确实从表面上维系了拜占庭王朝的延续,但是也加剧拜占庭皇权继承过程的复杂、激烈和曲折。这是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的又一个特点。拜占庭93个皇帝中有44人病死,46人被害,3人死于原因不明的意外,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各占半数左右,亦即每两个皇帝中即有一人死于非命,为争夺皇位而展开的血腥斗争从这一组数字中充分显现,其激烈的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非正常死亡的皇帝中被处决的皇帝人数竟然高达31个,占皇帝总数的1/3。很明显,拜占庭皇权继承是在极为险恶的环境中进行的,难怪著名的法国学者孟德斯鸠(1689—1755)以鄙视的态度写道:“希腊帝国 的历史除了连篇累牍的叛乱、暴动和背信弃义别无其他内容。” 孟德斯鸠的意见虽然代表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代的一般看法,有失偏激,但却形象地反映拜占庭皇权继承斗争的激烈状况。

在拜占庭历史上,通过军事叛乱成为皇帝的31人,其中包括皇室成员13人。按照拜占庭继承法,皇室血亲都有不同程度继承皇位的权力,都有当皇帝的可能。他们之所以迫不及待、不惜铤而走险以暴力和非法手段夺权,主要原因是其继承权受到威胁,或者其法定的继承优先权不明显造成的恐惧。拜占庭历史上那些继承权受到威胁的皇室成员几乎都通过军事叛乱和政变夺取皇权,如君士坦丁三世即死于其后母之手,其异母弟弟登上皇位。在这一事件中,皇帝的半血亲弟弟属于第三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到皇帝之子的威胁。末代王朝的安德罗尼库斯三世和安德罗尼库斯四世都因老皇帝取消他们的继承权而发动叛乱,引发长期内战。

为了保证皇权在皇室内继承,皇帝们生前都确定继承人。拜占庭皇帝确定继承人的制度来源于古代罗马帝国,但是,拜占庭皇帝彻底改变了罗马帝国继承制的内容,继承人的称号也有很大变化。罗马帝国皇帝的继承人一般通过拟制血亲方式确定其地位,他们被皇帝收为义子,可能是皇帝的亲属,也可能只是皇帝的得力将领。3世纪,戴克里先皇帝实行行政改革,在皇帝之下设置恺撒一职,一般来讲,恺撒即是皇帝继承人。11世纪以前,恺撒始终是最高级贵族的头衔,在君士坦丁王朝时期,还兼有皇帝继承人的意义,君士坦丁一世的3个儿子和朱利安都被任命为恺撒,并继承皇位。塞奥多西王朝以后,恺撒作为皇帝继承人的作用逐渐被“奥古斯都”取代,直到8世纪中期利奥三世为其子君士坦丁加冕为共治皇帝。此后,皇帝继承人虽被称为“共治皇帝”,但是在老皇帝在世时,共治皇帝不拥有皇权,仅辅助皇帝处理国务。他们的继承人资格虽然也通过加冕方式得到确认,但是在继承皇位时仍然要举行正式的加冕仪式,由君士坦丁堡大教长加冕。共治皇帝的皇冠与皇帝皇冠的区别在于缺少皇冠顶部的十字架,意味着其权力和地位尚有待上帝的赐予。在拜占庭帝国,不仅皇帝合法继承人能够而且必须获得恺撒或共治皇帝的称号,许多非法篡位者为使其篡权行为合法化,也强迫被推翻的皇帝为之加冕。为了获得继承人资格,拜占庭宫廷斗争从未间断过,平均每位皇帝经历过两次以上宫廷阴谋的冲击,其中35人在斗争中失利,或被流放,或遭监禁,或被削鼻剜眼成为残废,可见其斗争的残酷性。影响拜占庭帝国皇帝继承过程复杂、斗争激烈的根本原因是拜占庭国家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的皇帝专制制度。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使皇帝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他们不违背拜占庭继承法的规定。但是,皇帝专制制度又使他们有可能随时破坏皇帝继承制度,使拥有继承权的皇室成员经常处于丧失继承权的恐惧之中,迫使皇帝的各顺序继承人从非法途径确保其合法权利。同时,“家天下”的皇位世袭原则使皇室内拥有继承权的成员都有夺取皇权的欲望和可能,加剧了皇权继承的复杂性。

