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从古希腊起就强调“对立”“冲突”“斗争”。以辩证法著称的古希腊哲学,呼唤的是对立面的斗争,通过斗争以除旧布新,这就形成了在斗争中发展的历史进程观。因此,他们鼓吹“一切都是斗争所产生的”,“太阳每天都是新的” 。在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上,希腊人尊奉的理论是:人与人在质上是平等的。每个人生而具有生存、发展和维护自我平等的权力。无论在上帝面前,还是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我们的天赋在一切点上都是一律平等” 。但他们又认为,人与人之间在质上平等的同时,在量上是不平等的,因为上帝赋予每个人的能力必然存在着差异,于是“强者能够做他们有权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们必须接受的一切” 。这样,通过竞争来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权利,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古希腊时期就提出的“强权就是公理”,以及后来提出的大自然“将我们放在某种伟大的竞技场中”(朗加纳斯),“人对人是狼”(霍布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达尔文),“他人即地狱”(萨特)等,就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条。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西方人崇尚人类中心论,强调人和自然的对立,进而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苏格拉底),人必须征服自然。在上述文化背景上,西方文论很自然就提出“悲”“喜”“崇高”“卑下”“美”“丑”等这样一些充满对立内涵的范畴。他们所讲的“悲”,即悲剧,也就是要在斗争中把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他们所说的“喜”,即喜剧,也就是要在斗争中把无价值的东西撕破给人看。……当然,西方人也讲和谐,但强调的是对立面斗争的转化,并充满强烈的酒神精神。
与西方强调对立、斗争的文化背景不同,中国古代的文化从很早时期起,在哲学上就主张“和”。《国语·郑语》记载西周末年太史史伯的理论:
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也。
意思是说,和谐可以生新物,简单的雷同则不能继续。所以人与人、事物和事物之间,要互相聚合、靠拢,而不要简单的雷同。“和”与“同”是不一样,“和”是在承认事物的差异的基础上,互相聚合、靠拢,可以产生新的事物;“同”则是同样事物的重复,而不能继续下去。所以“和实生物”是好的,而“同则不继”是不好的。后来晏子、孔子、庄子等发挥了“和实生物”“和而不同”的思想。如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庄子则说:“至阴肃肃,至阳赫赫;肃肃出乎天,赫赫发乎地;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 由此不难看出,儒、道两家都认为事物之间不是对立的、冲突的,事物可以完全不同,但不同事物之间是相成相济,是多样的和谐统一。
与“和”这一哲学思想密切相关,在人与人的伦理道德关系上,儒家提倡“仁”。《论语》记载,孔子对“仁”有一系列规定,如“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很明显,“仁”是儒家和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中国先哲不讲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斗争,而是讲“和为贵”,即人与人之间要友好和谐相处。值得指出的是,孔子所讲的“仁”与“和”,是以肯定人与人之间的质的不平等为条件的,即人天生就有尊卑贵贱之分,因此他的“仁”“和”就包含了等级观念,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这种等级观念的产物。但是,在量上,孔子主张“爱人”,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主张“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人人平等,相亲相爱,排除纷争,和谐共处。虽然儒家的“仁”的观念在质和量上有矛盾,但对人与人之间要“和为贵”的原则是十分强调的。
“和”是儒、道两家互补互通之处。如果说儒家侧重于论述人与人之间的“仁”“和”关系的话,那么道家就侧重论述人与自然的和谐浑一。中国古代哲人,特别是道家,很少把大自然看成与人相对抗的存在,而总是以人能与天地万物融为一体为荣。庄子说:“独与天地精神往来而不敖倪于万物”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他认为“道”就在天地万物中,“道”是大美,大美在哪里?回答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 。因此,人必须投身到大自然的怀抱里,与大自然为友朋,甚至与大自然迹化为一,人的胸襟才能宽阔无涯,才能“游心于物之初”,进入一种完全“无为无不为”的自由解放的境界,也才能体会到至美与至乐。人与自然不但不是对抗的,而且是和谐相处的。
