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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初始制度体系”与中国古代专制官僚政治

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制定,意味着法治“现代性”在西方国家的源起,意味着现代国家建设的起步,并为英国的大国崛起奠定了制度伏笔。与之相对应,这一时空纬度中的中国依然处于“超稳定”的专制王朝中期。在论述中国古代法治精神缺失之前,可通过五国比较,发现五国从封建 社会通向现代国家之间的“专制官僚政治”阶段的差异。

图2—1 五国古代专制官僚政治时间跨度比较

英国专制官僚政治阶段定位为1588年至1688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在位45年,结束了英国封建制度,逐渐形成专制君主制。英国1588年在英西海战中的胜利,再次显示了在王权统治下的民族国家的力量。因此,将1588年作为英国专制官僚政治的起点,这一政治状态一直延续到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法国专制官僚政治阶段定位为1515年至1789年。法国专制制度的建立从路易十一开始。他认识到,要稳固王权,必先摧毁大贵族的力量。他撤换了先父查理七世时的许多大臣,依靠低级贵族和中等阶层,平定了1465年大贵族纠合的亲兵反叛。之后,着手扩大王室领地,加强王权,基本完成了国家统一。君主专制制度在查理八世、路易十二时期有了进一步发展,因此将1515年定为起点。法国专制政体时强时弱,一直延续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美国自1787年9月17日第一部成文宪法最终形成之时,直接进入现代国家政治形态,未真正经历专制君主制时期。德国专制官僚政治阶段定位为1871年至1919年。普法战争之后,1871年1月18日,德意志帝国在法国的王宫里宣告了民族国家的诞生,德国结束了封建状态,成为统一的君主制国家,这一状态延续到1919年(魏玛共和国的建立)。中国专制官僚政治阶段定位为从公元前221年秦一统天下至1911年,形成了漫长的专制政治时期。为什么中国历史上会形成如此漫长的“超稳定”专制政治形态?

一、中国专制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

自秦朝到近代清末,中国政治结构体现为“超稳定”的专制官僚政治,这种政治结构统治了中国两千余年,使中国历史只有“改朝换代”而无制度现代化。王亚南先生给官僚政治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官僚政治是一种特权政治,在特权政治下的政治权力,不是被运用来表达人民的意志,图谋人民的利益,反而是在国家的或国民的名义下被运用来管制人民、奴役人民,以达成权势者自私自利的目的。”

官僚政治具有“延续性”、“包容性”和“贯彻性”三种政治性格。“延续性——那是指中国官僚政治延续期间的悠久,它几乎悠久到同中国传统文化史相始终。包容性——那是指中国官僚政治所包摄范围的广阔,即官僚政治的活动,同中国各种社会文化现象如伦理、宗教、法律,财产、艺术等等方面,发生了异常密切而协调的关系。贯彻性——那是指中国官僚政治的支配作用有深入的影响,中国人的思想活动乃至他们的整个人生观,都拘囚锢蔽在官僚政治所设定的樊笼中。” 有学者认为:“官僚政治主要有三个因素,一是政治体制和官僚政治机构,二是官僚机构的运行机制:三是官僚。” 可见,官僚政治不单纯是一个政治范畴,而是以专制政治权力为中心,聚集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文化各因素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统治统一体。那么,多纬度、多层次、全面剖析官僚政治就尤为必要,从整体上看,官僚政治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五个层面。

1.政治形态层面的官僚政治

“社会形态所表达的是由多重要素有机统一在一起的活的有机体,政治形态所要表达也是由多重要素有机统一的在一起的活的机体,只不过这个活的机体不是社会机体,而是政治机体。” 自秦朝以来,中国政治形态一直受到专制官僚政治支配。在这一政治形态中,皇帝至上而绝对,形成了一种“天盖式的权力体系”。 官僚政治正是依附于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以地主经济作为其经济基础,以有限商品经济作为其经济补充。同时这一政治形态融合并借助儒家文化、宗法社会结构、户籍制度、科举制度等多重支持得以全面巩固。专制君主、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在剥削中形成以官僚为核心的统一战线,不仅与农民直接对立,而且与作为新生产方式萌芽的自由工商力量相对立,对两者进行经济和超经济的双重剥削,从而使中国小农经济停滞在简单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规模,使工商经济发展停滞在有限范畴以内。

