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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政治理性人作为本研究的基本人性假设

在本研究中,“政治理性人”构成中西方法治制度变迁过程的人性假设前提。本研究中所涉及的公共权力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政府、市县政府,无论是政治精英、政府官僚,还是政治权力场域的相关利益集团,皆设定为“政治理性人”。世界法治演进过程几乎清晰表明“政治理性人”的基本逻辑。无论是英国1215年大宪章,或是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的诞生,还是中国清末的“预备立宪”,法治制度变迁无不是特定社会语境中多元利益主体利益博弈、斗争之合力的结果。在古代贵族政治与专制官僚政治时期,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君主—僧侣—贵族—新兴资产阶级—平民;在当代共和政体下,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利益集团—公民。这些利益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偏好,围绕着权力,进行协商、谈判、互动,并在互动中就制度变迁的目标函数达成一致契约。在法治制度变迁过程中,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各级政府,既存在实现公共利益的指向,也存在实现地方利益与部门利益的指向,同时还存在实现官僚个体利益的指向。这三者既在形式上共存,又存在冲突与矛盾,共处于同一矛盾共同体之中。在法治制度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基于所处的“国家—地方政府—利益集团—企业—民众”利益结构,根据地方政府三元利益属性的对比与动态变化,在与各利益主体的理性互动中,运用权力实施自身利益偏好最大化的制度变迁。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本质上是社会新秩序潜在需求、公共选择、理性博弈等多重变量的复合互动结果。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社会阶层之间、社会成员之间逐渐衍生出新的利益关系与社会关系,这种新的利益关系一旦萌芽、生长、形成潜在新秩序,就转而向公共权力提出体制变革需求,进而要求国家法加以确认,但国家权力通过国家法对社会新秩序进行确认时,并非完全按照社会需求的输入被动运作,而是涉及新旧秩序多元利益主体间理性博弈的“公共选择”过程。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会民众、企业等政治主体在社会资源分配结构方面并不存在天然一致性,彼此之间需要就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法律制定费用、法律运作费用、制度变迁的费用、利益补偿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反复协商与策略博弈,从而形成制度变迁或快或慢的演进过程。总之,法律秩序形成于社会经济结构变迁中的政治理性人,在公共生活中通过反复博弈而形成的历史演进与进化过程,转型时期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本质上是社会结构变迁中不同政治利益主体通过策略博弈进行公共选择的过程。无论是立法中的博弈,还是执法中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时滞”长短取决于公共选择中多方力量对比。


[1] Downs,A., 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 ,Harper & Row,New York,1957,p.295.

[2] Harold D.Lasswell,Abraham Kaplan, Power and Society ,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1950,p.78.

[3] 国内外政治学权威学者对政治定义的界定亦体现了权力在政治学研究中的核心地位。拉斯韦尔和卡普兰明确指出:“政治学是一门经验的学科,研究权力的形成和分享”,“政治行为则是觊觎权力而采取的行为。”参见Harold D.Lasswell,Abraham Kaplan, Power and Society ,Yale University Press,New Haven,1950,p.78。谢庆奎教授将政治定义为“政治就是人类社会根据利益原则,运用公共权力和公共权威来调控和管理社会的行为与关系模式。”参见谢庆奎:《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18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李景鹏教授提出,“政治现象的最核心的问题,即权力及其运行。”参见李景鹏:《权力政治学》,13页,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 +4X6vWQH3MJILMnG8UJPFeDnCZWchwBV562bQdg7oinJl83J6RLC8c/BQ+OCR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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