拜占庭皇帝继承制度造成其王朝统治时间短暂,使皇权继承的结果表现出明显的不稳定性。拜占庭帝国1100多年历史中共经历12个王朝的统治,皇帝平均在位时间为12年余。如果不计算各王朝之后出现的分裂时期的话,则每个王朝平均统治时间只有86.38年,皇帝平均在位时间14年余。统治不足3代而终的王朝竟然有7个,占王朝总数半数以上。

拜占庭帝国何以会出现王朝统治时间短、继承代数少的现象呢?除了许多外在的因素外,拜占庭皇室男性继承人少是最重要的内在因素,而拜占庭婚姻制度是造成皇室男性继承人少的决定性因素,对皇权继承具有深刻影响。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体努斯曾对婚姻作出以下定义:“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 早期拜占庭时代继承罗马法中婚姻的基本含义,但是修改了罗马法关于夫权和离婚的规定,允许离婚和再婚,5—6世纪的许多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查士丁尼法典》允许再婚,以生儿育女、延续继承权。此后,随着教会法影响的扩大,社会只承认一次婚姻的神圣性,谴责第二次婚姻,但仍然不禁止再婚,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接受两年以上的独身“惩罚”;至于第三次婚姻,教会法加以严格的限制,并坚决反对第四次婚姻。拜占庭历史上皇帝第四次婚姻的例子仅有两次,都发生在马其顿王朝,其一是利奥六世,其二是王朝末代女继承人邹伊公主。利奥六世前三次婚姻曾产生一子三女,但其子早亡。他为王朝延续而举行的第四次结婚遭到教会的激烈反对,引发长期的教俗斗争,为此,他罢免大教长。他死后,其第四次婚姻生下的儿子的合法地位经多年才得到认可,王朝得以延续。邹伊为君士坦丁八世的次女,为了王朝的延续,先后4次结婚,只是由于她天生没有生育能力,王朝终难继续。生子与结婚有必然联系,但是,结婚不能保证必然生子。在拜占庭历史上,未婚皇帝8人,结婚而无子的皇帝有22人,还有的皇帝甚至无后,连女性继承人也没有。有近1/3的皇帝由于没有结婚或无子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皇权继承,这就使以父死子继为主要继承方式的拜占庭王朝必然出现经常性的皇帝继承斗争,进而也使拜占庭帝国大多数王朝统治极不稳定。

此外,拜占庭帝国还有与我国古代极不相同的立法防止婚外关系。在我国古代,王朝都有较为完善的夫人系统,以唐朝为例,皇后之下,依次设贵妃4人,贵嫔9人,婕妤9人,美人9人,才人9人,宝林27人,御女27人,采女27人, 这样的系统可以保证产生皇权继承人。拜占庭社会杜绝蓄妾,其立法改变罗马帝国时期蓄妾成风的情况,特别是基督教立法坚决禁止重婚和蓄妾,早期拜占庭的教士们攻击蓄妾无异于嫖娼。《查士丁尼法典》记载了君士坦丁一世以后诸帝吸收教会法、明文禁止蓄妾的皇帝法律,对违反者处以剥夺罗马公民权的惩罚。这样,在婚姻制度不能保证产生皇帝继承人的同时,禁止蓄妾的制度又堵塞了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拜占庭皇帝继承中的危机始终难以缓解。君士坦丁王朝和塞奥多西王朝因无男性继承人,被迫将皇权转交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姐妹继承。