2.制度层面的官僚政治

从制度层面来看,官僚政治通过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反馈来体现封建统治者的根本意志,从小农经济再生产中进行大部分生产成果的经济提取和政治分配;压制和分化与自然经济生产方式和等级专制所不相适应的商品经济秩序。具有这些功能的制度概括起来说,主要有官僚选拔制度、科举制度、军功爵制、两税制度、户籍制度、郡县制度、文书制度和律令秩序。

3.过程层面的官僚政治

春秋战国的社会变革使官僚制度逐渐脱离“贵族政治”的纠缠。随着秦始皇统一全国,伴随着世卿世禄的衰落与井田制瓦解,郡县制、客卿制、军功爵制形成,官僚政治逐渐建立。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好像围绕在鲨鱼周围的小鱼靠着鲨鱼的分泌物生活一样,当作一个社会的支配阶级来看,中国官僚士大夫阶层是在充分运用皇帝的绝对支配权。官僚阶层作为一个有自有特殊利益的剥削阶级,一方面,对农民进行疯狂的社会掠夺,对商品经济中存在的自由商业力量进行政策压抑和剥削;另一方面,不断分化和同化作为其对立面的商工市民等社会力量,不断将其逐渐纳入到自己的统治体系之内。当农民到了求温饱而不得的时候,就揭竿而起,导致王朝更迭,产生封建统治的治乱相循,但农民起义并不能产生新的生产方式,中国社会基本经济秩序并未产生根本性的变革。

4.文化层面的官僚政治

官僚政治形态建立在儒家思想体系之上,两者互为交织,互为强化,形成硬权力和软权力交织配合的统治结构。官僚政治形态下发展起来的儒家思想体系是非现代意识的大民族集团思想。它包括天道观念、大一统观念、纲常之教,前者是出发点,后两者是其应用和发挥,儒家学说由这三大中心思想支撑,成为配合地主经济和官僚政治的支配意识形态,为专制统治和地主经济生产方式起到麻痹和缓和矛盾的作用。“专制的官僚政治自始就动员了或利用了各种社会文化因素以扩大其影响,故官僚政治的支配、贯彻作用,就逐渐把它自己造就成一种思想上、生活上的天罗地网,使全体生存在这种政治局面下的官吏与人民、支配者与被支配者都不知不觉地把这种政治形态看为最自然、最合理的政治形态。”

5.技术层面的官僚政治

官僚政治可从社会和技术两个层面来说明,社会层面的官僚政治依附于高度集权的专制政治,只在社会特定历史阶段存在;而技术层面的官僚政治可在一切设官而治的社会存在。技术层面的官僚政治主要指官僚作风,如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实际、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相互推诿、贪赃枉法。技术层面的官僚政治一旦与缺乏监督的制度结构相结合,就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官僚主义还有思想作风问题的一面,但是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

二、儒家政治文化“语境”与专制官僚政治

自秦朝以来,在近两千年的中国古代政治形态中,“专制官僚政治”成为主导性政治形态,中国社会从未从内部生成控制专制权力的法律体系与宪政理念,原因是什么?对此,一种文化解释是:中国专制官僚政治形态根植于中国儒教社会与礼治文化,从而使集权政治与儒家文化形成相互强化的“超稳定结构”。

