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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常识思维的形而上学

“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种种误解,总是同对“形而上学”的种种误解密不可分的,甚至也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形而上学”,从而也简单化地、庸俗化地误解了“辩证法”,所以,我们从恩格斯关于“形而上学”的论述出发,反思我们对“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理解。

关于“辩证法”,马克思曾经这样概括它的“本质”,即“辩证法”是“在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有它的否定的理解,它的必然灭亡的理解;它对每一个已经生成的形态,都在运动的流中,从它的暂时经过的方面去理解;它不会屈服在任何事物面前,就它的本质说,它就是批判的,革命的” 。与此相反,所谓的“形而上学”,恩格斯把它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恩格斯还具体地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这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上述论述,一些论著和教材曾做出这样的引申,即:“辩证法”认为“A也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而“形而上学”则认为“A就是A”,“A不能是非A”。这样的引申,不仅模糊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模糊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真实关系,而且由这种简单化的引申而造成了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曲解。

就对“辩证法”的理解而言,“辩证法”是否也要保持思维的确定性?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它怎么能同时肯定“A”是“非A”、“存在”也是“非存在”呢?有谁能说太阳也是月亮,白天也是黑夜,真的也是假的,美的也是丑的?这正好表明,不能离开具体的思想内容去理解辩证法;如果把辩证法当作脱离思想内容的纯粹的“方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否认思维确定性的“变戏法”,就会把“辩证法”变成被人嘲弄的、神秘莫测的东西。

我们这里着重讨论的是对“形而上学”的理解,即:究竟怎样看待“形而上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公式”?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原则出发,我们都会承认,这种“思维公式”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太阳就是太阳,月亮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的,丑的就是丑的,如此等等。这就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思维的确定性。如果有谁违背了这种思维的确定性,谁就会无法与他人交流思想和沟通情感,甚至无法正常地生活。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对此,恩格斯十分亲切、深刻地做出了回答。

恩格斯首先向人们说明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即:“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 所谓“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一种依据“共同经验”、遵循“共同经验”的生活。在这种作为“共同经验”的“常识”中,人们的世界图景得到普遍认同,人们的思想情感得到相互沟通,人们的行为方式得到相互规范,因此,“常识”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是“极为可取”的,它对人的存在具有明显的生存价值。而这种“极为可取”的和具有“生存价值”的“常识”,恰恰要求我们遵循“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

在以“常识”即“共同经验”为中介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作为既定的经验主体,是以“直观”的方式把握世界;“世界”作为既定的经验客体,是以“给予”的方式呈现给主体;在这种“直观—给予”的主—客体关系中,人和世界都是既定的、稳定的、确定的存在,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一对应的。在这种“确定”的人与世界的关系中,“A”就是“A”,“A”不能是“非A”,“存在”就是“存在”,“存在”不能是“非存在”。这就要求经验主体在思维中保持“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确定性。正因为如此,这种思维“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取的”。

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恩格斯明确地提出,“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 。在这里,恩格斯明确地以“活动范围”和“研究领域”的区分,向我们提示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接着,恩格斯就具体地指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虽然在依对象的性质而展开的各个领域中是合理的,甚至必要的,可是它每一次迟早都要达到一个界限,一超过这个界限,它就会变成片面的、狭隘的、抽象的,并且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因为它看到一个一个的事物,忘记它们互相间的联系;看到它们的存在,忘记它们的生成和消逝;看到它们的静止,忘记它们的运动;因为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对此,只要我们不只是“生活”,而且对“生活”进行“思考”,或者说对“生活”进行“反思”,也就是使“生活”进入“研究领域”,我们立刻就会发现,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会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遇到最惊人的变故”:是非、好坏、善恶、美丑、福祸、荣辱,是否可以做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小我”与“大我”、“局部”与“整体”、“暂时”与“长远”、“理想”与“现实”是否能够“泾渭分明”地分开?反思“生活”,我们就会发现,“天上的太阳”与“水中的月亮”谁亮,“山上的大树”与“山下的小树”谁大,“心中的恋人”与“心外的世界”谁重要,决不是可以“形而上学”地断言“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综复杂”、“扑朔迷离”,只能是运用辩证智慧去“保持必要的张力”和“达到微妙的平衡”。辩证法植根于人类生活。

植根于人类生活的辩证法,不仅在对“生活”的反思中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在恩格斯所说的“广阔的研究领域”即科学研究和哲学反思中,更是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而且离开辩证法的科学研究和哲学反思在现代是难以为继的。在这里,我较为详细地引证恩格斯的相关论述,来说明超越“形而上学”的“辩证法”的科学意义和哲学意义。

从19世纪初开始,人类的自然科学研究,正如恩格斯所概括的那样,已经由主要是“搜集材料”的科学、关于“既成事物”的科学,发展为“整理材料”的科学、关于“过程”即“事物的发生和发展”以及“这些自然过程结合为一个伟大整体”的科学。正是针对自然科学的这种基本状况,恩格斯提出,“现今的自然研究家,不论愿意与否,都不可抗拒地被迫关心理论上的一般结论,同样,每个从事理论研究的人也不可抗拒地被迫接受现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这里出现了某种相辅相成现象。如果说理论家在自然科学领域中是半通,那么今天的自然研究家在理论的领域中,在直到今天还被称为哲学的领域中,实际上也是个半通” 。“经验的自然研究已经积累了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因而在每一研究领域中系统地和依据其内在联系来整理这些材料,简直成为不可推卸的工作。同样,在各个知识领域之间确立正确的关系,这也是不可推卸的。于是,自然科学便走上理论领域,而在这里经验的方法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管用。” 因此,恩格斯强调地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登上科学的高峰,究竟是不能离开理论思维的。” 那么,自然科学家迫切需要怎样的“理论思维”?恩格斯明确地指出:“然而对于现今的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才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的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了模式,从而提供了说明方法。” “自然科学家自己感觉到,这种纷扰和混乱如何厉害地统治着他们,现在流行的所谓哲学如何绝对不能给他们以出路。除了以这种或那种形式从形而上学的思维复归到辩证的思维,在这里没有其他任何出路,没有达到思想清晰的任何可能。”

同样,在恩格斯看来,哲学也只有成为“一种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辩证哲学”,才能成为有生命力的现代哲学。恩格斯说:“自然研究家由于靠旧形而上学的残渣还能过日子,就使得哲学尚能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本身接受了辩证法的时候,一切哲学的废物——除了纯粹的关于思维的理论以外——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中消失掉。” 恩格斯的告诫是意味深长的。我们需要从现代科学和现代哲学的发展去理解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去理解“辩证思维”和“辩证哲学”在当代的重大价值与意义,并从而在当代的意义上去掌握作为“辩证思维”的“辩证哲学”。 7ZkiO7z7WFXgY5NVGPHgtFQ6uTVrnCQfYODbBGB538hRAv4XcaqNSYqn2HD8G3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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