拜占庭传统婚姻制度对皇权继承的消极影响还表现在婚龄滞后和未成年皇帝继承人数量增多。虽然,拜占庭立法规定年满14岁的男子和年满12岁的女子为适婚人,但是,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的要件之一是“须家长或监护人等的允诺”,4—6世纪的多项法律规定女子在未满25岁以前,非经其父同意不得结婚。拜占庭帝国初期的立法规定,年满25岁的男子为成年人,这一年限至查士丁尼一世时下降为20岁。事实上,合法婚姻的一系列立法限制使拜占庭人婚龄偏大,因为,家长和子女在对待次数受到严格限制的婚姻中采取了十分谨慎的态度,他们要取得一致的意见需要更多的时间。婚姻当事人也是如此,他(她)们虽然拥有14(12)岁结婚的权力,但很少人实行早婚。晚婚在皇室中尤其常见,因此,皇帝与继承人之间的年龄差距较大。例如,君士坦丁一世与其3位继承人的年龄差为44岁、49岁和43岁;塞奥多西一世与阿尔卡迪奥斯的年龄差为30岁;伊拉克略一世与其继承人差37岁;利奥三世与其继承人差33岁;瓦西里一世与利奥六世的年龄差为30岁;利奥六世与君士坦丁七世差39岁;生长在皇宫中的君士坦丁七世也实行晚婚,34岁才得子;阿莱克修斯一世与其继承人差30岁。拜占庭皇帝晚婚现象直到拜占庭帝国后期的帕列奥列格王朝才有所改变,而且皇帝私生子女增多。拜占庭皇帝晚婚的直接结果是出现了许多未成年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以前,不足25岁的未成年皇帝即有6人。查士丁尼王朝以后,有年龄记载的皇帝中就有15位是不足20岁的青年人,其中15岁以下的皇帝有六人。这样,处于未成年皇帝统治下的拜占庭帝国与缺少继承人的拜占庭帝国一样成为争夺皇权的斗争旋涡。

缺少皇权继承人使拜占庭社会政治局势经常处于动荡之中,为许多有可能篡夺皇位的势力提供机会。而屡次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直接为皇亲国戚和高官显贵篡夺皇权创造条件,加速帝国中央集权政治结构的解体。14世纪以后,所有皇室成员,特别是拥有皇权继承权的皇子们都要求得到封地,他们成为“专制君主”,独霸一方,甚至在土耳其军队征服巴尔干半岛、拜占庭帝国灭亡在即的时候,仍然不能联合抗敌,继续相互厮杀,最终被各个击破。

由此可见,拜占庭帝国皇权继承制这种相当完善的专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采取补充措施堵塞漏洞,以确保拜占庭帝国长治久安,但是仍然无法彻底解决稳定的权力交接问题。其中重要的原因在于,拜占庭帝国各种公共权力过于集中,而皇帝及其皇室又无法真正总揽全局,致使最高权力变相转移,成为官僚贵族和军事贵族,特别是一批野心家争夺的目标。当血亲世袭继承的“皇统”思想逐步成熟深入人心后,这种争权夺利的血腥较量就从皇族外转移到皇族内,加剧了亲室操戈手足相残的激烈程度。当皇帝这个拜占庭帝国统一权力的象征失去了其神圣性和神秘感时,拜占庭帝国的内在凝聚力便丧失了。灭亡时期的拜占庭皇帝君士坦丁十一世就是这样的悲剧性人物,连他自己的亲兄弟对他都不以为然,在最后的守城战中,他只剩孤家寡人一个,不要说命令不出京城,就是他说出的话都无人在意了。这样的帝国还能存在吗?

三、皇帝的尊严

皇帝作为拜占庭帝国最高权力的象征,登基后要通过加冕仪式得到确认。皇帝和臣民有许多区别,他们的衣食住行都不同。皇冠是皇权的象征,被称为“斯蒂马”。这一名称最初产生于戴克里先时代,学者认为王冠和加冕的观念来自于波斯,后者的国王是由波斯最高大祭司加冕。戴克里先在强化皇权时,废除罗马大祭司的特殊地位,因此,他为自己加冕。这一方式为拜占庭帝国的皇帝所继承。君士坦丁时代的皇冠是戴在头上的布圈,据君士坦丁七世撰写的《礼仪书》记载,布料的颜色以红、黄、蓝、绿为主,上面缀饰珍珠宝石和金银宝石坠饰。后来,发带式皇冠变化成为头盔式皇冠,顶部饰有十字架。加冕仪式最初是由确定皇帝人选的那些地位最高的贵族主持,例如,君士坦丁堡市长曾主持过这种仪式。5世纪以后,东正教势力迅速发展,君士坦丁堡大教长遂成为为皇帝加冕的最佳人选。利奥一世由安纳多利欧斯大教长加冕被认为是拜占庭历史上大教长为皇帝加冕的开端。从此,这成为皇权得到承认的定制。而皇帝加冕的地点最初是在君士坦丁堡城外的圣海德蒙教堂举行,从7世纪以后通常在君士坦丁堡圣索非亚教堂,只有拜占庭帝国末代皇帝君士坦丁十一世是个例外,他是在希腊米斯特拉大教堂加冕的。在加冕仪式上,元老院、军队和君士坦丁堡市民代表到场,军队和民众则在教堂外列队向皇帝欢呼。