在中国古代社会,礼的起源早于法,礼可视为当时社会类似于“法”的规范,礼作为社会规范产生于祭祀活动,逐渐发展进一步系统化和规范化成“周公制礼”的结局,孔子基于“礼崩乐坏”的局面,向往西周尊卑有等、贵贱有序、长幼有亲、男女有别的礼治社会。礼的主导基本塑造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性格,“与社会规则最为接近的礼,在观察上仅是一种与等级紧密相关的行为标准,它根据个人相对的社会地位支配人们之间的关系。礼是习惯性的行为模式,但在如何行为和应当如何行为的认识之间缺乏严格界限。因此,礼是因地、因人制宜,而不是超越性的、普遍抽象的行为标准,它只适用于高度具体的情况,对它的理解、规定和服从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关系,因而礼缺乏实在性规则的性质。礼不是人们制定的,而是社会自发形成的秩序,是一种人虽有能力破坏但却无力创造的秩序。那种关于秩序创造,即由人确立、能够被人所批评和改变的关系体系和社会秩序概念,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控制社会生活基本结构的概念,对于中国封建社会来说,是奇怪陌生的东西……(传统中国)几乎完全依赖于相互作用的法律,而不知道还有其他形式的法律存在。” 礼的怀古式推崇的另一方面就是将刑视为法,使法充满暴力和恐惧,《尔雅·释诂》记载:“刑,常也,法也。”《说文》记载:“刑,国之刑罚也。”法家是先秦各派思想家中最推崇法的思想派别,但将法也限于刑的范畴,管仲提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商鞅提出“刑无等级” ,“垂法而治” 。韩非则更明确指出:“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道法万全,智能多失。” 法在中国文化起源上被视为刑,使法的地位降低,《尚书·吕刑》中提出“折民惟刑”的思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典型地界定了礼和法的各自地位和彼此关系,并明确了法的适用对象。汉朝开始了儒法合流的过程,但儒法两家对法即是刑的观念具有共识,汉朝以推行法治著称的桑弘羊强调:“法者,止奸之禁。” 宋人杨万里则认为“法不用则为法,法用之则为刑;民不犯则为法,民犯之则为刑。” 自汉代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法被视为刑,法仅是维护和加强权力的手段,而社会主导文化则是符合君主意志的伦理道德文化思想。“权”与法是并驾齐驱的范畴,传统中国社会所生长的是专制“权力”而不是“权利”。在先秦时期,商鞅推行用法治国的方略,目的在于强化君主权力,这样才能“君尊而令行”,并提出了“权者,群之所独制也”,君主“秉权而治”才能“垂法而治”,在权与法关系的起源之初,王权便高于法律,刑罚由王制定。

董仲舒提炼出“三纲五常”,完成了“家国同构”理论,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放大,家庭权力是皇权的延伸,家族权力的运行则始终以维护皇权为宗旨,在“家国同构”的社会中,皇权始终处于至上绝对的地位,这便奠定了“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服从权力”的文化传统。在几千年小农经济结构中专制主义法律文化的影响下,一切政治与法律观,皆建立于神化政治权力基础。传统中法律就是一套出自政府之手,并由政府强制力保证的规则体系的“官僚法”,法律至上理念长期没有形成一种超越于世俗政治权力的普遍正义标准。翟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是身份社会,中国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梁治平先生认为,这两个方面的结合构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真精神, 它们与现代法律精神中的契约基础根本对立。近代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产生了冲击,从清末法制改革到民国创立,在救亡图存的推动下,国家政权被动地接受了西方宪制,但在旧中国,宪法并没有在中国政治过程中发挥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功能,宪法同其他所有法律一样,仅是政治权力的附庸。这种状况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定历史时期内没有根本改观。

三、生产方式与专制官僚政治的“超稳定性”

法治建设总处于特定的“初始制度体系”的约束之中,在初始制度体系中,文化结构显然约束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内涵、路径与特征。与文化相比较,更为重要的约束变量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社会生产方式。如果说是文化是一种软约束,那么,社会生产方式就是一种硬约束,直接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建构。

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框架下,生产方式与政治上层建筑必然保持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人类不同历史阶段上的物质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生产方式使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关系中必然发生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这种特定的经济结构总会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政治上层建筑。作为这一基本历史唯物观的外在体现,人类社会随着生产方式变迁,经济模式主要体现为领主经济、地主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而上层政治结构也依次体现为贵族政治、专制官僚政治、民主政治、宪政民主政治。贵族政治以领主经济作为经济基础,形成两者相互调适的社会统一体。在封建贵族政治末期,逐渐成长起来的流通商业资本要求伸张王权、统一币制税权,打破此前各自为政、各求自给的分立局面。这样,民族国家崛起,作为贵族政治基础的领主—农奴间的自然经济生产方式逐渐被地主经济和有限商品交换的混合生产方式所替代,与此相应,贵族政治逐渐被专制官僚政治所替代。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不同于西欧官僚政治,西欧官僚政治仅仅是领主政治与法治政治之间的过渡期,大致限于15世纪至18世纪,而中国从秦至清的官僚政治延续了两千年,成为超稳定的政治形态结构。为什么未能在封建社会的胚胎里发展起工业资本主义?为什么新生产方式没有从官僚政治的桎梏中挣脱出来,进而形成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本研究将从生产方式与官僚政治的互动来加以剖析。

