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众多,方言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人们各自使用自己的方言,不会说普通话,就会妨碍不同区域人们的交流,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积极开展了普通话的推广工作,而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历史、社会的原因,普通话还没有完全普及,方言的差异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人们的言语交际。1986年10月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调整普通话推广方针为“大力推广,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加大了推广普通话的力度。199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普通话水平测试。2000年10月31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些措施都一步一步地向新世纪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目标推进。2010年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普及,交际中的方言隔阂基本消除,受过中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以上的公民具备普通话的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行业,其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相应的要求。21世纪中叶以前,普通话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交际中没有方言隔阂。
推广普通话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名合格的教师不仅要掌握国家规定的学科专业知识结构,而且还要具备教师职业技能,而教师职业技能之一就是会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因此,每一个师范院校的学生都必须自觉把普通话学好、说好,才能胜任教师一职。国家的政策法规对学校和教师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对学校提出的目标是:使普通话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以汉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成为师范学校、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校园语言。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对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在各系(科)教学和学校一切集体活动中,干部、教师、学生坚持使用普通话;毕业生能用普通话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文系(科)毕业生能熟练掌握汉语拼音,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能教汉语拼音,有从事正音教学的能力。《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提出,普通话是合格教师必须掌握的职业语言,要求高等师范院校的中文专业及中等师范学校的学生,北方方言区应达到一级,南方方言区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专业的学生,北方方言区最低达到二级甲等,南方方言区学生最低达到二级乙等。
教师肩负着传道授业的重任,他们的言行对学生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因此教师语言要规范,要自觉担负起积极使用和推广普通话的责任。普通话训练是教师职业口语训练的前提,是教师职业口语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普通话说好了,就能培养更多的学生说好普通话,将有助于提高整个国民的普通话水平,为建设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