加冕的日期一般确定在礼拜六,在加冕仪式举行的前一天,各军区、行省、各部大臣、所有的元老、君士坦丁堡卫戍部队和各阶层臣民代表在各自领导人的带领下向皇帝宣誓,表示效忠。而皇帝在加冕仪式举行前需向东正教大教长作出明确保证,即保持现存教会的法规,接受教会的信条,承认教会的各项权利,遵守教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护教会的利益,反对任何为教会所斥责的东西。这些规定使皇帝的地位得到确认,但是同时,也确保拜占庭帝国皇帝是东正教的信徒。5世纪以后,任何非东正教徒都不可能成为拜占庭帝国的皇帝。由东正教大教长为皇帝加冕也使皇帝得到神化,成为“全能的主的总督”。利奥三世曾公开宣布,“我是皇帝和教士”,“上帝任命的牧养其子民的代表,像彼得一样的使徒君主。” 为皇帝继承人“共治皇帝”加冕的习惯可能始于瓦西里一世,只是加冕仪式主持人不是大教长而是皇帝本人,加冕的地点不是在教堂而是在皇宫,以此表示这种加冕只是在位皇帝对继承人的认可,尚缺乏上帝的认可,因此在该继承人成为真正的皇帝时还要举行皇帝加冕礼。

皇帝对教会拥有的权力是皇权的重要方面。自君士坦丁时代皇帝便获得“至尊权”,包括解释《圣经》和教义权、任免高级教职人员权、召开宗教大会权和仲裁教会内部争端等项权力。查士丁尼一世则得到皇帝颁布宗教信条的权力,此后,几乎每任皇帝都力争在位期间颁布宗教信条法规,但每次都引发重大争议。皇帝有权主持各类教会会议,特别是全体主教参加的“大公会议”。君士坦丁堡大教长事实上成为皇帝的被保护人,只有皇帝同意的候选人才能得到教会的选举,但是在教、俗统治者发生矛盾时,皇帝的意旨占有优先权。例如利奥六世为了使自己的第四次婚姻合法化,就罢免了反对派大教长而任命支持自己的新大教长,这样的案例在拜占庭历史上比比皆是。

为了提高皇帝的尊严,拜占庭帝国推行一系列复杂的礼节和宫廷仪式,而且这样一套复杂烦琐的典礼仪式越来越严格。普通臣民从来没有机会面见皇帝,即便高官贵族也要达到相当的级别才能觐见皇帝。朝拜皇帝时,包括贵族在内的所有臣民必须匍匐跪拜,五体投地,且爬行到皇帝和皇后御座前行吻足大礼。甚至外国使节拜会拜占庭皇帝时也被要求跪倒在皇帝面前。这种对臣民属下屈辱性的礼节被认为是一种荣耀,而蔑视皇帝则是最严重的罪行,将受到死刑惩处。5世纪的拜占庭作家尼基弗鲁斯记载过这样的故事,一位内宫侍女因无意中将口水吐到皇后的棺木上而被判处蔑视君主的大罪,终被处死在皇后的墓地里。为了凸显皇帝的神圣至高地位和显赫权威,皇帝的宝座被设置在高台上。随着皇帝专制制度的加强,皇帝的座位越来越高,甚至动用了罗马传统的机械装置。在皇帝接见外国使者的大殿中,皇帝的宝座被设计在人控升降机上,皇帝端坐其上,有重臣当面转达皇帝谕旨。在皇帝四周还有许多机械黄金鸟和机械黄金狮,它们不时发出阵阵悦耳的鸣叫和低沉的吼叫。在会见外国客人时,这些机械将随着阵阵香雾运转,把皇帝升高于众臣之上,被接见者必须仰视才得见皇帝尊容。