(一)生产方式与官僚政治的互动

专制官僚政治以小农—地主经济作为经济基础,形成两者相互调适的社会统一体。封建经济主导性生产方式是农业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当土地这种自然力,这种在当时的基本生产手段,以任何方式被把握在另一部分人手中的时候,需要利用土地来从事劳动的农奴或农民,就得依照其对土地要求的程度,与土地所有者——领主或地主——结成一种隶属的关系,把他们全部的剩余劳动,乃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其劳动生产物,用贡纳、地租、赋税或用其他名义提供给土地占有者。并且,为了保障这种财产关系的安稳与榨取的顺利推行,在这种社会经济基础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相应成立了各种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道德关系。” 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的需求大致相同,人们拥有的物品也大致一样,交换很少进行,社会关系的平等观念无从产生。从生存方式来看,个人生存于自然共同体中,人与世界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人与自然界间的矛盾;人生活于人的依赖关系中,缺乏个人的主体意识和自由意识,社会平等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等价交换孕育了平等权利,社会平等是一个历史范围,它以一定的历史关系为前提,又随着历史关系改变而使自己的内容发生变化。“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 商品经济的出现为社会平等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商业资本的出现和发展意味着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这种新的生产方式的萌芽要求打破自给自足的生产结构,并把破碎后分散的生产要素按资本规律重新集中组合起来,形成市场化大生产。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必然感受到传统官僚政治的束缚和压迫,从而要求打破人格从属的等级关系,以自由平等的政治价值重建新的政治秩序,以维护和保障自由交换的商业秩序以及作为交换基础的人之基本权利。产权、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则正是为了适应商品经济而产生,使人们从以往那种人身依附关系及相应的道德束缚中解放出来。在这种生产方式中,人的价值和地位不再表现为血统、出身等自然禀赋,而是决定于对于财富的物化关系。商品经济使整个社会在历史上第一次服从于统一的经济过程,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命运都由统一的规律所决定,使人们获得彼此平等的权利。无论是英国光荣革命还是法国大革命,本质上都是商业资本实力逐渐伸展的政治效应,即要求伸张民权、剥夺王权,使国会成为法律的主权者,使人民或选举团体成为政治的主权者;官僚不再对国王负责,而是对国会和人民负责。“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现实的基础。”

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发展态势,并经历了三个高峰。商人群体产生于西周初期,到西周中期,随着奴隶制国家权力的减弱,对私家经济控制的松弛,私商开始兴起。春秋时期,古代铁制工具和牛耕技术的使用和推广使生产力迅猛发展,到了春秋中后期,随着“工商食官”制度被打破,商业已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重要地位,商人的社会地位日渐提高,战国秦汉时期的商业形成了古代商业史上的一个兴盛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严重动摇了封建统治,西汉汉武帝时期,统治者全面推行控制和干预商业的政策,商品经济遭到沉重打击。西汉后期又有相当程度的恢复。东汉时期的商业资本虽失去相对独立的发展条件,但仍有所发展。魏晋南北朝连续不断的战乱又使商品经济失去良好的发展环境,致使商品经济急剧衰退。直到唐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商人和商人资本再度崛起,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个发展高峰。到了元代,由于蒙元入侵,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曾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不仅很快恢复了唐宋时期的水平,而且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第三个发展高峰。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商业资本主要集中于流通领域而非生产领域,商人在小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起中介作用,通过不等价交换获得商业利润。商品经济是建筑在为买而卖的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在整个社会范围只是一种次要的经济形式,但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改进,农业、手工业、工业、金融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性不断增强,自由交换的商业秩序不断伸展并逐渐成长出自由平等的市民精神和政治诉求,从而在封建社会后期逐渐显现出摆脱专制官僚政治羁绊的倾向。

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各种社会生产分工深化和工商业规模的扩张,所有农、工、商各方面新生产方式的进步条件,所有新的生产关系的进步因素,都在逐步汇聚新的“自由平等”的政治诉求。随着广大工商业者参与和组织农民起义,封建社会后期农民战争历史必然地显现出时代进步性。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农民战争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宋代农民起义明确提出政治平等的口号,钟相、杨幺起义军提出“均贫富、等贵贱”的政治口号,并且斥封建法律为“邪法”。明末清初出现的反专制和强调民主的市民思想,已是这种新的生产方式与保守政治建筑之间矛盾冲突的外在体现。政治平等思想的明确提出正是商品经济发展导致封建土地剥削关系发生一定程度变化的结果。但这些零零星星具有现代性成分的思想,并未根本改变中国专制政治的本质,更不可能产生法治与民主的现代政治观。

