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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哲学基本问题理解辩证法

探析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关于辩证法的基本命题,首要的是回答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在我看来,离开哲学基本问题而把辩证法直接地归结为具有最大普适性的对象性理论,这既是对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定义(命题1)的庸俗化解释的根源,也是由此而形成的对辩证法理论的全部误解的根源之所在。

恩格斯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关系?正如人们所熟知的,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通常解释中,是把辩证法排斥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外的,由此便造成了对辩证法理论的各种误解或曲解。

按照通常解释,哲学基本问题被分解为关于思维和存在“谁为第一性”(何者为本原)的“本体论问题”,以及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思维能否认识存在)的“认识论问题”。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这种通常解释中,辩证法变成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为了把辩证法与哲学的基本问题联系起来,在通常的哲学体系中,是从如下的两个角度去提出和解释辩证法:其一,从唯物论和唯心论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出发,提出唯物论可以分为辩证的唯物论和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唯心论也可以区分为辩证的唯心论和形而上学的唯心论。这种论述把辩证法同唯物论和唯心论联系起来,但并没有把辩证法同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联系起来;其二,从对“世界”的两个方面的回答出发,把唯物论与辩证法既区别开来又联系起来,即认为唯物论回答世界“是什么”,而辩证法回答世界“怎么样”。这种解释,把唯物论对“世界是什么”的回答归结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或“哲学的最高问题”,而把辩证法对“世界怎么样”的回答归结为对“物质”和“意识”的“联系”和“发展”的回答,而否认辩证法是解决“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正是这种思考方式,把辩证法与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割裂开来,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理论的庸俗化理解,特别是造成对命题1即“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个命题的庸俗化理解。

作为上述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又被分别地解释为与“本体论”和“认识论”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包括“自然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其二,与“认识论”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包括“认识辩证法”和“思维辩证法”);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学说。

对此,我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存在”的辩证法?(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思维”的辩证法?(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科学”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关于“整个世界”的辩证法?让我们具体地探析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是怎样提出和回答这些问题的。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既批评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而没有从人的感性活动、人的实践和“主体方面”去理解,又批评唯心主义“只是”抽象地发展“能动的方面”,而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的本身。 正是由于旧唯物主义“只是”从客体的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而唯心主义又“只是”抽象地发展了能动的方面,其结果,近代的唯物主义变成了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却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即唯心主义的辩证法。这就告诉我们,离开哲学基本问题,即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无法理解近代的唯物论为何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近代的辩证法为何是唯心主义辩证法,当然也就无法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提出,“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据此,恩格斯一方面指出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就这个前提的“内容”去研究这个前提,而没有从“形式”方面去研究这个前提;另一方面则指出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又从形式方面研究了这个前提”。这就是说,18世纪的唯物主义只是从思想“内容”与客观世界的关系去研究理论思维的“前提”,而近代的辩证唯心主义哲学则从思想自身即“形式”方面去研究了理论思维的“前提”,诸如研究人的自我意识,等等。对此,恩格斯做出的评论是,尽管“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在黑格尔哲学中“采取了唯心主义的头足倒置的形式”,但却把思维过程同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联系起来了。 恩格斯的论述同样告诉我们,只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才能理解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特别是才能理解为什么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重要的理论来源,并进而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建的辩证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更为尖锐地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列宁认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 。在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时,列宁又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对于这个论断,列宁又特别强调地指出,“正是问题的这一‘方面’(这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普列汉诺夫没有注意到,至于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就更不用说了。” 列宁的论述告诉我们,只有从哲学基本问题出发,把辩证法与认识论统一起来,才能超越近代的形而上学的唯物论和近代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列宁的论述同时告诉我们,能否从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辩证法,这是最为重要也是最为艰难的理论问题,不经过深切的理论研究是难以理解和接受的。

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上述论断集中到一点,那就是:必须把辩证法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这里,首要的问题在于,作为哲学世界观的辩证法理论,它并不是一条孤立的“发展原则”,而是内含着两条基本原则,即“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它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的发展,它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中实现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性问题去讲发展,也就是离开世界观的内在矛盾去讲发展。这样的发展观只能是哲学基本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古代的朴素辩证法理论。我们需要从辩证法史去理解辩证法。

恩格斯说,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 。这种“纯朴的”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对象事物的流变,而没有自觉地反省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而无法在“概念的逻辑”中去表达事物运动的本质。对此,人们是普遍承认的。但是,人们却往往忽视了问题的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即:这种经验层次的朴素辩证法,只能抽象地承认思维统一于存在或存在统一于思维,而不可能具体地说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也就是不可能像近代哲学那样在其“认识论转向”中“自觉地提出”哲学的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这表明,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二者是基本同步的。这个问题是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研究的。

近代哲学的所谓“认识论转向”,就在于它自觉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从而提出了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的融合问题。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都是围绕着这个问题而展开的。然而,正因为旧唯物主义像马克思批评的那样“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事物,又像恩格斯所批评的那样“只限于”证明一切思维和知识的内容都应当起源于感性的经验,所以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对存在的消极、被动、直观的反映。由这样的“统一原则”所决定,在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原则”中,也只能达到对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肯定,而不能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的概念运动与事物自身运动的统一。认识论的直观反映论同世界观的形而上学是一致的,而同辩证法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则是格格不入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以前的唯物论,即以直观反映论为特征的旧唯物论,从根本上说,只能是形而上学的唯物论,而不可能成为辩证的唯物论。与此相反,正因为唯心主义像马克思批评的那样“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像恩格斯批评的那样“只是”从形式方面去研究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所以只能把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解释为思维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因此,这种唯心主义的辩证法的最高成果也只能是黑格尔所构建的“无人身的理性”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的辩证法,而不可能在“思维和存在”的真实“统一”中去构建“发展学说”。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一种是在经验层次(以及实证科学层次)上描述和说明“存在”(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学说”,它描述了事物的运动而没有反省思维(概念)的运动,因而无法以概念的辩证运动去表达存在的辩证运动,即无法形成列宁所说的“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另一种是在思维的层次上描述和说明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它反省了思维(概念)的运动,但却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使思维的能动性变成了“无人身的理性”的抽象运动,同样无法形成“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或者只是从思维的“内容”去理解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或者只是从思维的“形式”去理解思维与存在的统一,都没有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的现实统一中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而也无法形成关于思维和存在现实统一的“发展学说”。因此,只有把“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联系起来,把存在的运动与思维的运动联系起来,也就是把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联系起来,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同样,也只有把哲学基本问题与辩证法联系起来,从思维与存在的矛盾统一中去理解哲学基本问题,才能对哲学基本问题做出超越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回答。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一个基本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是“辩证唯物主义”,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唯物地、辩证地回答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如果把辩证法作为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无关的“发展学说”而排斥于哲学基本问题之外,又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唯物主义呢?又如何以辩证唯物主义回答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呢?这是在当代反思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必须予以正视的首要问题。 uHYwBJHrjvmeC4v7C631NAYNDhobgW490Nb0Tsc4h1mVBnbbKI5eW3aSJbuA+Y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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