拜占庭皇帝大多是男性,妇女除个别外很少有成为皇帝者。但是,由于拜占庭帝国施行基督教婚姻法,在位皇帝与其继承人的年龄差距较大,致使很多继位皇帝或未到成年或仅是幼年,故由其母亲或者教会贵族或官僚贵族担任摄政王。皇帝多为男性的主要原因是皇帝必须履行诸如指挥军队等职责,多数皇帝需御驾亲征,这些属于男性的军事职能女性难以胜任,故而妇女从不担任军队统帅,个别女性皇帝即便有幸在位,也只能将此职责转交其夫君代理。特别是按照东正教传统,妇女被禁止充任教会首脑,这也成为女性称帝的障碍。当皇帝加冕时,皇后一般陪伴在侧,皇后的加冕则由皇帝本人亲自执行。在拜占庭历史上,被加冕的皇后很多,但是只有伊苏利亚王朝的伊琳妮、马其顿王朝的邹伊和塞奥多拉3人正式成为皇帝,她们在位的时间都很短,均为过渡性人物,其大部分皇帝职责由其夫君代行。

年幼的皇帝都由摄政王辅佐,有时由皇后为代表的皇亲国戚任摄政王,有时则由官僚贵族和大教长为代表的高级大臣组成摄政会议。10世纪以前,辅佐幼主的贵族大体是这两部分人。10世纪初以后,随着军事贵族势力的兴起,军队将领干预朝政的情况日益普遍,他们经常乘皇权继承之机取得摄政王的地位,几乎所有的小皇帝都处在军事将领的“保护”下,后者则千方百计通过与皇室的联姻使其地位合法化,摄政王一职也几乎为军队将领所垄断。马其顿王朝时期,海军司令罗曼努斯一世就在控制幼主君士坦丁七世后,将自己的女儿嫁给小皇帝,并取得摄政王地位,使其篡权行为合法化。同一王朝的军队将领尼基弗鲁斯和杜卡斯朝时期的罗曼努斯四世都仿效罗曼努斯一世的做法,最终夺取皇权。末代王朝最有实力的大贵族约翰六世也是在内战中击溃皇亲国戚摄政王后,将自己的女儿嫁给约翰五世,使自己合法登上帝位。

皇帝尊严的提高是和人民参与政治传统的逐步丧失同时发生的。拜占庭帝国继承了晚期罗马帝国举行大型竞技的传统,但取消了基督教反对的血腥角斗表演和斗兽表演。在帝国历史之初,君士坦丁堡保持着经常举行马拉战车赛事的传统,观众按赛场划分的蓝、绿、红、白色四色分区就座,各区观众为本区赛车呐喊助威。能够容纳近10万人的大赛场常常举行这种活动,由政府指定的贵族资助赛事。频繁举行的赛季成为全城重大的公众聚会,各个看台按4种色彩组织“车迷协会”,称为“吉莫”(意为赛区)。吉莫不仅通过组织城区灭火队和街道花园清洁队等手段深入居民日常生活,而且发展成为具有政治倾向的党派。各吉莫活动家们主要通过组织体育竞赛各方的拉拉队进行活动,并经常代表本区民众表达政治意见,逐渐被称为“吉莫党”。他们在制定本党口号时常常超越比赛拉拉队的内容,而融入更多表达政治倾向和意愿的口号,希望乘皇帝及其高官显贵观看比赛之机,向他们表达出来。当时,蓝党代表元老院贵族和君士坦丁堡上层居民的利益,而绿党则代表商人和富裕居民的要求,他们支持一性论派的信徒。红、白两派因势力较弱附属于蓝、绿两党。各党群众经常利用观看比赛的机会表达对当局政策的意见,或发泄对现实的不满。据记载,君士坦丁堡的居民几乎都参与吉莫党组织的活动,他们不是参加这方便倒向另一方,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公开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否则在首都难以生活。吉莫党势力在6世纪时达到顶峰,他们之间的冲突以及对政府的批评直接威胁皇帝的权威,532年的尼卡起义是吉莫党人组织的最大规模的起义,遭到查士丁尼一世的残酷镇压,当场杀死数万骨干分子。在随后进行的清算中,查士丁尼无情地屠杀任何异己势力,消除了对皇权和王朝统治造成威胁的隐患,基本上改变君士坦丁堡民众参与政治的传统。7世纪以后,吉莫党仅保留其社区服务性组织的作用,不再具有任何政治色彩。