(二)形式与实质:中国古代商业繁荣与商业资本的官僚控制

从形式来看,中国历史很早便出现过大规模的商业和商业资本发展,科技也曾发展到了世界一流的水平,但这不代表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正逐渐形成,更不意味有可能形成新型的法治的政治组织形式。实质上,控制封建社会有限商品经济的不是独立工商力量而是官僚资本,官僚—地主资本不仅主要控制了有限商品经济的商品占有,而且主要控制了商品流通和商品消费;官僚政治不仅垄断了专制政治权力,而且垄断了商品交换中的主要经济权力。正是因为如此,官僚政治在中国并不是王亚南先生基于西欧国家的经验研究所说的那样,“由封建贵族政治转向资产者的民主政治的过渡阶段” ,而是形成了一个长达两千多年的专制官僚政治形态,这是因为欧洲国家官僚政治时期所存在的那种自由工商力量,在中国既不曾真正强大又不曾获得真正的自由。

首先,官僚与地主控制了商品的占有。王亚南先生认为,秦汉之下,商业和市场的繁荣并非新生产方式产生的表现,而是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对农民疯狂进行社会掠夺的结果。“官僚愈是以超经济榨取的方式,使农业生产者占有的必要劳动生产物部分愈少,剩余部分愈多,商业流通循环的规模就愈大。” 这一论断过于片面,商业繁荣及其商品来源固然源于封建剥削,但同样也是封建社会农业生产力不断提高所导致的结果,马克思指出“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的基础,并且首先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 倘若只认定商品来源于对农业生产者必要劳动生产物的绝对剥削,那么消费市场的缺乏也将使商品市场的繁荣成为不可能。

本研究认为农业商品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农民通过土地生产,并将部分产品向统治集团纳税,这样官僚掌握了这部分产品,并通过流通环节将其转化为商品。第二,农民通过土地生产,将部分剩余产品向地主交租,这样地主掌握了这部分产品,并通过流通环节将其转化为商品。第三,随着封建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民通过土地生产,将部分剩余产品纳税、交租,并在满足自身需要后形成部分剩余产品,通过交换将其转化为商品。手工业商品也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农工一体化后家庭手工业生产,农民在满足自身消费后所剩余的手工品,经过交换环节形成商品。“农民家庭差不多生产了自己需要的一切:食物、用具和衣服。只有当他们在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向封建主交纳实物租税以后还能生产更多的东西时,他们才开始商品生产。” 二是一般城市手工业部门所生产的手工业产品,经过流通领域而形成商品。三是官营手工业商品。官僚资本基本控制了社会经济领域主要的工业商品生产。自夏商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官营主导型的社会,官营手工业在奴隶、封建时代主宰着当时的工商业社会。近代商品经济的主导形式仍是官办、官商合办、官督民办。可见,官僚政治主要控制了农业商品和手工业商品,成为封建商品市场中商品及其衍生经济权力的主要垄断者。

其次,官僚资本控制了商品流通。在封建社会有限的商品经济中,历代统治者对市场上的大宗商品大多实行专卖制度,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如果说重农抑商政策是通过压制商人而抑制商品经济的发展的话,那么,禁榷制度则是通过官府控制大宗商品的产运销,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自己所允许的范围和轨道。在封建社会有限商品经济中,官僚资本部分控制了商品流通;同时私商、地主商人在执行商品流通功能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官方工商政策的影响和控制。

最后,官僚统治体系控制了商品的消费。在封建社会中,个体小农因其自身生产方式所限,消费结构和消费规模极为有限。商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多经营为剥削阶级服务的奢侈商品,如珍异的地方土特产和少数高档的手工业产品等。官僚、地主、官商、高利贷者这一统治集团主要控制了商品的消费尤其是奢侈品的消费,成为商品市场的主要购买力。这种表面的商业繁荣排挤了正常的生产消费,从而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扩大再生产。此外,官办工业直接提供皇室用品和政府各机关的公用品,使得统治阶级的部分消费通过非商业程序供给,进一步缩小了消费市场的规模。这样,官僚—地主不仅控制了政治权力,而且主要控制了有限商品经济的商品占有、商品流通和商品消费,从而成为专制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双重垄断者。