人与人、人与自然都要和谐相处,这就是中国先哲及其后继者的文化思想和文化实践,而“和”正是中国文论基本范畴——气、神、韵、境、味——的文化之根。换言之,气、神、韵、境、味这些文论范畴都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和”这一文化因子。
第一,文论上的“气”这个范畴与“和”这个概念密切相关。《老子》第四十二章中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所谓“冲气”就是阴阳会合之气。《易传》提出“太和”的概念,按王夫之作的解释,所谓“太和”就是阴阳合而未分之气。从一定的意义上说,“气”与“和”是二而一的,中国文论所说的“气”,如“气脉”“气象”“生气”“神气”“气势”“气息”等,尽管具体解释起来很不相同,但都在强调文学不应是单纯的词语组合,要灌注一种天地相和与阴阳相济之气,从而使文学表现出一种宇宙和生命的和谐律动。清人刘熙载在《艺概》一书中说:“自《典论·论文》以及韩、柳,俱重一‘气’字。余谓文气当如《乐记》二语曰:‘刚气不怒,柔气不慑’。” 这是极有见地之论,深得“气”的精髓所在。对诗来说,刚气不能发展到“怒”,而柔气则不能表现为“慑”,“慑”是惧怕的意思,引申为胆小。总的说,气也要以中和为基准。中国文论不像西方文论所主张的“惊心动魄”和“如醉如狂”。
第二,文论上的“神”相对于形而言。多数文论家主张形神兼备,使形与神达到“和”的境界。像苏轼那样过分贬低形似,一味强调神似的说法,被杨慎认为“其言有偏,非至论也”(《论诗画》),而晁补之所写的:“画写物外形,要物形不改。诗传画外意,贵有画中态。”(《和苏翰林题李甲画雁》),才被杨慎认为“其论始为定,盖欲补坡公之未备也”(《论诗画》)。晁补之的理论之所以是至论,就在于其论点融合了形似和神似,贯穿了“和”的思想。如人们常提到的杜甫的“细雨鱼儿出,微风燕子斜”,陆龟蒙咏白莲句:“无情有恨何人见,月晓风清欲堕时”,林逋咏梅句“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等,既体物,又传神,写物写得工,传神传得妙,形与神之间达到“和”的极致。
第三,文论所讲的“韵”,主要指文学中流露出来的体现诗人作家个人的不同风姿和情趣。而文学的“韵”的高下的标志是什么呢?一味的纤秾,一味的简古,一味的华艳,一味的淡泊,这都还不是韵的极致,必须能“发纤秾于简古,寄至味于淡泊”(苏轼),这才是韵的高阶。由此看来,文学的韵的高下,关键仍在一个“和”字上面。纤秾和简古、华艳和淡泊是很不相同的,但又必须让它们和谐相融,真正达到“和而不同”,即多样的统一,这才会达到那种令人神往的“韵”。
第四,“境”作为中国文论对文学的艺术形象的整体规定,其实质也是“和”。文学必须有情有景,情与景是文学中的“二原质”(王国维),但一首诗写了情与景,未必就有诗的境界。诗的境界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心与物、情与景的交融和谐。前面我们曾谈到在《文心雕龙·物色》篇中,刘勰在谈到“诗人感物,联类不穷”时,描写了创作中物与心的关系,他说:心“既随物以宛转”,物“亦与心而徘徊”,这样做的结果是“目既往还,心亦吐纳”“情往似赠,兴来如答”。意思是说,在心与物的交流中,眼睛既然反复地观察,内心也有所感受而要倾吐。用感情来看景物,像投赠;景物引起创作兴会,像酬答。刘勰在这里是从创作过程来探讨心与物、情与景的交融问题,已经接触到了意境形成的关键所在。较早提出“境”的概念的王昌龄也对境的形成是情与景的结合深有认识,他说:“景入理势者,一向立意,则不清及无味;一向言景,亦无味。事须景与意相兼始好。”(《文镜秘府论》)这里强调的景与意的“相兼”和两处所说“感会”“相惬”,都是极重要的字眼,说明王昌龄所理解的意境是以“和”为特征的。此后,司空图讲“思与境偕”(《与王驾评诗书》),苏轼讲“境与意会”(《东坡诗话》),何景明要“形象应”,不应“形象乖”(《与李空同论诗书》),朱承爵讲“作诗之妙,全在意境融彻”,王夫之讲作诗要心与物“相取相值”,情与景“妙合无垠”等,用词不同,其意则一,都是强调诗歌仅有情与景是不够的,还必须是心与物、意与境、情与景在“相值相取”中,达到相互应和、相兼相惬,才能产生具有艺术魅力的耐人寻味的意境,意境的核心是“和”的实现。当然,我们不应把情景交融与意境生成等同起来,意境的形成还要有别的条件,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谈到,但意境必须包含情景交融中的“和”的条件,则是肯定的。
第五,中国文论在诗歌欣赏问题上,要讲“味”。如上面所说,诗要追求“味外味”,读者也要品尝“味外味”。那么这“味外味”是什么味呢?司空图和苏轼都认为,诗的味外味既不在咸,也不在酸,而是要咸酸中和,诗美“常在咸酸之外”。所以文学的至味也在于“和”的达成。
中国古典文论基本范畴——气、神、韵、境、味——都趋于和,并不是偶然的,它们都根源于传统民族文化共同的因子。如前所述,儒、道两家在“和”的问题上是一致的。在古人看来,“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礼记·中庸》)以中和为美,这种思想体现在诗教上就是“温柔敦厚”,就是“乐而不淫,哀而不伤”,体现在具体的诗歌创作上,就要“气高而不怒,怒则失之风流。力劲而不露,露则伤于斤斧。情多而不暗,暗则蹶于拙钝。才赡而不疏,疏则损于筋脉”(皎然:《诗式》),作为文学的高格的气、神、韵、境、味,也皆著中和之色,也就很自然的了。如果说西方文论主要根植于冲突情境,以冲突的解决为美的话,那么中国的古典文论就根植于中和情境。以中和为美,是中国文论的一大民族文化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