元老院在拜占庭历史上一直是政治生活中比较重要的因素,其全盛时期是6—7世纪。元老院的成员包括所有高级官员和贵族以及他们的后代。与罗马元老院不同的是,拜占庭帝国的元老院不是权力机构,而是立法咨询机构,称为“大会”,社会各界最重要人物、富豪和名流都是元老院的成员。为了保持元老院的贵族性质,查士丁尼一世以前的法律禁止元老与平民通婚。平时,元老院是皇帝的咨询顾问机构,发生皇帝继承危机时,元老院将发挥确定继承人的重要作用。查士丁二世统治末年患精神病,不能视事,元老院遂一时成为帝国中央最重要的权力机构。伊拉克略一世发动波斯战争后,常年远离京城在外作战,元老院就承担起辅佐其10岁儿子的重任,由一位元老和大教长担任摄政王。7世纪末,查士丁尼二世与元老院发生冲突,颁布一系列立法削弱元老院的权力,从此,元老院开始衰落。9世纪末和10世纪初,皇帝利奥六世因元老院在其第四次婚姻问题上支持教会,颁布立法废除元老院。但是,利奥死后元老院再度恢复。马其顿王朝末代女皇塞奥多拉临终前召集元老院会议,将国库和她任命的皇帝名单交给元老院的代表,要求他们:“以国家利益为上,帮助新帝。” 安娜·科穆宁娜在她著名的《阿莱克修斯传》中记载,皇帝经常与元老院的贵族们商讨军国大事,但仅仅商讨而已,元老们政治上的重要性仅仅在于他们作为皇帝的顾问提供咨询意见。13世纪后,元老院成为荣誉机构,年轻的贵族以“进入元老阶层”表示其已经成年。

拜占庭皇帝的尊严还通过其他活动表现出来,例如,皇帝几乎每天都要参加各种典礼仪式、节日庆典,要召见大臣、会晤外国使节,有时还要在大批随从陪伴下去观看大赛车场的竞技比赛。在这些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是上朝,皇帝主持宫廷每天例行的重臣会议,与他们讨论军国大政方针。皇帝如果不是军人,他就必须学习军事,在拜占庭历史上,有作为的皇帝都是优秀的军事将领,即使他原非军人出身,也必须努力学会军队指挥艺术,如马其顿王朝的瓦西里二世,从骑马学起,最后成为令周边国家胆寒的优秀将领。

拜占庭皇帝集中了帝国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立法、宗教、文化等各种权力于一身,但在这些权力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和军事权力,前者赋予他使用国家暴力的合法性,后者保证其他权力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在拜占庭帝国特殊的地理地貌条件中,在拜占庭帝国外敌入侵不断战事不绝的环境中,军事权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皇帝是否具有军事天赋和才能,或者是否能够充分利用好其掌控的军事权,是其统治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在拜占庭历史上除了个别碌碌无为、吃喝玩乐的庸才和只知重典、滥用暴政的暴君外,文采出众者有之,虽著述高深但不是治国的高手;理财超群者有之,虽使国库充盈但难成兴邦之主;而大多数富有军事才能者,都可保其帝国安定进而促成一时繁盛;唯文韬武略者寥寥无几,他们是拜占庭帝国历史上少数可圈可点的杰出皇帝,为后世留下了丰厚的遗产,产生了长远的影响。 gbjjJwopvUWGPUmZAS8VIaiJ3hNeJZ/Cy67srKETuiJ/cgBPSnzCsab/UkSUMI3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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