在封建统治者“重本抑末”政策、儒教文化和官僚资本控制商品市场的三重压力下,商业资本既没有转向扩大再生产,也没有和产业资本相结合,而是转向土地购买和政权投机,或是用于自身奢侈消费和经营高利贷。官商结合的家庭成为最理想的双赢家庭模式,官员寻求经济支持,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官员“外修贾利,内治产业”,许多大家族或有人做官有人经商,或官商一身二任,商人寻求政治保护,权力和金钱高度一体化。从经济原因看,土地过早地自由买卖、高地租的制度安排,以及因缺乏工业革命而导致的产业资本缺失,也使商业资本家愿意将过剩的商业资本流向土地兼并。由于商业资本主要转向土地剥削而非集中化的产业生产领域,工业生产的规模难以进一步扩大。尽管中国农民在一定程度上相对有离开土地的自由,中国社会很早便出现大量雇佣劳动者,但由于缺乏足够的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与其配合,他们最终仍然回到土地进行传统生产方式下的小农生产,这进一步扼制和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

(三)矛盾与异化:商人阶层内部矛盾结构及其转化

王亚南先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方法,从地主经济的角度切入深刻分析了官僚政治的经济根源,进而分析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停滞的原因。他认为中国专制官僚统治自秦代以来形成,并在儒家学说、科举制度、两税制的三重支持下得以巩固;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在超经济的剥削中形成力量强大的“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以官僚为核心,直接与农民相对立。农民由于承受经济和超经济的双重剥削,不堪重负最终起义,导致多次改朝换代,但农民起义并不能产生新的生产方式;而“市民阶层,根本把他们的历史任务歪曲了,他们不论是扮演官僚的配角,抑是转化为地主豪绅的伙伴,都只能在农民战乱过程中成为没落王朝的殉葬者。”

这一论断是极具历史洞察力的,但本研究不能完全认同这一论断。第一,王亚南先生基本把商人阶层作为一个利益同质的共同体,而对共同体中复杂矛盾运动并未更多分析,从而其结论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第二,王亚南先生的“官商利益共同体”的抽象假设显得过于简单。尽管中国历史上,官商间通过“权力—金钱”的直接方式,或“资本—土地”的间接方式形成了利益部分重合,但官商间的利益冲突是广泛而清晰地存在着的。尤其自由独立商人的利益既受到官僚政治工商政策的压抑,又受到官僚资本的市场垄断,他们并不能从那种专制统治形态中得到任何可预见的利益。在封建社会中后期,广大工商业者参与和组织农民起义,使农民战争历史性地显示出自由平等的时代特征;在辛亥革命,甚至在导向社会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独立商人也乐意成为革命的同盟者。这都说明中国封建历史中,那种自由工商力量无论或强或弱,或潜在或显现,都作为一种进步因素始终存在着。第三,王亚南先生的分析焦点在于官僚政治下官僚—农民对立关系,以及中国农民由于承受经济和超经济的双重剥削的悲惨地位,但这不是新生产方式难以产生的原因,而恰恰应是新生产方式产生的有利条件。具有起义冲动和革命热情的农民本可以为新兴革命提供天然的同盟军和力量来源,无论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还是辛亥革命或新民主主义革命无不借助农民力量而实现其革命目标。

从商业资本与官僚政治互动关系来观察,就要对中国官僚政治“统一战线”作进一步解剖,对商人阶层的内部结构进行进一步矛盾分析。

(1)官商。专制官僚政治下,官商与君主、官僚、地主在经济和超经济的剥削中形成力量强大的统一体。它不仅与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的独立工商力量直接对立,而且与农民直接对立形成官民对立。官商以专制权力为背景,依赖官僚特权而在经济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直接与商品经济中与之竞争的独立商人相对立。同时,官僚资本因借助其对市场的垄断地位,向农民强销质次价高的产品进行剥削,而与农民相对立。此外,官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那些没有官僚背景的地主商人产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2)地主商人。从秦汉以来,商人“以末致财,以本守之”,而地主则“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这样就形成了具有两重身份的地主商人。地主商人具有矛盾的双重属性,作为地主,他必然与官僚形成统治同盟而与农民直接冲突,因为官僚政治为地主经济剥削关系提供了政治合法性和法律保护。但作为商人,特别是不与官僚政治发生联系的地主商人,既会与独立工商者因市场竞争产生矛盾,也会受到官僚及官僚资本的经济剥削。

(3)独立工商者。独立工商者包括那些不被官僚政治所同化的独立商人、独立手工业者、独立工业者、市民阶层。他们不仅要向皇帝交纳,而且受到官僚剥削和无法预期的工商政策的扼制,更受到官僚垄断资本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独立工商阶层从本质上反对官僚政治,及成为其统治基础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特权经济。在封建社会初期,独立工商力量随统治阶级工商政策的收放循环而不断波动,但其始终存在。在封建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其资本规模也不可避免地不断增长,其进步力量有意识地或本能地酝酿,以突破官僚政治—经济秩序。清代中期种种迹象表明,这些新生因素都在更迫切地期待着一个新社会的开端,从此意义上说,“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矛盾结构分析表明,作为新生产方式代表的独立工商阶层与官僚政治存在质的阶级冲突,这一质的冲突正是社会形态发展的潜在驱动力。但这种质的冲突往往被忽视甚至被忽略,一是因为商人革命在历史上不如农民起义表现得那么明显,独立工商力量与官僚政治冲突量的微小常导致这一矛盾关系质的忽略;另一原因是两者政治冲突被经济冲突所覆盖,即独立商人力量与官僚政治的政治冲突被异化为官商与独立工商力量间的经济冲突。独立工商力量首先直接面对的对立面不是官僚政治,而是作为这种官僚政治直接代理人的官僚资本。在官僚资本与独立工商资本第一轮经济性冲突中,独立商人就难以脱离失败的命运,因为官僚资本不仅控制了政治力量,即竞争规则的制定者和法律执行者,而且控制了有限商品经济的主要经济权力,即商品占有、商品流通和商品消费。与此相应,独立工商力量不仅政治力量弱小,而且经济力量也弱小,这与欧洲社会官僚政治过渡时期那种自由而强大的工商力量存在明显不同。这样,自由工商力量与官僚政治的质的阶级冲突,不是被专制官僚的政治权力本身,而是被官僚资本的经济力量间接覆盖了。

作为这种斗争异化的外在体现,封建商业的繁荣就不再代表新兴工商阶层的崛起或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而只是地主经济和特权经济繁荣的外在体现,从而中国官僚政治不再是一种“过渡”而成为一种形态。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下的社会发展依然存在这样的机会,即独立商业资本不是被官僚资本压制在一个小的规模,而是不断扩大成长为一个完整的独立阶层,从儒家学说的内心束缚中走出来,从与官僚资本的商业竞争中挣扎出来,不是与土地而是与产业资本结合起来,并从农民那里获得革命的力量,走向外部的与官僚政治的直接冲突,那么中国封建社会停滞的历史就将改变。

总之,无论是商业资本—官僚政治的内在矛盾关系,还是转型时期国家与社会的矛盾关系、政府与市场的矛盾关系等,这一系列矛盾的本质共性就在于,政治与经济的矛盾和调和,政治上层建筑的运行必须符合经济生产方式的基本逻辑,“从社会发展的内在运动规律来看,政府是被决定的因素。……当社会发展形成自己的逻辑力量时,政治在社会发展中就是被决定的因素,不得不依据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来改变和发展自身。”

商业资本发展的历史经验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建设极具启示意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市场经济与宪政存在内在辩证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宪政民主建设。市场经济培育人们的平等、自由观念,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商品生产者的人格平等、机会均等、权利义务均等。为了保障这种商品交换有序进行,必须完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体系,保证市场主体的身份平等和机会均等以及防止垄断、保证市场竞争的良性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是市场经济秩序形成和发展的根本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人类社会的法律史表明,法律上升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节器,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现象。近代以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等也是这一过程的产物。” 社会主义宪政民主根本替代那种使中国社会发展陷入停滞的官僚政治形态,为市场交换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从而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 zmOlVzL8jZQUpbZURVkXP8cd4MtZDWA48nUgkA28FZF1Zo37BE4j419WVynqEz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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